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金融法治|协同机制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银行法学研究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刑法学研究会、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广东省法学会、四川省法学会:
自2016年1月14日建立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以来,《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经充分征求和吸纳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已于2月14日在中国法学创新网发布。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国法学会高度重视并希望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尽快启动。经研究,首期“金融法治沙龙”拟于4月下旬在北京举行。鉴于此,请各协同机制成员单位于4月11日之前向我部提出近期沙龙的主题以及7月份之前申请举办“金融法治沙龙”的活动计划。
请研究会成员单位通知全体理事尤其常务理事以上的成员以及相关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地方法学会成员单位通知相关研究会和本辖区法学院校,做好组织发动工作,积极申办“金融法治沙龙”。尚未推荐专家名单及简介的,请于2016年4月15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我们。在实施本办法的过程中,如发现《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实施办法(试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请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联 系 人:张涛,联系电话:66182129;15611956623
电子邮箱:xueshuchu@163.com
附:《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
2016年4月6日
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一、为了充分发挥法学会系统优势,促进相关研究会、地方法学会之间的协作,加强中国法学会及研究会的智库建设,积极为中央有关部门在金融领域的决策和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特建立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以下简称协同机制)。
二、协同机制成员单位为中国法学会所属的商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银行法学研究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刑法学研究会、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广东省法学会、四川省法学会(以下简称地方法学会)。
根据必要,可吸收其他相关研究会、地方法学会加入协同机制。
协同机制办公室设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
三、协同机制创办“金融法治沙龙”(以下简称沙龙),作为开展专题研讨和学术交流的常规性平台。
四、沙龙围绕但不局限于以下主题开展研讨交流:
1.中央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的立法,包括正在征求意见或者起草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2.全国或者区域发生的重大金融事件或案例;
3.世界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国家)发生的可能对我国造成影响的重大金融事件、政策调整或前沿问题;
4.我国金融领域宏观政策的调整和制度的改革;
5.我国金融领域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对策;
6.我国自贸区、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及其他地方金融改革的制度创新与相关立法;
7.草拟或提出的金融法律法规专家建议稿;
8.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重大改革的法律建议及理由;
9.境外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法律改革的经验及启示。
五、研究会应积极申办沙龙。不同成员单位提出申办同一主题沙龙的,以先申请者优先为原则确定举办单位,必要时也可以协商确定。
协同机制提倡研究会协同其他研究会或地方法学会共同申办沙龙。
中国法学会认为有举办沙龙必要的,可根据各研究会的研究领域和工作状态直接确定承办的研究会。
六、研究会应当将本机制事项及有关规则告知全体理事尤其常务理事,鼓励常务理事和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积极通过研究会申报。研究会认为有可以举办的,及时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提出。中国法学会同意举办的,由该研究会主办,具体可由提出该申请的常务理事或副会长筹办。
七、机制及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与中央或地方有关实务部门、相关非法学科研机构建立联系,争取研究任务,邀请负责人参加沙龙。
八、地方法学会可及时就本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和治理中需要研讨的重大问题或值得总结的经验,提交沙龙研究讨论,并可同时提出举办沙龙的具体建议。
决定举办沙龙的,可由相关研究会与提出沙龙建议的地方法学会共同主办。
九、凡申办沙龙,应向中国法学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主题及其重要性,该主题涉及的具体问题,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准备情况,拟邀请的专家名单,研究报告执笔人,经费预算,需要中国法学会帮助邀请的机构及专家等。
十、每期沙龙的专家人数为15名左右,其构成应当注意:
1.参加者应当在研讨主题领域有深入研究,或对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相当熟悉,或对国际上的运行情况相当熟悉,或具拥有较强的理论背景;
2.尽量吸收相关的金融学专家参与;
3.应当有从事相关领域实务工作的专家参与,包括金融机构的专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司法工作人员、律师、仲裁员等;
4.应当有适量京外专家参与;
5.应当注意吸纳40岁以下的青年专家参加。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可根据研讨主题提出适量的专家建议名单,供主办单位参考。
对个别不能参加会议的专家,可以书面征求意见。
十一、协同机制建立专家库。成员单位从本研究领域或本区域内提出20名专家名单。名单应兼顾金融法学与金融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经成员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遴选入库。
专家库作为沙龙的人才支撑平台。但沙龙申请人或受邀参加沙龙的专家不限于专家库。
十二、协同机制高度重视研究成果的转化,主办单位除应事先确定具有较强理论水平、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的专家担任执笔人,还应安排会议录音和文字速录,在7日之内提交文字实录、沙龙综述、要报建议稿(5000字以内)。议题非常重要且5000字不足以比较全面反映会议观点的,可形成专门咨询报告(不超过10000字)。中国法学会经审核后,报送中央有关部门。未经中国法学会同意,成员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沙龙成果。
主办单位应从中国法学会协同机制支持经费中向执笔人支付不少于3500元的报酬。
沙龙成果显著且有继续研究必要的,中国法学会可作为委托课题立项。
十三、协同机制重视宣传报道。主办单位应在沙龙举办后3日内提供新闻稿和相应的图片(应有会场全景和每位与会专家的个人照),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统一审核后予以发布。如需要尽快在法制日报等媒体发布会议新闻的,应在沙龙当天提供新闻稿(一般控制在500字以内)。新闻稿一般不涉及观点。沙龙文字实录和沙龙综述如有必要公开的,经中国法学会同意,可交由媒体单位发表观点摘要或者专家观点。
协同机制办公室以主办单位提供的新闻稿为基础,逐期编辑沙龙简报。
十四、中国法学会对申办积极或贡献较多、成果显著的研究会或地方法学会,视情况给予奖励,并在委托课题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态度不积极的成员单位实行退出机制。
十五、中国法学会对每期沙龙给予30000元的经费支持。主办单位应按照中国法学会经费使用和财务报销制度的要求执行。与会专家的报酬为800元/人/次。
十六、沙龙全称为“中国法学会第X期金融法治沙龙”。举办单位署名包括:筹划单位为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主办单位为具体组织的研究会、地方法学会;协同单位为其他研究会、地方法学会。此外,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协办单位。
十七、协同机制总召集人为中国法学会分管领导和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总召集人不定期召开协同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主持制定实施计划,代表协同机制与中央或地方有关实务部门沟通联系,处理协调举办过程中的争议,决定协同机制成员单位的增补或退出等事项。
十八、本办法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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