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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11:30-13:3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63届教授沙龙”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会议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沙龙的题目是“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制定及其理解适用”,主讲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叶林教授担任主持人。叶林教授对主讲人做了简单介绍,姚辉教授是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的老师,曾于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挂职担任副庭长,在挂职期间姚辉教授参与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次沙龙即由姚教授介绍该司法解释的制定经过及主要内容,并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法学院各教研室老师和学生参加了本次沙龙。
姚辉教授先对本次主题进行了背景介绍。姚老师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些固有弊端逐渐暴露:投资渠道相对狭窄与雄厚民间资本缺乏出路的矛盾不断激化,尤其是随着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趋势的逐渐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愈发艰难,资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导致民间借贷这一传统的融资方式近年来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呈现出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金额大额化、借贷用途经营化、借贷利息高息化、借贷方法隐蔽化、借贷手续灵活化等诸多特点,也由此引发了理论和实务上的诸多法律问题。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顺应社会形势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讲座前半段姚辉教授采取了逐条讲解的方式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介绍与讲述,内容涉及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受理及管辖等程序问题、担保与保证人问题、民刑交叉、合同效力的问题、举证责任问题、虚假诉讼问题、网贷平台的责任、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混合情形的处理等问题。
本次讲座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与受理。姚老师介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双方发生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出借人难以举证证明其为适格原告,借款人难以进行抗辩等问题,容易导致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上的严重不一致。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也是当事人通常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债权证据。
2、民间借贷中的民刑交叉。刑民交叉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由同一民间借贷行为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件和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现象,也是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社会问题。司法解释的第五条至第八条反映了“刑事一体化”的处理原则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重申和延续,同时也确立了“刑民并行”的司法裁判规则。
3、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企业和其他组织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本《规定》的亮点之一。司法解释第一条对民间借贷的定义中首次将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纳入民间借贷的规范之中,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了认可。
4、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姚老师介绍道,司法解释采取了固定利率的模式,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予以明确规制,即24%以下为民间借贷有效利率,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6%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讲座后半段,参会的各位教授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与主讲人进行了充分讨论,姚海放、朱大旗和王轶老师就“年利率”的规定提出疑问,高圣平、肖建国、朱虎老师就让与担保问题进行探讨,黎建飞老师就该司法解释与《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衔接提出质疑等,主讲人姚辉教授进行了回应,与各位教授进行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学术互动。本次“教授沙龙”持续2小时,最后主持人叶林教授做了总结并宣布讲座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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