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证的范畴界定与类型区分
上传时间:2020-08-08
作者:王 蓉
来源:政法学刊2020年第4期
关键词:保险保证 海上保险法 合同义务
文章摘要:保险保证制度形成于18世纪末期的英国海上保险判例法,并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以成文法的形式得以确立,之后随着该法的传播被许多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法继受,成为英美法系保险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保险法中没有保险保证之概念,而是通过风险变更、危险增加等相似功能制度,在承保风险发生变化时重新调整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大陆法系保险法中的相关制度相比,保险保证制度是保险人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承保经验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为被保险人创设义务,通过对被保险人的约束预先防范承保风险状况之变化,从而实现对保险合同对价平衡之维护,具有其不可替代之风险控制功能,也更符合保险合同之契约自由。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系保险保证制度的相关规范,在保险法中赋予保险保证应有之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