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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钱玉林,1966年生,江苏昆山人。2003年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10月于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出站。现为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六十多篇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研究》。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和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

    内容简介

      本书对公司法实施中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了深入的研究。以商事审判实践中经理权问题为例,分析了树立商事审判思维的重要性;阐释了公司法规范的原则与结构及其裁判法的意义,认为公司法存在着未具条文的法律原则,如股权平等、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等,应以法律原则来解释、补充法律漏洞。研究了公司内部意思的形成及其效力,着重对《公司法》第22条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了见解。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代表制技术与裁判思维
      第一节  公司机关:法学思维与立法技术
        一、“法律上的人”:学说争论
        二、立法构造中的公司机关
      第二节  机关分化的法理
        一、机关分化的逻辑起点
        二、机关分化的政治学思想
        三、基于“伯利——米恩斯命题”
      第三节  商事审判中的经理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经理为谁而行为:裁判中的争议
        三、现行法的解释与追问
        四、经理的法定代表权:从契约到身份转变的逻辑结果
        五、小结
    第三章  公司法规范的原则与结构:裁判法的视角
      第一节  公司法律原则的规范意义
        一、未具条文的法律原则
        二、资本多数决原则:一种同意的计算法则之检讨
        三、股东平等原则的法解释功能
        四、表决权行使原则的追问
      第二节  公司法规范的结构:裁判法的意义
        一、从1993年到2005年:公司法改革的主题
        二、公司法规范的解构:以《公司法》第16条为例
        三、识别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法意
      第三节  规范结构的选取:以累积投票制为例的分析
        一、引言
        二、累积投票制的引入
        三、累积投票制的实践
        四、争论中的问题之检讨
        五、结语
    第四章  公司内部的意思:立法表达与司法实践
      第一节  公司意思形成的法理分析
        一、公司的意思形成:初步的法概念分析
        二、冲破民法范式的公司法人决议
        三、决议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公司意思的效力:裁判思路
        一、公司意思的效力:“二分法”与“三分法”之争
        二、公司意思瑕疵的治愈
      第三节  公司意思撤销之诉
        一、撤销的原因
        二、撤销权的行使
        三、撤销判决的法律效果
        四、撤销之诉滥用的防止:制度层面的借鉴与反思
    第五章  作为裁判法源的公司章程
      第一节  公司章程的基本理论
        一、关于公司章程性质的讨论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之检讨
      第二节  作为法源的立法表达与司法实践
        一、从1993年到2005年:公司法改变了什么
        二、作为裁判的法源
        三、作为法源的法理基础之检讨
        四、司法化的经验与方法
      第三节  “另有规定”的司法化意义
        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二、“另有规定”的争点:章程制定与修改的不同法理
        三、“另有规定”的适用:一种法解释学的分析
    第六章  公司法条的制度缺失及其补充
      第一节  公司担保中债权人的审查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学说与判例的不同见解
        三、债权人不承担审查义务
        四、结语
      第二节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司法》第71条改变了什么
        三、《公司法》第7l条第4款的解释
        四、《公司法》第71条第4款的适用
      第三节  《公司法》第15l条的漏洞及其填补
        一、引言
        二、争论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三、股东为谁而代表诉讼:第151条第2款之检讨
        四、股东为什么而代表诉讼:第151条第3款之追问
        五、结语
      第四节  非货币财产出资何以成为问题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是怎样成为问题的
        二、实践的应对:行政与司法的态度与选择
        三、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的制度供给
      第五节  可操作的规范体系的整理:以质询权为例
        一、质询权的立法构造
        二、股东质询权的依据和范围
        三、董、监事(会)的说明义务及质询权的法律救济
        四、我国现行法的检讨与思考
    第七章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节  解释的基础:《公司法》司法解释之追问
        一、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解释法律
        二、为什么要解释《公司法》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解释了什么
        四、《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与维度
      第二节  判例化的司法解释
        一、规范性司法解释之局限性
        二、指导性案例:判例化司法解释的方法 ,
        三、《公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品格与规范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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