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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成功召开

  • 发表时间: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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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公司法重大修订与商事法治现代化”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福建省厦门市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厦门大学承办,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协办。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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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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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日上午8时30分许,开幕式在承办方代表厦门大学党委书记张彦的致辞中拉开序幕。张彦教授代表厦门大学对与会专家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并提出当前全国上下正全面推动民法典实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推动了“中国之治”新境界,此时召开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可谓正逢其势、正逢其时。他向与会专家学者介绍了厦门大学法学院深厚的学科底蕴和优良的办学传统,并衷心希望各位领导、专家对厦门大学法学学科建设以及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宝贵意见。厦门大学将继续强化“国家队”意识,坚持与“法治中国”建设同频共振,引导教师扎根中国大地做研究,主动将法学研究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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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方青在致辞中作为承办方代表厦门大学法学院对莅临会议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来宾致以热烈欢迎与诚挚问候。她表示厦门大学法学院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和优势,并为教学科研建立了一系列的平台, 其中民商法学科就有着丰富的研究资源和广阔的探索空间,罗马法、婚姻法、海商法都是厦门大学法学院的优势学科。同时民商法学科也承担了众多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取得了一系列的优异成果,不断的培养优秀人才输送到全国的各个地区和部门,投入到推动中国民商法律发展的进程中,力争为中国法律实践提供高质量、多元化的服务。最后宋院长表示,中国商法学研究会是一个充满凝聚力和吸引力的平台,相信在会长的带领下,在各位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科会一直焕发生机和活力,拥有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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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省委常委、政法委罗东川书记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他指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刚刚闭幕,全党、全国上下正在掀起学习五中全会精神的高潮,此时年会的举办正处于一个重要的时刻,具有特殊和重要的意义。并且《公司法》第六次修改已经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这次修改是“十四五”即将启动、进入新发展大背景下进行的一次重大修改,希望在座各位专家学者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完善献计献策。同时他鼓励福建省的法学理论和实物工作者通过此次年会加强与各个专家学者、省外同行的交流联系,推进商事法律建设,助力提升商事法研究和法治研究水平,为提升福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为全方位推动福建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更加有利的服务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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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对大会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对商法学研究会这一年的工作予以充分的肯定。他回顾了我国商法70年发展历史,得出了几个民商关系、商法与市场经济关系的结论。同时他对商法研究会的工作实践提出几点希望。他指出法学研究应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应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应推进公司法重大修订,努力实现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现代化。他鼓励与会商法学者繁荣商法学理论研究,促进商事法治发展,同时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十四五”规划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扎实工作,奋发有为,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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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作了会长工作报告。他首先总结了研究会过去一年的重要工作。其次,他代表研究会对下一步的工作谈几点意见:第一要继续着力推进民法典学习宣传、公司法修订、《商事主体登记条例》的研究;第二要繁荣商法理论研究,推动商法学科建设,提升商法法在法学领域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影响。最后,他期待通过本次年会的集中研讨和交流,能够充分展示全国商法学者活跃、丰富的学术思想和学术风采,成为又一次丰盛的学术盛宴,也期待这次年会的成果会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公司法修订和《商事主体登记条例》的制定做出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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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石少侠宣布了2019年度“中国商法年度十大事件以及2019年中国商法年度人物“的评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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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幕式结束后,参会的全体专家学者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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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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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10时10分,研讨会进入主旨发言环节。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联袂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副会长赵万一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国栋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室副主任杨合庆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杨明宇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傅穹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韩长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常务理事于海纯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连铮先后做了主旨发言,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会长范健对大会发言做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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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万一教授首先做题为“民法典的商法元素及其对公司法修改的影响”的发言。在发言中他主要从民法典里的商法原则出发,结合公司法的修改,讨论可能对公司法带来的影响,例如商法需尊重民法典一些基本原则和理念,需高度重视商法本身的价值与制度要求等。并提出如何把民法典的商法元素更好地体现在我们相关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公司法当中,这也是商法学者应该对社会进行一个分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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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国栋教授以“《意大利民法典》实行的民商合一”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意大利没有实现我们通常理解的民商合一,而是实现了职团法、经济法和与它们共同组成的新商法与传统民法的合一,所以提出一个概念叫“新商法”,包括经济法、经济刑法、知识产权法等等,所以《意大利民法典》不是一部纯粹的民法典,而是一部混合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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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合庆副主任发言的题目是“我国公司法的发展与完善”。第一,关于公司形式问题,他指出借鉴英美法系关于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的模式的可行性,最重要的是对封闭公司来讲,不能对外吸收公开发行股份来筹集资本。第二,关于公司资本问题。他对引入授权资本制问题展开追问,2008《公司法》修改已初露端倪。第三,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监督的失效与新经济的发展是两个需要下一步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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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明宇副主任做了题为“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与公司法修改”的发言。他指出,《公司法》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更是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根基。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需要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第一: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需要公司法提供支持保障;第二: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需要公司法提供支持保障;第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需要公司法提供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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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穹教授以“公司治理视野下的资本制度变革”为题进行发言。第一,公司资本制的改革趋势:全球融合抑或路径依赖。 第二,公司资本制的规范理念:利益失衡与靶向偏离。第三,是资本信用抑或资产信用:硬的正反两面相互补强。 第四,授权资本:理想的彼岸抑或现实的选择。第五,出资缴纳规则的教训与失败:实缴制的选择或认缴制的催缴。第六,资本维持原则的坚守:取消、弱化或强化之争。第七,分配界定与变相分配:实质重于形式。第八,股份回购与库存股:功能重思与制度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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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长印教授作了题为“自然人破产立法的疑难问题”的报告。他由《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对将来破产立法的影响引入讨论:第一,深圳个人破产会不会引来一场“地震”。第二,《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之后他在全国的范围内的约束力能不能受到认可。第三,以后给深圳的个人包括个人所在的公司打交道的很多交易相对人,他们的责任如何界定。第四,是不是鼓励创新要同时宽容失败。第五,因为各种不幸而遭遇沉重负担的时候该不该从法律制度上给予制度红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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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纯教授以“数字时代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内涵”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数字化时代一个非常核心的词是“码链”,其大量降低了保险的交易成本。金融科技和保险科技的价值在持续凸显、增长,数字化是保险供给侧改革“必由之路”。 在疫情期间和后疫情时代,传统的接触式保险服务衰落保险产业价值链和全流程再造在于,区块链本质特征最后形成的机器信任,无须可信第三方背书,可能会颠覆传统保险交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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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铮律师作了题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的探索与实践”的报告。他指出,2013年秋,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国家级顶层合作倡议从实施以来给沿线国家来来巨大的经贸机遇。“一带一路”倡议下商事立法的时代问题,一部法律必须能够反映所处时代的社会现实需求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一带一路”倡议下商法趋同具备可能性。最后,他揭示了一带一路”倡议下构建中国商事法体系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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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会长范健总结了大会主旨发言,认为今天的发言涉及到的民法典的制定,民法与商事的理念,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包括资本市场的建立和新技术,数字时代法律的问题,还包括中国商法的国际化。他提出,今天我们面临的问题公司法是一个时代的局限还是时代的必然,如果我们依然保留着传统的理念,就很难跟上这个时代所需要的一种新的制度。


    商法学研究会章程修改及党支部换届选举

      主旨发言结束后,大会进入商法学研究会章程修正案表决及党支部换届选举环节,受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现任党支部委托,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朱晓娟副教授主持。首先进行的是商法学研究会章程修正案表决环节,朱晓娟副教授宣读了关于本次章程修改的说明,全体理事举手表决全员通过。随后,所有党员理事、会员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商法学研究会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首先,朱晓娟副教授宣读了中共中国法学会机关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批复》,现场清点到会人数,到会人数超过了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随后,她介绍了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产生过程及基本情况,开始分发选票,由党员理事、会员进行选举后,工作人员当场收票计票,成立了由副秘书长朱晓娟、秘书王亚楠及厦门大学王兰副教授组成的监票委员会,经统计,赵旭东同志、朱慈蕴同志、雷兴虎同志、蒋大兴同志、刘俊海同志、曹兴权同志、李建伟同志,当选为新一届商法学研究会支部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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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31日下午14时30分,研讨会进入分论坛研讨环节。本次研讨会设四个分论坛,分别是:“民法典、营商环境与公司法治现代化”“ 公司法重大修订与整体制度设计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完善题”“ 商事法治现代化背景下的商法各部门的协同发展”。与会专家和学者分组就以上四个主题展开了热烈的交流。


    第一分会场:民法典、营商环境与公司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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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朱义坤,全国股转公司总法律顾问、常务理事牛文婕主持了本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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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教授、副会长范健以《<民法典>之后中国商法理论与实践面临的问题》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民法典编纂之后应当重新认识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民法与商法存在区别,民法是历史事实的记载而商法是人类的一种全新创造,但是商法的本质为何在制度层面仍是空白。《民法典》的缺陷在于,没有对商人权利做出分离、明确对商人的限制,而简单适用民事行为理论处理商事活动,已经造成了交易秩序混乱,亟需通过商行为立法构建商行为规则来弥补《民法典》之后的制度漏洞。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郑曙光以《营商环境的优化与公司法的修订探讨》为题进行发言。首先,本次《公司法》的修订的一个亮点在于与营商环境的优化的结合。《公司法》是最为典型的商事组织法,这种对营商环境推动作用也最为可见。《公司法》体现了对国家主体市场调控作用也最直接。其次,《公司法》修订的价值坚守与理念转变,《公司法》的修改应当处理好效率与安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关于《公司法》修订过程当中的若干建议与修订理由,包括重新划分公司类型、有效对接《公司法》与《破产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兼议注销制度等,此外公司的认缴期限和认缴制度、出资人的债权捐资清偿的原则。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理事李安安以《股债融合视域下的公司治理:现实检讨与法制回应》为题进行报告。第一,什么是股债融合?他提出股债融合有两种大的区分。第二,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第一种原因,可能就是由于很多的金融创新的产品,金融创新业务的出现。另外原因是混合型的金融工具,包括混合证券,包括指数期权等等的出现,都会导致股和债之间的认定出现困难。第三,对《公司法》带来哪些挑战?股债融合冲击了《公司法》三大制度。第四,股和债如何界分?以风险标准界分不完全可行。第五,公司法如何回应这个问题?最起码要从理念转变和规则的调整两方面入手,对整个《公司法》进行结构性的调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理事马更新以《<公司法>引入社会企业的立法思考与建议》为题进行报告。他首先提出了社会企业对法律上如何界定的问题,社会企业追求社会效益,商事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在现有的《公司法》框架下,保持既有的公司组织类型,另章规定社会企业。在现有的立法当中如何定义社会企业,对社会企业采取的要么是识别性的符号,要么就是单独设立新型的组织形式,可以在现有的《公司法》框架下,保持既有的公司组织类型,另章规定社会企业的内容。关于如何规范社会企业,针对民政部门已经涉及到了这样一种社会组织,现有的法律规范对它有一种认定和审查等,都可以对它进行规范。对于公司部分稀缺的部分,短板的地方,是《公司法》立法需要修订和完善补充的地方。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朱圆以《论社会企业的社会功能》为题进行报告。社会企业是融合了传统的营利企业的盈利目标和社会公益目标双重的企业。社会企业还是一个在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双重目标中寻求一个平衡的企业,使得社会企业的经营相比较传统的营利企业更加的困难。社会企业是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很难给它进行一个量化的评估,所以对它的监管造成了很大的挑战。目前社会企业的发展面临的障碍主要有资金筹集、法律困境等障碍。但是相当于非营利组织来说,社会企业能够更好的控制经营成本,这是它相较于非营利组织积极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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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怀岭以《外资安全审查作为反敌意收购工具的滥用及其规制》为题进行报告。监管部门的干预对交易的影响日益凸显。“博通收购高通”案说明了外资安全审查作为反敌意收购工具的效用,而外资安全审查作为反敌意收购工具的滥用风险也可能对我们公司治理机制造成冲击。针对外资安全审查作为反敌意收购工具的滥用风险,应当在公司证券法中明确的引用董事会中立及其豁免规则。另外可以考虑在证券法或者是规章里面,不仅仅对严重剥夺股东权利的措施进行限制,而且对其他方面也要限制,实现保护国家利益的目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张志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增资法效果评价研究》为题进行报告,他从实务角度阐述了自己对公司对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增资法的看法。实务中案件很多同案不同判,同案同判的说理不一。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引入一个公法和司法界限理论,作为研究登记性质的研究范式,并提出在深层次探讨商事法治现代化背景下,需要从公法规制层面下,积极探讨公司增资案件的法律适用性和法确定性。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薛智胜以《试论我国商事注销登记制度的完善》为题进行报告。他认为正在制定商事主体统一的制度,其中问题最大的是商事注销制度。但是因为现在注销制度的问题,存在大量僵尸公司。对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商事注销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精神内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制度是内在统一的。但是注销和相关的实体不够明确,法治价值观有待弘扬。完善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国家企业信息公司系统、简易注销登记要件,简化注销程序的设置要件,明确强制退出的方式和不注销的责任后果,确立注销商事主体的诉讼主体,建立注销登记的激励机制,以强化社会主义核心观。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万程以《我国商事主体统一登记立法问题研究》为题进行报告。世界银行系统、营商环境指标体系,要求商事主体登记减少时间、减少费用、减少审批,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与法律制度化、国际化,和国际进行接轨。中国存在的问题在于:商事登记的准备繁多,登记适用法律不一致;商事登记的性质不明确,审查标准模糊;便利化的不足;退出登记制度不完善。对此,应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明确商事登记的行政许可的性质,建立国际营商环境制度,推进便利化的制度改革,完善商事主体退出制度。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军武以《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若干问题》为题进行报告。他从必要性、可行性、现实困境与完善建议角度系统阐述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若干问题,个人破产法是企业破产法的前身,是完整破产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培养商业交易中诚信意识与竞争意识的完善。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具备理论实践的基础与可借鉴的成熟经验。但是经济发展需要与传统观念滞后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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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阶段讨论结束后,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经短暂休息,会议进入会长专场阶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会长赵旭东的主持下,就“公司法重大修改的体系思维与结构设计”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并与本场全体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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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分会场:公司法重大修订与整体制度设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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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常务理事吴弘,上海期货交易所监事长、常务理事陆文山主持了第二分会场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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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常务理事郭富青以《论公司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立法协同》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在公司法的修订过程中应当重新审视和思考公司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考虑如何使公司法与民法典、证券法、国有企业法、破产法之间实现立法协同。他认为应当对公司法被提起的条款做另行分析和区别对待,从立法技术层面上解决公司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立法协同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理事季奎明以《中国式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为题进行发言。在面临修改公司法契机之时,有必要探讨中国式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问题。他认为内部监督可能要多元化,从监事会、独立董事的角度剖析了中国式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欠缺,并建议在立法当中列出更多的条款,让公司章程选择和制定个性条款,真正鼓励公司自治。季奎明教授还提出公司内部的监督不够,适当的外部监督,比如信息披露、职业经理人市场包括控制权市场也是一种必要的补充。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理事王兰以《中国公司治理软法化研究——以“遵守或解释原则”为视角》为题进行发言。她提出应当关注公司软法规范,学界主要关注公司软法和企业责任之间的关系,但纯粹从规制逻辑的角度来探讨公司软法不多。公司软法治理规则的有效性主要源于声誉资本激励约束机制下的一套规制机制,能在实践中也能具有一定的规范效力。她在实证角度提出中国公司软法治理困境及对策,并呼吁学者们在公司法修订研讨中不能仅关注公司法条,而忽视了与公司法有着天然不可分割关系的公司软法的存在及其对公司法修订的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理事李志刚以《股东的变异与公司法的坚守》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公司融资过程中出现了商业诉求和法律逻辑冲突的新现象,信托持股式投资对公司法的股东认定提出了挑战,并认为不同的立场对股东认定有不同的结论。谁是股东,合同法是有边界,不能基于约定来改变,信托法也有边界,解决信托法的问题,而不是公司法突破。一个好的公司法是有效的公司法,股东的身份是确定的,识别身份最小的最重要的理念是可登记的隐名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让真实的明确的股权得到特别强的保护。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朱庆以《<公司法>股份回购专条修正的理论与实证》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公司法》从1993年的139条两项到05年的143条的4项到2018年142条的6项不断的扩张,意味着公司要维护自己的价值就可以回购。他引入了“信号理论”与“操纵理论”关于回购护盘合理性的逻辑冲突,在实证基础上进行“投资者信息力分层”下的理论和逻辑重塑,提出理念上由关注静态制度逻辑向兼顾动态制度运作转变,技术上规制从堵到疏,实现升级。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理事林少伟以《程序型公司法的证成与实现》为题进行发言。程序型公司法不意味着公司法踏入到程序法,公司法是程序型不代表否认其他,比如说自治型的公司法。他认为公司法是程序之法,但是传统公司法规则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导致公司法中产生一些具体的程序性的问题。由程序规则缺失或者偏离进一步导致内部争议激烈化、公司纠纷外部化、实体权利虚置化、司法裁判自由化等问题。针对问题,他提出了实现程序性公司法的对策及在具体构建制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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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陈亚以《从监管到裁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为题进行发言。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在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义务不明确,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互动很复杂。从证券监管层面与司法审判层面,结合法律条文与司法审判实例,提出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的不同情况。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樊涛以《<公司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为题进行发言。他对公司立法做了谋篇布局,主要对《公司法总则》进行了详细介绍,内容涵盖立法宗旨与理念、基本原则,并提出应当科学地设置公司法的总则与分则。目前的公司法总则是一个畸形,两头是总则,中间是分则。他认为公司法应当分为七编,第一编是总则,第二编股份公司,第三是有限公司,第四编国有公司,第五编关联公司与关联交易,第六编公司登记与信用惩戒等,并在会上介绍了新增加的内容与新增法条。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李政辉以《公开募集设立存废辩》为题进行发言。公开募集设立承载着相当程度的价值合理性,但现实中却几近消亡,他提出公司法修订对公开募集设立必须做出明确的制度选择。李政辉教授介绍了公开募集设立的制度轨迹与比较法考察,提出公开募集设立制度之废除对于我国公司法的影响是系统性的,我国可构建统一的公司设立制度,公开募集设立制度之废除亦将净化注册制的实施环境,加快推动注册制。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史正保以《我国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制度的构建》为题进行发言。隐名股东制度需不需要公司法进行有关规定,现实中是个重大的问题。他介绍了我国及域外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学说,认为形式主义比较符合商法的理念和精神,建议以形式为主要标准,引进了有关信托理论,综合考量以解决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马建兵以《决议行为团体治理机制论》为题进行发言。决议行为虽然不仅仅局限于公司,但是主要发生在公司的治理的场景。从性质上看,决议行为它不是一个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团体的治理机制。他提出要区别营利性法人决议行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决议行为,对于营利性法人决议采取侵权法的模式,就是处理决议瑕疵救济,而对于非盈利性法人决议采取控制效力瑕疵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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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阶段讨论结束后,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经短暂休息,会议进入会长专场阶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理事王涌的主持下,就“民法典提出的公司法修订重大课题:回顾与前瞻”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并与本场全体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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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分会场: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完善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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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董惠江,西华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常务理事郑鈜主持了本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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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宁金成从中国实际分析国有公司和普通公司向两极方向走的特点,认为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结构形式化严重的问题。监事会、董事会形式化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制度没有从实际出发,因此应当研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两权分离状态下的代理关系的特点。从规范主要方向上看,我国普通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比较差,分离程度低,导致公司代理关系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拥有着双重发展地位。而国有公司的特点是两权彻底分离,而且过度的彻底分离,导致管理腐败、利益输送非常严重。因此对不同公司情况应区别应对。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肖海军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6条,可以把公司的行为意思表示分成行为和表意两个阶段,在最后分析的时候,如果没有这个公司决议,就意味着意思形成阶段还没有完成,如果他的表述机关,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出去表达了担保的意思,这个时候就会出现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理事郑佳宁认为,公司高管的信义义务从两个途径。一个是排除商业性判断规则,要区分高管和一般代理人在公司不同的地位,而且这个高管还要看职责不同,是决策还是一般的执行;另一个途径是要对高管增加坦诚义务,对内、对外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从这两个层面来说,信义义务应该成为一个更开放的定义,运用模糊逻辑的方式,让更多要素放在含义里面。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理事汪青松围绕信义义务引入的批评或者是批判,认为合规义务进入董事义务体系可以有两个路径。合规义务和信义义务两者实际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从对象来说,前者合规义务是面向公众,信义义务主要是针对股东,两者存在不同,其中提到这两者的制度价值或者制度目标是不一样的,所以如果勉强引入好像不是一个很好的方案选择,因此他的主要观点是提出了几种方案,一个是在第五条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者是再独立地设计一个条文。

      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赵金龙介绍了超级表决权在不用国家的不同显著特征与适度限制,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一致承认转让,向谁转让允许,向预先规定好的这些受控制的主体转让,控制权市场真正发挥作用;一种是双重股权结构,最后一种是以奥地利为代表的特殊的规定,什么时候允许转让,在注册书里规定什么的情况下允许转让,还是公司批准就可以转让。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理事樊纪伟认为,股权共有不是单纯的财产共有,民法规则根本没有办法调整。因为特殊的授权,按照商法的规则进行调整之外,接下来按照三种类型可能涉及到夫妻财产,涉及到继承的关系,还需要民事的规范来进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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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理事宋鹏提出两个问题,一是从异议股东请求权涉及到不同的两种公司类型,以及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加以完善的问题。二是涉及到企业回购比较核心的问题是估值问题,怎么估值以及估值以什么样的制度范式能够给大家形成一个比较好的规则选择,我们公司法在条文中如何选择一个比较包容性的或者是一个综合性的表述。在具体的操作当中,如何来实行一个比较精细化的具体的约束,可能能够给公司治理带来更有意义的结果。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杨姗主要探讨关于股东压制以及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可以放在封闭性公司的股东压制里进行考量。从我国公司法的实践可以看出,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主要来自于股东间的压制行为,而不是来自于董事等高管违反职务的行为。中国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并不是预设的董事等高管与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而是主要发生在封闭型公司中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股东压制问题。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理事王艳华认为,解散制度既要维持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又要降低制度成本,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其问题主要在于,一是欠缺解散登记制度,解散后公司的法律地位难以明确;二是行政解散缺乏相关制约;三是司法解散的条件需要明确;四是缺乏解散后企业经营回转制度,难以坚守企业维持原则。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高菲认为,双层股权结构没有必要永远存在。首先应鼓励双层股权结构公司采用“事件型日落条款”,明确双层股权结构转为单一股权结构的“事件”范围。其次应鼓励投资人和创始人通过私人协商的方式,而非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确定双层股权结构“日落条款”的具体事项。最后在证券法律规则修改后,我国公司法应当及时地予以跟进,为双层股权结构“日落条款”提供更多的倡议性选择,不断扩大创始人和投资人自由协商的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安晋城通过讲解表决权排除用的动态体系,介绍了如何通过表决权排除立法,适应当前现实需要。一方面探讨表决权排除类推适用的一般化的应当性。另一方面是如果一个问题得到肯定回答的话,哪些情形允许类推适用,也就是说类推适用的范围和边界。这体现了一种更为先进的理念。

      清华大学博士生梁泽宇提出,决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决议瑕疵应更加细化,分析方式应从三分法演进为四分法。包括四个基本理论,第一个决议不成立,重点讨论缺乏决议主体。第二个决议效力待定。第三个是决议可撤销,包括了四种范式。第四个是决议无效。决议在公司法里面比较重要,四分法为其提供了新的分析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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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阶段讨论结束后,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经短暂休息,会议进入会长专场阶段,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于莹的主持下,就“关注治理结构,公司法修订的焦点问题——女性视角”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并与本场全体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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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分会场:商事法治现代化背景下的商法各部门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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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常务理事邹海林主持了本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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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会长徐卫东委托宁浩然博士发言,他们认为,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政府进行监管。信用承诺具有研究价值的原因在于,企业重复博弈与连续交易的过程中会产生信用利益的积累,并使“对背信弃义之人的集体惩罚”成为可能,进而保护数据隐私权的保护。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构成社会信用体系,其中企业信用将成为合作与交易的先决条件。因此,理想的格式化信用承诺条款与清单目录的设计应能够减少企业的对抗情绪,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可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汤欣对瑞幸造假事件是否能适用《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作出分析,认为对该案不能采取比较宽的扩张性的解释方法。原因有二,一是技术上瑞幸造假事件适用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条款是存在实质性的障碍,其二是因不近便利与国际礼让不宜在司法政策与行政监管的政策上启动域外管辖的条款。但可以借鉴的域外经验是,通过追究国内责任主体的责任,及以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投资者罪责,对瑞幸咖啡案进行顶格处罚。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常务理事倪受彬认为,在信托法中应当注意环境信息披露带来的新型信托责任。因绿色投资原则的兴起,或从明年开始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在信托法中,不仅应当使受益人或委托人在经济上的回报最大化,也不能超出民法或者是经济行为法和责任法规定的社会责任的范畴,特别是慈善信托是含有委托人负责任投资的假设,损害环境也会违反慈善信托的目的。因此信托法应当和民法典等其他相关法进行协调,使司法裁量标准多元化。

      华东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理事胡卫萍认为,需要跳出部门法的角度进行法治建设,着力改善营商环境。以作为消费行为的场景金融为代表,就其实质来讲是商事合同行为存在技术风险与主体自身信用问题等,因其复杂性则需要通过领域法学的角度,跳出部门法本身,用整体的思路角度,要求综合运用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知识体系,从立体的研究格局,从综合法的视角进行回应。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认为,对于专业投资者是不是应该有更多理由不信赖虚假陈述,可能要进一步做类型化的区分,做具体的分析可能比较合适。因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的赔偿制度具有投资者友好的特点,使得判断责任成立相对简单,所以在实践中如何对以虚假陈述投资损失为代表的因果关系进行区别与否认,应当予以关注。

      西安交通大学副教授、理事楼晓认为,注册制背景下的公益诉讼,可以从四个角度进行理解。一是提出证券公益诉讼的背景的原因在于《证券法》第94、95条使公益诉讼的提出成为可能,并使其可以更好地支持投资者维权。二是众多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不同的诉讼形式取得民事赔偿。三也应当注意建立公益诉讼会产生的问题,如明确公益诉讼主体等。四是现在的证券法无法回答公益诉讼确认后的相关问题。但总体上公益诉讼或许可以作为可选的方式,将检察机构作为主体,追加惩罚性赔偿,以达到维护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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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汾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理事张东红就基层实务从打造营商环境的角度提出了五个观点。其一,营商环境需要明确目标和标准。其二,法治营商环境是第一环境,但并不是全部营商环境。其三,最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就是持续严格、公正,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其四,要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动形成全方位的营商环境。其五,营商环境要与企业家成长形成良性互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理事吴日焕认为,应对非特定目的下的股份取得后的处分进行规制。原因在于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保证处分交易的公正性,需要对处分行为进行规制。规制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损益交易下规制的思路,二是在资本交易下的规制思路。当前我国的规制的效率层次太低,缺乏团体法的视角规制,处罚方式不明确,因此应当通过具体的措施,明确的处分方式等,完善不公正处分交易的事后救济的机制。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理事赵忠龙就巨灾资金救助提出几点问题。一是当发生重大疫情的时候是否资金救助应以市场为主导作出调整。二是可以通过特权机制弥补传统的保险缺失的赔偿部分。三是应明确巨灾保险条文设置中的实施规范,包括明确法律性质、政府监管的内容等。巨灾保险的实施建议应当从承保条件、监管力度、失信名单等角度,尤其是要设置赔付标准。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理事宫步坦认为,民法典所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应当被具体明确。怎么样能够在现行法下,面临《公司法》修订的机会,有没有安排公益公司的法律定位。以及如果有这样的法律定位,如何避免公益公司的社会公益属性发生偏移,成为明确标准的关键。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运来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因此应当使农业保险利益共保体多样化。农业保险共保体应当注意经营路径,即以共保体为平台政策性保险业务进行商业化经营。也应明确私私农业、公私工农业、公共保险三种利益方式,以及农业保险共保体利益结构的主次要素排序等。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博士后赵忠奎提出,应当重视“可以适用习惯”的司法应对,商事习惯一方面是可以适用习惯与习惯适用的控制。可以说在规范上认可习惯的法律地位,但因没有明确的一部法律使法源意义上的习惯因此正在陷入适用“空置化”尴尬境地。另一方面,民商不分,使得商事习惯对抗现有违约金调减规则成为可能。法院意义上的习惯并不是习惯法,而是事实上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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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阶段讨论结束后,专家学者们就先前会议内容自由交流意见,经短暂休息,会议进入会长专场阶段,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常务理事赵磊的主持下,就“科技、金融带给商法当代发展的观察与前瞻”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并与本场全体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 1604469242132305.png

      

    第二次全体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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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上午9点,于厦门国际会议中心酒店金厦厅召开第二次全体大会,大会由总结发言与小组汇报两部分组成,由甘肃警察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常务理事任尔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常务理事管晓峰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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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进行自由发言,共有六名专家学者进行发言。

      厦门大学法学院何丽新教授介绍了保险法项下的近因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共存问题。认为从可行性、保险的射幸性、对弱势群体的关照和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比例原则可以成为保险法项下的基本原则。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理事刘新平认为司法实践仍存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第一,存在法律缺漏的问题,例如董、监、高为逃避制裁而辞职,如何追究责任令人左右为难;第二,存在有法难依的问题,例如实践中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如何确定等均存在较大的争议;第三,存在不予立法或立法不当的问题,例如公司认缴制度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梁上上认为需要重新梳理公司人格否认现存理论,解决四种理论互不兼容所带来的问题。从内容、程序、裁判效力代理三方面控制对公司人格否认的滥用,介绍了九民纪要中的三种典型形态以及连带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的关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常务理事徐强胜认为《公司法》会受到政治决策的影响,《公司法》应该在理解政治决策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语言的制度性与体系性的表达,实现相应法律关系的明确,确立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使得法律规则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规则,也可以是法院的裁决规则。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理事葛伟军认为公司决议是一种意识方式,解决问题的手段,是一种识别大多数人意见的机制,其不一定要通过会议的方式作出。决议是一种公意,从其产生的约束力来看,也是一种合意,要特别注意合意在公司法中的各种呈现方式,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斌认为在公司表意制度上的安排应该明确相关代表人的任免权责和对抗的机制,可能更能较好地平衡我们国家在过去三四十年当中形成的路径依赖和我们基于现在公司治理制度所产生的表意需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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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发言结束以后,根据会程安排,进行了小组汇报环节,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的郝磊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的郭富青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杨姗副教授华东交通大学法学院的胡卫萍教授分别介绍了四个分会场的发言情况。


    闭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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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组发言结束后,迎来了本次会议的闭幕式,闭幕式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主持。首先进行的是第一个议程,由2020年会主办方代表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何丽新致答谢词,由2021年会主办方代表天津师范大学教授郝磊致欢迎词。闭幕式第二个议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朱慈蕴致闭幕词,她指出:第一,我们要紧密的团结在中国法学会为首的领导、党组织周围,加强党建建设。第二,公司法的修正关注点非常集中,希望我们这一次的会议大家回去以后围绕着论文,围绕着与会的总结,各个单元的总结,希望大家继续研究。第三,巡回论是非常新颖的方式,希望用这种方式调动各学校单位积极参与。闭幕式第三个议程,由朱晓娟副秘书长宣读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人选。当选的新一届研究会党支部委员,经等额投票,一致选举赵旭东同志为新一届商法学研究会党支部书记,朱慈蕴同志为副书记。闭幕式第四个议程,由四川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副会长周友苏宣读了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评奖过程和获奖名单,并对获奖人员进行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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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公司法重大修订与商事法治现代化”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圆满结束。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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