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2月04日 星期三 上午好!
  • 研究会要闻

    【会议时事纪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第五分会场会议简报

  • 发表时间:2023-10-30
  • 作者:商法学研究会
  • 来源:商法学研究会
  • 标签: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 

    第五分会场会议简报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会议主题:青年视角:公司法修订第三稿的21世纪新经济立场

    会议时间:2023年10月21日下午

    会议地点:温州君廷酒店三楼君悦2厅


    ——博士后专场——


    会议主题:青年视角:公司法修订第三稿的21世纪新经济立场

    主持人:


    于海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季立刚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主要发言人:

    皮正德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 

    陈洪磊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梁泽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陈嘉白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王真真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学院助理研究员 

    岳万兵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邹学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 

    徐深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于海纯主持博士后专场的开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皮正德结合《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63条“财务资助”制度进行发言。他首先详细介绍了英国早期公司法对股东回购股份行为的规制历程,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上市公司在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则下,本身财务资助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公司通过对自己股东出售股份进行资助来变相对股东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变相出逃出资,甚至利用这种行为来控制自己公司的股价,均不应被允许。反观经济学界的研究,普遍认为市场中出现敌意收购行为、不友好收购行为是有利于公司价值发现的。当前公司法对于类似条款的设置,皮博士建议原则上允许例外设置禁止性的规则。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陈洪磊发言的题目是《数字技术赋能对公司治理的调整及公司法的回应》,他提出数字技术赋能所带来公司治理革新有如下体现:人工智能董事、大数据技术及网络通信技术拉近了董事与股东之间的距离,化解了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以及区块链技术平台使得大股东的滥权行为无地自容。有利于化解股东之间的冲突;股权区块链平台的登记、审计和合规软件的应用提升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化解了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由此带来的挑战包括对公司治理主体规则、治理责任规则、治理行为规则的挑战。他还提出公司法对数字技术赋能的回应,第一、以自治和程序性手段包容技术;第二、以比例原则方法实现平衡接纳;第三、以董事会为中心构建内生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梁泽宇认为新经济融入《公司法》,体现出了四方面:其一是体现了二十大倡导的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理念。加强对控股股东的控制问题,就是防止企业通过股权结构不当、无序扩张资本。其二是职工参与治理,充分发挥职工民主。其三是数字经济优化公司治理,股东会可以通过电子通讯形式召开。其四是提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问题。梁老师此时抛出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在未来的研究中把数字经济引入到商法研究中?二是针对陈洪磊博士讲的人工智能董事会的问题,如何解决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问题,如何把人工智能董事的问题转化为商法问题。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陈洪磊回应中提到,数字经济时代研究公司法非常有必要。公司在数字经济时代有两个身份:受冲击方和推动主体。大型数字平台最根本的依托是公司的组织形式,尤其是目前比较热门的数据治理,公司应当承担至少是前置性或者底伸性的机制。所有的决策从公司的内部机关做出,再次影响数字主体,而不应当跳过公司机关的内设机构去这个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陈嘉白以《民主逐渐被中国社会再认识、再接受》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公司法》规制下的公司治理也是民主践行的主要场域,其认为股东民主、职工民主都不是公司中民主的表现形式,民主在公司内部能够实现,还存在一个问题,即主要是不同场域对公司中的人的本质一概而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在不同场合。公司中的不同内容对人的本质定义不同,因此我们可以用不同的民主方式。另外让公司民主治理、法律机制准确聚焦于对人的设定下,是解决公司民主治理的法律问题的关键所在。

    陈嘉白博士与陈洪磊博士进行了激烈辩论。陈嘉白首先对陈洪磊的观点提出质疑: DAO从某种意义可以结合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让公司民主治理得到实现,然而DAO是一个公司吗? 陈洪磊回应到: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虽说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股东民主,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它必须有一个中心的机构组织来审核议案,才能提交大会讨论。这其实跟传统的中心化的组织即董事会又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目前中国《公司法》如何回应,他认为应该暂且静待它的发展。我们可以从“道”中汲取经验,而在公司推出机制上,我们可以变得更加灵活。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学院助理研究员王真真首先分享了关于公司大小股东在公司经营问题上利益博弈的案例,并围绕《公司法》修正案第74条抛出问题: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一致决,股东通过单独的协议规定全体一致决的要求,能否通过多数决的要求进行修改。还有《公司法》74条股权回购的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必须要小股东主动提出请求,还是其他股东可以主动提出要求回购股权。对此王博士的观点是:《公司法》修订第三稿增加的一条控股股东滥用股东回购的权利。其范围相对过窄,并未考虑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可能,无论大股东通过合理价格收购小股东的股权,抑或相反,都可能存在两种解释,从不同的司法实践看,也存在支持小股东回购大股东股权的可能。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邹学庚先对王真真博士的观点进行了回应。他赞成公司法要有一定衡平救济的手段,但是衡平救济的宽度和深度到什么程度是实践理性要决定的事情。其二,所谓到期后自动解散是公司僵局,但他认为这不是公司僵局,可能是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压迫,在我国现行法下,法院可以要求小股东强制出售股权,并对其价格进行保护,从而构成小股东对股东权的滥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岳万兵主讲的题目是《回归公司资本实缴制》。他简要梳理了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全部实缴、限期实缴、催告实缴,我国《公司法》修订第三稿否认了认缴制。他表示反对实缴制,并认为公司法修订稿设置5年的期限的做法是在“开倒车”。这对改变对寿命5年以上的公司有意义,但是对大部分要解决问题的公司是几乎没有意义的。认缴制并无存在价值。无论资本制度怎么变化,全部实缴的制度只要没有最低的注册资本的门槛,都可以很好适应变化的公司资本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皮正德认为全面否定实缴制也不是特别必要,实缴制存在的确便利企业本身的设立,但主要是它出现问题有没有搭配到比较合适和妥当的加速到期制度,如果说能够有比较合理的判断标准和加速到期制度的话,实缴制也未尝不可。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邹学庚表示他是全面实缴制的支持者。全面实缴制符合经济逻辑、市场逻辑。支持的主要是说5年实缴,债权人保护,股东理性选择投资,以及实践逻辑,平均实缴周期、公司寿命等逻辑。对于加强对公司5年实缴出资的监管,应当是信用监管、信息监管、抽查式监管,而不是实缴制下的验资式监管。对此邹学庚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本法施行前已成立的公司与公司重新协商确定出资额。第二,本法施行前已成立的公司,如果原来的缴资期限适用于5年,就应当用该规定,对本法生效之前的债权人不生效力。第三,立法形式上,建议以全国人大决定式形式予以规制。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徐深澄主讲的是董事的合规监督义务。他认为合规监督义务一个是预防性合规监督义务。第二是持续性合规义务。他建议将合规监督纳入到勤勉义务的路径里,改造《公司法》修订第三稿的第180条勤勉义务的规则。现有的勤勉义务的标准是普通的注意标准,第一层是传统的注意标准,第二层是善意标准。通过两项标准的构建对勤勉义务进行完善。现在的勤勉义务只有所谓的注意标准,描述公司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法》三草前面应当增加一句,在执行职务时候应当保持善意。

       在辩论环节,八位博士针对合规义务的性质、区块链技术对公司治理规则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季立刚对本场论坛进行了总结性发言。他结合八位博士的论点,从公司资本制度问题,公司治理问题,科技应用问题三大领域进行了分述,尔后对本次辩论进行了精彩的点评与概括。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京ICP备10012170号-14
    E-mail: service@commerciallaw.com.cn
    Copyright©2001-201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