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2月04日 星期三 上午好!
  • 研究会要闻

    【会议时事纪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会议简报(第六分会场)

  • 发表时间:2022-12-07
  • 作者:商法学研究会
  • 来源:商法学研究会
  • 标签: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会议主题元宇宙:想象还是现实?

    会议地点:线上腾讯会议

    会议时间:2022年11月26日14:00-17:00


    与会人员


    主持人:

    1.赵  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2.侯东德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主要论辩人

    1.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教授
    2.杨  东
    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
    元宇宙研究中心研究员
    3.张伟强
    清华瑞莱智慧(RealAI)/AI治理研究院院长
    4.张凌寒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
    5.赵精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6.唐林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7.吴沈括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与谈人(评议人)

    1.焦艳鹏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2.倪受彬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3.郑佳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4.张  敏  
    西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5.朱晓娟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6.李安安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自由发言

     1.温生俊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一、论辩环节


    主持人(赵磊):尊敬的季卫东教授,各位嘉宾,下午好!
    这个会场主题叫“元宇宙:想象还是现实?”实际上“元宇宙”这一概念这两年给我的感觉听起来是热度非常高的热词,我们很熟悉,但是实际上到底什么是“元宇宙”我一直也很困惑,确定这个主题时,确定了“想象还是现实?”
    作为一个虚拟空间运行所谓的超越原来宇宙的空间,它的虚拟和实际、想象和现实之间还是有差距的。比如这一会议,大家都坐在这儿了,所有人在现实世界、物理世界都已经进入到会议状态了,但是调试设备系统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耽误了两三分钟,这就是我们在现实世界和虚拟空间之间转化,存在很大的空间和张力的东西,是值得我们来讨论的。
    今天有幸请到了季卫东老师给我们做一个引导性发言。季老师是法学界的前辈,也是权威、顶级的学者,我和季老师也很熟悉,我个人对季老师的认识最初是1999年他出了一本书《法治秩序的建构》,我读研究生时就买了这本书,是我印象中系统读过的法理学著作。他当时在书中把中国本土传统的法律制度和现代中国的国情和西方法理学的一些东西结合到一起,阐述了在一个现代社会、法治社会,特别是当时很多人还在争论法治是“刀制”还是“水治”时,他就首先使用了法治秩序建构的题目,我印象特别深,是绿色封面的一本书,给我们对物理世界的法治秩序提供了非常好的解决方案。
    今天季老师勇立潮头,给我们讲一下关于元宇宙的选题。最近我也看到他这方面的大作、演讲,所以盛情邀请季老师来给我们做演讲。


    季卫东:各位嘉宾、各位线上的朋友,大家好!
    非常感谢赵磊老师邀请我到这个论坛上跟大家进行交流。我是第一次参加商法学会年会,所以非常荣幸,主要是向大家学习。今天还是要在商言商,谈谈跟商法、跟经济相关的一些问题。
    NFT非同质化代币是元宇宙中一个非常具有关键意义的现象,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它?今天想谈这个问题。
    它是非常新近的一种现象。2017年,在炼油当中首次出现,然后在2020年,NFT市场出现了爆发性的增长,所以那一年被称为NFT元年。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国家从2021年开始也有各种各样的展览和交易平台。
    目前NFT交易的主要对象,一种是艺术类作品,包括和粉丝相关的偶像等,主要是涉及到知识产权和传播权方面的内容;另一种是分身,就是在虚拟世界中用户的分身作为虚拟人存在的需求,产生各种各样的衍生品,这些衍生品的贩卖、专卖等使用权。
    前不久进入第三季度时,以太坊的价格、NFT交易量都出现了一些问题,尽管如此,互联网3.0的开发,依然史无前例的迅猛增长,比如NFT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请求,今年前三个季度就增长了10倍。我们的邻国日本在今年发布了《NFT白皮书》,作为日本在互联网3.0时代重要的经济战略。所以从这些来看,这个问题确实非常重要。
    今天讨论的主题是元宇宙。元宇宙有不同的分类办法,但是最基本的有两类:
    1.分身本位的元宇宙,就是跟虚拟人相关,虚拟人的需求、虚拟人的创制活动等相关。
    2.以非同质化代币为轴心的NFT本位元宇宙,这当中出现一个非常有趣的商业模式,所谓“玩赚”商业模式。
    在区块链游戏当中,非常典型的有“沙盒”“去中心国度”等,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玩家可以用游戏内部的货币购买以NFT这种形式存在的数字房地产、各种各样的文化衍生品等,在此基础上,在自己所拥有的虚拟土地上进行建造、经营、交易,形成一个元宇宙内在的代币经济圈,这个规模达到非常大的程度。
    这一类元宇宙特征是什么?玩家在区块链游戏当中会积蓄财产,因为有区块链技术,原来数字产品无法认定唯一性、稀少性,拥有它意义不大,经济价值不大,但是区块链技术使我们能够认定它的唯一性、稀少性,这样持有这种财产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玩家在游戏中就会积蓄资产,然后赚取代币,代币又可以换成现实世界中的法币,这样就形成一种边玩边赚P2E的商业模式。
    在韩国、越南等很多亚洲国家,当然也包括其他一些国家,都出现了一批除了吃饭排泄睡觉之外,成天泡在虚拟游戏当中的玩家,甚至以赚取代币为生。为了赢得代币,又出现了一些专业化的行会,这是非常有意思的情况。
    韩国有一个代表性网络游戏公司在去年11月份宣布今后开发的所有游戏当中都导入“边玩边赚”的模式。当然对此是有争议的。
    在这种交易当中,从商法角度来看,会涉及到资金、结算究竟是以什么方式?因为规模非常大,到2021年底虚拟房地产交易规模达到2736万美金,这时候怎么样交易?有的是采取现金交易,有些是采取网络游戏内部的货币进行交易,在炼油当中运营平台(企业)要对整体货币流动量进行调控,对物价也要进行调控,这时候可以看到区块链游戏运营企业可以发挥类似央行的功能,反而是在元宇宙空间当中。正因为它有这样的金融现象、大量资金的流转,所以可以看到世界规模的大银行也开始进军元宇宙。
    通过NFT还可以发展普惠金融,虽然某种意义上来说形成了一个以NFT为中心的另一个金融圈,以NFT为杠杆的普惠金融最典型的实例就诞生于越南的网游Axie Infinity,这个网游要玩的话,必须要有PPP Axie宠物,当然能量等级不一样,最便宜也得20美金,一般好一点就得30~40美金或更高,这种情况下成本非常高,买PPP要想赢的话一般要花1000美金,这对加入这个游戏的年轻人,特别是低收入阶层是一个巨大的障碍。
    这个游戏设置了一个类似助学金的机制,使它们开始时没有成本就可以玩,边玩边赚,用赚到的钱来偿还资金,当然也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这样玩游戏的动机也非常强。2021年7月单月收入就超过3亿美元,因为这款游戏机制设计。可以看出NFT在金融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除此以外,NFT的租赁服务、代币质押等也是普惠金融的方式。
    我们要纵观整个情况来看,无论是游戏金融、分散金融还是再生金融,NFT实际上都是一个发展重要的关键。
    在法律上有一些什么样的问题?各国怎样在法律上界定NFT的属性?现在国内严禁NFT金融化倾向,但是要看到NFT内含必然的金融化倾向,如果NFT发行的数量大增,个性又显著削弱的话,就可能会产生代币支付功能,这时候就会转化成加密资产。如果它的用途不仅仅限于艺术鉴赏,还可以进行分割,比如可以看到班克斯的作品在拍卖行拍卖,几百万美金巨额成交,在落锤一瞬间,作者把这个作品敲碎了,大家都非常吃惊,敲碎之后,他事先做了数字版本,这个数字版本分成1000份,又继续拍卖,非常有意思。这个时候他就说意味着它可以分割,相当于变成了一种有价证券。这是它金融化的一个方面。NFT在很多国家可以兑换成法定货币,又会有汇市交易。各个国家的政策和应对举措不一样。美国认为作为有价证券进行监管;日本认为缺乏法律上的具体要件,倾向于把它理解为加密资产,运用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方式进行规制。各国认识不一致,导致统一法律标准很难制定。另一方面在加密资产转移方面,在NFT交易方面,是存在着系统性风险的,所以可以看到一些国际组织也特别强调这种风险,其中特别重要的风险是洗钱的风险。正因为存在这样的风险,所以我们国家对NFT限制比较严格。我们国家目前具有合法地位的虚拟货币只有央行数字货币,而且不能进行买卖交易,其他都没有获得合法性。只是过去在用户自担风险前提下是可以从事比特币投资和交易的,有一个币圈,但是去年15号,央行等十部门发布通知之后,虚拟货币和加密资产均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而受到严格的禁止。从那以后可以看到虚拟货币是违法的。在NFT方面,我们国家今年以来特别强调要防止数字藏品金融化的倾向,对它进行严格的监控。们的交易平台是存在的,NFT交易平台有各种各样法律上的程序来防范风险,比如要进行安全评估、要备案、许可证等,因为NFT的交易,还有加密资产跨境转移非常快捷,可以绕开公链的可追踪记录,绕开现实世界当中的调查监管,确实非常难。在今年4月份发布的中国三协会倡议,也对交易平台加强了监管,增设了反洗钱义务。另外禁止通过分割所有权或批量创设等方式,变相地开展代币发行融资。所以可以看出在国内限制比较严格。除了洗钱风险之外,还有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因为我们国家元宇宙第一案就是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是NFT数字藏品侵权著作权的纠纷。案件本身比较简单,在判决理由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司法政策以及对今后立法的影响。NFT销售过程中有一种随机销售的合规性问题。比如大家都很熟悉扭蛋机,NFT也在扭蛋机里销售,还有不同文化衍生品可以随机组合销售,还有根据智能系统偶然生成内容可以销售等等。这种NFT的交易方式碰运气成分很强,与赌博的界限非常暧昧,也容易引起纠纷。在这中间可以看到NFT出现随机销售往往和抽奖是联系在一起的,抽奖具有诱因的作用,诱使大家去参与炼油的活动,但跟法律的关联,因为我们国家工商总局在1993年就颁布了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其中特别是关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2020年《关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要求明确公布奖品数量和中奖概率等,在NFT交易当中有随机销售的时候,一方面要防止它和赌博,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犯罪混淆在一起,另一方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当中的内容,这都是交易平台应该注意的。
    针对加密资产各国法律举措比较分析。鉴于区块链上加密资产流失案件激增和加密资产投机化倾向,日本通过资金结算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改的方式采取应对措施,比如要求采取安全度较高的离线“冷钱包”,还有禁止虚伪表示、夸张广告,禁止投机性的劝诱活动,加密资产在变更之前必须报备,在交易平台宣布破产之际,必须优先偿还加密资产储户的原则,有点像银行管理的方式。美国今年3月颁发了为确保数字资产的负责任开发的总统令,欧洲议会在2022年3月14日通过了欧洲委员会提出的加密资产规制法案,并在6月底与欧洲理事会达成三者暂定协议以备实施,英国政府发布了一些相关规定,英国非常明显希望积极的参与加密资产交易中心的建设,当然铸造NFT的要求是由国家造币局来铸造,可以看到不同的应对方式。中国限制非常严格,但是就在最近,香港财政司发布了《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政策宣言》,积极地推动虚拟资产、加密资产交易问题,确实为中国NFT的国际化、金融化打开一个出海口,另外香港很有可能未来定位为NFT金融创新中心,甚至世界虚拟资产交易中心这样一种地位。我们采取了一些资质合规或通过智能合约提供交易担保,或及时结算等方式等,来加强合规性。
    区块链众筹ICO的各国规制程度的比较。它在短时间内能够聚集大量的资金,像中国在2017年上半年融资规模达到26亿多元人民币的规模,正因为如此,中国最后金融当局决定采取严格禁止这种做法。美国把ICO代币也纳入证券进行监管。日本承认ICO的合法性,但是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现有法律,根据它的特征分别进行监管。法国采取制定特别规制法律的方式,认为ICO具有特殊性,在广泛征求公民意见,提出三种选项由公民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最后决定制定特别规制法案。德国鉴于代币属性都不一样,所以认为应该具体地进行分析,按照德国现行法律分门别类地进行处理。这和日本有类似之处。中国是严格禁止,韩国和中国一样是严格禁止,但是韩国内部存在着不同意见,曾经有过反复,国会也有不同的主张。
    元宇宙经济以区块链为基础,实际上本质是要把无需成本的代币作为杠杆来撬动消费者群体,可以说是无中生有、衍生万物,形成经济循环系统,而在经济循环生态系统当中,NFT具有重要的意义,NFT为中心的币圈、金融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中间确实存在风险,特别是最近FTX破产事件告诉我们,区块链也不是那么安全的,上面也存在着洗钱、挪用存款、粉饰会计等犯罪风险,当然也有其他方面侵权的风险。
    因此我们要严格加强监管,但如果过度严格监管的话,就有可能使元宇宙经济的循环机制受到障碍,因为与NFT相关的游戏金融、分散金融等,实际上构成元宇宙经济的源头活水。刚才提到各国的应对方式不一样,中国最近看到一个弹性的变化,就是香港,香港作为一个避风港,一方面防范金融风险,也为中国NFT市场打开金融化、国际化出口,当然还有待观察,如果这样的话,中国就会形成一种非常有趣的元宇宙经济风险防范以及法律监管方面新的模式。
    以上就是我简单的汇报,请批评指正,谢谢各位!


    主持人(赵磊):感谢季老师。

    季老师利用十几分钟时间分享了《NFT本位元宇宙经济与法律政策》的主题。在我看来目前元宇宙的应用场景大致有三类,1.元宇宙经济生态靠什么维持?靠什么运转?核心的东西就是NFT;2.最初元宇宙是从游戏切入;3.工作场景。元宇宙到底是想象还是现实,一定看它能不能应用,有没有实实在在的应用场景,特别是可产业化的,具有现实价值的应用场景。NFT问题实际上把元宇宙经济生态的核心密码给我们揭示出来,再次感谢季老师。

    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杨东教授。杨东教授这些年来在区块链、元宇宙方面都是非常前沿的权威的学者。杨东教授每次都在勇立潮头的研究前沿,他为元宇宙的研究专门在人民大学成立了一个研究中心,今天演讲题目是《“元宇宙”对于商事主体组织模式的重构》。


    杨东:刚才季卫东老师已经把元宇宙最核心、最关键的本质问题讲得非常透了,所以我从商事主体角度给各位前辈做一个补充,供大家讨论时做参考。
    元宇宙的发展核心从代币、比特币、加密货币、NFT、数字资产等演变而来,这几年通过以太坊,又对中心化的组织带来了很多影响。
    从组织体的角度,就像股票作为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核心的价值体现,未来会有公司制度相伴随,所以元宇宙的生态体系当中应该是一个系统,也就是说它的金融手段、工具必然需要组织形态的重构相配套。2012年ICO就是众筹制模式,某种意义上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组织模式很有可能取代公司,后来我提出共票会取代股票。这种组织和金融的相对称,离不开技术的支撑。我完全赞同肯定是以区块链技术为最核心的底层技术,没有区块链技术就不可能实现数字身份、数字分布式组织和NFT,包括如何去监管,法律如何去应对,以及对数字价值如何确权,都需要区块链技术来做支撑,既推动了金融的发展,又需要监管。
    元宇宙到底是什么定义?我最新的定义,元宇宙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有AR/VR等为入口技术,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为支撑技术,形成的打通线上线下,实现主体、行为、产业、经济、社会、治理等全面数字化,重构数据流量入口和经济社会构造,形成了基于身份、组织、行为、资产四维空间的“数据地球”。本质上是对工业经济、工业社会的再造,基于区块链实现新的数字孪生空间。表达了它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所形成的新的物理世界、物理空间的再造和重构。当然它需要其他各个技术的结合体(硬件、软件、人工智能、大数据已有技术的组合)。
    NFT、加密货币未来的发展核心还在于组织的架构,元宇宙的规则对于生产模式、人类社会新的协作方式,协作方式就是怎么组织起来,就像几百年形成商事组织方式、商事主体,有公司、合伙等各类商事组织模式,过去几百年为了推动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公司制为代表取得了根本性的推动性作用。同时《公司法》商事组织体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的确需要我们不停地去反思和重构。在这种情况之下,新的技术的突破为新的扁平化的、去中心的、分布式的、点对点的组织模式、更加高效低成本的协作模式提供了全新的可能。
    目前主要是金融的问题,如何防范风险。目前元宇宙的技术本身还处于初级阶段,包括区块链技术离大规模推广应用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同时技术本身所产生新的数据生态要素和平台移动互联网时代新的组织模式,以及平台、数据、算法这样一种三维的结构,也就是说我们正在处于Web2到Web3,从移动互联网技术向价值互联网转型的过程当中,同时也从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的过渡阶段。在这一过渡阶段,可能会存在多种多样,分类型、分级别的组织架构、组织模式。正如季老师所说的P2E生产模式、金融模式,都产生了一些新的需要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2013年,我跟赵磊老师一起去英国、日本考察后提出,众筹模式也是一种基于技术去中心化,既是组织模式,也产生新的金融的方式,同时也需要一种新的激励机制。我提出共票Coken的激励机制,其实也是要取代token、取代股票成为一种新的基于数据价值的公平的分配。
    元宇宙世界去中心化组织DAO,点对点分布式互助、融资,信息、数据共享的模式等等,形成了新的一套组织体系、金融模式。在元宇宙里还有数字身份,包括人的新的数字身份的主体、组织的DAO等新的主体,以及新的数字资产,以及还会有新的政府的治理模式架构体系,所以会形成四维的空间来重新对工业时代所面临的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重塑、重构。
    我们这些方法也好,经济法、金融法等相关的所有法律体系,可能都面临或多或少的重构,包括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对传统所有权的理论体系带来的一些影响,需要打通学科边界,不光是法学和其他学科,法学内部之间交叉融合,也需要更多去思考。
    马克思提出人的全面发展逐渐变成现实,在元宇宙世界里,人自由联合体的发展会更加得以实现,所以我理解元宇宙会形成一套新的经济系统。目前通过包括比特币人为地构建其稀缺性来实现经济机制的运行,在这种运行机制当中,将来首先商事组织模式方面和激励机制方面率先要加以解决,在此基础上,NFT数字资产价值锚定,以及其跟加密货币之间的区别,以及将来跟数字人民币之间的协同、场景化应用等各方面,都需要我们更加多维度来加以思考。这也是刚才季老师提出来核心的价值单元是NFT数字资产。
    时间关系,简短地向各位老师汇报一下,其他相关详细观点内容大家可以看我的相关论文以及马上要出版的《元宇宙教程》和《元宇宙与数字资产》这两本书,有一些系统化的理解、思考元宇宙数字世界里究竟会存在什么样的一些新的法律问题。
    请各位老师多批评指正,谢谢!


    主持人(赵磊):杨东教授简单地介绍了一下,他主要讲在元宇宙环境下或元宇宙世界里,可能整个经济组织模式都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确实如此,这两年讲得非常多的概念是所谓的Web3.0,和Web1.0单向接受信息模式相比,以及web2.0用户之间互动相比,Web3.0倡导去中心化的秩序、世界,用户之间是自由的连接,同时每个人在这一3.0互联网环境下,每个人的一举一动都会创造价值,会有全新的不同于原来的体验。杨老师讲到DAO,实际上是英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缩写,慢慢在这一环境下,可能很多组织形式会颠覆。
    今天的商法年会主题,好几个单元都在讨论公司法,公司本身也是拟制的主体,无论怎么看它的性质,本身公司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有机体,还是拟制的主体,同样元宇宙也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中讨论问题或应用现实社会场景的环境而已。与之相匹配的,元宇宙下面可能商事组织的模式,每个人经济协作模式都会发生颠覆性变化,这就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再次感谢杨老师。
    下面邀请了一位在元宇宙和AI方面有非常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是清华瑞莱智慧/AI治理研究院的张伟强院长。

    张伟强:大家好!感谢凌寒,感谢赵磊教授的邀请,今天我从产业实践角度和大家分享一些看法。

    一、从元宇宙最显著的特征说开去——AI伦理的内涵
    什么是元宇宙?刚才老师介绍了他对元宇宙的最新定义,现在对元宇宙来讲没有确切的定义,PPT这个定义是百度百科的,这里的关键词是用数字技术来构建的,同时要与现实世界有一个交互的关系。实际上它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而是对一些比较传统的现在正在发展的概念的组合,包括相应技术模块的组合,这其中就包括5G、云计算,尤其是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的概念是什么?9月份《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中,从法律角度第一次给了明确的概念,它是利用计算机或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最终落脚在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扩展。如果未来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我们其实可以把人工智能看作是仅次于人类智能的一个社会的新角色。
    元宇宙和现实世界比起来最显著的特征是什么?智能。现实世界是不是智能的?说不好。比如现实世界所有万物也是相互依存的,它是不是智能的存在呢?但是元宇宙这个世界本身一定是智能的。
    元宇宙当中人工智能的新角色和人扮演的角色之间需要有一个交互规则,这种交互规则就可以简单理解成它就是伦理的规则,在这里也是基础的规则,未来人工智能将成为元宇宙的大脑。
    如何看AI伦理的安全?涉及到要处理好两对最主要关系相互有效的问题,或者要避免它们的相互失效。
    第一对关系,人和AI的关系。
    分析人之于AI,在最新出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当中,强调人要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人工智能始终要处于人的控制之下,这里涉及到人和AI之间有一个控制权的让渡问题。最近有一些例子,比如“737MAX”事件,机长和飞机的机动增强系统之间一直争夺飞机的控制权,最后人失去了控制权,造成了惨剧。包括现在自动驾驶里电子系统,我们踩刹车是传导给了电子系统,再由它控制物理汽车,也涉及到人和AI的控制权问题。反过来AI对人要有什么效果?AI还不够聪明,如图,人很快就能识别出它是一个被脱去外套的冬奥会的吉祥物冰墩墩,但是对于计算机视觉、AI来讲,可能完整的冰墩墩放在这里能识别出来,但是在这种状态下可能识别出是一个小熊猫、玩偶,但很难识别出人能完整识别的概念。
    通过对现有的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可解释性上是天然有缺陷的,隐身术是什么意思?相对于AI来讲变得隐身了。左图,穿白T恤的人实际衣服上印有是对AI攻击的对抗样本,有了这个对抗样本之后,AI因此监测不到它了。右图是如果在一个车的身上也加上对抗样本的话,这个AI就识别不出来它是一辆车了。比如通过照片+对抗样本的攻击,很轻松能够把手机人脸识别解锁破解掉,放在自动驾驶上也是,本来是STOP的标识可能就会识别成别的标识,造成危害。
    未来对AI决策结果有多大程度采信,比如谈恋爱是信自己还是信AI,你感觉很好,但是AI告诉你你们两个人吃的东西不一样,没有共同的人生观、价值观,你信AI还是信自己?
    第二对关系,规则和技术的关系。
    技术本身存在超前性、颠覆性、放大性和跃迁性,比如一项技术肯定是先出来,然后才能相应对它进行立法,比如Deepfake技术。它会造成现实社会形态的变化,比如新增了生产要素——数据要素,肯定对生产力、生产关系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现实当中一些悖论,比如电车难题,通过统一赋权给AI,就会造成规模化危害的放大。
    如机器人照片,机器人实际上还有局限,它要想攻击后面的敌人,现在即便是科幻电影里,还要回头,很难想象这种局限。比如钢琴机器人,为什么要设置像人一样有十个手指头呢?它只能弹出很简单的曲子。这是技术对于规则有一定的特点,对于规则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反过来规则对于技术的挑战在于,如何能够把相应的伦理和相应的法规,通过技术方式实现,同时还是反过来检测它是不是符合相应伦理和法规。所以这都是相应的挑战。
    二、AI伦理风险
    以人为终极视角,AI有哪些风险?
    1.物理风险
    比如对人会产生间接伤害,生产失灵、AI制药,未来这个药里某一些剂量出现被攻击,造成配置变化,可能造成对人的间接伤害。
    对环境破坏。AI有的时候很难有人的辩证思维的智慧,比如AI很难理解什么叫喜极而泣,他看你哭了就认为是悲伤,是不是把它放到能源开采等方面,会竭泽而渔。
    对战争的引发。一度因为前苏联警报系统传感器失误,产生了决定人类命运的15分钟。更深的伤害是直接物理上的碰撞。
    2.数字侵害风险
    比如隐私泄露,现在deepfake技术,你和别人正常在聊天,聊天时没有什么,但会把你聊天的视频深度伪造到一个不雅视频上,反过来敲诈。
    财产损失,这个动图是通过照片,通过表情驱动方式驱活,就能攻破活体检测认证方式,比如银行等都是通过活体检测的。风险非常大。
    3.精神侵害风险
    显性风险,聊天机器人可能会骂你,但你是知道它对你有侵害,更危险的侵害是隐性侵害,比如它和你进行心理上的辅导,可能会对你产生一些很不良的、不好的误导,但是你又不知道。
    三、如何应对?
    1.要对伦理进行相应的思考和规制,如要把伦理进行细化,要对伦理的技术实践进行探索,同时对伦理和法规在AI上的实现进行检测。
    2.技术上应对方式,张钹院士说:构建安全、可靠、可信和可扩展的第三代人工智能,达到更好的可解释性很强的效果。
    清华瑞莱智慧是清华孵化的人工智能企业,我们致力于在AI伦理和AI安全技术的应对上给相应的产业提供一些支持,也希望我们一些产业实践能够支持到法学界各位专家相关的工作。

    主持人(赵磊):谢谢张院长,从AI伦理角度对元宇宙进行了特殊的解读。进入到元宇宙这一场景下,这里很多东西虽说在虚拟空间中运行,但可能产生的危险和带来的危害是现实世界中的,比如它对人精神的侵害,这是实实在在的。比如沉迷游戏形成的网瘾等都是虚拟空间对现实世界实实在在的侵害。元宇宙深入的浸入式的体验,甚至提出数据地球的概念,代入感极强,元宇宙对人的代入感,可能产生精神上的侵害难以估量,所以这也是元宇宙新的问题出来以后产生的不可预计的一些问题,法律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下面有请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张凌寒教授发言。


    张凌寒:感谢赵老师的邀请,非常荣幸有机会参加商法年会有关元宇宙的讨论。
    今天听了季卫东院长的介绍,以及张总、杨东院长的介绍,确实对于元宇宙都有一个非常美好的憧憬,而事实在产业层面,元宇宙也确实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可能跟前面几位嘉宾的观点略有一点回缩,我今天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制度想象与监管落地》。
    元宇宙制度想象的现实基石。
    现在司法案例当中,世界范围内都有一些跟元宇宙可能相关的案例,现在法律是否能够应对元宇宙给我们带来的挑战?
    现阶段我们国家元宇宙监管,真正的法律法规制度也即将落地。
    一、元宇宙制度想象的现实基石
    究竟法律是否应该对技术的迅猛发展作出回应?我们是否应该把元宇宙作为一个法律专门的规制对象,以及为此设立独特的法律制度甚至法律体系,完全是取决于技术发展现实的层面。换句话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如果讨论元宇宙究竟是科幻和想象,前提是元宇宙究竟在真实的世界的应用和产业达到了什么样的规模。
    世界各国对于以Meta公司为代表的提出元宇宙这个概念之后,都纷纷做了自己的产业布局,各国也希望通过自己政府的行动来推动本国元宇宙产业的发展,不在元宇宙发展浪潮当中落后。现在有很多大量基于零售场景的元宇宙的应用,比如用户可以带着VR眼镜进入到元宇宙的商店,直接更换自己的发型和衣服等,这是最基础虚拟互动的应用。
    在政府层面,韩国政府非常积极和热情,推出了宏大了元宇宙首尔计划,是中长期投资达到几百亿美金的计划。我查了韩国政府相关规划,第一期落地投资额是2100万美元,当时投资在元宇宙在线政府计划,能够和首尔市民在线上实现政府和市民的互动。说实话,我刚刚看到这个新闻时,最大的感受是这个可能是更新版本的中国的一网通办或线上办公,当然现在由于虚拟主播永不塌房的特点,被很多直播公司所青睐。更重要的是元宇宙被很多人认为更多应用于游戏场景,能够实现大规模多人在线同时游戏互动。
    元宇宙在现实世界中的投资令人惊叹,2022年前三季度国内元宇宙投资领域已经达到270亿元,实现了跨越式增长。前三季度投资分布多以NFT,以及刚才提到的这些产业为主。中国有很多独角兽公司加入到了元宇宙的淘金浪潮当中,为了应对产业的发展,五部委在今年10月份刚刚印发了《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提出到2026年时,预计我国虚拟现实产业总体规模将超过3500亿元。
    毫无疑问,这些人机互动、虚拟现实、VR等终端设备的发展,可以说是元宇宙制度发展的基石,但如果我们要对元宇宙的发展作出一个法律制度的回应,可能仅仅有这些产业和应用还不够。
    究竟元宇宙制度是科幻还是想象,我们还是要本着法律人的初心,也就是说元宇宙有没有实质带来现阶段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变化?对于元宇宙本身是什么,学界还有很大的争论。刚才杨东老师列出来的定义,我个人认为是我听到过对元宇宙展望的前景非常广阔、非常全面的定义,在这样的元宇宙定义当中,可以看到很多人们曾经对于元宇宙的解读,也可以看到未来对于元宇宙产业发展美好的憧憬。
    元宇宙究竟是一个虚拟空间还是平行空间,是生活方式还是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社会形态。现阶段,可以看到元宇宙实质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化,包括数字人问题,数字身份,虚拟财产等问题。
    我们说的数字身份和虚拟财产是一个新问题吗?在我十多年以前写博士论文时,当时正是美国一位著名游戏Second Life如火如荼时,我当时博士论文写的是虚拟财产,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论点是在2008、2009年起点,Second Life被元宇宙始祖,创造了当时非常大规模的市值,当时微软公司以及很多美国大学都在Second Life开设了自己的大学,Second Life上当时一个地皮可以卖到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美元。当大家都认为这种人机互动将来会给人类的生存带来更大的空间想象时,Second Life多人在线互动大型在线游戏却在2010年之后走向了没落。有人说,当时Second Life的衰落是由于Facebook公司兴起造成的,在社交媒体上可能给大家有更好的互动体验。可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后来也会有人结合元宇宙的发展去分析,Second Life可能当时没有发展起来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办法形成更强的用户黏性,而困于当时的技术发展,人机之间也没有更好的互动,和实际社会没有更好的结合在一起,同时也没有内容生产和内容变现的渠道。我特别希望当时Second Life这样昙花一现的场景不会发生在元宇宙身上,相信随着现在虚拟世界、沉浸现实、三维重建等技术的发展,可能元宇宙作为一个多重的人工智能技术结合的场景,能给未来的法律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都带来实质性的改变。
    我们国家已经充分行动起来,有很多地方针对元宇宙进行了相关立法和发展计划的规划。这些规划并没有真正讨论究竟虚拟现实、元宇宙现在要怎样去规制,而地方立法法规更多是希望能够促进在自己行政区域内元宇宙产业的发展。
    二、现在阶段的元宇宙监管落地
    现实层面称得上是元宇宙监管第一步就是我们国家在今年征求意见,即将颁布实施的《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在这个规定中把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编辑数据任务、虚拟场景、沉浸式拟真技术作为深度合成六大重要要素之一,同时深度合成这种人脸拟合、换脸、人声合成、场景合成等技术也是元宇宙世界当中,人和人之间互动、人机互动、现实和虚拟世界之间互动非常关键的技术。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可能是我们国家对元宇宙产业发展真正的落地监管的第一步。
    监管工具箱包括要求如果是深度合成的虚拟场景和换脸、换声的视频、音频,要求做出各种显示或显著的标识,或者能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要求公众通过这些标识在生物上就能鉴别出来这是合成的东西,如果并没有达到以假乱真或没有实质性改变人对于事物的认知,有一个影视标识可以使得未来监管部门通过追溯的方式实现可追溯的问责。
    还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包括技术支持者都去履行深度合成相关算法推荐服务的评估义务。
    同时对于舆论娱乐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还要进行相关的司法备案。
    这些都是希望未来元宇宙基础性的技术能够向上向善,更多目的是希望打造一个底层的监管逻辑,使得人能够分得清虚拟和现实,不至于混淆了虚拟和现实的场景,而发生错误的认知,接受一些虚假的消息。这也是为了打造人际之间信任,人对算法的信任,以及任何机器的信任。
    三、初见端倪:元宇宙相关的案例与事件
    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的NFT第一案。
    再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的虚拟人格侵权案,有一个互动虚拟类似于保姆或宠物也好,可以给它生成一个相貌和声音,同时还可以对它进行训练。在发生这样事情之后,被拿自己人脸视频和声音去训练的原告就起诉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对自己造成了人格权侵权,法院也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在元宇宙当中可以预见到的这些可能的人格权侵权或财产纠纷,现有的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应对呢?回归到会发生这样事件之后,如果要把自己一部分生物识别的特征,自己的人脸、声音、数字身份放到虚拟世界当中,我们对这些虚拟身份的保护、虚拟数字人的保护应该到什么样的程度?这可能都是未来法律在民法包括对人的人格权益,包括人的主体性保护,需要面临的一些问题。
    我个人有一点不成熟的想法,未来人的生物本体和自己的数字化表达的分离可以说是必然的趋势,现在实际上我们就可以感知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行动轨迹,包括各种偏好,都会被收集、被计算,我们现在形成的用户画像,当然用户画像是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角度来说的,如果将来可以在Web3.0环境下或元宇宙环境下,自己提交的这些个人信息和行动轨迹形成数字化表达的本体,这样一个虚拟的人跟人格权益是否有一对一的代表性?我们对这一数字化表达的虚拟人格利益要保护到什么程度呢?实际上以前也有类似相关的纠纷和案件,虽然仅仅是听说,但并不知道最后判决的结果,比如有人说在西班牙一个玩家,在虚拟世界里,只要一进入这个游戏世界,就会被它的对手杀掉,刻意杀了他二十多次以后,他愤而起诉到法院。还有在虚拟世界当中发生对人身侵害的案件,我们是否将来也要做出一些法律上的回应?相信随着我们对现有法律解释的一点点扩大,和我们对于现在监管框架上进一步发展,在现在这个阶段范围内,对于元宇宙的监管落地和权益的保护还是基本上能够实现的。
    四、结语:法律以何种态度面对迅猛的技术发展?
    迅猛的产业发展是值得高兴的好事,但是在法律制度创设当中可能还要保证一定的谦抑性,对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也好,元宇宙产业发展也好,有一个触发性治理或敏捷治理的理念,当发生了我们需要去解决的一些法律性质问题或纠纷,法律再进行介入,如果确实现有法律没有办法解决,还要进一步进行新的立法,所以也期待元宇宙的发展能给未来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更多的空间和想象。
    谢谢!


    主持人(赵磊):把元宇宙的概念引发制度的一些变革,以及监管的问题用很短的时间介绍得非常清晰。
    她谈到法律的谦抑性问题,不管对元宇宙怎么看,很现实的一点是这个东西实实在在在发生,可能不认可它的应用或产业化的逻辑,但是它已经发生了,而且监管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了,在产业创新和制度治理或监管之间怎么去平衡这个问题,如果拿捏不好或目前没有成熟方案的话,保持一定法律谦抑性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有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发言。


    赵精武:刚才听了前面几位教授的精彩发言,对我的启发很大。但今天我想讨论一个非常聚焦的小问题,就是对于元宇宙安全规制问题,法律为什么要做,或者法律能不能做?这两个子问题构成我今天分享的主要脉络。
    大家想想,当我们讨论元宇宙监管问题,亦或是元宇宙是否需要法律规制时,它是一个真命题么?截至目前,产业界都没有对元宇宙的概念内涵和外延达成共识。所以这里法律规制的前提性条件令人生疑,如果技术没有成熟,甚至概念都没有定型的背景下,法律就这么早出现合理吗?法律能够预见各种各样的技术风险来进行风险防控吗?当然前面几位老师罗列了很多关于元宇宙一些讨论、概念,可能这个阶段我们没有达成共识。当然我们对于它的未来技术特征、架构有了一些初步的想法,包括虚实结合、去中心化,杨东教授讲到对于共治的问题,季卫东老师讲到了NFT治理问题,张凌寒教授提到了算法架构监管问题,总结来看,不同学者都在讨论元宇宙作为一个多种信息技术的融合产物,那现有立法能否进行回应?
    元宇宙概念的提出也许从理念上改变了信息技术的未来图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交融势必会对现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新的问题。但是,技术创新并不当然意味着专门立法或特别监管,“法律应当专门规制元宇宙安全风险”的制度建构性主张正模糊了法律基本功能的范畴。从早期的大数据、云计算安全监管,到当下的算法规制和数据安全保护,再到未来元宇宙的治理体系,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回应方式不应当是建立在纯粹假想风险的基础上,而是应当以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发生真正变化为出发点。依据元宇宙现阶段的发展特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超过现有的社会风险类型,故而元宇宙安全风险的规制思路依然遵循法律回应技术的一般立场,即以过程风险预防为核心,重新解释现有法律条款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方式。
    产业界对于元宇宙安全风险的理解多为社会活动或社交方式的异化:一是元宇宙会引发新一轮的数据安全和隐私泄露问题;二是算力资源紧缺,现有基础设施或将无法支撑全球或全国规模的元宇宙空间运作;三是垄断危机,即互联网巨头为了谋取竞争优势而各自打造相对封闭的技术生态,进而导致技术发展滞缓;四是伦理风险,过度沉迷虚拟世界而加剧社交恐惧以及虚拟身份对现实伦理的突破;五是知识产权体系崩塌,既包括人机交互产生的内容难以确定是否构成“作品”,也包括以NFT为代表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然而,这些风险终究仅是一定程度的合理假设,并且也只是技术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或安全漏洞,是否属法律应当事前规避的风险类型仍然需要从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内容层面予以解释。
    一、风险预防视野下元宇宙安全风险的规制思路:阶段性规制
    在阶段性规制理论框架下,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算法的技术发展均可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法律规制方式也可相对地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技术概念创新阶段,即在概念层面提出某种具有可行性的技术概念,产业界对未来可能的应用场景及其风险进行设想,技术创新主要体现在概念创新这一层面。此时,法律对技术的回应方式主要是以理论层面的风险判断与现行立法、法律概念能否继续沿用为限,由于技术本身的诸多不确定性,相关风险的预防机制远未触及专门立法。第二阶段是技术初步应用阶段,即在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了部分单一应用或应用试点,新兴技术如何商业化应用已经形成了相对确定的共识。在这一阶段,技术发展方向和应用场景业已具体化,未来技术风险的发生方式和损害类型同样得到确认,法律对技术的回应方式则转向了行政监管制度构建和模式选择,提出有关技术应用方式和应用场景的禁止性规范。第三阶段是技术应用的大众化,即在完成了特定场景下的尝试性应用之后,技术应用商业化,甚至在特定行业已经产生了相对安全和成熟的产品或服务。相较于前两个阶段而言,该阶段实现了技术安全风险的具体化,故而法律对技术的回应方式则从自上而下的监管制度构建转向了平等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确认,解释技术开发者、使用者应当承担何种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法律回应元宇宙初级阶段的基本思路:法律概念的重新解释
    在元宇宙发展初级阶段,法律对元宇宙的回应方式不应当也不可能是对元宇宙运行方式作出直接的限制性规范。未来元宇宙究竟会以何种方式作为最终的产品形态以及元宇宙究竟会在哪些应用场景得到广泛应用等技术发展问题并非是法律制度所能预见的,故而法律回应元宇宙安全风险的基本立场还是以元宇宙初级阶段的技术特征为主,维持既有民事权益保障水平,而其基本方式则是对基础概念和权利义务内容的重新解释。
    部分法定义务内容因为元宇宙概念的提出而有所变化。元宇宙概念对法律所提出的最大挑战是既有权利义务体系的内容变化以及部分法律概念的解释方式变化,其中最为突出的内容冲突主要表现在“个人信息可识别标准与现实技术方案的脱节”“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方式与义务性规范的冲突”“平台主体运营资格的中心化监管与技术实现方式的去中心化之间的冲突”。
    在个人信息可识别标准层面,元宇宙的技术方案可能导致现有的“可识别”标准无法继续沿用。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有关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满足“已识别”或“可识别”“与自然人相关”之要件,即属于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而元宇宙最明显的技术特征是实现网络节点之间的互联互通,数据之间的关联程度也将更为紧密。这也意味着不同场景下的信息在流动、汇总、整合、分析过程中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会显著提升,现有的个人信息界定标准恐怕无法适应这种数据关联技术特征。另外,元宇宙中的“虚拟人”身份与现实世界中的“现实人”身份均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如果数据关联之后的识别程度仅能够实现识别“虚拟人”身份,这是否也属于满足个人信息概念“可识别的自然人”这一法定要求?
    在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层面,元宇宙互联互通的技术特征使得数据泄露的安全风险显著提升,并且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和履行范式也发生变化。在义务主体上,数据处理者也有可能是元宇宙的用户,其在处理信息服务接收方的个人信息或企业数据时,仅由其作为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唯一义务主体显然与元宇宙的技术原理相悖。因为元宇宙作为一个超大规模“平台”,数据处理者所能采取的技术安全保障措施仅能保证个体网络节点的安全,而无法有效控制其他互联互通网络节点可能诱发的数据安全风险。在义务履行方式上,按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数据传输的相关要求,数据处理者需要对数据接收方的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进行数据安全评估。这种义务履行方式在“一对一”“一对多”的数据传输语境下并没有争议,但在元宇宙中,作为用户的数据处理者往往需要上传数据至“元宇宙平台”,实现网络节点的全部共享。此时,数据处理者面临着具体的数据接收方范围、数据具体流向等事项无法明确的现实难题,数据安全评估制度的实际效果或将大打折扣。
    在平台主体运营资格层面,元宇宙所要求的去中心化运行模式与中心化监管模式存在天然冲突。事实上,这类问题同样存在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区块链技术所强调的“去中心化”是指网络的运营不再由某个网络节点单独负责,而是所有网络节点共同维护和运营,这就导致在具体应用场景中无法进行责任主体的认定。不过,从现有技术方案来看,技术的尝试多是以私有链或联盟链的方式予以实现,完全抛开中心网络节点的公有链模式尚未存在。但这种技术解决方案无法继续套用在元宇宙中,因为元宇宙的“宇宙”之称谓强调的即是与现实世界平行或交融的虚拟世界。如果限制元宇宙的规模,则与元宇宙的基本概念直接相悖,成为了“伪元宇宙”;反之,高度自治化运营方式又将使得公权力无法接入元宇宙的监管活动。这种两难境地仅仅依托既有的“专门监管”、“特别监管”、“有限度的中心化”等理论主张显然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其解决思路或是在技术层面解决去中心化与监管科技之间的衔接,或是在法律层面提供更为健全的财产权制度。因为去中心化问题导致的直接结果是社会活动的不透明,而健全的财产权制度能够通过“法律即代码”的方式实现“中心化监管”意欲达成的效果。如果交易标的属于合法财产,则无法通过元宇宙中区块链共识机制的认可,违法犯罪行为也就难以发生。
    结论
    现阶段法律不用过早介入,法律和技术的关系本身就应当是良性互动的关系,如果我们在这个阶段过分强调法律的介入功能,可能就会导致一个技术对应一个法律制度的谬误,当前如果元宇宙治理需要法律回应的话,法律只能进行阶段性的过程风险预防,而不是对于技术进行前瞻。
    以上就是我的结论。

    主持人(赵磊):你的观点和张凌寒刚刚讲的法律的谦抑性是相互呼应、异曲同工的,现在面对元宇宙在产业界、技术领域没有共识前提下,到底什么是元宇宙,如果针对一个笼统的规制对象尚不确定的领域去立法,显然是没有任何必要的,而且也是无法做到的。法律和技术之间,在我看来滞后性是法律的特点,滞后性是必然的,而且应该具有滞后性,不能去想象风险或者想象一种可能性而去规制,其实法律在任何领域、任何空间内也是一样的,不能想象这个事情可能会产生哪些问题,所以现在就必须把它规制,把它管死了,其实是因噎废食的一种做法。
    下面有请唐林垚博士。

    唐林垚:各位老师好,感谢各位老师的精彩发言,让我受益匪浅,个人非常赞同精武老师的观点,但有几个小的地方要进行补充。肯定不能以想象的方式对元宇宙进行监管,但是法律很多时候至少应该在思维层面提前做好准备。
    结合季卫东老师、杨东老师对元宇宙的定性,我个人认为元宇宙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成因:
    1.因为共识瓦解,基于权威从现实世界中的中心化组织向虚拟世界中的去中心化组织下沉。
    2.源于体验扩张,也就是元宇宙最大的吸引力来源于其现实之所不能。
    3.虚拟泛化,现实世界中的法律关系无法直接对标虚拟世界中的网状关系。
    4.存在一定的技术瑕疵,元宇宙所依赖的技术不能稳定、准确地实现目标。
    5.作为法律研究者,可能对它的认知有所不足,如对元宇宙的发展目标、实现机理,以及安全保障机制,除了一般民众可能也会缺乏足够的理解和信任,由此就产生了理念滞后和当前监管缺位。
    从既有法律规则来看,目前可试错的法律工具和倡议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1.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机制。
    2.风险防范和目标纠偏机制,主要是防止数据处理过程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法秩序所蕴含的价值内涵。
    3.存在一些内部规训和外部治理机制,这部分做得比较好的显然是欧盟,还有美国。
    4.政策扶持和自律监管机制,比如张凌寒老师讲到韩国相关的规定。
    但是各国立法目前针对元宇宙有一定想象的成分,基本上还停留在政策促进、应用指引和技术标准的试错阶段,虽说已经有了各类信息保护规则、数据安全规范去打底,但是这些既有规则无法形成足以应对元宇宙未来风险动态规范的。元宇宙内部秩序是以多重身份的网络人及其互动关系为前提,它的具体表现是反复博弈所达成的一种均衡状态,充分把握元宇宙内部秩序与主体交互关系为本位的特点。
    我个人认为元宇宙的法律规制策略可能需要经历四个方面的关键迭代:
    1.从管控节点的思维迈向把握全局的思维。
    元宇宙技术是复杂的,不同的技术不同的处理流程,甚至形形色色不同的作为个体的数字化的人,构成了元宇宙不同的内涵和不同的愿景,很多技术标准、机制相互交织,就可能导致法律关系紊乱,所以在回应的时候,应当要从管控节点迈向把握全局,有一个较高的站位对它进行治理。
    2.从凭空臆想迈向理性对待。
    前两年称作是元宇宙元年,2016年已被称作虚拟现实元年,现在很多虚拟现实企业完全都倒闭了,所以不能把元宇宙视为可以改变一些规则、可以改变一切事物的技术。
    3.从单向解释迈向多维解释。
    就像张凌寒老师在很多篇文章中所讲到的,现在基于算法的可解释性本身是一种单向度的解释,但是元宇宙很复杂,是复合性的主体维度,所以对于它的解释我们应该从单向迈向多维。
    4.从碎片规则迈向有机整合。
    尤其在规则试错期间,既存在很多法律规则,本身之间是有掣肘的,不能有机结合在一起可能会出现使用混乱的问题。
    结合刚才所讲的这些,以变应变的动态规制思维为指引,未来元宇宙的法律规制可以从四个比较实际的方面展开:
    1.推动概念实化,缓解产业泡沫危机。现在元宇宙概念本身还是存在很多泡沫的。
    2.确立伦理规范,更新技术发展规范。就像有关部门提出的伦理治理、科技向善的号召,去顺应这样的发展趋势是非常重要的。
    3.提升监管精度,建立专职审查体系。既然谁都说不清楚元宇宙本身是怎么一回事,每个人眼中可能都会有一个不同的元宇宙,建立一个专职的审查体系就非常必要。
    4.尊重技术创新,引入自甘风险规则。让元宇宙的运营商们有更大的创新和试错空间。
    我的观点基本就是这些。

    主持人(赵磊):谢谢林垚,对元宇宙要有一个思路的转向和观念的迭代,最后也给出了比较有可操作性的方案。
    下面有请最后一位发言人,北京师范大学吴沈括教授。吴教授对数据方面有非常深入研究,而且多年参与了我们国家数据方面规则的制定,甚至参与国际上一些合作的工作,他可能对于元宇宙有比较系统的、概括式的论证。

    吴沈括:大家下午好!很荣幸有机会参与年会的讨论。前面各位老师和专家的观点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我想侧重从元宇宙发展的态势和数据治理角度来回应今天我们所探讨的议题。
    在元宇宙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吸引了各方关注,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更为广泛的讨论,即元宇宙是以什么样的方法、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看待它的发展脉络以及未来走向。
    在看待元宇宙发展过程中,我个人觉得有四个问题需要回应,它是什么、为什么、做什么、要什么?
    元宇宙是什么?
    既能够看到在文艺的探究层面,也能够看到在学理层面对于它的发展阶段的划分,同时也看到在产业实践层面一些巨头所提出的观点。在这个过程中,从目前来看,基于丰富多样的实践,目前要提出统一权威的定义可能为时尚早,在法律角度,我个人认为可以提炼界定元宇宙是一种数字化的转型方案,认为它是一种高阶的新技术的应用样态和数字化的生存方式。有三个特点:与多重技术的融合互动,富有沉浸感的数字生态,与现实世界的实时映射。
    元宇宙为什么?
    为什么需要去看待元宇宙发展走向,需要有几个价值观的判断。显然我们并不是为了追求头号玩家的兴起,也不是黑客帝国的刺激,更不是一夜暴富的神话,在政策战略和法律规则层面,可以以2021年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规划纲要》作为判断的参照,也就是说作为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发展的方案,应当能够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的积极变革。
    更具体来讲,以“十四五”规划作为价值参照依据的话,有四个核心判断的参照量:
    1.是否有助于壮大经济发展新引擎。
    2.是否能构筑全民畅享的数字生活。
    3.是否能够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
    4.是否能够有助于营造一个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基于这一整体判断,再来看在元宇宙发展过程中的应用场景,在政策战略角度来说,从智慧交通、智慧能源到智能制造,再到智慧政务,这十个方面是我们国家在数字中国建设过程中非常关注的十个领域。
    以我们国家为例,现在据不完全统计至少已经有超过16个省市在各个层面提出了关于元宇宙发展的文件和规划,在这个过程中,比较有典型意义的,包括上海、深圳、成都,以及北京,在不同区域发展的理念中,既看到了对于技术创新基础创新的重视,也看到了对于不同优先领域的选定,同时也看到了对于产业链、生态链打造的重视。我们会进一步追问,在元宇宙的发展过程中,如果从相对完整体系化梳理来看,有观点认为元宇宙的应用场景能够分为三个层次,在核心层、技术层、环境层有其自身的应用匹配性。
    基于这三层次的划分,能够更好理解,以Meta为例,提出七大应用场景,从硬件、算力到虚拟平台、支付服务、内容服务和资产保护等,这一系列场景大体的划定,体系化的看待有助于我们去判断它本身是有一个什么样技术特质。目前能够看到元宇宙的发展基于六大核心技术交互、融合,在技术交互融合所形成的丰富多样的场景当中也看到了法律风险,这一点有两个比较突出的例子,比如今年2月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曾经发布了关于元宇宙的风险提示;4月份,三大协会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也提出了重要的倡议,既看到了正向的引领,也看到了对于行为底线的强调。
    元宇宙做什么?
    根据现有能够看到的法律规则和重视的法律秩序来看,围绕着元宇宙的发展有六个方面的风险场景需要我们特别关注,包括从数据安全与数据保护,网络攻击与网络犯罪,知识产权到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市场竞争秩序到内容安全等。
    元宇宙要什么?
    元宇宙本身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而对于未来规则的考虑,无论是修改、引入还是全新的创设,我们都要有一个基本的方法论。以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为例,一方面在我们国家在数字治理、网络治理过程中,政策战略发挥非常重要的价值引领作用,既能够看在“十三五”期间一系列政策战略的出台,同时也能够看到“十四五”期间,特别是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以来,一系列新的数字政策、数字战略给我们带来的新的变化,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以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双战略驱动。在这一背景之下,来看今天针对数据安全、数据保护以此为例,已经形成了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个层次的规则体系,同时也看到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所形成丰富的行政规则,以及司法机关在司法裁断过程中所形成丰富的司法规范的体系。
    对于这一政策战略引领下规则的驱动、规则的引进,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面对元宇宙的语境之下,如果从数据角度来说,本身蕴含着哪一系列合规问题、风险控制问题?这里有两个比较突出的,也是现在在实务当中谈得比较多的:
    1.关于在元宇宙发展过程当中的数据流转的合规问题。在目前业务发展过程中,在落地层面比较突出的是搭建APP开展业务的方式,在这种业务相互关联、场景相互联结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数据的合规利用,一方面涉及到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也涉及到敏感信息,同时还涉及到在元宇宙业务场景当中具有特殊性的一些延伸信息等。
    对于这一系列信息流转利用,要考虑到一方面它的协议的设定,另一方面是它的权限的设置,以及在系统更新过程中,持续运行迭代过程中所带来的全新的合法性问题。
    2.除此之外,还能够看到在元宇宙发展过程中基于现在比较实际的业务场景,有很多国内互联网企业会选择境外投资,在更宽的视野上来说,在元宇宙的合作开发、后续向用户运维过程中,都会涉及到数据跨境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元宇宙场景中,一方面已经跟现实的规则产生了非常紧密的互动,另一方面也会向我们提出一个新的要求,即未来是否需要有一些规则的调整,无论是新的引入还是规则的完善。
    这时候我们同样还是以数据安全、数据保护为例,可以考虑在这个过程中有三个层面的关注,即面向未来的生态型法治规则完善过程当中要注意到理念的迭代、机制的匹配和社群培育。
    理念迭代层面,要关注到安全、合法,伦理性涉及的要求,特别是我们国家将数据伦理法律化之后所带来的新的要求。关于多样权益的平衡保护也是在现实的规则期待当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同时关键风险的战略管理是确保元宇宙产业理念发展重要的保险带。
    机制匹配层面,既需要丰富和完善与监测、预警、处置相关的技术层面的配备,也需要完善架构、流程、人员相关的组织层面的要素,同时也需要关注到在整体治理体系下,围绕着来源、路径、流向的内容层面的规则配备。
    社群培育层面,在规则思考过程中要注意到对于社群培育的促进,一方面通过良好的规则设计来打造共生型的社群环境,另一方面也需要夯实数据供应链基础,同时为配置包括国家安全风险在内的各类红线风险构建有效的绝缘层。
    时间关系,就汇报到这里,谢谢!
    主持人(赵磊):谢谢吴教授,再次用事实说明把吴教授放到最后发言的决策是对的,他做了系统性概括。他谈了是什么、为什么、做什么,要什么,看似很简单的设问事实上解决了几个问题,即元宇宙的界定、元宇宙运营的逻辑、功能、监管,说得很全面、很细致。
    根据大会规则,后面的主题交给侯东德教授主持。希望提一些更尖锐的问题供大家讨论。


    二、与谈环节


    主持人(侯东德):各位老师好,听众朋友们好!
    这个环节主要是辩论环节,根据会议安排,围绕着几个问题做一些辩论。每位发言人发言时间一次不超过3分钟。刚才吴老师说到元宇宙是什么?元宇宙为什么?元宇宙做什么?元宇宙要什么?
    1.元宇宙是什么
    我们能否在法律上对元宇宙下个定义?前面几位老师对元宇宙都有明确的指向,特别是杨东老师做了一个定义,张凌寒老师、赵精武老师等都谈到目前对元宇宙的法律要保持谦抑性,对它下定义为时过早。首先对定义的问题进行探讨,即元宇宙是什么?
    2.规制的必要性
    探讨法律对元宇宙应当怎样进行规制,或者说元宇宙改变了我们现实当中的法治情况,对人参与元宇宙带来了什么新的法律问题,必须要法律规制。
    3.法律怎么规制
    首先请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焦艳鹏教授发言。

    焦艳鹏:主持人好,线上各位朋友好!我主要从事刑法研究,这次参加这个主题的研究也是前几天受到学校一位商法教授的推荐来进行发言。
    元宇宙和人工智能,从去年到现在我写了三篇文章,我是反对元宇宙被过度技术化或者元宇宙技术话语不应该进入法学的话语体系。
    稍微阐释一下,我整体认为现在元宇宙的技术偏向会导致人既有的生活受到负向性影响。比如人工智能技术,其实带给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想象和建构要远远小于它目前对人类生活正常秩序的破坏。比如像抖音这样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初级元宇宙的产品,导致了对于人类自主获取知识和对于外部世界理解的正常认知,对知识进行了筛选、重构,打破了知识整体的系统性、完整性,构建出了投喂式外部的知识供给,这在人类文明史上很少有这种情形,这是人类文明巨大的挑战。今年甚至已经能够看到这种精准投喂方式使人的外部世界被重构,不仅影响到人们对于知识的获取,而且还影响到人们对外界的认知,人将变得非常主观化,我非常忧虑这种现象。
    基于这个基本认知,我去年写了一篇文章,《人工智能、知识获取与图书馆精神》,我大力弘扬图书馆那种冷静阅读,希望人们是图书馆里的那种阅读,而不是现在推送式的阅读。今年4月份写一篇文章谈《体育真实主义》,我认为元宇宙让人变得很不真实,人们应该参与体育运动、多参加劳动,在真实生活当中体会人生。基于这种考虑,最近我又在写第三篇文章,准备讨论一下元宇宙这种情形之下,对于人的生活过度干预,法律要保持高度的冷静。现在在讨论元宇宙领域里一些犯罪问题,在现阶段还不足以去探讨,还不是真实的命题。就是说人类伤害行为、秩序构建等,要在真实生活场景去构建,要防止生活过度被虚拟化,不管是单向的虚拟还是双向的虚拟,还是未来高度虚拟,要防止技术被商业资本绑架,过度给人们进行供给式的生活,要保持生活原有的真实性、交互性,提升人们在纯真生活当中的体验性。

    主持人(侯东德):焦老师已经亮明了他的观点,反对元宇宙,防止元宇宙被过度生活化。下面有请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倪受彬教授发言。

    倪受彬:我没有发表过任何一篇元宇宙的论文,或者我是完全的旁观者,有可能我的旁观者的观点更有价值。我是积极拥抱元宇宙,元宇宙拓展了人的可能性,拓展了人的生存空间和体验,使得原来不可能完成的事情通过虚拟人、VR/AR等技术,能够使人获得更多的生命体验。从人本主义立场来说,什么样是人的生活?难道Real world世界是人真实的生活吗?游戏,包括虚拟人的深度整合,获得了生命体验,本身使人的生命维度、体验更加复杂丰富。这是我立论的前提,就是拥抱。
    因为元宇宙本身和虚拟世界之间相互映射,今天所有讨论问题的出发点都是人本主义,基于我们几千年、几百年法治经验风险的、信任的、安全的所有关键词,来试图反思元宇宙可能或者已经存在的问题,但是这些经验可以延展到元宇宙中去。这是人类可以把现实世界总结的经验来解决元宇宙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不信任性、风险性,是人类拓展精神空间、生命体验的资产,应该把它资产化。
    因为我本人研究商法,从个人到虚拟的公司,因为公司本身是理智人格,实际上到元宇宙中基于智能合约、区块链,大家在去中心化来实现交易应用场景,实际上这是人类原有自然主体通过组织化,包括在虚拟里面参与各种应用场景所拓展人类生存空间积极的尝试。这是第一个观点,我是积极拥护的,但并不等于风险不防范。
    第二个观点,现有规则是如何借助元宇宙伦理规则,包括信任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在互联网、大数据包括人工智能大背景下要做一些区隔,现在讨论所有的风险都认为我们是相互映射的,或者是相互影响的,才去制约。比如季老师提到虚拟货币的问题,因为虚拟货币跟现实央行的货币之间从发行的总量、定价有一个交易的机制,影响到现实世界货币的定价、安全风险问题,才变得有价值。
    用现实世界的生存体验、规则适度去控制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关系维度,这是可控的,而且技术上也是可行的,虽然看起来不确定性很多,但是基于人本主义的立场,人对技术的应用实际上是可以驾驭的。

    主持人(侯东德):虽说您没有研究,但您的观点很精准,很有启发意义。
    下面有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郑佳宁教授。

    郑佳宁:支持元宇宙还是反对元宇宙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我们支持的是什么样的元宇宙或反对的是什么样的元宇宙。这里又回到今天很多老师谈到的一个问题的本质,就是元宇宙的概念是什么?任何一个新兴的概念都要注意它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元宇宙的核心依托技术,我非常同意杨东老师的观点,提到就是AR+VR,就是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一般国外学者下的定义,都是建立一个具有现实性数字的虚拟社会,Metaverse本意也是要超越一个版本,所谓超越版本就是超越物理世界。这样就有两种层面上的元宇宙,元宇宙到底是理想还是现实。
    理想层面,元宇宙很多创始者想建立的是什么样的元宇宙?是用户自主开发的,是完全开放的不受拘束的超越时空的数字社区,是想更多彰显个人的权利,包括在其中构建自主的经济体系和社会体系,其实是一个理想国、一个乌托邦。从哲学角度上来讲,甚至有人认为元宇宙是可以实现永恒生命的,人类可以成为虚拟生物的造物主,同时人类的意志也可以通过脑机接口永久被记录在元宇宙当中。这个层面元宇宙能否被支持,就需要思考,因为确实对主权的安全、意识形态的安全可能会造成比较大的冲击。
    而现实层面的元宇宙,就像刚才吴沈括教授、张凌寒教授讲的,实际上是一种数字化的现实生活的存在,包括张伟强教授介绍了很多AI技术的应用,这是中国学者和很多西方学者不同的目标,西方学者更多以追求哲学宗教上的目标或社会变革上的目标,中国学者更在意的是元宇宙数字经济赋能中的作用,这也是未来资本驱动的一个方向。
    根据刚才几位老师讲的,可以把元宇宙真实应用于产业中,可以分为工业元宇宙、文化元宇宙、金融元宇宙,比如零售、虚拟主播是工业元宇宙,季老师谈到的NFT数字藏品,还有张凌寒说的电子游戏,这都属于文化元宇宙,至于能不能做代币,杨东教授讲到共票Coken金融元宇宙,可以分不同层级进行适度开放。目前在中国起码工业元宇宙、文化元宇宙可以得到开放,而且也得到认可。至于金融元宇宙未来能否开放,可能还要看和现实货币体系或金融体系的兼容问题。

    主持人(侯东德):谢谢佳宁教授,您的分类让我们搞清楚了您的想法,确实不做区分的话,直接叫元宇宙,很多情况很难理解。
    下面请西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张敏教授。

    张敏:听了今天大家的发言特别有感触,这个分论坛辩论的主题是围绕元宇宙是想象还是现实的角度展开。元宇宙是以技术为基础构建的的空间。对于元宇宙也可以从技术的角度来进行分层,就是可以按照不同的技术层级对元宇宙进行分层,在不同技术层级上的元宇宙也会产生不同的涵义,也会对法律提出不同的挑战,相应也要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的方式。
    我个人以技术为基础对元宇宙做了一个简单的区分,元宇宙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就像大家对人工智能的分级一样,也会根据技术发展不同程度,对人工智能做了初步的区分,比如初级人工智能、高级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对于元宇宙来说,也是建立在不同的技术基础之上的不同的层级。现在所看到的、讨论的元宇宙,我个人界定为人机分离的元宇宙,这种元宇宙应当是基于现在技术基础上,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看到的,至少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元宇宙,这种元宇宙应用场景比较多的是以网络游戏、娱乐视频、网络虚拟空间存在的,它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在娱乐场景下的一种娱乐工具。
    但是目前元宇宙在经济中得到了一些拓展,季卫东教授所讲的,它已经变成了一种玩赚的模式,意味着元宇宙已经从简单的娱乐工具和娱乐场景拓展到了一些经济领域的场景,但目前并没有拓展到所有生活的场景和工作的场景。
    随着技术的发展,我们可能会进入第二层级的元宇宙,我定义为人机交互的元宇宙。人机交互元宇宙的实现可能依据于我们可穿戴设备的发展,我们对这个层级的元宇宙可能更多是从想象角度来说,会想象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会给我们提供一种什么样的新的体验和新的场景。通过可穿戴设备一些场景,元宇宙的空间可能会从简单的娱乐场景、生活场景拓展到更全面的工作场景,在这个场景下,现实中的人已经通过可穿戴设备直接和元宇宙空间发生了一定的交融。现在也有一种词叫做沉浸式体验。在现实中的人和元宇宙进行交互时,人的身体和精神都能真实地感受到元宇宙的一些变化。比如在人机交互过程中,我们佩戴了可穿戴设备之后,元宇宙空间中的某一个虚拟人打了我们一拳,现实的人就能感受到身体上的疼痛、精神上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元宇宙可能就会发展到第二个层级。
    第三个层级更多依赖于技术的发展,不妨再大胆想象一下,可能会实现人机融合的元宇宙人,可能就生活在一种完全虚拟场景中,现实中的人和虚拟中的人可能会发生更多的交互和融合,在这种情况下,工作场景、生活场景可能就和虚拟空间完全融合。可能随着技术发展,我们可以大胆想象一下,从现实到最终的想象,元宇宙的发展可能会给我们提供更多的空间。
    不同层级的元宇宙可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挑战?就目前元宇宙能给我们带来的挑战或者引发的法律问题来说,主要还是包括几个问题,虚拟财产保护、数据安全、数据垄断、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知识产权问题,甚至国家安全问题。现在元宇宙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和有其他网络空间所存在的问题有没有差异?从我个人看法来说,目前技术发展程度,元宇宙所带来的这些问题和网络空间中其他问题没有本质的差异。我们在网络空间中现实的立法是足可以应对的。
    这一点我和凌寒、精武教授的观点比较一致,我觉得是不需要专门立法来规制现在元宇宙现实中的情况,目前网络空间相关立法已经足以应对。至于随着技术发展,元宇宙会带来什么新的问题,可能会随着新的问题再考虑是否要进行专门的立法。对于现在元宇宙这样现实中的状况,仍然会强调要以自治为基础,目前元宇宙空间的构建基本是以一个技术平台为基础,在平台基础上所构建一个小的元宇宙空间,可能会有很多不同的元宇宙,而这个空间基本上规则是依据平台自治规则来进行完善的,所有进入元宇宙的人员相当于认可的规则,平台对元宇宙进行管理的权利是来源于我们所说的自治的权利,通过会员进入,认可了这样一种规则,通过约定而产生了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平台依据这种规则来进行治理的。
    对于这样一种情况,对于元宇宙目前的规制,我们是以现实中合法性原则为基础,只要目前元宇宙没有出现违反现实法律的情况,我们仍然可以采用包容性的原则,让元宇宙在以自治规则为基础的原则上来进行自治。
    以上就是我的简单思考。

    主持人(侯东德):谢谢张敏教授,对元宇宙做了分类,而且亮明了她的观点,不需要专门立法。
    下面有请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朱晓娟教授发言。

    朱晓娟:我其实对元宇宙没有任何研究,因为我关注《电子商务法》,可能就被认为应该了解一点,事实上元宇宙这种超强的技术性,对于它的内部运作模式的了解是非常核心的,我们需要去处理好技术实践现状和理论研究之间的关系。前面几位老师都是立足于元宇宙现在发展的现状上,说到底其实元宇宙是什么也是我们研究或关注的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核心的问题。对于元宇宙的界定,从根本上还是一个技术,只是说这种技术融合了、整合了多维技术的面向,并且能够应用于各个维度、各个场景。元宇宙从样态的角度,实际上是源于数据本身,同时对于技术的溯源上是数据的生成技术或合成技术;从内容上溯源,元宇宙是真实社会的各类数字整体的表现。其实元宇宙样态就有了不同的维度和阶段。我同意郑佳宁教授和张敏教授谈到的,对于元宇宙这一内涵比较丰富,并且处于不断发展和进步中的“新”的事物,我认真学习各位学者的论文和著作过程中看到一个观点,我非常赞同,这位学者认为:“自从人类社会出现数字化的技术,其实就已经宣告了元宇宙世界的诞生,只是因为技术基础不足、观念认知不够等众多因素的制约,长期处于元宇宙的低级形态阶段而已。”事实上元宇宙是一些新的技术,可能是技术整合之后新的发展,但它的核心还是一个技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所以我个人第一个观点是需要去处理好元宇宙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的基础问题,学习元宇宙专家尤其技术界专家们的分类是很有道理的,把元宇宙按照数字样态的作用场域和虚实世界互动过程的主体跨域性标准,把元宇宙分为四个阶段性形态:第一阶段是纯数字化的世界。这个时候就是网络的空间状态,我们很容易区分现实世界和元宇宙所谓的技术世界,二者之间边界非常清晰;第二阶段是数字孪生世界,就是工业元宇宙阶段;第三阶段是虚实互构的世界,可能到虚实互构的世界就需要我们去处理好技术和法律的关系,依据什么样的准则或标准来划定法律进行干预的边界,因为毕竟这样一个虚实互构世界是综合了数字化和数字孪生世界的结构和功能,有了进一步人机交互的特点,能够即时贯通,并且需要去运用现实世界所构建的一些规则,法律、共识,甚至一些习惯、风俗等制约机制,同时还在这样虚拟世界中又有了一些它所谓的社区自治公约,还有社会文明守则,这个时候可能就会涉及到两个世界既平行又交叉,需要去处理好这样两个世界之间规则的建构和适用的问题,也就提出法律界面临的问题,需要去梳理法律的风险,甚至需要去梳理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应当交由法律来解决,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应当交由自治世界的自治规则去解决。第四阶段是虚实协同世界。这个时候实际上是人类数字化观念革新驱使下的虚实互构世界的高级形态,可能在这个时候有点像共产主义社会,那个时候可能不需要法律的规则,用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或智能合约技术支撑、技术自治就足以实现内部融合状态。这个时候现实世界的法律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可能又很有限。因此我们需要去厘清元宇宙的规则正处于什么样的阶段,它在什么样的场景下适用,由此确定是用一个新的立法或者一个新的法律规则来调整,亦或是用解释、扩大现行法律规则的适用场景来解决它的应用问题。刚刚张凌寒教授分享时讲了几个案例,NFT第一案、保姆人格权侵权案件等,也昭示了在这样一些新兴技术领域,很难严格或只应用立法手段来对于新的技术或新的现象进行规制,我们需要去扩大或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去提供我们的法律智慧。
    对于法律对元宇宙的调整,我觉得需要坚持下列四个基本原则:一是领域法学,基于对元宇宙运行模式与应用场景的基本了解,针对那些实质改变了法律关系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整和规范,同时相信科技善治。二是技术中立,在元宇宙应用发展的背景下,尽可能少的规制以免因为法律的过度干预而阻碍技术进步。三是边界设定,划定自治与法律强制的边界,打造走廊式制度,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跨界沟通。四是人本主义,元宇宙法律规制应该服务于人类幸福感提升的基本精神,应构建以人为本的元宇宙治理体系!
    谢谢!


    主持人(侯东德):谢谢晓娟老师,把元宇宙做了四个划分,而且提出现阶段应该更多去发挥司法和在实践当中对于元宇宙的规制作用。
    下面有请武汉大学李安安教授。

    李安安:各位老师好!今天听了一下午各位老师的演讲,收获颇丰。我过去从来没有研究过元宇宙这个问题,但平时经常阅读关于元宇宙话题的文章,总是发现一个很纠结的问题,即这些文章每一字都认识,但放在一起就很难读懂,说明元宇宙的话题还较为玄妙,需要走向大众化和通俗化。
    有两个方面的感想:
    1.如何处理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伦理规范之间的关系?
    元宇宙的概念虽然没有形成共识,但从技术维度看无非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汇集了扩展现实技术、数字孪生技术、区块链技术等,体现出很强的技术创新性。由于技术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当这些鱼龙混杂的技术过度介入人类社会的现实生活,在带来新奇体验的同时也遭遇着不可预知的风险,比如换脸技术带来的隐私泄露、肖像权纠纷以及财产损失等。因此法律规范必须嵌入到元宇宙的技术规范之中,使技术创新接受法律的规训,防止技术的异化,推进技术治理和科技向善。与此同时,元宇宙还涉及到到大量的伦理规范,比如“现实人”与“数字人”之间的随意切换将导致人的异化问题,数字身份与虚拟形象带来情感冲突问题,法律规范对此不能视而不见,而应通过“道德法律化”的方式实现法律之治与伦理之治的衔接,防止伦理风险的滋生和放大,维护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2.如何处理资本扩张、风险预防与平台治理的关系?
    元宇宙到底是一种颠覆式创新还是一场资本的盛宴,目前还难以定论,但互联网金融的异化应成为其前车之鉴。众所周知,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但没有人能够预见到的是,不到三年时间里,互联网金融就出现了行业性的颠覆,异化为金融欺诈的代名词;2021年被称为元宇宙的元年,谁又能确信其不会走向异化呢?我们有必要确立风险预防的理念,站在风险社会的高度审视元宇宙的发展,防止其被产业资本捆绑,异化为资本扩张和财富收割的工具。为此,必须强化对元宇宙产业和相关数字技术平台的数据治理和信息治理,推广嵌入式治理,探索适应性治理,矫正元宇宙的泡沫化现象和娱乐化倾向,促进其在法治化轨道内健康发展。

    主持人(侯东德):一个是处理好技术与伦理规范,一个是资产扩张的问题。
    刚才大家在探讨过程中,大家都对元宇宙的认识从分类、形态方面讲了很多,但是也没有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估计定义不太好下,大家对元宇宙要不要出专门的规范也谈了很多,多数赞成采用现在的网络空间安全规范。包括发挥行政执法、司法的作用方面。张凌寒老师、张敏老师、朱晓娟老师都是这样的观点。
    吴沈括老师提了比较详尽的规制方案,想听听吴老师对大家提到这些问题有没有什么要回应的?

    吴沈括:在立法设定层面,我非常赞同各位老师的观点,立法本身有实际的需求,我们需要有明确的价值判断,在这一过程中,现在非常重要的时代背景就是现在进入“十四五”以来,随着数字中国建设的推进,看到新一代数据立法的推进,这只是一个例子。事实上我们能够看到包括国家相关部门也在推动下一个五年网信立法工作规划,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今天谈这个议题恰恰具有重要的时间节点,一个非常好的时间契机。这时候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在现阶段规则相对已经完备情况之下,对于特定领域,对于特定价值的实现,我们是否需要有一个新的规则的设计。
    我个人认为,因为在元宇宙发展过程中,给我们带来非常多的想象空间,这时候就要判断在这一万花筒般发展过程中,有哪些是我们特别看重的,哪些是需要积极预防的。这一过程中,一方面对现有规则资源的充分利用是大的前提,因为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社会成本、最大程度发挥现有资源储备。另一方面也要敢于在必要时引入新的规则,因为毕竟在元宇宙发展过程中有一些新的场景出现,比如在特定情况之下,如果涉及到元宇宙当中的供应链安全问题时,我们现在是没有有效规则的,这时候我们不能说,不作为,也不能因为对它的风险不能够完全作出把握就不做考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在讨论的其实是问题的两个方面,即现有的规则应当用好、用足、用上,同时在需要的时候,在促进某种价值,在保障某种价值过程当中,也要敢于去做出一些制度的创新,引入必要的一些制度规则。
    举例,在数据立法过程中,比如以往数据出口管制制度是从来没有过的,但是在这次能够看到在数据出口管制法修改中,在数据相关立法过程中,引入了数据出口管制问题。
    举例,关于供应链安全问题,随着国际地缘政治的变化,元宇宙产业作为新兴产业,我们肯定会关注安全可控或自主可控问题,对于元宇宙相关的供应链安全确实现在没有规则,这个时候可能还是要考虑一下在我们所看重的价值层面要敢于引入和作出必要的制度尝试。
    这是我初步的思考,谢谢。

    主持人(侯东德):刚才吴老师做了回应,就是用好现在的法律,对特殊领域还是要加强相应的立法。在探讨中,季卫东老师谈到NFT,杨东老师谈到共票,作为元宇宙的零售或者在元宇宙当中从事商事活动,它的货币体系应该怎么打造?哪位专家讲一讲这个问题?
    有没有必要打造统一的元宇宙货币流通体系?如果打造的话,谁是这个货币体系的设计者或控制者。在元宇宙里如果要开展商事经营,货币怎么办?

    赵磊:实际上这个问题我没有什么深入研究,安安刚才在与谈时提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就是说元宇宙实际上说起来是一个玄而又玄的东西,会不会成为互联网金融一种新的样态或者会不会成为从事某些原来我们法律所禁止的金融活动、打扮成元宇宙的样子又重新出现了?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元宇宙真正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和业界大批量投入是2021年10月28日,Facebook母公司实体控股人扎克伯格提出Facebook改名Meta,互联网金融喜欢用的一个词,Facebook要All in元宇宙。这样一个万亿美元市值的公司要All in元宇宙产业,由此成为互联网业界以及金融领域的风口,大量公司跟进。
    一年多以来,Meta公司在二级市场市值下跌的70%~80%,市场没有为元宇宙的概念买单。为什么?可能还和元宇宙真正缺乏和现实世界紧密关联有关,也就是说它的应用场景与我们的生活过于遥远,从资本市场反映来看,因为资本市场是对未来现实的预判,可能对它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
    回到货币的问题,元宇宙的应用场景基本分为三种类型:游戏、工作的协同、NFT。
    实际上在游戏的应用场景里,数字货币是有必要的,一定要用数字货币来进行游戏装备的买入,出售也有对价的获取。
    NFT更是如此,NFT实际上是用非同质化的,实际上是所谓的token(代币),在元宇宙世界里用代币来实现价值的交换。代币问题,Facebook早在宣布要发行Libra币时就预谋提出元宇宙的概念,元宇宙要构建一个自己的支付体系,这个支付体系是不同于现代各个国家法定货币的支付体系,可能既有加密货币的介入,也有Facebook提出Libra这些商业数字货币的介入,但肯定不是法律货币的空间。在元宇宙空间里,哪个货币占有优势地位,恰巧就体现了不同虚拟货币和商业数字货币之间有广泛的竞争关系,也符合货币竞争,形成货币市场,哪个数字货币好用,哪个数字货币成本低,哪个数字货币交易便利,会成为参与者的选择。所以谈不上谁来主导,真正构建元宇宙货币体系的话,一定是去中心化的,一定是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的货币,如果有人来主导、有人来设计,反而中性化的货币没有人认可。但是哪一种加密货币或者哪一种商业数字货币会成为优势、成为主流的,像美元在现实世界的中地位一样,这个有待观察。谢谢!

    主持人(侯东德):谢谢赵老师。赵老师发表了他非常独到的观点,特别是对元宇宙的认识和货币问题的观点。


    三、自由发言环节


    温生俊:我是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青年教师温生俊,今天有幸聆听了各位专家老师非常前沿的观点,受益匪浅。借着宝贵机会,有一个问题请教一下各位老师,特别是杨东老师,您在元宇宙对商事主体组织模式重构中提到数字身份,另外主持人赵老师也提到了现在公司本来就是一个拟制的主体,但公司始终与人紧密相连,杨东老师您认为元宇宙发展背景下,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数字身份或数字主体能否与人在法律上进行完全的分离?谢谢!

    杨东:在元宇宙数字世界里会形成一个跟现实物理空间相对应的、相映射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人的身份、新的组织形态和数字世界里的平台,在元宇宙世界里,可能DAO又会形成新的主体。这些新的主体之间会发生法律关系,这里有一些可以适用已有的工业时代以来的法律关系,但有些会产生新的行为,同时会产生新的数据要素,包括新的算法,这些新的规则、新的区别于传统的工业时代的主体和新的行为、新的要素,包括数据要素时,必然会有新的法律规则。新的数字身份、数字人产生的法律行为也会有新的相适应的法律规则。数字身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肯定跟物理世界人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但是有时候也不一定完全相关,在区块链上DAO分布式组织形态当中,单个主体跟其他主体之间会有一些新的DAO组织上新的单个主体关系,需要综合考虑既在数字世界里的个体之间关系,以及个体和DAO组织的关系,以及它跟物理世界里个体的关系,有时候不一定完全对应,因为数字世界里通过算法,会形成完全相对于物理世界独立的法律关系和行为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
    所以我个人理解,要区别不同的场景、不同的业态,做不同的分析,包括加密货币问题也是一样的,在数字世界里,需要有新的激励工具、激励手段,比如代币。为什么季老师也特别强调,其实人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过去几百年发展,核心在于有金融的工具,股票制度,以及相配套的组织形态,在数字世界里同样会需要新的一套区别于工业时代的金融工具,目前来看DAO代币的token的激励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说需要有自己独特的金融的工具和手段,本质上就是一个货币,本质上就是一个金融的激励手段,只不过现有的法律体系不承认它是金融、它是货币。
    还有数据确权、数据的价值、数据的价值利益分配,现在在传统的工业法律体系里无法解决、无法用所有权去确定、无法用所有权边界的鉴定去认定它数据的价值,而且更需要打破所有权边界,如何推动数据的流动共享等一整套技术的可能性,以及基于数据共享、评估、价值表示后产生新的一套价值的评估体系,以及根据共性利益分配机制,所以我提出共票机制、Coken的机制,就是要解决数字生产要素这个新的生产要素价值的一套新的分配机制。
    我理解数字世界里肯定有一套新的区别于物理世界的主体、客体、法律关系和行为,特别是随着技术的发展,不完全脱离于物理世界,跟物理世界的对应关系还会长期存在,不是说有了数字世界,物理世界公司、组织、主体,法律就不需要了,只是传统物理世界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那么重要,或者在未来的数字世界里,技术的驱动、技术的作用可能会更大,同时会有一套新的法律的主体、客体、组织、行为等,来和物理世界并行,平行世界、平行宇宙,平行法律的发展可能是未来的趋势和方向。
    个人不成熟看法,仅供这位老师参考。


    主持人(侯东德):前面尽管听众想听到怎么对元宇宙下定义,除了杨东老师大胆下了一个定义之外,其他老师也没有下定义,只是从不同方面对元宇宙谈了谈自己的认识,对法律和元宇宙之间是什么关系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回到法律语境当中来看,大多数老师都认同元宇宙作为人类不可逆转的现象,肯定是要发展的,元宇宙如何能够与人的生存密切关联在一起,展现出它当下和现实的意义,它展现出时代的精神状况如何进行理解,这还是认识问题。从法律角度上,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权属确认问题如何解决?比如:1.在元宇宙当中买了一块地,和别人发生了纠纷,该起诉谁?该在哪里去起诉?法院会不会受理?2.在元宇宙当中,数字人人身受到他人侵犯,比如被非礼、被伤害。曾经网络上讲一个女性数字人被另外一个数字人拉到小黑屋里长达好几分钟,而现实当中的人精神就很受不了,他觉得受到了侮辱。元宇宙中数字人男女之间,特别是女生被他人不当碰触身体,现实中的人也感觉到精神受到了伤害。像这种情况,法律能够做什么?


    倪受彬:这个问题非常有趣,真实人在元宇宙里有一个虚拟的人,这个人生物性特征,通过技术整合,和他之间具有一种镜像效应,或者这个虚拟人是通过技术AR/VR合成出来以后,和他之间有一个关联关系,或者现实世界中有两个维度,1.被识别出来就是他,像映射,比如一个办公室两个人,这个人在虚拟世界被人侵犯了。2.这是一个现实世界因为受到在虚拟世界的伤害,因此引起他不适或者感觉到被侵权,因为在现实世界中被别人认识到,有识别性。3.实际上现实世界中,和现实世界的关联性,可以说统一性是模糊的,或者在虚拟世界中是一个女人,别人不可能辨别到我在虚拟世界被别人侵犯,但是虚拟人在虚拟空间里、在虚拟社区里长期存在,可能永生,也就是说他在虚拟世界中的情感可能是受到伤害的。
    这是主体身份的问题。你刚才说到起诉,到哪里起诉?比如有两个起诉,虚拟世界有法院吗?虚拟世界法院裁判依据,我们现在所有的经验都是基于现实经验,包括想象的共同体、想象的空间,某种程度都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人脑去想象一个东西是想象不出来的。虚拟世界有法院吗?是不是虚拟世界也有法院,有法官,有仲裁庭,有取证等。当然虚拟世界法院取证问题更复杂,比如法官的身份是否需要司法考试等等。在虚拟世界很难想象接受审判,这是我作为问题提出的,并没有资格回答这个问题。


    张伟强:我尝试从技术推演角度看看给各位专家一些参考。
    为什么会有元宇宙这一概念产生?从人类历史发展角度来说,大家对于技术或对于工具能够为人所用是有一种追求的,工具从最原始到现在电子化的工具,怎么来服务人类,实际上人类是有追求的。正是因为现在5G解决了速度问题,AI解决了智能世界的问题,区块链解决了当中的信任问题,所以把这些东西组合起来,人们就想怎么能够对我的现实世界有一个更好的服务?
    我曾经和“互联网之父”温顿·瑟夫有一个交流,当时问他,互联网1.0、2.0、3.0,到底是怎么演进的,世界上有没有一个神秘的小组,大佬们组成的,不断推出这样的概念?他回答说:还是人们的一种需求来推进这个事情。
    后面元宇宙推演方式做一个大胆的设想,它是从想象照进现实的过程,它有一个逐级推演的演进的过程。比如最开始还是从最简单的,解决交流问题,就像今天疫情原因在线开不了这么大的会,但解决了今天开年会的问题,然后逐步再映射到现实,可能现实世界当中你的一些经济行为、社会行为能够通过元宇宙去实现,是一个映射。可能会实现在现实世界当中无法实现的一些问题,比如现实世界不可能1分钟或者瞬间就从北京到欧洲,在元宇宙当中可以实现从这个城市瞬间就到另外一个城市的。
    从法律体系来讲,会不会最后在元宇宙当中有一套元宇宙当中的规则,当这个规则和现实世界有交互时,比如是不是被侵犯的问题,我觉得这种法律上的问题和现实世界当中,比如现在我拍了一个人的不雅视频在网络上公布,对他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和元宇宙没有关系。所以到时候可能会有元宇宙内的一套规则,和现实的法律有一定的界限。


    主持人(侯东德):感谢各位老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辩论,大家都发表了非常有价值的观点。
    季卫东老师从NFT本位元宇宙经济与法律政策方面提出,要以区块链为基础的元宇宙经济,实际上要把无须成本的代币作为杠杆来撬动消费者群体,形成币圈及其竞争机制,进而形成不同的社区自治机制。
    杨东教授以元宇宙商事主体组织模式重构为主题,首先给元宇宙下了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然后对元宇宙解构了以公司制度为核心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重塑了劳动力生产资料、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并提出应当从平台、数据、算法三个维度对组织理论进行重构,以促进权责利效相统一。
    张伟强院长从AI伦理的内涵,一个保障,三个有,三个确保,提出要确保人工智能的安全可控,特别是对以“人”为视角的AI伦理风险提出了物理侵害风险、间接侵害、直接侵害、数字侵害风险的防范措施。
    张凌寒教授从元宇宙的制度想象与监管落地方面,首先梳理了元宇宙制度具有现实基础,并对现阶段元宇宙的监管规则、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法律应当对元宇宙的监管采取谦抑性的观点。
    赵精武教授从元宇宙安全风险法律规制角度谈到一个基本思路,应从个人信息可识别标准层面、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层面、平台主体运营资格层面对元宇宙进行一定的规制,不需要专门的法律来对元宇宙进行规制。
    唐林垚教授从元宇宙风险的根源、元宇宙的规制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着重要求监管主体在兼顾科技创新,形成各方法益的同时,着力实现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实体法律和社群规范的耦合联动。
    吴沈括教授从元宇宙的发展态势与数据治理,讲了什么是元宇宙,元宇宙做什么,元宇宙的法律风险,以及元宇宙的法律规制,特别是提出元宇宙数据流转的合规问题,元宇宙数据流转的跨境问题,着重提出了以数据安全、以数据保护为例的未来规制的规则、生态法治规则。
    然后六位与谈人分别针对元宇宙的定义、元宇宙法律应该做什么,以及元宇宙中的货币问题、元宇宙里产生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作了辩论。大家都提出了非常好的有价值的观点,整个发言辩论精彩纷呈,辩论的争论性和对抗性比较强,圆满完成了大会交给我们的任务。
    最后借此机会讲一下我的观点。元宇宙规制首先要秉持包容审慎的理念,坚持底线规制原则,激励规制原则,以及以现实世界为本的原则。元宇宙的法律规制应以法律关系为规制的进路,以元宇宙平台和用户为规制要素。对于元宇宙平台的规制,应着重加强对元宇宙平台反垄断的规制,加强对元宇宙平台网络安全的法律规制。对于用户的规制,要确保数字身份高度可信,也就是网络实名制在元宇宙当中严格执行,采取一些技术措施来完成真实身份的审核认证。对于元宇宙空间的行为规制,应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制度。最后,我高度同意大家的观点,特别是在元宇宙当中要区分游戏、生活和工作,游戏可以设置游戏的规则,大家遵守即可,但是游戏也必须倡导正能量的价值观。在生活和生产的元宇宙空间中,必须把现有的现实规则纳入其中,不能相互脱离。
    我就总结这么多,再次感谢各位辩论人、各位与谈人,感谢会务组,感谢商法学会领导安排这场学术辩论活动。本次活动到此结束。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京ICP备10012170号-14
    E-mail: service@commerciallaw.com.cn
    Copyright©2001-201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