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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青年新锐】刘斌、林树荣 2022年商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

  • 发表时间:2023-03-26
  • 作者:商法学研究会
  • 来源:商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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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商法学科中青年人才成长,鼓励创新性研究,推动商法学术研究的发展与繁荣,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多年来持续举办“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评选活动。2022年商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获奖者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刘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林树荣

    《商法学研究会》公众号有幸邀请刘斌老师、林树荣同学接受此次商法青年新锐访谈。刘斌老师、林树荣同学分别与我们分享了他们的获奖感想以及有关商法研究、论文写作等方面的宝贵经验,以下为访谈内容:

    刘斌副教授

    2022年商法学研究会

    “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


    刘斌照片.jpg



    首先恭喜刘老师获得2022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非常荣幸能采访您,也非常感谢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您在2021年也曾获得“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的荣誉,请问再一次获得此荣誉您有什么感想呢?



    非常荣幸能够再次获得该奖项。十分感谢各位评审老师的亲睐,感谢我所在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各位前辈老师的培养和指导,感谢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的精心组织和评选。我想之所以受到大家关注,可能是我这两年的选题来自于公司法修订中的重大争议,问题本身其实比我的探讨更有关注意义。




    刘老师的获奖论文《董事会权利的失焦与矫正》从董事会职能定位的重置出发,结合现行法及《公司法(修订草案)》分析了剩余权力归属的体系效果,并提出了董事会权力矫正及配套机制的完善思路。请问刘老师,您如何看待最新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重新列示的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该配置是否蕴含着向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回归?



    这种配置模式不代表向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回归。《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之所以重新列示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是因为不少公司的董事会对其职权范围并不是十分清楚,法条中的明文规定对董事会履职会有指引价值。无论是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的审议说明中,还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审议说明中,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地位的基本立场是没有变化的。而且,《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删除了股东会的部分法定职权,允许债券发行和股份发行事项向董事会授权,均是对董事会地位和职权的强化。当然,对于董事会权力的规范表达,后续草案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您曾结合《公司法(修订草案)》就公司治理中的监督问题进行过专文写作,就单层制治理模式下审计委员会的职权问题及公司监督权调整的体系效应进行了详细分析。在该治理模式下,作为监督者的董事可能实质性地参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其既是监督者、也是决策者。有说法认为这在逻辑上存在着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您是如何看待这种说法的?



    事实上,监督与决策本身就难以区分,在公司治理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交织在一起。采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双层设置时,由于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主体区分,这种差别尚且明显。对于整合了监督职权之后的集权式董事会,监督与决策功能一体呈现,难以区分。《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一审稿和二审稿,试图通过审计委员会的法定职能来实现适度区分,这是一个可行的方向。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单层制改革的本身是对公司作为商业部门性质的尊重,对决策和决策效率的关注显然处于各类制度安排的价值优位,这样才能形成一部更具进取性、更尊重企业家精神的公司法。



    您在以往的学术研究中对公司资本制度也十分关注,成果颇丰。《公司法(修订草案)》对资本制度作出了重大修订,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请问您如何看待授权资本制的引进?您对授权资本制配套规则的设计有何展望?



    授权资本制的引入是本轮公司法修订中的重要成果,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呼吁的回响,我本人高度赞同。授权资本制在提升公司融资效率、便利资本市场运作、优化公司治理效率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制度引入势在必行。《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完善了授权期限、授权比例、授权机制等方面的规则。授权资本制的引入对整个公司法体系都会带来系统影响,目前草案中有些规则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授权资本制和认缴制、实缴制的关系、授权资本制能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新股发行停止之诉、瑕疵股份发行决议救济等方面。



    商法是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公司法》基本规则的设计亦多来源于实践的提炼和总结。您认为在金融创新、技术革新的实践背景下,《公司法》应当如何在制度设计上进行回应?



    本轮公司法修订的目标有四项,包括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金融创新、技术革新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方式,唯有对其中的各项权利在法律上予以充分保护,才能真正激活企业的创新活力,进而实现前述改革目标。比如,赵旭东教授发表的《第三种投资:对赌协议的立法回应与制度创新》一文,就是对完善私募融资制度供给的重要创见。除了具体制度层面的改革,在公司法整体制度上仍然应坚持放松管制、强化自治的改革路径,为市场创新留出更大空间。



    对域外制度的了解是商法学子应掌握的重要技能。刘老师以往的研究成果中多引用域外的法律和理论,您能向广大商法学子提供一些查找域外资料、运用域外制度进行学术研究的经验吗?



    我国公司法上的诸多制度,在域外公司法上通常有迹可循,甚至已经运行多年,其优势与缺陷均已经展现。因此,妥当利用对于域外经验的观察,能够更全面地进行制度研究,扬长避短,实现我国公司法规则的竞争优势。在研究中,我最大感悟是要静得下心,坐得住,少刷手机,避免碎片化的学习。要大量地系统阅读域外文献,实现对于域外制度的整体认知,避免管中窥豹,盲人摸象。





    林树荣硕士研究生

    2022年商法学研究会

    “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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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树荣同学您好!很荣幸能与您交流学习!首先恭喜您获得2022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请问您作为本次年会一等奖论文获奖者中唯一的硕士研究生,在得知自己获奖之后有何感想?



    得知自己获此荣誉之后,我感到无比荣幸、喜悦但又有着些微不安。很感激商法学研究会的缜密组织与多位匿名评审老师的初步肯定,公平透明的评审程序与严格把控的评选标准使得论文的质量成为唯一的评奖标尺,这也鼓励我们硕博研究生能潜心学术、专心提升法学论文写作能力,并积极参与到商法学研究会举办的活动中来。

    不安的原因在于这份奖项的荣誉地位已然超出我个人的现阶段学识范畴。在论文的撰写与反复修改的过程中,我受益于无数资深教授的指导、批评以及众多亲切学友的倾心研讨,这份感恩之情我必然是没齿难忘。加之我深知自己在论文中所提出的观点是较为尖锐深刻且备受批判的,所以我也会虚心接受商法学界前辈与同仁学友的批判指正。也愿我能化压力为动力,在未来的深造学习中继续深入研析股东协议的组织法效力问题。


     

    您的获奖论文《从契约到组织:股东协议的组织法效力进路》从组织法层面对股东协议在公司治理中所应发挥的辅助作用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予以肯定。但股东协议终究是内部协议,并不对外公示,在“最近的全体股东协议”之内容与公司章程相悖的情形下,优先承认股东协议的效力是否存在侵害外部人权益之可能?



    在论文中我提出的核心观点有三。其一,比照公司决议的效力要件,股东合意、正当程序、合法权限等三要素亦是股东协议是否具有组织法效力的必备要件。其二,封闭性公司中满足特定程式要求的全体股东协议,应被赋予适当的组织法效力。其三,尽管形式上存在全体合意或多数决的个体意思差异,但符合条件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决议三者并无组织法上的效力优劣之分。基于此,符合效力要件的全体股东协议应当作为可选择性的公司治理辅助机制,与决议、章程共同构成自洽的、协同的公司治理机制。

    对股东协议组织法效力的证成,确实需要承认存在您所提出的存在侵害外部人权益之可能。在论文中我亦浅薄地指出,尽管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都具有相同序列的组织法效力,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章程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公开程序,以致上述关于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章程的工具价值之平等序列仅适用于公司内部事务;倘若涉及到与公司进行交易之第三人的信赖保护利益,除非有证据证明外部第三人实际知悉股东协议的约定,否则第三人得以信赖章程、决议的内容。未来的公司立法也可以在承认股东协议组织法效力的基础之上,适当完善协议的商事登记程序,以解决该种对外效力差异的问题。



    您的获奖论文以及最新发表的论文在选题上都很新颖,并且具备较高的理论价值。想请您分享一下如何培养论文写作的问题意识?在确定论文选题时,您会从哪些方面进行考量?




    我新近发表的论文应为与李建伟教授合著的《〈公司法〉修改背景下股东表决权不统一行使规则》一文,载于《财经法学》2022年第6期。培养论文写作的问题意识,一是要保持良好的阅读习惯,扩充基础知识面。我每日都会坚持精读喜欢的著作或者阅读数十篇学术论文,遇到极其喜欢的著作或文献时我还会反复阅读翻看,并将阅读笔记打印下来记忆。二是应时刻关注学界的时事热点与研究动向,广泛涉猎各种学术讲座与课程,以此把握相关学科的发展动向。三是要虚心向老师同学请教,耐心倾听他人的不同观点,空闲时间多思考问题并将灵感随手记录下来。

    在确定论文选题时,应时刻关注论文选题的创新性、基础性与实践性。“创新性”要求该论文所提出的核心观点应区别于已有的学术文献资料,但无论该种区别或大或小,能自圆其说即可。“基础性”要求论文之创新应当建立在已有学术研究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对于硕士生或博士生的写作而言,应当以现有核心期刊文献的研究为基础来开展写作工作,以免犯基础性的学术问题错误。“实践性”对于商法学术研究的意义重大,我是严格奉行“无案例不成文”的写作研究者,选题应当源于案例、高于案例又能应用于案例。



    作为硕士研究生,您的论文文风成熟,兼具深度与广度,引用资料的丰实程度更是值得大家学习。您能分享一下在资料检索、选用以及行文前的准备工作等方面的经验吗?




    对于“论文兼具深度与广度”之类的评价,我实在是愧不敢当。从我现有的写作经验来看,撰写论文的过程可以区分为前期的资料检索与文献综述、中期的行文撰写以及后期的论文修改,对我而言前期的准备工作更是重中之重,有时我会耗尽一两周的时间深入完成文献综述写作,再用几天时间方可写完一篇论文的初稿。

    在前期的准备工作中,当确定了某一具体的选题之后,我会搜集该选题之下的全部中外文资料,中文资料的检索大多依赖于中国知网、北大法宝、超星发现、法大的政法博硕论文库、元照月旦法学知识库、微信公众号、各大高校的图书馆等,外文资料的检索则可以借助Journal Storage、HeinOnline、SSRN、Google Scholar等平台。在阅读的步骤上,我会先粗读大概10至20篇相关的核心论文,初步确定好所撰写论文的框架思路,并将基本框架分为几个板块,就这几个板块进行细致的文献综述研究工作。对我而言,撰写文献综述的过程也是学习的过程,论文的核心观点普遍都是在文献综述的过程中确立的,我所完成的每篇论文背后都有着大约3至5万字的文献综述,以及记录了大量的学习心得与灵感。



    科研之路道阻且艰,请问您是如何确定学术研究的志向,并不断克服学术研究中的困难的?



    我确定学术研究的志向源于本科学习期间参加的商法学工作坊,以及本硕期间导师的严格训练与教导。我在本科期间参加学院举办的商法学研究工作坊,在导师倾心指导下研读了多本商法经典著作并就敌意收购、股份回购、股东协议、资管计划等论题展开深入研讨,彼时即对商法学产生了极其浓厚的兴趣,也收获了商法学论文写作思路的方法点拨。对学术研究的坚持与热爱更离不开本硕导师的训导与支持,我有幸遇到学识渊博、待人和善、不吝指教且耐心教诲的导师,本科期间按导师要求勤奋阅读并熟悉商法领域的经典著作,硕士期间频繁参与读书会、课题交流会、各类讲座与研讨会等更是极度扩大我的知识覆盖面。本次获奖的论文也经过导师的辛勤撰写修改与师门学友的反复指正交流,修改的内容小到词语表述与注释页码、大到段落逻辑与结构体例,前后修改近十稿、历时一年方才定稿。可见正是他们对我的全力支持与无私协助,使我得以将事业和爱好融为一体、把做人和学问合而为一,在商法与法律方法论领域砥砺深耕、履践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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