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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在上海交通大学成功举办

  • 发表时间:2016-02-29
  • 作者:未知
  •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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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28日,第四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楼东方会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共同主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全国各地180余位破产法学者、破产法官、破产管理人、政府部门及工商界人士等参加了此次论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付金联、中国银行法研究会会长王卫国、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申卫华、上海市国资委总经济师王亚元、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上海铁路法院院长俞秋玮、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兼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季卫东等在论坛上发表了演讲。以论坛召开为契机,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成立仪式也于同日在东方会堂举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韩长印教授当选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首届会长。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院长杨忠孝教授主持了破产法研究会的成立仪式。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俞巍汇报了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筹备情况。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张志军代表上海市法学会宣读了《关于同意设立破产法研究会及理事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的批复》。

    韩长印教授作为当选会长发言,对上海市法学会及其破产法研究会全体成员的信任、本地与外地嘉宾的专程支持表示感谢,并对那些由衷热爱破产法事业的人们表达了诚挚敬意。韩教授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破产法事业迎来了春天般的活力与生机,我们应当牢牢把握时机,推动破产法事业迈向新的台阶。韩教授表示,将以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为依托,通过坚持举办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有效运营“中国破产保护法律网”、编辑出版《破产法评论》、出版系列破产法著作等,凝聚人才,努力促使上海成为全国破产法理论研究和破产法制实践的重镇。

    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代表上海市法学会在成立仪式上发表了讲话。林会长对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他在讲话中指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破产法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的成立有助于针对破产司法实践中的特殊问题展开专门、深入的研究活动。林会长还对如何发挥破产法研究会的作用提出了若干建议,表示上海市法学会将积极支持破产法研究会的工作。

    在成立仪式之后,第四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正式开幕,韩长印教授主持了论坛的开幕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付金联、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兼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顾功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兼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季卫东对论坛的举办发表了贺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付金联指出,我国尚未成立专门的全国性的破产法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是继北京、山东之后的第三个省级破产法研究会,其成立必将有力推动破产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务的发展;付庭长还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对破产法理论研究应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建议。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顾功耘教授认为,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的成立是件喜事,支持从现有的商法学研究会中分立出更多的研究会,希望调动更多的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破产法的学术研究。顾教授指出,破产法及破产挽救制度其实是一项美丽的事业,有利于改善市场环境和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季卫东代表学院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社会各界给予凯原法学院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季院长首先介绍了上海交大及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的办学情况,论证了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之下破产法独特的意义和价值,他相信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的成立必将有助于推动学院破产法研究的发展,承诺凯原法学院将一如既往地为上海市破产法学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并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

    论坛第一单元的主题为本届论坛的核心议题“加速到期条款的破产法检视”,由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顾功耘教授主持。中国银行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首先发表主题演讲,指出破产法的思维方式分为民法和商法,破产法第32条是自动停止效力的前移;加速到期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纠纷主要涉及提前收贷条款的正当性,以及企业破产前的划款收贷行为在破产法上的效力;鉴于金融合同的特殊性,《物权法》给了银行设置这类条款的合法性空间,但其行使要有一定的限制;银行划扣属于抵销行为,在破产法上属于禁止个别清偿规则的例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副教授指出,合同文本中的加速到期适用情形可归为五类;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利益平衡和企业融资的大环境判断,加速到期条款虽为合同约定内容,依然要遵循公平原则;如果加速到期条款被滥用,法院应以认定加速到期行为无效进而适用破产法第31条规定撤销为宜,谨慎适用破产法第32条。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齐明认为,加速到期条款一般具备合同法效力,破产法并不排斥条款本身,但是“加速了的”清偿行为可能因符合破产法第32条的撤销条件而被撤销;破产法第32条在实践中可能遇到以下问题:“破产原因”举证困难,“到期条件”的设定太严格导致丧失商业利益、太宽松导致可能被破产撤销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陆烨阐述了对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个别清偿逐渐发展到不予撤销的趋势。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与清算专业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李凯以其作为破产管理人亲身经历的实际案例出发,认为加速到期条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指出加速到期引发的争议归根结底其实并非法律争议,而是畸形融资结构所引发的一般债权人和金融债权人的冲突所导致的。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在点评时指出,本单元最实质的是抵销问题,讨论撤销的时候,一定要联系抵销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对加速到期条款的评价是属于合同法的问题,不宜在破产法做过多考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常务理事胡利玲,以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符望也对本单元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破产案件中的担保问题”,由上海铁路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俞秋玮担任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德风率先就破产视角下的抵销发表演讲,主张细化抵销的类型、重视抵销的担保功能,在抵销与其他担保权竞合的情况下,原则上抵销具有优先性。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程顺增以其亲身经历的三个案例讨论了担保物进入破产程序后谁来卖、何时卖、怎么卖等三个问题。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任一民对没有财产担保债务追加物保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了辨析,指出“追”之认定存在“事后”与“适时”之辨、“加”之变异包括数额、范围、数量、价值的提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春讨论了与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相关的实务问题,主张只要不影响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债权人基于担保法律规则所享有的权利应得到尊重。随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陆晓燕,及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与清算专业研究委员会主任陈明夏都对本单元报告进行了点评,认可了相关观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季立刚指出,要关注报告所讲的破产法问题是哪个阶段的问题,认为学术要长于批判、执法要忠于条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庄加园认为发言人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问题,并特别指出关于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担保物权的实现和限制、同一交易的债权该如何界定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论坛第三单元则围绕“破产制度的新探索”进行,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申卫华担任主持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针对企业破产案件中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的浙江实践进行了报告,指出规范指定管理人、通过报酬给付有效激励管理人尽责履职是顺利推进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进程的重要因素。台湾中央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郑有为着眼于台湾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的二元选择机制,主张对台湾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加以进一步改革和澄清。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晟杰以其亲自代理的案件为例,介绍了国内的破产程序要获得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的认可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应注意的事项。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审判长池伟宏、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庄日杰、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倪受彬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解正山依次对本单元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

    本届论坛的闭幕式由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俞巍主持;俞庭长高度评价了本届论坛的质量,表示经历了一场“非常激烈的头脑风暴”。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教育院院长杨忠孝对各位嘉宾的分享以及论坛会务人员的工作表达了感谢,认为本届论坛延续了前三届论坛的传统,嘉宾多、层次高、嘉宾来源界别丰富,内容上信息量大、观点鲜明,指出应坚持将法律与实践相结合。

    最后,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季诺律师做闭幕总结,他指出,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的成立为未来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的举办提供了有利条件,未来的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可以向专题化、小型化发展,加强观点对抗;破产法是一个美丽的新世界,方达律师事务所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的举办。

    (郑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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