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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纪念王保树教授学术研讨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学术研讨成功举办

  • 发表时间:2016-06-23
  • 作者:卢宁
  • 来源: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处
  • 标签:纪念王保树教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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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19日下午,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承办的纪念王保树教授学术研讨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学术研讨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会议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针对其中涉及的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两大主题进行了讨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常务副会长朱慈蕴,副会长范健、雷兴虎、刘凯湘、石少侠、徐卫东、叶林、周友苏,秘书长李建伟,常务理事梁上上、刘俊海、钱玉林、汤欣出席会议,副秘书长朱晓娟,理事朱芸阳,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部分教师参加会议。
           研讨会由常务副会长朱慈蕴主持。赵旭东会长做了讲话,他指出,在王保树教授逝世一周年的时间,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学术研讨会,是对他最好的纪念。《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王保树教授生前十分关注并直接参与的重要工作,本次研讨会也是继承王保树教授遗志,推进商法学事业的重要活动。
           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问题,钱玉林教授和李建伟教授分别做了发言。钱玉林教授认为,应把决议不存在和未形成有效决议合并,统称决议不存在或不成立。可撤销的决议如果已经实施,应不具有溯及力。李建伟教授认为,决议作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应该遵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体系,但也不排除其特殊性。未形成决议或称表见决议如在学理和实践中有需求,特别是为了解决中国现实的特殊问题,也可以考虑存在。在自由发言阶段,范健教授、刘俊海教授、朱慈蕴教授、周友苏教授、雷兴虎教授、汤欣教授分别作了简短发言。
           对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问题,梁上上教授和叶林教授作了主题发言,梁上上教授认为,决议不属于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决议是公司内部意思的形成。对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自治不能排除司法的审查,关键是以怎样的方式进行司法审查。叶林教授认为,司法对公司争议的介入不可排除,但并非无孔不入。追求公司正义的同时也应尊重公司自治。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应强调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自由发言和提问阶段,周友苏教授、梁上上教授、汤欣教授、朱慈蕴教授先后参与了发言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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