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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天津成功举行

  • 发表时间: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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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19日上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天津社会山国际会议中心开幕召开。本次研讨会以“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中的商事法律现代化”为主题,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天津师范大学承办、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鸣起线上参会并讲话,天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会长赵飞,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任端平,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天津市司法局局长王红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颖,天津市教委副主任郝奎刚,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于浩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陈甦,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朱慈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教授范健、北京大学教授刘凯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万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中山大学教授周林彬、四川社会科学院教授周友苏,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天津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张玲,党委副书记、校长钟英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郝磊出席会议。开幕式由朱慈蕴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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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郝磊代表法学院向莅临会议的各位领导、专家致以热烈欢迎与诚挚问候。他表示,天师大法学专业设立40余年来,秉承“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服务社会经济建设和法治发展”的宗旨,积极探索构建多元化的育人体系,注重凝练研究特色方向,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获批国家级特色专业和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合同法》等更是获批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为社会各界输送了众多高层次法律人才。他期待与会领导、专家一如既往地支持法学院建设,为法学院的学科发展提出真知灼见,并预祝本次年会研讨交流取得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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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方代表天津师范大学校长钟英华在开幕式致辞。钟英华校长代表天津师范大学对与会的领导嘉宾、专家学者表示诚挚欢迎与衷心感谢,并提出本届年会主题紧密契合我国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之目标,对于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中的商事法律现代化建设,以制度调动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制度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以制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意义重大深远。他向与会专家学者介绍了天津师范大学63年来在建设特色鲜明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师范大学建设征程中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及法学学科办学历史、学科底蕴和育人成效。他表示,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天津师范大学将持续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将法学研究融入社会经济建设和法治发展之中,为国家、社会和地方培养更多、更优秀的法律学子和栋梁之材,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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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会长赵飞对年会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本届年会聚焦党的十九大以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商事法律,具有很强战略前瞻性、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为纵深推进法治天津建设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必将对推进我国商事法治建设、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重大而积极影响。他介绍了天津市委、市政府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工作举措,以及全市广大专家学者和法律事务工作者积极投身法律研究、法律事件和法治人才培养,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天津高质量发展所提供的重要支持。他表示,天津政法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聚焦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强抓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构建新发展格局两大历史型机遇,努力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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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对于商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度盛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于商法学研究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意见》各项工作要求,在新冠疫情持续常态化大背景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针对商事立法、商事审判、商法教学中重点和难点问题,积极组织课题研究、参与国家立法、开展法治实战、加强学术交流,扎实推进商事法律体系建设所取得的工作实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商法研究会今后工作提出三点希望:一是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谱写商事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二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法治保障;三是助力公司法修订完善,努力实现商事法律制度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站在建党百年新的历史起点和第二个百年目标的历史坐标上,他鼓励商法学研究会和商法学者要积极承担起推进商事法治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责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开拓创新、奋发勇为,以更高的站位,更大的担当,更有利的举措,契合“十四五”规划发展要求,满腔热忱投身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进一步繁荣商业法治理论研究、促进商事法治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党和国家法治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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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教授作工作报告。他对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2021年年会的准备工作进行简要介绍,对于承办、协办单位的精心组织和辛勤付出表示感谢。报告对于过去一年中商法学研究会在《公司法》修改和组织巡回宣讲论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立法参与和宣传研讨等推进国家商事立法、商事审判、繁荣商法科学研究等方面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对商法学理论研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进行了重点汇报,对于商法学研究会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商法学研究会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商法学研究、《公司法》的修订和商事法治现代化、全面加强商法学各领域重点问题的研究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意见安排。他预祝本次年会研讨交流取得丰富深入的学术成果,成为中国商法学发展新的里程碑,并期待商法学者能够不断开拓创新,服务国家大局,服务法治实践,不断开创新时代商法学工作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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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万一宣布了2020年度“中国商法十大事件”与“中国商法年度人物”评选结果。赵飞书记为“中国商法年度人物”、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文颁发证书和奖杯,王建文教授发表获奖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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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全体领导嘉宾、专家学者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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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陈甦和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林彬联袂主持。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社会科学院教授周友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任端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刘俊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王毓莹,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理事林少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理事李志刚,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青松先后作主旨发言。陈甦教授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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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友苏教授作题为“国有公司规范的体例调试与制度安排——以《公司法》新一轮修改为契机”的发言。他指出了现行公司法对国有公司规制的缺陷,分析了国有公司范围界定、国有相对控股公司界定的立法难点,提出了国有公司治理的四点思路: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功能强大董事会;形塑公司治理的协调制衡机制;强化对公司管理者的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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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凯湘教授以“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制订中的商法元素”为题进行发言。他聚焦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中商法元素,指出了商法的一些理念元素在司法解读当中有所体现,包括交易习惯明确和认定的标准、复合优越条件须知与公告、预约规则、格式条款的认定、报批义务违反责任承担问题等。最后,就违约金的调节规则,他强调,商事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原则上不做调节,在民事合同中更多适用违约金的调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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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健教授作题为“商事立法语言之传承性与现代化——从‘市场主体’法定概念出现谈起”的发言。以语言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市场主体”概念的变化与发展。他认为规范商事立法语言是市场经济立法中的一个现实难题,走向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立法的用词必须全盘考量,对营利性市场主体的制约和保护必须依靠行政权力与配套法律双管齐下,在法律框架下,给营利性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创造一个适当生存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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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端平副司长以“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积极推进”为题进行发言。他详细介绍了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相关情况及其取得的进展,并对商法领域中市场监管的发展提出期待:第一,关注客观实践中的商法现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第二,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第三,研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及监管行为;第四,研究商法基本原理和目前食品、药品等安全领域立法相关法律条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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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俊海教授作题为“基于理性自治的公司法规范重塑”的发言。从规则盲区、契约自由等多个方面谈到公司理性自治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其原因并厘清公司理性自治权内涵和正当性,进而从公司章程自治权扩张、《公司法》规范设计、《公司法》应重点突破的公司自治禁区等方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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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毓莹教授以“论法定代表权与法定唯一代表制”为主题进行发言。她对法定代表权的法律结构进行拆解,总结了我国法定唯一代表制的弊端与局限性,并分别从立法体例、立法形式以及法律控制途径三方面提出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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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少伟教授以“重塑公司目的”为题进行了发言。他以公司目的功能缺位与定位不清问题为切入点,介绍了公司目的的演变过程和学说之争,并提出应当从目的性股东的赋权、隔离区的设置、董事义务的扩张三方面实现公司目的的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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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刚教授作题为“认真对待组织法——公司法修订的法理基础”的发言。将传统民法的思维惯性与公司法特性进行对比,从财产、行为、责任、诉讼主体四个方面概括公司法的组织法特性,并从思维方法、价值追求、规范性质和制度设计上提出对公司法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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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青松律师作题为“营商环境法治化中的律师角色与作用——以天津为例”的发言。他指出,在建设营商环境法治化过程中,律师应当积极建言献策,做政策制定者的法治参谋;加强政策推进,做政策实施者的法治保障;学会望闻问切,做政策遵守者的“法治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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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元分组讨论与学术论辩环节,共设立四个分会场,第四分会场为商法青年论坛。三百名专家学者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与营商环境法治、商事登记制度建设”“《公司法》的重大修订与关键制度设计”“《公司法》《破产法》与资本市场法治的联动修订与协同发展”“营商环境法治化中商法现代化的新思维”等单元专题,以分会场讨论的形式进行主题发言与交流。

      本次年会聚焦营商环境法治化视野下商法现代化,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商事法律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分会场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营商环境法治、商事登记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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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会长叶林,《中国法学》副主编、编审、理事王莉萍主持了本单元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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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王建文以《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为题进行发言。王建文教授认为,世行的标准与我国的营商环境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相同,前者主要应对国际贸易,而我国主要面对的是民营经济的促进问题。因此,标准和措施应该有所不同。世行现在停止发布营商环境报告,对我国而言或许不是坏事。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应该是我们国家未来营商环境建设的发展方向,面对中国问题要有中国方案。

      山西省临汾市市场监管局局长、理事张东红以《打造区域性高质量营商环境》为题进行了发言。他重点强调了区域营商环境建设,提出了一个目的、一个目标、一个标准、四个路径和六项措施的思考,用来打造区域性的高质量的营商环境。张局长认为,首先企业家和企业本身就是营商环境的一部分,营商环境的目的就在于培养高质量的企业与企业家;其次,营商环境的目标不宜太高,应与就近区域比较竞争,逐渐提高。再次,衡量营商环境好坏的标准是市场化程度,法治化是提高市场化建设的基础和保证;复次,应从区域化的平台建设、区域性法治建设、区域性党风廉政建设、区域性智能化建设四个方面推动区域营商环境建设;最后,党建保证、政府法治建设主导、区域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行业治理、相关部门间的横向协同纵向联动、信访等支撑工作的到位是改善区域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海军以《论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规则选择》为题进行了发言。肖海军教授认为,商事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三点:1.确认效力;2.公信效力;3.对抗效力。确认效力确定了三大内容,一是确定经营主体,二是确定经营资格,三是确定法律资格。公信效力重在推定真实,关于对抗效力《民法典》第65条有明确规定,特殊情况下登记人甚至可以对抗真实权利人。应该用这三个效力来界定我国商事登记的真实可信度,如此,我国的营商环境才能变为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曙光以《普通注销与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条例>统领下的制度分型与融合》为题进行了发言。郑曙光教授重点关注商事主体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肯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新增加的简易注销制度,认为应该对简易注销制度进行分型化的建构,同时要基于市场的逻辑,对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提供一些通用型的规则。,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一以《商事主体备案的功能分析与制度完善》为题进行了发言。她从商事主体、备案功能分化的角度,认为登记应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确认的功能,它的核心是识别性的,而备案则具有信息披露功能,因此它的核心是服务性的。在服务过程中,如果服务于市场,就应该进行公示,并配置司法的效果,如果仅服务于协同监管的需要,这个时候就不需要向市场去公示,但是要对其施以行政法上的责任后果。

      广东金融学院讲师高菲以《关联交易董事责任制的完善——以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为视角》进行了发言。她以世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中董事的义务责任为基准,检讨了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义务和责任的配置情况,认为应该细化勤勉义务的标准,坚持现行的规则原则,并以损害赔偿为限确定赔偿责任,同时要尊重合同效力,遵循个案判断的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林斯韦以《民法典背景下商事习惯法源理论之重构》为题进行了发言。他针对司法实务当中涌现的商事习惯证明标准等难题,揭示出商事习惯理论的混乱,认为商事习惯应从“事实+规范”的范式里面转换出来,形成彻底规范性的习惯法,以此来补强既有的民事规范。

      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理事宫步坦以《我国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协同发展的展望与思考——以<新加坡调节公约>为视角》为题进行了发言。他结合新加坡调解公约,对商事争议解决的路径进行了新的思考和探索。他认为,应该将商事调解作为一种独立的调解机制,与商事仲裁以及其他调解机制进行区分并且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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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阶段讨论结束后,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经短暂休息,会议进入会长专场辩论阶段,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的主持下,清华大学教授朱慈蕴,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陈甦,北京大学教授刘凯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南京大学教授范健,四川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友苏,中山大学教授周林彬,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万一等诸位副会长,就“公司法重大修订的指导思想:要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什么问题?”这一具有指导意义的宏观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并与本场全体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



    第二分会场

    “公司法的重大修订与关键制度设计(上):宏旨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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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刘俊海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梁上上主持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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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常务理事曹兴权的发言主题是“董事公平对待股东的义务”。他提出,把董事公平对待股东的义务引入到《公司法》立法中需要考虑两个方面: 一是引入该义务的必要性;二是如果必要的话如何进行构建。对此,他提出三点思考:一、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义务的主体设计为董事;二、该义务是针对公司产生的;三、公平对待所有的中小股东的行为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理事郑佳宁以“利益相关者制度的条款设计”为题进行了发言。她指出,重新设计《公司法》利益相关者的制度,要解决三个核心的理论问题:一是制度目标价值的问题;二是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三是关于利益相关者制度的体系定位。对上述三个问题,她进一步提出自己的建议:一是把责任落实到管理层责任上,二是把范围限定在狭义的利益相关者上,三是考虑利益相关者对于公司的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邢海宝,以“公司债权人保护——以不当交易规制为中心”为题进行了发言。就债权人的保护,邢教授指出,应该依托民法典和企业破产法建立统一的可复制的交易规则,同时关注基本规则的演变以及能力测试的作用,适当平衡或者淡化董事在相关交易中的责任。

      APIEA LIC总法律顾问、理事苗壮的发言主题是“所有权与治理结构——公司法重大修订中的关键制度设计问题”。他指出,《公司法》面临两大问题:第一,立法规定有些不易司法操作,需要出台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适用依据不明的问题;第二,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西北大学教授、理事王延川发言的主题是“公司法结构性改革探析”。他认为,《公司法》应该做结构性的改革,改革要以利益相关者作为《公司法》价值和分析的一个切入点,从价值结构和治理结构、规范结构和类型等七个层面来进行结构性的改革,并对各层面具体内容进行了阐释。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李长兵,以“论团体法思维在《公司法》修改中的引入和运用”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提出了三种团体法思维,即自主性、区分性、体系化的思维,强调要以团体法思维重构《公司法》的体系结构和逻辑框架,助推《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制度的现代化。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理事夏小雄发言的主题是“公司法的‘深层结构’:从东印度公司到中国公司法”。他指出,当下《公司法》修改的讨论中,比较多地讨论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配置问题,而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分析,深层次的修改背后是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的竞争。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官欣荣以“公司社会责任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为题进行了发言。他通过实证的方法,探讨了利益相关者的检视标准问题,认为《公司法》中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有特殊规范的,仍有存在之必要,利益相关者的条文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下,如公司的变更、涉及到的决策等等,存在着一般条款与其他规则的协调,需要进行系统性检视。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游的发言主题是“中国公司治理结构选择设置之规则构建”。他提出,未来《公司法》的改革中,尤其是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板块中应该给予当事人尽可能多的规则和选择不同的治理模式。考虑到公司公开性强弱原因,不同的公司类型可以做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在不同公司治理,还可以再进行细化的选择。

      主旨发言后,刘俊海教授对本场发言进行逐一点评,他认为公司法》的公司治理效果取决于好人、好的制度,也取决于好的文化,但是在人与文化之间,制度的设计是承上启下的。本场发言内容涉及立法者、监管者、裁判者、公司管理者、股东,以及相关制度,同时也涉及哲学理念以及文化层面的事,对于《公司法》周延的设计以及能够落地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法的重大修订与关键制度设计(下):具体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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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常务理事王涌和江苏高院审判惯例与信息技术处处长、常务理事刘振主持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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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强胜作了题为“中国公司高管信义义务权利基础再造”的汇报。他指出,《公司法》中很多规定的都是公司的信义义务的问题,建议将公司所有权与公司法定的财产控制权进行分离,赋权董事长单独行使公司的权利,并在股东会上选举的议程增加其他的候选人,挑战大股东提供的候选人名单,推动我国《公司法》真正地走向合法的历程。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理事胡晓静作了题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目的实现的判定”的汇报。她以案例入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目的,提出应以这种受让人的变更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提交登记或者提交登记机关为时点,视为其开始取得股东资格。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薛智胜作了题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路径评析与选择”的汇报。他认为,《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规定得过于简单,存在可操作性范围比较窄的问题。通过分析公司实际控制的法律路径,他提出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制有三个路径:一是识别明确的范围;二是明确信义的义务;三是相关董事的信息披露和具体的路径。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崔文玉作了题为“外部监事制度的中国方案”的汇报。,他以是否要废除监事会制度为切入点,介绍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地位和职能重复问题,以及转型中的监事(会)制度的功能强化,包括参与了董事会的每个董事的薪酬的决定工作、明确监事会的人事权、经营指示权、审计权对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人员的解聘和薪酬的决定权是在董事会内部。他认为,表决权限制不是社会监事的模式,而是内部监事的一种选择独立于控股股东的这样一个独立性的模式,外部监事是体系的一种上升和强化,达到互相的衔接性和沟通性的一个强化。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理事仲崇玉以“交易安全视角下的法人分类模式选择”为题进行汇报。首先,他认为立法技术视角和公法治理视角遗漏了法人分类的民法功能,法人分类的最基本功能在于保障交易安全。其次,社团/财团模式的交易安全功能有明确的机关和事务的决定权。最后,他总结认为,《民法典》采取的营利、非营利的二元模式是正确的,公示效益和交易安全的效能相联系,并指出由于没有规定法人路径的公示规定,财团法人交易安全的功能在民办学校身上并没有被发挥出来。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湘淳作了题为“角落的参与者:小股东参会行权的正当性及其法律应对”的报告。她以为什么小股东会成为普通性以及相应的安排这一问题为切入点,得出公司面临重要性的质疑这一结论。就我国的《公司法》而言,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保障股东的参与人发言权与知情权;第二,明确股东会议程序;第三,要增加程序显失公正。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薛波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司意思介入”为题进行了汇报。第一,公司意思介入股权的法理依据,是由股权的性质以及股权的公示方式以及股权的法律关系特殊性导致的;第二,公司意思介入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公司章程和开会决议;第三,股权转让中公司意思介入的方式,包括主动、被动和程序性介入;第四,股权权属变动,这是一个临界点的问题,也是一个个案判断的问题;最后,他指出关于股权转让的边界的控制,公司意思介入股权转让并不是漫无边界。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服务学院讲师王真真以“股东治理协议与公司决议辨:一个动态的观察”为题进行了发言。他分别从股东治理协议与股东协议的关系、股东治理协议的区分、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的功能替代和补充协议与公司动态协议的互动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他认为,股东治理协议不同于股东协议,其参与主体为全体股东,且具有公司治理方面的特定内容,约束对象却不仅仅限于股东,因此超越了一般协议的合同相对性的范围。同时,股东协议与公司之间的互动表现为:通过股东治理协议达成的公司决策和决定后续,可以通过公司决议进行改变。

      温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陈景伟以《论我国少数股东的司法救济措施——以股东退出公司为中心》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股东之间的封闭性所形成的信任关系有双重效应,积极效应表现为降低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监督的成本,提高公司效率;消极效应则是一旦发生股东之间信任关系的破裂的话,就会形成持续性的股东压迫。而我国现有司法救济措施包括:请求为和不为一定行为、请求知情权、请求赔偿损失和请求解散公司,它们各有其优势,但整体却无法解决持续性的问题,存在消极和被动型防御的不足。因此,要在适用、股东退出公司的情形、方式、路径等方面对司法措施进行改进,把股东退出公司作为一项独立的措施,并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确定下来。

      主旨发言结束后,刘振教授对本场发言进行点评,他认为胡晓静老师的文章如果着眼于股权转让的双方扩大到外部第三人的介入,会使得文章引用更加深入;提到王湘淳老师关于小股东参会的正当性行为的必要性表示赞同,认为多数决议一定是绝对的,多数是存在可变的,但是不存在可变的多数意见。对于仲崇玉老师关于法人分类模式的选择的发言,他提出民法分类最重要的目的从功能上讲是引领法人分类改革,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



    第三分会场

    “公司法、破产法与资本市场法治的联动修订与协同发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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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韩长印和四川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常务理事郑泰安主持了本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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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罗昆以“营业完整性视角下的平台企业治理”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当前互联网平台企业出现的三角经营模式类非典型用工问题本质上是营业拆分问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可以对相关问题进一步延伸到营业的完整性和主体满足的实质性要求上。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袁碧华以“混合所有制下国家股东市场化构建的逻辑与路径”为题进行发言。她从国家股东市场化构建的困境、内在逻辑以及主要路径三个方面进行分享,在具体路径上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混合所有制下控制权与经营权的配置;第二,以资本为纽带的投资关系构建;第三,市场化的股东行权方式的构建;第四,以市场化为原则的委托关系;第五,以法律为准绳的监管关系。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理事张怀岭以“损失类型化视角下证券群体性纠纷司法救济路径选择与规则反思”为题进行发言。他厘清了证券群体性纠纷司法救济困难的理论根源,指出了证券集体诉讼仍需完善之处,对集体诉讼与示范诉讼的功能进行了界分并指明其意义。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史正保以“论我国《民法典》视野下公司投资主体类型的界定”为题进行发言。他以《民法典》颁布后如何将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进行对接为背景,针对现行《公司法》在实践中的不足以及投资主体类型带来的困惑对《民法典》三大类型主体进行了分析。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英明以“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设计与差异化定位”为题进行了发言。基于辽宁独特环境,他指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受地域影响,产生瓶颈问题和破产问题,并提出在国企大型企业破产重整中如何引进和适应双重股权结构仍需探讨。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胜军以“双层股权结构特殊治理风险与强化信息披露”为题进行了发言。基于DCS结构、双层股权结构控制股东信息披露意愿降低以及治理风险加大的问题,他提出强化信息披露在经济上的逻辑包含收益所有权和表决权分离程度以及投资者保护措施,分析信息披露在首发上市阶段的强化以及在持续信息披露阶段的强化如何进行。

      南方医科大学副教授、理事冯曦以“代理问题易货合作问题--对公司法经济学解释路径的反思”为题进行了发言。他分析了对于公司法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的悖论,公司法解释提供的两个路径。他对公司法合作理论信义义务问题进行解释并提出《公司法》应当有具有维护和促进信任和合作关系的功能。

      内蒙古古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春玉以“非商事股份公司股份交易场所的制度变迁与立法建议”为题进行了发言。她谈到股份公司的开放性与股份的发行和交易引入相关问题,以及在场外股份市场交易过程中发展场内化模式。

      主旨发言环节后,郑泰安院长对上述发言即兴点评,随后进入自由发言阶段,刘胜军、张怀岭围绕上述发言中关于双层股权结构以及市场和企业边界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公司法修订与资本市场法治、破产法的协同发展、联动修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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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常务理事管晓峰主持了本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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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马建兵以“数字平台差异化定价的法律规制”为题进行了发言。他从数字平台差异化定价的内涵与行为定性出发,介绍了数字平台差异化定价的表示形式与新危害,指出了现行法律对数字平台差异化定价规制的不足,并提出规制数字平台差异化定价的完善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副秘书长朱晓娟以“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罚权的类型化适用”为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罚权的属性与性质应被界定为私行政,作为商事治理的一种形态,既应保留其私主体自治的特征,也需要借鉴公权力运行的规则,为处罚权的行使设定边界。从实证角度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罚权的实证进行检视的基础上,详细阐释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同类型处罚权的具体适用。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崔金珍教授以“从民法典编纂体例分析公司法总则修改路径及原则”为题进行了发言。通过对比《公司法》总则治理部分与《民法典》,她指出《公司法》总则修改应首先保持自身体系完整,不能简单将与《民法典》重复的东西删减;其次,要凸现《公司法》本质和特征。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春梅以“利益平衡视域下豁免财产的多元向度分析”为题进行了发言。她分别从价值角度、功能向度、时间角度、行为向度四方面对立法规制过程中豁免财产制度设计进行了考量,认为从豁免财产的制度目标、破产程序的公平正义价值以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还有比较法的经验,应该原则上禁止,例外情况下考虑债务人经济重生的必要,采取外部的必要的条件支持。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理事樊涛教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建议稿)”为题进行发言。他从修法的必要性,修法的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修改进行了详细阐述,认为立法要强化整体利益的平衡,并建议各级政府要设一个破产事务管理局,统一协调府院联动。

      贵州师大法学院教授王军武教授以“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在对破产管理人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他详细分析总结了个人破产管理人的正当性及必要性,认为我国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及其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应当注意避免法律过度干预,既不能完全依靠行业协会自治组织,将也不可私权自主权完全交给债权人委员会。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戴琳以“我国‘类个人破产’地方性规则概览”为题进行了发言。通过对10个地方法院关于类个人破产规则的分析研究,她指出规则的设定都旨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要特别关注债权利益的保障,注重在资源配套方面来解决跟进的问题。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冯玉音以“营商环境优化视角示教下的个人破产法的立法选择”进行了发言。他从营商环境视角分析了个人破产法的立法模式,并提出个人破产的主体适用范围最大的矛盾点在于是否需要将消费者自然人和商人进行区分。同时指出个人破产的自由财产范围问题以及免责的问题,提出完整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要完善个人破产的相关配套制度,从而达到相互促进的作用。

      主旨发言后,进入自由发言环节。日本早稻田大学研究生张家玮和韩长印教授针对司法局将来是否会作为破产管理的重要参与者进入《公司法》的视野中进行激烈讨论。韩长印教授提到,国有企业对职工社会问题的拖延是中国国情,深圳破产条例中政府事务把法院以外的事务交给破产管理署了,是创新。但是政府机构有些不同,即便是委员会也要协调政府各个部门,要注重牵头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第四分会场

    “商法青年论坛:营商环境法治化中商法现代化的新思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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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副会长周友苏,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理事侯东德主持了本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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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鹏以“公司法经理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为题进行了发言。他从实证研究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对经理权性质的争议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指出争议出现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公司法修改方式完成商事代理权的确定或者改变公司代表人制度,以此改善公司法经理权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梁泽宇以“代表——日常交易范围内的代理”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代表与代理无本质区别,代表只是一种适用于公司领域的代理。代表人相对于一般代理人的特殊之处在于:1、代理权的权限是确定的,公司日常交易范围;2、代表权具有持续性,不需要授权,在任职期间内都具有代理权;3、代表权权利外观以公开意思表示为原则,一般代理权没有要求。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喜荣以“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权利属性及司法实现”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知情权纠纷出现裁判分歧主要表现在正当目的判断标准和会计账簿查阅范围和方式,提出裁判分歧较大的原因在于对查阅权请求权的权利属性分歧较大,没有统一的认识。建议把司法解释四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结合股东会计账簿查阅请求权技术性和手段性的特征以及共益和自益双重属性,引导法官判断股东查阅请求是不是正当目的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邹学庚以“股权变动立法选择——登记形式主义证成及适用”为题进行了发言。他从司法实践中股权变动问题出发,提出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是我国公司法学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亟待解答却又未形成共识的难题。股权所承载的法律关系及其变动兼具对人性和对世性,其变动应以适当的公示方法作为生效要件,否则有损不特定第三人利益之虞。既有观点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股权变动中对世性法律关系的变动,与实践需求存在脱节。股权变动应采登记形式主义模式,即以股权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藉此实现对股权变动中对世性法律关系变动的有效公示,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降低股权交易当事人事前信息成本和事后纠纷处理成本,并为公司法经济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套逻辑清晰、体系融贯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满足社会各界的共同期待。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李欢以“商事欺诈引论”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提出对欺诈理念要注入民商区分的理念,认为侵权欺诈在民事当中应用达不到侵权民法性的标准,只有注意民商区分,商事侵权欺诈才有适用可能性,在商法当中适用商事欺诈主要针对纯粹经济损失权利外一部分利益。在此基础上提出原因:1、侵权法形式开放,实质保守;2、侵权法和契约法相对严格的界分;3、民商合一立法,我国立法体系忽略商法研究。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伟以“股权代持下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股权代持下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必须从股东资质认识本身出发,认为股东资格具有团体股东资格身份属性和团体内部属性,在学理和规范上股东资格和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结合现行法规上适用体系解释方法,从《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和第17条第1款以及《公司法》第73条股权转让的完整程序两方面进行论证说明。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洪磊以“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类型化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他从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类型化问题出发,分别从一元化模式、决策义务的类型化、运营义务类型化三方面对公司董事勤勉义务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在公司立法采用勤勉义务应当注重注意义务,把董事从事重大商业决策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分开来,以不同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尽到勤勉义务。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梁莹作了题为“公司瑕疵决议外观可信赖性强弱与外部效力认定”的发言。应当厘清公司瑕疵决议形态与外部效力之间牵连关系,以此阐述外观信赖性弱瑕疵决议外部效力认定。她提出,《民法典》第85条体现了决议内容是外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那么决议应属于外部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基础,而不是效力基础,民法中需引入比例原则,以瑕疵决议所形成外观信赖性强弱区分法律的后果,在瑕疵决议外部效力这一部分采用类型化适用的方式,在方法论的适用上实现普适性,最终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苏晶晶以“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为题进行了发言。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没有做出详尽规定,她认为,应基于公司事务复杂性和独立董事个人能力差异,构建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综合评判标准,以评判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主观标准可以对不同类型董事,不同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进行区分,设定差异化衡量标准;客观标准以独立董事监督和建议两大职责为依据,对原有标准进行细化。


    “商法青年论坛:营商环境法治化中商法现代化的新思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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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董惠江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葛伟军主持了第四会场下半场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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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王婷婷以“公司诉讼爆炸溯源治理的公司法内嵌路径”为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通过公司法内嵌路径实现公司纠纷治理,一方面要细化公司法已有的具体规则,从源头上预防公司纠纷产生;另一方面要引入纠纷多元化规则,在纠纷发生后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同时,司法判决合理性以立法合理性为前提,在纠纷治理问题上,法院已经在进行积极的推动,所以作为公司治理基本规范公司法,也应该做出制度上的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辛海平以“公司公章法律功能与公司合同主体地位认定之联动”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公章在实务中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公司避免承担合同责任时的特征性抗辩,《九民纪要》第41条虽试图对于这个问题进行解决,但是目前来看效果还并没有达到预期。他通过对仅有自然人签名、仅加盖公章和既有自然人签名又加盖公司公章这三种主体情况的讨论,明晰了公司不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情形。

      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罗迎以“区块链如何影响公司治理规则”为题进行了发言。他从一个法经济学的视角切入,认为现在制约公司治理实现高效的两大问题主要是代理问题和控股股东问题。他指出,相对于传统公司治理,区块链带来了成本更低且效率更高的方案。区块链变革公司治理规则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是“交易费用”理论与“科斯定理”,其法经济学逻辑在于:区块链通过大幅度降低公司治理中所需的“代理成本”来改变支撑传统公司治理规则存在和得以维持的“交易费用”,从而使传统公司治理规则不得不加以调整以适应“交易费用”大幅降低后对资源优化配置带来的新影响。因此,区块链不仅将降低解决公司治理中的经典“代理成本”、组织成本、“中介”成本及改善公司股权交易效率,还可以赋能股东大会规则实现现代化改造,实现对代理问题的监管策略规则的重塑解决和增强抑制控股股东问题的规则实效。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王心茹以“股东平等视角下定向回购的制度完善”为题进行发言。她首先通过对两个案例的思考以及对比较法的借鉴,提出如何完善定向回购中股东平等保护的问题并对定向回购中构建股东平等保护制度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在理论基础分析前提下,他梳理了对定向股东平等保护的实施机制,最后在对我国现行实施机制进行检讨,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即采取澳大利亚公司法的规定完善特殊表决机制,同时规定两种表决规定,一是全体股东一致决;二就是排除被回购股东表决权并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通过,可由公司在两种机制中间选择其一。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怿以“利益结构视角下对一致行动关系的规制反思”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实践中一致行动关系认定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相关的定义不够清晰;另一方面是该规定提到的以其他关联关系作为一种认定兜底使得监管机构自由裁量空间变得过于宽泛。他认为,在关系样态上,具体实践呈现出了不同的形态,在集体行动中也有很多分歧解决机制的实践,但重点是做出决策成员跟决策所影响的成员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控制的关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贾海东以“隐性金融风险视角下公司治理三边定理”为题进行了报告。他尝试从风险侧和监管侧两方面重新审视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的关系,阐述了隐性金融风险隐匿行为导致监管悖论出现的逻辑推断。通过对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探索内部治理型风险治理模式以及英国于2009年发布的work报告进行分析,他认为金融监管通常仅能治理显性金融风险,而暗中积聚叠加并引爆金融危机隐性金融风险时常被忽视,这要求公司转变纯粹传统公权监管单轨制模式,发挥内生性公司治理、制约隐性金融风险治理作用,构建三边定理治理格局,即:将传统双层结构内部治理论进行拆分,由之前组织机构单一线演变为组织机构论与股东积极主义这一双性,进而与外部控制一道构成公司三边,由传统单纯的双层结构变成三边定理。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睿以“论担保法对金融创新的不兼容性及调和”为题进行了报告。他提出,在民法典实施过程当中,应该如何解决担保法对金融创新的不兼容性,以及如何正确去对待金融创新当中所出现非典型措施的问题,并就该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是梳理担保法的传统价值与现代使命,得出担保法的形成、发展与变迁和经济水平和经济结构密切关系的结论;二是对比民法典与旧担保法,认为民法典整体提升担保法制度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三是归类非典型担保措施,即:规则冲突型、规则规避型、规则补充型;四是提出非典型担保措施处理办法,应当分类对待,否认规则冲突型的效力,承认规则补充型的效力,对于规则规避型保持审慎态度。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炎以“我国商事登记私权与公权结构分析”为题进行了报告。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为契机,他对我国商事登记结构私权结构、我国商事登记公权结构、我国商事登记私权与公权相济关系三个部分进行阐述。他认为,我国商事登记兼有私权意思自由与公权服务监管,我国商事登记私权与公权相济运作助力法治营商环境优化。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惠江对上述主题发言进行了点评。他认为,王婷婷所说的纠纷治理公司法内嵌路径的“内嵌”二字大有深意,对于公司陷入诉讼危机,提出应从源头预防,包括法院裁判终局几个部分均是有利方案。辛海平将公司公章法律功能和公司合同主体地位认定联动,文合题意,将公章分成仅有公章和既有签名又有公章的不同情况进行效力判断的分析,意义深远。罗迎的区块链问题很复杂,区块链技术非常受一些杂志青睐,鼓励做新式的研究。王心茹的“股东平等视角下定向回购的制度完善”立足于基本制度,细化成具体规则,可以丰富理论指导实践。刘怿的“利益结构视角下对一致行动关系规制反思”,并未听到利益结构在论文中的体现,希望可以从利益结构出发,切合主题做具体分析。贾海东的“隐性金融风险视角下公司治理三边定理”成因分析资料性比较强,要提高学术性,三边定理的部分多加强具体研究分析。王睿的“担保法对于金融创新的不兼容性及调和”归类三种非典型性担保模式,分析思路非常清楚,对应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效力分析,具体解决办法,从写作方法和写作完成上来说令人非常满意。陈炎的论文中商事登记公权属性与私权属性这两部分是资料整理,学术价值应该体现在结构分析而不是说简单地把一些规则分类整理出来。



    第二次全体大会

      9月20日上午9点,于天津社会山国际会议中心酒店三楼1+2大会议厅召开第二次全体大会,大会由总结发言和小组汇报两部分组成,由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副会长赵万一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韩长印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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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进行自由发言,共有五名专家学者进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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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郭富青教授探讨了我国公司法的权利/权力配置问题,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第一,公司法的性质及权利/权力配置问题;第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一元化模式,其法律与现实的脱节如何弥合;第三,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辨析与选择,要区分公司权力的法律配置与事实配置;第四,公司法的权利/权力配置方式,即自治与强制的协同,要区分自治与强制的领域,同时重视任意性和强制性规范,自治与强制的有机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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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财经大学葛伟军教授主要探讨“实际股东”这一概念,从四个方面论述了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分离问题:第一,关于普通资格的认定,他指出股东权利来源于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以及出资份额或股份上所承载的权利。第二,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之间存在配置和分离的问题。配置主要是股东权利在股东内部相互之间的分配,而分离主要是股东权利,表面上脱离股东资格。第三,在我们国家的理论界和实务界,股权这个概念混淆使用,概念不清。第四,股权转让与股权变动。最后,他指出要区分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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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沈朝晖副教授以“公司类型与公司体系效益—联合国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启示”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联合国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的立法指南给我们很多启发:指南归纳了封闭企业的五大需求,对其进行法理概括,按照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进行布局,总结11大制度要素,把传统的商事组织的要素进行重新的组合。这对于我们的启发是,我们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往这方面进一步改造,股东之间内部真正的意思自治,治理结构非常灵活,外部对外全部都是有限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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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大学助理教授吕成龙作了题为“上市公司董事监督义务实践与制度演变”的报告。他认为,证监会所塑造的监督义务来看存在四个问题:第一,监督义务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第二,监督义务的规范依据存疑。第三,构成要件含糊。第四,监督义务时而强人所难。随后,他谈到比较法视野下董事监督义务内涵的演绎,认为在具体董事监督义务的构建中,在精细化考虑不同董事的具体身份与职权的前提下,从内容和程序方面进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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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长印教授以“破产程序中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变通规则”为题进行了报告。他以破产程序的特点为切入点,指出这一次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没有体现足够多的破产程序中登记的内容,也没有对登记事项做具体分类。随后他指出破产程序中特殊的登记规则以及需要进一步推敲的问题,包括中小企业特殊的重整制度以及高管失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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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发言结束以后,根据会程安排,进行了小组汇报环节,由大连海事大学林一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郑佳宁教授、 武汉大学罗昆教授和兰州大学宋鹏副教授授分别介绍了四个分会场的发言情况。



    闭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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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组发言结束后,迎来了本次会议的闭幕式。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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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教授周林彬介绍了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评价的办法及过程,并宣读了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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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教授梁上上介绍了第四届“王保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的评奖过程,并宣读了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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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郝磊教授与温州大学法学院陈景伟老师分别代表2021年年会主办方和2022年主办方发表了答谢词和欢迎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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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清华大学教授朱慈蕴致闭幕词,她指出:第一,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学会党建工作。第二,明确研究会重点工作,全面全方位推进科研:一是要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商法研究相结合;二是要特别借助刚刚颁布的法律这个机遇做一些课题研究;三是借助修法的机遇,大量去做一些研究;四是在研究上要注意结合中国的实践。第三,公司法修改论坛影响力较大,接下来会以中小型研讨会形式进行课题讨论研究。第四,要进一步加强商法研究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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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李建伟秘书长宣布:“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中的商事法律现代化”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2021年年会胜利闭幕。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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