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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研究

    商事司法的历史成因及其时代面向——以《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为中心展开的思考

  • 上传时间:2026-09-02
  • 作者:范健
  •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5期
  • 关键词: 商事司法;公司自治;外观主义;商事思维;

    文章摘要:商事司法源于商人共同体围绕交易安全、信用维系、裁判专业与纠纷快速处理所形成的自治秩序,源于商人群体在自律与惯例基础之上形成的自我纠偏机制。其制度功能不同于普通民事司法,核心特质在于自治性、效益性与专业性,在于裁判逻辑与商业规律契合。商事司法的形成过程历经了不同于民事司法的历史嬗变,但至今仍然保留着自身固有的专门特色。当代中国民商事司法理论与实践对这一特殊性的认识长期处于模糊不定的状态,尤其是在《民法典》之后,已然成为有待探索的新问题。泛民法化思维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裁判逻辑与商业规律的错位,导致商业价值导向不明、商业判断失焦、商业纠纷频发,营商环境受损。《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统一裁判尺度、回应新《公司法》适用难题的同时,仍因商事司法理念缺失显现出若干结构性偏差:其一,对公司商事人格的本质特征认知模糊,对公司章程、组织程序及商事安排的商事规律尊重不足,司法过度介入公司自治领域,简单采用民事权利的司法调整破坏了公司商主体与商行为的法定结构。其二,公司规则理解与阐释中商事理念不足,侧重实质纠偏与个案公平,折损了商事交易的效率与外观信赖价值,用民事利益的保护取代商事信用的维持,不同程度偏离了商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导向。其三,专业解纷机制与商事思维总体缺位,制约了公司纠纷的精准化解。《公司法》解释与适用应回归商事司法本位,重申公司自治优先,强化外观保护,维系谦抑审查,选任专业法官、兼顾个案救济与市场秩序维护,以商事思维形塑专业化审判与多元解纷机制,提升裁判质量和制度回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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