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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第三期“蓟门破产重组对话”成功举办

  • 发表时间: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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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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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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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1期、第2期“对话”分别经历了跨学科、跨国界的两大学者来访后,本期“对话”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许德峰教授担纲主讲。许德峰教授以其法教义学功底、敏锐的问题意识以及宽广的学术视野,为我们展现了有关“重整内外的债权人协商”这一主题的最新思考。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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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中心研究员


    主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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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德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重整内外的债权人协商是围绕不同利益相关者在重整后公司中的权利展开的。公司重整时,在公司价值/经营前景具有不确定性的前提下,不同利益相关者在重整后的公司中应当拥有怎样的权利份额,股东是否可以保留其在公司中的股份?这些问题是中国特色的问题,还是具有普遍性?如果是普遍性问题,其能否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

    在讨论重整中的债权人协商时,首先需要分析破产财团的法律属性。

      报告人认为,破产财团“公地(common property)——私人财产(private property)——反公地财产(anti-common property)”的理论框架可以用来分析破产财团的法律属性。具体而言,破产法通过中止个别执行来遏制了公地悲剧(过度使用进而损害整体价值和可持续性),将原有的公地财产变为全体债权人的私人财产,作为所有人,全体债权人无需再担心外部人与自己争抢债务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期待债权人会着眼于破产财团价值最大化而使用或处分有关财产。然而,鉴于债权人的异质性,债权人之间的复杂利益冲突又使得债务人相互阻挠羁绊,从而使财产由私人财产变为反公地财产,进而导致债务人财产无法得到充分利用(underuse)。在这一背景下,破产法中的关键问题便不再仅仅是限制债务人无序攫夺破产财产,而是如何限制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提升债务人企业的营运价值。在这一背景下,破产中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说便是避免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或相互阻挡的重要制度之一,而重整中的债权人协商与债权交易则是另外一项服务于此项目的的制度安排。

    关于债权人协商与债权交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

      第一,现行法是否允许债权交易?对此,《企业破产法》虽无明文规定,但存在允许交易的空间,例如小额债权组的存在以及对其的特别清偿待遇可能暗示了法律对债权交易的许可。事实上,比较法上,也存在大债权人以收购小债权人债权为对价,要求取得小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投票权授权的案例。

      第二,为什么存在债权交易?两个原因。其一,债权人有权通过让渡自己的权利而换取程序上的便利。其二,重整项目的前景往往存在不确定性,债权人们有不同认识和不同的风险偏好。

      第三,如何进行债权交易?方案不尽相同,关键在于对股权和债权的理解。简言之,股权相对于债权在本质上就是一个买入期权,即股东有权以清偿债权为条件,而购买对公司的权益。

      上述债权交易理论或许是丰富多彩的破产重整实践背后的原理,在解决诸如给予供应商更多清偿的合法性问题、为出资人保留股份以及向重整投资人发行股份等方面,均有应用空间。


    点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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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第一,关于为何要界定破产财团或者说债务人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使用“破产财团”的概念,而是使用“债务人财产”。界定债务人财产的理由在于,其是确保债权人可分配之原资,即资金池,越大越好。

      第二,关于每一名债权人的权益在已界定的债务人财产的项下如何最大化。首先需要减少债权人之间的因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争斗问题。主讲人许德峰教授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交易。交易的概念很宽泛,不限于债权人交易,还有可能存在法院交易、政府交易,例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另外,许德峰教授认为交易的理由在于不确定性,而我认为交易背后的逻辑在于帕累托改进。

      第三,关于债权可否交易。答案是肯定的。法律并无明文禁止,因而只需遵循市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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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从公司法的经济结构来看,正常状态下的所有权属于股东,此时,股东会构成了公司的决策机制。然而,公司进入到破产状态后,债权人的地位随之上升,由此产生新的决策机制,即债权人会议。

      重整就是公司从破产状态逐渐恢复到正常状态的过程,因而在此过程中股东或股东地位必然再次成为焦点,因而一定要注意有出资人组。重整中的战略投资人会成为未来的股东,并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由此便会出现债权是否要交易的问题。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债权交易的过程中是否需要执行股东会中的要约收购的规则,或者在这些交易中有没有受信义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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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

      在破产程序中,禁止个别地行使权利。为了打破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即需要协商。许德峰教授将此归结为交易。

      以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交易为例,债转股在中国已经实践了十多年,很多时候都是基于法院的强制批准。因此需要认真反思如何交易的问题。

      另外,还要思考在重整程序中,谁可以与谁交易的问题。许教授提到了供应商可否以赞成重整计划草案或未来继续交易为条件要求自己所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的例子。如果允许供应商优先受偿,那么这个优惠从何而来。因此,下一步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如何评价重整中的债权交易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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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北平 
    中注协破产管理人课题组组长、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破产实务中分组别表决有一定的门槛,如在普通债权中设小额债权组并给予差别待遇。不同组别的诉求可能会影响重整目标的实现。这也隐含了债权人为达到重整目标而进行债权交易和利益让渡的空间,为此迫切需要建立债权交易规则。目前,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缺乏具体的配套规则,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形成僵局。另外,债权交易在实务中大量存在。为了推动重整,关系人之间会私下妥协并通过不同形式的约定来保障交易的实现,而方法和程序则各种各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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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上述三位资深教授分别从经济法、商法、民法的角度以及左北平会计师从实务的角度对这期“对话”的主题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陈景善教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邹明宇庭长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先进也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将这一期“对话”的讨论推向了纵深。


    与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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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景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陈景善教授补充介绍了韩国庭外重组中的债权人协商模式,并提出股份期权角度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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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世君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提出重整中的债权人协商可以从民法中的决议行为角度增加债权人作为重整计划的提出主体角度进行研究,并进一步关注重整程序内与程序外的债权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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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明宇
    北京市一中院清算与破产庭副庭长

      认为不应把交易的门槛抬到特别高,应从合理性、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债权交易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公平地对待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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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艳丽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认为诉讼可以协商,破产制度下当然也是可以协商的。在现行法下,已经存在债权人协商的机制,例如,重整计划的分组。可从多元化的重整谈判机制问题和谁与谁来交易这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债权如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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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副庭长

      从债权交易的合法性判断,以及庭外重整中的协议在庭内应如何认定其效力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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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宽
    保华顾问公司董事

      认为在重整中协商大量存在,但并不一定都能形成债权交易。并就债权交易的实务做法提供了多个案例分享,并提出了实务中小额债权组分组可能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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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玉玲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金融与清算庭副庭长

      认为协商是重整程序的核心,贯穿始终。并从预重整、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参与等方面论证了债权人之间的协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和重整投资人之间协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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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债权人协商看似技术性问题,其实不仅涉及精深的法经济学理论,还涉及到实践中重整中的债权交易是否要进入法院的考量视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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