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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
开幕式及主旨发言简报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会议主题:开幕式及主旨发言
会议地点:温州君廷酒店四楼君廷厅
会议时间:2023年10月21日上午
——开幕式——
主持人:
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致辞领导:
张鸣起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
赵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陆剑锋 浙江省委政法委一级巡视员
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蒋卫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徐和昆 温州大学副校长、党委委员
与会领导:
石少侠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雷兴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周友苏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范 健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周林彬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叶 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刘凯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徐卫东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23年10月21日上午,“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商事法律制度”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温州君庭酒店隆重开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朱慈蕴教授主持开幕式仪式。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浙江省委政法委一级巡视员、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陆剑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蒋卫宇,温州大学副校长、党委委员徐和昆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少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雷兴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友苏,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范健,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林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卫东出席开幕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朱慈蕴教授对开幕式出席和致辞的嘉宾进行了介绍,并向各位与会领导、专家和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随后由嘉宾致辞。
温州大学副校长、党委委员徐和昆代表温州大学对会议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专家学者与来宾朋友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温州大学是闽北赣东区域唯一的综合性大学,浙江省重点高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曾语重心长地指出,要高度重视教育和人才工作,特别要办好温州大学等高等院校。温州大学法学院基础扎实,实力显著,设有法学一级学科素质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点,拥有国家级一流专业,浙江省一流专业。徐和昆副校长在会上提出三个“聚焦”概念,供参会专家参考。一是聚焦“传承”,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二是聚焦“创新”,商法发展的永恒主题是改革创新,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加强基础研究,突出原创,鼓励自由探索。”商事法治建设也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三是聚焦“合作”,团结合作是温商的重要精神,温州大学真诚期盼与各位加强合作、共谋发展。恳请各位领导和专家在法学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科研创新等方面给予我们更多的鼓励和支持,帮助和指导。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蒋卫宇代表中共温州市委政法委员会,温州市法学会对年会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出席年会的领导嘉宾、专家学者致以诚挚欢迎和衷心的感谢。蒋卫宇院长在会上指出,温州人经济与温州经济互动的融合中,积累了丰富的商事实践经验,涵养了商法学知识体系建设的丰富土壤,希望可以以本次年会为契机,在更深更精的层面上开展营商环境法制保障的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合作。蒋卫宇院长提供了三点建议,供参会专家参考。一是学习新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同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大力推进商法学研究,为商事法律制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二是开展真调研。用好调查研究传家宝,发挥年会聚智研讨好传统,精选精准选题,发现难题,广开调研新路,助力以更优质高效的法律制度供给经济发展的新路子。三是加强广合作。进一步深化在教学教育、科研、学术研究、司法实务、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以更具辨识度,更有影响力的商事法制创新成果,开创中国特色商事法律制度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浙江省委政法委一级巡视员、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陆剑锋代表浙江省法学会对本次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出席本次年会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陆剑锋副会长回望改革开放的历史成就,提出要坚决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数字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地瓜经济,提升能级“一号开放工程”,真正激发创新第一动力,打好改革关键一招,走好开放必由之路,不断推进浙江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和商事活动蓬勃发展,并借本次商法年会助推深化浙江商法学理论和实践研究,提升为商法学理论研究和商事法治实践服务的能力水平,努力为加强商事法制建设,服务商事改革提供更多理论支撑,为建设商事制度新发展格局贡献更多真知灼见。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代表中国法学会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长期关心支持商法学研究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各位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张鸣起副会长回顾了过去一年商法学研究会的工作成果,并对商法学研究会的工作提出三点希望和大家共勉:一是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解决商法学研究与实践中的重大前沿问题,多下功夫,多做文章;二是要坚持守正创新,努力开创新时代商事法治建设新局面;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挖掘商法学领域的青年人才。张鸣起副会长提出,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记使命,开拓创新,奋发有为,谱写新时代壮丽的商事法治篇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代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作会长工作报告。赵旭东会长表示温州作为民营经济发源地,举办以市场经济法治和商事法律制度研究为己任的商法学年会可谓名正言顺,并提出期望本次商法学年会能呈现一个具有温州特色的学术盛会。赵旭东会长随后对商法学会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未来的目标任务。一是围绕公司法修改和其他商法主题主办和承办系列商法学术论坛和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交流成果;二是从人大法工委启动公司法修法工作以来,商法学研究会一直将公司法的修改作为重要工作和主要任务,为我国公司立法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出卓越贡献,同时也催生和形成了一大批高质量的成果。并指出在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下,商法学者的研究任务要从立法研究转向对公司法的学习和宣传;对公司法执法、司法和法律解释的研究以及向新的、深层次的公司法理论研究。三是推动关于破产法和电子商务法的研究,目前我国破产法的修订正在进行之中,对于电子商务法的既有制度的修改也正在酝酿,商法学界应当早日展开理论论证。四是关于商法学的人才培养和成长,应当形成一个共同体认识,需要相互的理解支持与合作,特别需要对中青年学者给予特别的支持。五是商法学研究会的党建工作。商法学研究会党支部深入贯彻批示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全面调查摸底,精心制定方案,扎实推进研究会党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宣读 2022年度“中国商法十大事件”和“商法年度人物”,具体如下:
2022年度中国商法十大事件:
1、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2022年全国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2、深圳市个人破产制度完善取得新进展,接连出台《个人破产配合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3、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联动修订,公司法二草,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形成,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涉嫌垄断实施巨额罚款,引发全社会广泛支持。
5、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市场民事审判规范进一步完善。
6、《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金融法取得新进展。
7、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行稳致远。
8、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合规建设进入新阶段。
9、中国人寿、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将美国存托股份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引发各界猜想和关注。
10、海南成立中国首个营商环境建设厅,营商环境建设模式何去何从,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2022年度中国商法年度人物:
傅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傅穹发表获奖感言。傅穹教授感谢商法学会各位同仁和吉林大学的鼓励与支持、批评与肯定,表示在接受这份荣誉倍感荣幸的同时也倍感压力,提出振兴东北,不仅是经济振兴,也包括学术振兴,期待各位商法的老师、同仁能对吉大商法给予更多的提携和帮助。
——主旨发言——
主持人:
周林彬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刘凯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题报告人:
林一英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处长
李后龙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学术报告人:
李有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韩长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林彬(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先进行主旨发言阶段的主持。
林一英(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处长)以《公司法修订草案主要内容介绍》为题进行主旨发言,重点就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报告。首先,修改背景有4个方面的考虑:(1)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2)方便公司设立退出,优化营商环境;(3)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强化各方主体的责任,加强产权平等保护;(4)完善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的基础性制度,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其次,此次修法的主要内容,第一公司资本制度:(1)发行权配置和出资缴纳方式的变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权由股东会到授权董事会;对有限责任公司设定五年的出资期限以及配套规定如何完善。(2)失权制度,主要目的是将不按期缴纳出资股东的股权进行处理,实现公司资本充实,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完善失权股东的异议和救济程序。(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制度。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从一审稿的破产条件标准修改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标准。(4)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目前草案对未届缴资期限的要求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对已届出资期限的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5)等比例减资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意思自治下的非等比例减资规则。第二是公司治理结构,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或者双层制。第三是保护股东权利保护,完善查阅权和提案权等规定。第四,强化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
李后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以《证券纠纷集约式化解的现代化转型》为题进行主旨发言。他先分析了南京中院审理证券群体纠纷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接着分析了证券群体纠纷集约式化解现代化转型分析,最后分析了《公司修订草案(三)》的意见。关于现代化转型之路径选择,示范诉讼与代表人诉讼作为证券群体纠纷的集约式化解机制,各具优势,认为两者协同适用给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需要向社会公告召集诉讼,一般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影响、声誉影响较大,法院适用时更为审慎。侵权较小的案件使用代表人诉讼,示范性诉讼对上市公司经营的负面影响要小,对于侵权责任判定争议较大的案件更为适宜。引导当事人选用不同的纠纷机制,当前对诉讼人程序有强行规定有以下问题进行关注和解决。一是要明显示范案件的选案标准。二是要确立示范判决效力有限扩张原则,有限承认司法的扩张效率,对平行案件均具有免除举证的案例,平行案件的被告有意见的进行审理。三是充分运用诉讼费用杠杆调节机制,司法判决生效后法院可根据最高法院的结合,是否处于调节情况,以此激发平行案件的条例。对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提出几点意见:一是目前规定的赔偿责任,建议各种导向来承担相应的赔偿;二是关于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认定也体现了对于大小相适应的原则,应当明确承担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李有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以《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司法新进展》为题进行主旨发言。他重点分析了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虚假陈述作出的判决,认为发行人必须专业、真实,保荐人保证它的东西符合规定,还需要证券服务机构来支撑各个方面的信息核查。证券法第78条、第85条确定了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人,没有按照规定披露的或者披露的公告有虚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163条规定帮助券商服务于信息披露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责任是对报告负责,这是一个证券法的基本逻辑。国内首先尝试的是五洋债案,责任人全部连带,但值得称赞的是律师事务所只承担5%。对于康美药业案,判决独立董事承担5%-10%责任,比例看似不高,但5%也有1亿多,北京法院比较慎重,在请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充分吸取了专家的论证意见。具体思路有:第一是民事责任独立于行政责任的承担。第二是惩首恶的观念没有变,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第三是过错认定中的故意和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区分及不同责任。第四是《证券法》第85条、163条的连带赔偿责任转换为比例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第五是董监高责任承担强调。第六是独立董事赔偿金额与履职所得报酬比对,确定有限额的比例连带责任。第七是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承销商承担责任应重于证券服务机构的赔偿责任。第八是区分一级市场的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确认证券非公开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交易决策没有因果关系,不适用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第九是受行政处罚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是确立IPO阶段的财务造假信息存在衰减效应,IPO财务造假保荐人、审计机构的责任递减,递减程度综合判定。第十一是公开发行和交易市场的专业培训机构的组织的注意义务。有人提出来,专业机构投资者跟普通投资者应该不一样,而法院倾向于不能将专业机构投资者变成在二级交易市场里面被歧视的主体,大家都是用平等适用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不应因其专业身份而受到歧视而更不利,客观上保护专业投资者的信赖,实际上也是保护普通投资者的信赖。该案最后独立董事朱某等3人赔了102万,这应该是有限额的,参与非公开发行债券、券商、审计师和律师全部免责。对此判决,其表示充分肯定的。最后他还分析了几个问题:一是签字即责任规则的完善问题,证券法82条规定董监高签字要保证完整。二是信息披露中内部控制人控制的隐瞒性财务造假,其他主体的免责问题。三是ABS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四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应搞粗放式的笼统式追责,不应搞一刀切的无差别追责,更不能搞根据执行能力定责的功利性追责。这三种追责逻辑中,前两种会导致责任不清、起不到正向引导作用,第三种则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追首恶”演变为追“首富”,将民事责任异化为保险机制,直接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因此,需要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被告各自岗位、职责,参与与虚假陈述行为在整体中的占比、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进行精准追责;同时,应当统筹考虑绝对赔偿数额与赔偿责任比例,避免出现只顾及责任比例而忽略绝对赔偿数额的问题。
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以《破产法修改中的若干重点问题》为题进行主旨发言。他从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现状、立法主要内容、立法难题等角度,提出了破产法修改应当注意的重点问题,具体包括:自然人破产、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预重整、中小企业重整特殊程序、简易破产程序、金融机构破产、跨境破产等,并分别就这些问题作了解读。关于自然人破产,韩长印教授提到:基于企业破产之后涉及到的自然人股东未到期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自然人担保责任的化解无门而无法彻底解决企业破产的衍生问题且无法为自然人个人责任提供免责等而有其必要性;我国目前已有深圳的特区立法和浙江、江苏等地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后者系通过参与分配制度实现准个人破产的功能但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通过立法解决自然人破产的问题包括:赋予全体自然人以破产能力进而为国民提供必要的破产制度红利、对自然人不法处分和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设定特殊的破产撤销规则、就夫妻共同破产问题以及相关的财产分割和家庭债务承担等债务安排做出效力判定、确定豁免财产的范围、确定免责的期限和不得免责的债务类别以及不予免责的法定事由、确立考察期内收入与支出的申报制度、建立遗产破产问题等。至于对自然人破产可能存在的逃避债务的担忧等,均有相关的制度规则加以防范。关于预重整制度,他指出,现行破产法对重整期限6+3的限制以及重整失败转清算唯一出路的局限,是目前预重整制度较为流行的主要原因,不少地方已经针对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等出台了预重整的相关规范文件,预重整方面的立法应当关注现行重整可能存在的的期限不够和重整失败没有退路的问题,并减少公开重整对重整债务人正常营业的冲击,解决预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程序中可以不再另行表决的标准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和实质修改问题,解决预重整冻结效力的实现方式等问题。他还就目前实务中预重整演变为正式重整的必经前置程序和管理人不经法院指定而获取管理人资格的变通方式等隐忧表达了意见。韩长印教授还就小微企业特殊程序等方面可能的修改做了介绍。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以《以董事责任制度重构:精准问责、合理容错、宽容失败——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为视角》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幽默地表示董事责任风险现已无处不在,董事需面对丰满的目标与骨干的现实。随后他总结康美药业案、彭某与中安科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等案例,提出需确立精准问责的原则,要遵循权力(利)、义务、利益、责任与风险相匹配的基本逻辑,健全董监高的差异化公平问责规范体系,也要建立人性化合理减免责任制度。此外他还提出了董事责任的设置上应当遵循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例外、责任自负为主连带责任为辅、董监高对第三人不负责任为原则例外负责为例外、精准甄别董监高个人责任与公司法人责任、有限责任为主无限责任为辅以及宽容诚信失败等原则,全面向我们展示了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为视角对董事责任制度重构设想。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在总结主旨发言时高度评价林一英处长对公司法三审稿的意见,阐述了对公司资本制尤其是等比例减资问题、股东失权制等问题的担忧,就南京中院和北京金融法院相关案例判决认总的来说是肯定性、包容性的判决,提出在商法领域,包括证券法领域,一定要区分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同时,认同相关主旨发言人的看法,如董事责任的重构,过多的法定连带责任会破坏市场交易对营业自由、对创业投资的信心等等。
周林彬(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后又进行了总结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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