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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日,“新时代保险法律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学术研讨会在天津师范大学会议中心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主办,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开大学、暨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兰州大学、中央党校、河南大学、河南财经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河北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财经大学等高校及银保监会、法院、保险业、银行业和律师事务所等领域的130余位专家学者参会,围绕新时代保险法律制度的变革与创新进行了深入探讨。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任自力主持。天津师范大学副校长王群生、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殿禄、天津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于浩明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管晓峰分别致辞。
王群生副校长首先向参与此次学术研讨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莅临天津师范大学表示感谢并介绍了学校和法学院的基本情况和办学理念。王殿禄主任代表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问候,对本次会议主题进行了展望。
于浩明副会长在致辞中转达了天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天津市法学会会长赵飞同志对本次研讨会的关注与问候,对与会人员对天津法学会工作的支持表达了衷心的感谢。管晓峰副会长对天津师范大学的各位老师同学、与会嘉宾对于此次研讨会的重视表示感谢,对天津师范大学浓厚的学术氛围表示赞扬,同时对于本次会议的重要意义进行了阐释。
专家致辞
开幕式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郝磊主持大会主旨发言。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晓峰,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孙宏涛,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曹兴权,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程淑娟,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铭来分别做了精彩的主旨发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长孙东雅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公共管理学院院长于海纯以与谈人的身份做了简要发言。
管晓峰教授以“人工智能与保险法制度创新”为题,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说明。针对人工智能权利义务归属的问题,他从人工智能法律性质、意思表示归属以及侵权责任归属三个角度进行讲解。在保险制度创新方面,他认为应从主体创新和形式创新的角度进行思考。其中,主体创新在业务范围、代理销售、评估以及理赔四个方面均有详细论述。至于形式的创新,他分为合同形式的创新、订约程序的创新以及救济创新三点,并主要从传统与未来发展的对比来分析人工智能的作用以及存在的弊端。同时,他呼吁在人机对话中要加进情感因素,使得法律制度不至于太冷冰冰。
贾林青教授以“司法救助保险初论”为题,阐述了司法救助保险的概念、司法救助保险的法律属性、司法救助保险的法律建构和司法救助保险适用的制度价值。他认为,司法救助保险概念决定了它的适用范围和保险服务的对象,有必要对其概念进行统一。关于司法救助保险的法律属性问题,他认为,从研究财险的角度来看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它是不是属于费用给付型保险。(二)是不是能按照责任保险来定位。他认为,按责任保险来定位是更为科学的。关于司法救助保险的法律构建,他认为,如果定位为责任保险的话,被救助者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关于司法救助保险的适用价值问题,他认为提高了司法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有助于提升政府法院的公信力、权威性。
孙宏涛教授以“我国人工智能机器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研究”为题,从人工智能机器人责任强制保险概述、推行人工智能机器人责任强制保险之必要性、推行人工智能机器人责任强制保险之可行性以及我国人工智能机器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具体构建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人工智能机器人在自主运行的过程中导致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不同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也区别于人类干预所造成的传统侵权。出于风险的预防和分散的考虑,要推行人工智能机器人责任强制保险,且推行人工智能机器人责任强制保险是可行的。最后,在我国人工智能机器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具体构建方面,要确立双重投保人制度,在适度营利的原则下,确立浮动费率和费率标准差异化,同时尽量减少免责条款的数量,确保风险分散的全面覆盖。
曹兴权教授以“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安全管理介入权”为题,以《保险法》第51条为切入点,从权利的一般理论为出发点,对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安全管理介入权进行了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分析。在正当性方面,曹教授从保险的社会管理角度进行证成,并将风险管理分为两种:一是存量风险,二是减量风险。其次,曹教授从合同自由与弱者保护、安全利益与个体自由的角度分析了利益平衡的现实性,从而论证了安全管理介入权的正当性。在必要性方面,曹教授指出,保险人的安全管理介入权具有必要性。其一是目前既有制度解释的空间有限,不配合开展风险减量主动管理法律后果不明,自由与隐私保护理念的可能受到干扰;其二是主动风险管理也具有社会紧迫性。曹教授指出《保险法》第51条不仅仅是一种政策性条款,还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程淑娟教授以“保险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学理探析及法律文本的视角”为题,对保险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的研讨背景做出详细介绍,认为当下民法典和四十年前《民法通则》的制订背景最大的差别有两个:一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复杂化;二是单行民商事立法的复杂化。程教授深入浅出地对民法典与保险法的法律文本做了对照分析。她认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是商法的形式合理性;能独立存在的商法均需要完备的民法作为基础和参照;保险合同作为绝对商行为,其法律规则有与民法典重合的地方,但在保险合同特殊性方面也有较多规则,无法作为民法典的内容;保险法保留保险业法较为妥当。保险业法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被民法典容纳,从而在一个方面支撑了保险法相对于民法典的独立性。
朱铭来教授以“健康险监管制度改革与完善”为主题,以精准的数据对健康保险发展概况进行了介绍。他分析了大病保险经办管理中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是大病保险经办管理中经营资质与公平竞争的问题。在经营过程中沿用寿险粗放式经营模式,忽视健康管理与健康服务的核心职能。同时,财产险公司的非专业化短期经营理念,导致市场竞争恶化;二是医疗资源与保险的高度融合中产生的问题;三是互联网渠道销售中产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后续的投保服务以及索赔环节普遍处于起步阶段,传统的监管模式难以有效地适应新的销售服务模式,需要出台相应的监管细则;四是高端医疗保险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目前,高端医疗保险领域国内保险公司销售此类保险产品多数是借助于国外合作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和网络,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处于空白地带。
孙东雅处长对主旨发言进行了点评,他对这次会议有三个感受:第一是参会代表广泛,贤者云集;第二是各位专家的发言内涵丰富,精彩纷呈;第三这次会议是一次保险法的精神盛宴,受益无穷,回味无穷。他从监管者的视角出发,赞同管晓峰教授提出的保险行所面临的三个问题,即实践走在理论前面;市场走在监管前面;监管走在预防前面。最后孙处长对如何保护投保人信息安全、隐私权保护与遗传信息安全提出意见。
于海纯教授对六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表示赞赏,认为上述发言都具有非常高的内容质量和技术含量,聚焦了新时代保险法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于海纯教授指出,我国保险法虽历经几次修改,但面对我国社会经济和高科技的飞速发展,仍具有滞后性,保险法制度的设计不能够回应一些现实问题。针对一些新险种问题和保险法原则等问题,我国保险法应及时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
主旨发言
下午,研讨会分为两个会场进行进一步研讨。第一分会场以“人工智能与互联网环境下保险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为主题,上半场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主持,下半场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孙洪涛主持。
在上半场会议中,原中国太平洋保险服务(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沙银华首先发言,他以“网约车保险事故与理赔的思考”为题,从网约车事故与保险理赔问题、网约车事故的案例、保险经营面临的困难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通过提出三个问题,进而从“从人”还是“从车”原则角度进行分析,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春梅教授以“人机协同视域下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的立法构设——兼谈对英国AEV法案之评鉴”为题,主要从人机协同对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冲击与解构、英国自动驾驶汽车保险模型及其责任规则评价、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的模型选择与框架设计等方面讲述,提出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及其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实践应用,正在冲击与解构传统的侵权责任及其立法构设和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此外,她在评价英国AEV法案以及借鉴英国《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启豪副教授以“网络互助的法律边界与监管因应:创新、风险与消费者保护”为题,主要从网络互助与保险、网络互助监管为何缺位、监管体制的构建与实现路径等方面进行讲述,他对网络互助进行了定义,提出网络互助虽与保险运作紧密相关,但并不是真正的保险。此外,他还认为:“市场试行、法规后至”的监管理念是导致网络互助缺乏监管的重要原因,并提出了网络互助监管的正当性,他认为应当确立以消费者保护作为价值基础的监管目标,并且要在监管中重视科技的应用,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赛峥副教授以“UBI车险中保险标的转让规则之新检视”为题,提出UBI车险是保险科技发展背景下产生的新型车险,随着这一新型车险的发展,其对保险法传统规则之变革值得检视。她认为,应当从保险标的的内涵、转让期限以及转让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对UBI车险中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则加以完善。英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聂勇以“AI保险问题初探”为题,提出虽然AI技术广泛运用于保险业,并且正在深刻地影响、改变保险业务行为,也在改变保险业务行为的法律规制、监管规则及合规规程,但AI应用对如实告知、明确说明等保险法律规则的准确适用及司法认可,实现AI技术、保险实务及法律规则的良性互动及利益平衡,则是需要继续深入探索的保险法律课题。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任国征以“保险法律中的信任理论与制度创新”为题,认为要研究新时代出现的理论新问题,信任理论是绕不开的学术话题,因此他主要从金融角度论及保险制度中“信任”理论与制度创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徐化耿以“保险资产管理人的信义义务研究”为题,主要从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构架、资产管理人承担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基础、保险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涵界定与外延轮廓等方面进行了讲述,突出强调了保险资产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他认为这种忠实勤勉义务的要求要高于公司法中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
在评议环节,河南大学法学院樊涛副教授对王春梅老师、沙银华先生、何启豪老师的发言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和补充说明;人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刘传海对车险业务的发展表示了担忧;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喜荣主要就发言论文存在的某些焦点问题提出了质疑。
分会场一上半场主题发言
在会议下半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马齐林教授首先发言,他以“自动驾驶背景下交强险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改造回应”为题,从自动驾驶的定义、自动驾驶汽车时代下交强险制度的适用困境、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厘清以及我国现行交强险制度的适用与改进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天津医科大学人文学院石旭雯副教授以“基因隐私权与保险人知情权冲突之协调”为题,以国内外两个案例为切入点,她探讨了保险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利去利用基因信息的问题。她从人类基因隐私权的证成、基因隐私权的权能构造以及基因隐私权与保险人知情权之冲突与协调三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三江学院杨慧莹讲师以“智能合约在互联网保险中的运用及其法律规制”为题,分别从智能合约的理论支撑、智能合约在互联网保险中的应用、智能合约对法律的挑战以及智能合约的监管路径四个角度进行了交流。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刘文骥以“再保险合同共命运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为题,通过介绍再保险,引出了作为再保险合同核心条款的共命运条款,指出共命运条款判断标准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包括可通过共命运条款判定公式来进行判定,以实质符合判定诚实信用原则,以狭义解释判断责任范围,以期建立业内共识的应用规则和统一的司法判定标准,从而提升再保险交易效率,并树立起正确保险文化与价值观,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中国保险学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政明以“试析共保的监管规定、法律定性及合规要点”为题,结合处理实务工作时遇到的案例,从共保、再保险的法律性质和概念入手,对共保和再保险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中央党校博士研究生、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震以“新时代保险法律制度的变革与创新——我国知识产权诉险业务研究”为题,论述了知识产权诉讼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在评议环节,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薛智胜教授针对会场六位发言人精彩的演讲进行了细致入微的点评,在对整个发言进行了总结性概括的同时,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包括技术进步对保险是一种进步、要选择合适的方式来应对风险以及杨慧莹老师提出的智能合约、共保和再保,以及涉及到保险公司责任归属是十分有价值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郜庆对发言作出了积极的肯定,主要对共保问题和智能合约问题作出回应;他将区块链的法律风险问题归结为三个方面:第一区块链是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第二技术是否是公信的;第三如果承认了代码级法律,是否等于承认了程序员有制定法律的权利。中国保险协会资金运用部部长助理贾磊提出保险科技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全国保险业传统发展模式,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区块链等科技正在合力改变保险业。
分会场一下半场主题发言
第二分会场以“新类型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上半场由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孙学亮教授主持,下半场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学峰教授主持。
在上半场会议中,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李志强以“民法典、商事通则与保险立法”为题将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的制定以及商法学界主流的制定商事通则观点与保险立法联系起来。从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典和商事通则的关系及保险立法与民商通则的关系三个方面进行了发言。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红伟以“民法典编纂背景下保险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为题,以保险与侵权为切入点,并进一步定位到一个工伤事故保险范围之内,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具体探讨了社会保险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的关系。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翟中玉以“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互补性研究”为题,报告了养老保险商业保险互补的必要性,分析了现阶段主要面临的问题,探讨了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娟以“保险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完善”为题,先从一般意义上的问题谈起,探讨保险合同的特点,再着重分析解除事由问题。最后朱教授提出了三个完善建议:投保人告知义务中是否要考虑将被保险人纳入告知义务主体;告知模式的明确;对被保险人维护标的安全义务的类型化限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李文涛教授以“保险合同中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研究”为题,从一个保险法案例切入,和大家分享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和保险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他认为,商法中的一些问题相较于民法更为复杂,所以对商法不仅要有民法的基本原理,还要把握商事法律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飞以“民法上的过失相抵规则不适用于酌减保险金”为题,讨论民法上的过失相抵规则能不能适用于酌减保险金的问题。他认为,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于保险责任承担问题中,不能扩张适用于保险责任承担中,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总体上排斥其适用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上,对于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一定要谨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子超法官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解除法律问题研究”为题,从四个方面展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解除法律问题的研究。从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通过免责条款约定进行了比较。从保险人角度来看,不论选择何种方式,只从法律条款来看并没有任何区别。从司法实务角度来看,可能以免责条款主张权利的风险更大一些。中央党校博士生范震从知识产权诉险问题入手,认为知识产权诉险问题的产生基础、市场需求基础以及能够存在的基础是文化艺术产业这些与知识产权高度相关的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体系逐步的健全和完善。他期待保险业务,特别是知识产权诉险业务实现产学研的联合互动、实现诉险业务的种类和业务的全面覆盖,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文化艺术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在评议环节,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鹏翔教授、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樊纪伟副教授、河北大学法学院王昆江副教授对七位报告人的报告谈了他们的感想。
分会场二上半场主题发言
在会议下半场,东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刘慧萍教授以“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地方实践与法治进路”为题进行了发言,指出,将农业保险引入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模式中已经成为时代的要求,并总结了各地试点的共性。河北农业大学教授王卫国以“机器损坏险法律问题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他从现实案件出发,汇报了有关机器损坏保险法律问题的研究,并就具体案情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看法。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张丽娟讲师以“山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她从山西省的现实环境问题出发,提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有效制度措施,并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概述、国内外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及其评析、山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构建山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等四个维度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超以“海上保险审判实务问题”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实务中全国法院海事海商案件每年大约有2万到3万件之间,但涉及海上保险合同案件仅有400件左右,海上保险纠纷的法律实践尚不充足,并从海上保险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角度说明了实务中海商法中海上保险合同与保险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与冲突。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史正保的发言题目是“猝死与意外险的责任范围认定分析”,他指出人们对猝死有错误认识,而且保险工作人员向投保人介绍时随意使用猝死这一概念,混淆了投保人对猝死的概念,而且保险条款本身存在缺陷,猝死的证明责任分配也不明确。江苏省保险协会秘书长助理偶见在发言中就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边界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只要是持合格驾驶证就属于“可以驾驶的合法驾驶人吗”这一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保险法应遵循保护公众利益原则,但事实保险合同的免赔条款中存在诸多漏洞,有失公允,希望可以尽快完善保险法完善保险制度。大家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合规部负责人刘清元在发言中对保险法第86条的适用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保险公司在面对监管的时候,是非常软弱的,在监管立法方面,没有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时候,随意性大,这就使得企业的合规工作很难进行,并希望监管部门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以及适应性原则的基础上,在相关的法律授权范围内,通过完善立法实现法律法规与规章适用的统一与协调。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游明在发言中就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认定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司法解释与实务中的冲突,并提出现行的保险合同法不是从民事合同法中分出来的,而从海上保险法中分出来的,海上保险是针对商事商人商主体来谈的,不能完全从民事主体民事合同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
在评议环节,兰州大学法学院宋鹏副教授强调,要处理好新类型保险法律问题,一定要识别保险法的商法属性,秉承商法的理念,处理好价值平衡,处理好“效益与安全的边界”、“商事自治与国家管制的边界”、“强自治性与强管制性的边界”。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刘光顺庭长赞扬了各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认为他们都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对于各种问题都从不同的研究角度阐述了深刻的观点。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常秀良认为第三人认定需要时空观念和空间观念,这是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他还对人寿保险中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同命同价不可取,同命不同价更符合实际情况。
分会场二下半场主题发言
下午6时许,“新时代保险法律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学术研讨会圆满结束,闭幕式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阮大强主持,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任自力教授致闭幕辞。任会长对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及各社会各界同仁再次表示感谢,同时传达了尹田会长对本次活动的期望。任自力副会长指出,这次研讨会参会代表广泛,内容充实丰满,组织细致有力,是一次深层次、多元化的沟通与交流,必将推动新时代保险法制度变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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