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下午好!
  • 研究会要闻

    【商法青年新锐】|林少伟、赵忠奎 2020商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

  • 发表时间:2021-11-06
  • 作者:
  • 来源:
  • 标签:

      为促进商法学科中青年人才成长,鼓励创新性研究,推动商法学术研究的发展与繁荣,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多年来持续举办“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评选活动。在2020年的评选活动中,一等奖获奖者分别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林少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赵忠奎。

      《商法学研究会》公众号有幸邀请林少伟教授、赵忠奎讲师接受此次商法青年新锐访谈。林少伟教授、赵忠奎讲师分别与我们分享了他们的获奖感想以及有关商法研究、论文写作等方面的宝贵经验,以下为访谈内容:




    林少伟教授

    2020年商法学研究会

    “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


    1636172862373601.jpg


      问:林教授曾获得2020年商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非常荣幸能采访您。请问林教授,获得该荣誉对您之后的研究工作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中青年商法学者人才辈出,商法学界更是十步香草、人才济济,能获此殊荣既是对我过去短短数年商法研究的一种鼓励和肯定,更是对我以后继续研究的一种鞭策。我进入商法领域时间并不长,本科期间偏好抽象化知识,沉迷于各种法理门派以及其他社科领域。研究生选择民法方向,也是彼时认为民法基础理论博大精深,而商法则因技术性太强而显得“无趣可言”。回到商法领域是在英国读博时,要选择具体题目作为博士论文。当时考虑到民法研究者大多集中在德国,而身在现代公司法发源地的大不列颠,我自然而然选择了公司法。入圈至今,深感公司法乃至商法不仅具有丰厚的理论资源,也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这意味着商法不仅具有无限想象力的顶天空间,也具有直接服务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立地根基,这不仅推翻了我年少时对商法“无知”的观感,也让我直接路转粉。在以后的研究工作中,希望能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和商法教研室的继续栽培下,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的继续鼓励下,进一步打好理论功底,拓展研究领域,发表具有代表性的商法成果,不辜负众多前辈、师友的期望。


      问:林教授论文著作颇丰,近年来您从多个角度关注了公司董事制度。您的最新研究成果提出了“董事横向义务”,请问您在研究中是如何发现这一问题的?在未来的《公司法》修订中,您对于董事义务及责任的构造有怎样的展望?


      我开始关注董事制度是在2013年的时候,当时因文献检索拜读了赵万一老师和汪青松老师在《现代法学》合作发表的《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结构性变革——以股东“同质化”假定到“异质化”现实的演进为视角》,当时我不仅为文章的遣词造句所折服,也为论述脉络的层层递进和新颖观点而深受启发。在该文的启示之下,我进一步认为由股东选任产生的董事也应具有异质化的特点,而现行董事义务规范呈现出的统一化特征,显然无法回应董事异质化倾向。因此,我撰写了《论董事异质化》一文,后该文经赵万一老师精心修改,定名为《董事异质化对传统董事义务规则的冲击及其法律应对——以代表董事为研究视角》,并有幸发表在《中外法学》上。此后,我在教学科研中,一直关注国内外关于董事义务的研究。2019年在宁波大学召开以董事义务为主题的中外商法论坛,当时我因在中央党校培训而无法参会,但也多次认真阅读会议论文集,试图获取写作灵感。此后提出的董事横向义务,事实上也是延着此前董事异质化一文的观点,即认为现行董事义务规范不仅具有统一性,也具有纵向性,即董事仅向公司而不对其他主体负有义务。统一性的义务特征无法回应董事异质化倾向,纵向性的义务特征则无法解决董事内部责任划分问题,因此需要构建董事横向义务。经过数年的文献检索、消化和写作,同时也在商法学界各位前辈大力支持下,本人很荣幸以《董事义务之检视》为题获得中国法学会2020年后期资助,这也算是为自己对董事义务的研究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关于未来《公司法》修订中,董事义务及责任应如何构造问题,因涉及面较广,商法同仁也已提出不少真知灼见,我简单提几点:一是在义务规则层面应细化相关规定,特别是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二是应区分董事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三是在责任追究方面应从身份责任转向行为责任,并借此考虑引入影子董事或事实董事概念;四是为平衡义务一端,可考虑植入商业判断规则。


      问:林教授近年来的研究还十分关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领域的法律问题。在技术革新的时代背景下,您认为商法应如何应对这些新型的法律难题?


      我关注人工智能是2017年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的时候,当时参加法学院一个关于人工智能与法学的小型研讨会,并阅读了一些文献。国外访学的最大好处在于杂事少、闲时多,可以集中整块时间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当时便开始关注并深入阅读人工智能、区块链与法学的相关文献。此后,在《东方法学》施伟东主编、吴以扬副主编和孙建伟主任的大力支持下,有幸得以在该刊发表两篇相关译文,其中一篇字数近9万字,并被《新华文摘》转载,另一篇也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此后在上海人民出版社的支持下,本人出版了《链之以法——区块链值得信任吗?》和《驯服算法——数字歧视与算法规则》(与唐林垚合译)两本译著。之所以关注这些新型问题,一方面固然是有功利化的想法,因为过去几年这类新型交叉学科的论文相对比较容易发表,另一方面也是出于我本人喜欢新奇事物、跟踪最新八卦的特性。在此当中,有些学者提出“泛人工智能化”研究正在产生大量学术泡沫的观点,我觉得,对新型交叉领域的研究应当保持宽容和开放的态度。不可否认,有些研究确有制造人工智能假问题的嫌疑和盲目跟风的态势,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商法学者在这一领域的努力和进取。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型领域的发展,毋庸置疑会对包括商法在内的法律提出一系列的挑战,但只要我们在坚守道德底线和法律基本认知的前提下,积极跟进并虚心学习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这些技术的发展就不会对法律构成致命性挑战,而法律也不会实质性妨碍技术的革新。


      问:林教授曾发表过多篇译文、翻译多部著作。请问您是如何跟踪域外最新理论并进行比较研究的?


      我第一次接触学术著作翻译是201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冯玉军老师来英国爱丁堡时,提及其准备翻译亚当•斯密的《法理学讲义》,问我是否有兴趣加入,当时不知天高地厚的我一口答应了,此后才知译事之艰辛。我深刻记得2011年3月-5月整整三个月期间,我蜗在极小的宿舍里,每天早上8点半起床,一直翻译到晚上10点,中间除了下楼买菜做饭,几无其他活动。书中出现的各种捉摸不定的概念名词、缺头断尾的不完整句子、时常出现的拉丁词语,再加上爱丁堡阴郁绵绵的天气,让我感到压抑不止,一度想放弃了事,幸亏最终坚持下来,并自感从此再也不会有难倒自己的翻译了。由于此前在国外读书,对英文文献比较敏感,也养成了每周固定时间浏览国外文献的习惯。回国以后,这个习惯一直保留至今,有些英文著作还没出版之前,就已在网上看到相关介绍,并与出版社联系,提前锁定版权。至于有人提出现在智能翻译比较发达,人工翻译著作已没太大意义,也有人认为现在法学研究应回归中国问题,重塑中国学术话语权,没必要翻译国外文献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智能翻译在法学领域(或其他具有专业性的领域)仍无法替代人工翻译,也恰恰是现在很多人依赖于智能翻译,导致不少论文的摘要翻译呈现出浓厚的“机器”色彩,有些甚至错误百出、惨不忍读。其次,中国问题并不排斥域外经验,中国本土意识的崛起也不能拒绝域外学术的交流,中国学术话语权的塑造更需要冲出国内、走出国外。因此,学术翻译仍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当然,这也注定任重而道远。在此,我想借此机会感谢商法前辈罗培新老师,是他的一系列商法译著让我得以在翻译道路上获益匪浅并坚持至今。感谢我的导师赵万一老师,在他的直接领导和关心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出版民商法经典译丛,出版了不少精品和名作,我很庆幸,回国后的第一本个人独译得以忝列其中。更要感谢包括沈朝晖、李诗鸿在内的各位商法同仁坚守翻译领域,让我在学术翻译道路上不会感到孤独寂寞冷。


      问:许多对商法问题感兴趣的同学们都有域外资料检索的需要,林教授在这方面有着出色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您能为他们提供一些资料查找的渠道与方法吗?


      查找英文文献,除了传统的法学英文数据库之外(比如Heinonline),一般有以下几个途径:第一,SSRN。这个网址可以搜寻到大量的法学英文文献,比收费的数据库要好用的多。通过加入里面的Legal Scholarship Network,每天就可以收到英美各个高校法学院最新的working paper。通过分组检索(比如Corporate Governance & Law eJournal),就可以检索到按时间排序的最新文章或者按下载量排序的最popular的文献,如能多用并熟悉掌握该网站的搜索技巧,你一定会发现这是个极大宝藏;第二,Google Scholar,类似于百度文库,但远胜于百度文库,很多文献可直接在Google Scholar搜索并下载,而无需去专门的数据库;第三,相关领域的专门博客,比如我经常关注的Harvard Law School Forum on Corporate Governance(主要偏重美国)、Oxford Business Law Blog(主要偏重英国)和Securities Law Prof Blog(偏重美国证券法);第四,相关领域学者的个人博客或官网,比如Stephen Bainbridge就有自己的博客,可从该博客中获悉很多最新文献。




    赵忠奎讲师

    2020年商法学研究会

    “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


    1636172980644013.jpg


      问:赵老师曾获得2020年商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非常荣幸能采访您。请问赵老师,获得该荣誉对您之后的研究工作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首先非常感谢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及研究会公众号以这种形式给予的推介与鼓励。同时,也对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的精心组织及匿名评审专家的认真评选一并表示感谢。在人才云集的中国商法学界获此荣誉,与其说是学术褒奖,不如说是学术鞭策。学界前辈对该选题的认可,更加坚定了我在《民法典》时代下对商事习惯进行系统性思考的决心,未来我将持续对具有“神秘色彩”的商事习惯展开进一步研究,也期待有更多机会向学界前辈与同仁请教。


      问:您的获奖论文《“可以适用习惯”的司法应对:以逾期加价条款为样本》关注到了商事习惯的认定与适用问题,并进一步引导读者进入“民商关系”这一更大的视阈中。请问赵老师,以商事习惯适用规则为出发点,您怎样看待我国“民商关系”的现实状况与未来走向?


      我国《民法典》第十条从一般法层面承认了习惯的正式法源地位,确立了民法典时代“法律-习惯”的双阶法源格局,彰显了我国民法典的开放性品质。在立法技术秉持民商合一的路径导引下,司法实践容易将商事习惯与民事习惯适用约束机制同质化。而蕴含于商事交易之中的商事习惯所具有的技术性、风险性、营利性等特征,加之民商分离理念的事实确立和法典编纂体例坚守固化合一所引致的张力与冲突、《民法典》颁布实施后部分制度因商法元素考虑不足而致使“隐藏的漏洞”客观存在,无论是从司法层面还是从立法层面,均提示我们需要关注商事习惯的特殊性问题。从司法层面而言,一方面,需要科学认识法源意义上之“习惯”。无论是从《民法典》第十条的内在逻辑,还是从法典的开放性与相对稳定性等角度出发,应当将法源意义上的“习惯”解释为“事实上的习惯”;另一方面,基于商事习惯的特殊性,确有必要对商事习惯的适用进行序位优化。从立法层面而言,商事习惯的特殊性亦为商法学界讨论已久的《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提供了一个切入点。


      问:您的最新研究成果关注了我国公司组织形态的相关问题,提出应综合运用“准用”、“但书”等立法技术,以最低的成本对我国公司组织形态进行“整合”与“扩容”。在此基础上,请问赵老师,您认为我国未来的《公司法》修改应当如何对待“公司组织形态法定主义”?


      公司组织形态法定主义有利于当事人低成本地获得与之交易的公司的基本信息,保障交易安全,实现企业财产与投资者财产以及投资者自身财产间的“区隔”,也正因如此,公司组织形态法定主义已经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所采纳。然而,如果我们把法律仅仅视为一种永恒的工具,那么它就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所以我们还需要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创新、僵化与变化无常这些彼此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谐。倘若在立法或理论研究时一味强调公司组织形态法定主义强制性的一面,极可能导致公司组织形态的僵化,无法适应商业实践中的创新需求。我国在公司组织形态变革上十分谨慎,与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呈现的“便宜主义”(即各个国家或地区在遵循公司组织形态法定主义的同时,根据自身需求与处境来决定是否新设或承认新型公司组织形态)倾向的公司组织形态变革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公司组织形态“二分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新经济形式的出现,僵化的公司组织形态已经限制了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立法未能充分彰显股份有限公司间的实质差异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间的内在关联便是典型表现之一)。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在考虑制度变革成本的情况下,赋予不同投资者在不同时期选择不同公司组织形态的权利。


      问:您在研究中对于“农地抵押”的相关问题着墨甚多。《民法典》的出台正式认可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您如何评价《民法典》的此项规定?以商法视角观之,您认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有哪些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进一步落实,有利于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允许对土地经营权合同进行登记,使其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有利于防止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或同时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不同的人,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


      虽然土地经营权入股已体现在《民法典》之中,但从公司法视角而言,仍然面临一些操作层面的制度困境。例如,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土地经营权入股应当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政策。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出发,农民股东的保底收益是实现土地经营权社保功能的必然选择,但保底收益背离了入股行为的投资属性。从《公司法》层面而言,股东的出资行为并不一定能取得收益,甚至还要承担公司经营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如何衡量土地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公司法》层面固有的股东出资风险,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问:请您为想要深入学习和理解商法的同学们提出一些学习建议。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无论是商法还是其他部门法,扎实的功底是开展进一步研究的根基。就商法而言,其经常在与民法的对比中得以存在,其与民法的关系就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因此,扎实的民法基础是学好商法所不可或缺的。


      “思维比知识更重要”。知识记忆的盲区可以通过辛勤的付出得以扫除,但思维的僵化很有可能成为学术研究与创新的拦路虎。商法学是一门思辨性与实践性极强的学科,通过分析经典案例、梳理文献、参加各类讨论会等方式,均可以起到活跃思维的作用。当然,如果能争取每年参加几场商法学界的全国性会议或者主题集中的相关论坛,也将有益于开启思维的闸门。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京ICP备10012170号-14
    E-mail: service@commerciallaw.com.cn
    Copyright©2001-201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