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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成功召开

  • 发表时间:201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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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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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3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上海财经大学行政楼五楼会议室隆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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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年会以民法总则制定与商事主体制度的发展为主题,是在民法典编纂的时间节点上,在理论和实务层面上的一次深入探索和论证,目的是切实找到面向未来、符合国情、实际可行的商事主体制度的发展模式,深入推进民法总则制定与商事主体制度的发展的深度融合。

           会议共分开幕式、四个发言单元和会议总结三个部分,分别对行业内普遍关注的民法总则与商事主体、民法总则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民法总则与商事法律制度、民法总则制定与商事立法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研讨。

           在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忠孝教授的主持下,开幕式拉开帷幕。首先,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郑少华教授致辞,感谢各位专家以及学者的到来和对此次会议的支持,发表了对民法总则制定的意见,认为这是有意义的立法活动,提出了民法典在民商合一是如何发展的问题,并且介绍了上海财经大学与民商有关的教学特色。紧接着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顾功耘教授致辞,介绍了华东政法大学的商法主题论文发表情况,提出上海的商法案例和研究走在全国前列,并对会议的论文集表示肯定,鼓励学者思考诸如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否将民法的总则归于私法的总则、是否需要制定商法通则以及商事主体的“二分法”将商事主体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是否科学等问题。顾教授认为,商法独立的真正价值是为了民法更好的发展,可以总结为“民风更淳朴、世风更健康”,并且预祝此次会议能在民法典制定意见提交期限前总结真知灼见,形成研讨成果。最后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先生致辞,表示对会议给予期待,鼓励各位专家学者积极参与讨论和交流。

           在第一单元,“民法总则与商事主体”的讨论中,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主持。首先发言的是同济大学法学院高旭军教授,主题为“亦论我国商事主体法律制度构建中的若干问题——以法政治学为视角”。高教授认为,立法问题需要政治上的考量,为此提出以下问题:第一,如何制定我国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第二,立法模式问题,商法典是否需要制定;第三,商法调整对象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人”;第四,登记能否不再作为成为商事主体的前提条件。接下来发言的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崔香梅副教授,主题为“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与商法的协调”。其观点是,需要注意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的规定与商法的协调以及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与商法的协调。这一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韩长印教授评议,其认为民法规则制定需要考虑商法,否则容易出现矛盾,并且强调立法应考虑法的历史寿命和时代特征,反映社会经济的内在需求,提出民法制定中的主体制度应给商法更多自己存在的空间。

           在第二单元,“民法总则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讨论中,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教授主持。首先发言的是上海市工商局外资企业处韦浩处长,主题为“商事制度的改革实践对立法的影响”。韦处长介绍了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些情况,并对信用平台、全程电子化、证照分离等进行了展望。接下来发言的是华东政法大学杨忠孝教授,主题为“主体登记制度的若干问题”。杨教授主要探讨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现行民法制定的误区(基于国外立法的考察与分析)、民、商主体立法的应有思路等内容。这一单元的评议人是上海大学法学院张秀全教授,其认为民法典应该着重注意进行瘦身,防止过于宽泛和臃肿。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民法总则与商事法律制度”,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吴金水院长主持。首先发言的是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曾大鹏副教授,主题为“我国民法总则制定与商事代理的立法构造”。曾教授认为,要反思民事代理原则中商事代理的相对独立性与灵活性,指出了目前《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的不当之处,以及经理代理权和代理商问题,并且比较了各国代理制度的两种立法模式。接下来发言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徐子良副庭长,主题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出资人地位思考”。徐庭长举了一个民办学校公司化运作、请求确认出资份额的案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为公司或个人,其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这一单元的评议人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殷洁教授,针对以上两位发言人提出两点看法:第一,对隐名代理、显名代理不用做商法代理权上的区分;第二,可以通过行政许可把关确定主体的公益性。

           第四单元的主题为“民法总则制定与商事立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首先发言的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题为“作为公因式的民法总则”。朱教授谈到了五点:第一,民法典的制定情况;第二,德国提取公因式的做法,即对民法总则高度概括;第三,效力原则对权力的保障能否进入民法总则;第四,民事责任,如信用义务能否编入民法典;第五,商组织法、商行为法还是应该保持独立性,其他可以编入民总的制定。接下来发言的是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沈贵明教授,主题为“民事、商事主体的立法问题——基于民法总则立法问题的分析与展开”。沈教授发表了自己在民法总则立法问题下关于民事、商事主体的概念及其区分的看法。这一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评议,其认为民商形式上分合不重要,其实质上是分开的,并指出在民法典制定中目前自然人的争议不大,主要争议点在法人地位上。

           在自由发言阶段,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提出现行的商事主体类型难以涵盖现实出现的情况,比如淘宝网店不用登记、农村合作社、临时营业,其次法人类型要有独立人格,现在对法人登记的限制太强烈,另外合伙是契约关系,但又有一定程度的主体性,应重视结构化资管合同等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陈克法官则表示,应注意现实对合同形式的冲击,以保持制度的完整性。商事问题是商行为而非商主体的问题,应该从商行为角度去解决商主体问题,而解决工具如果在商法中没有的,可以在民法中寻找,因此民法要为商法留一定的立法空间。

           随着夜幕落下,会议进入最后的总结阶段。这次会议的争鸣体现了民法的包容与融合,对民法总则制定的担忧则体现了各位专家学者的责任与良心,法学人应该立足于未来民法发展的角度看待民法总则的制定,而不仅仅限于目前问题的解决。总则应该更抽象更概括,为商法留出立法空间。此次“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以“民法总则制定与商事主体制度的发展”为主题,充分体现了学术水平与情怀,为商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充分交流与研讨的平台,为商法在新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当下指明了新方向和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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