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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2日下午,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6)第一单元主题发言在杭成功举行。其中,我会会长赵旭东教授、副会长顾功耘教授做了主题发言。
赵旭东:关于商法和法治经济建设的建议
发言要点:
就商法与法治经济建设,首先即涉及到商法和法治经济的关系问题。谈到法治经济,一定要充分重视商法在其中核心、重要的地位,商法是法治经济的具体形式、具体载体和实现的工具。第二,就民法典的编纂和商事立法问题,两者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至少要先制定一部商法通则,这是各方的基本共识。第三,就商法在法学课程中的设置,在进行课程改革时,应对商法课的定位和安排给予理性的考虑;若对商法有所忽视,既会影响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也会导致市场经济的“鸟之两翼”少了一翼,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顾功耘:民商关系下的商法独立性探究
发言要点:
就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而言,民法和商法是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的关系。虽然商法在许多情况下衍生自民法,但这并不影响其本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商法的独立价值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从调整范围看,民法以市民社会为调整对象,涉及的是市民的一般生活,商法则调整市场经济,重心在于商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从规范性质看,商法是将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中的一般道德规制上升为法律,而商人道德的行为原则是等价交换、互利互惠,区别于民法中以亲情、人情等为基础的一般社会交往中的道德。第三,从规范目的看,民法旨在建立一般的社会生活秩序,商法重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的繁荣稳定。第四,从建立机制看,民法建立的是一般的社会运行秩序,商法建立的是市场的运行机制。最后,从主要目的看,民法更多的是固定现有财富、保护基本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商法主要是创造财富鼓励创新。进一步而言,未来商法的发展方向,可参照民法制定的经验,第一步先制定商法通则,第二步制定商法典,以推进商法法典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发展。发达国家之所以发达,与其有商法典来促进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分不开的。
2016年11月13日上午,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6)第三单元第一会场主题发言在杭成功举行。我会副会长陈甦研究员主持了第一组的发言,并对第二组的发言进行了评论。
我会常务理事冯果教授、梁上上教授、李有星教授,副会长周林彬教授在该单元依次做了主题发言。
冯果: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债券立法
发言要点:
真正的私法的法治体系的形成,更多地依赖于民法典之外的特别民事和商事立法。为此,以证券法,特别是债券法为代表的商事立法面对着现代化的问题。证券法名义上是个证券法,但是实际上更多的是以股票为核心的,更多的简略为股票法。债券这样一类金融产品,更不要说现在已经出现的更多的衍生产品,没办法纳入到证券法之内,从而产生很多问题。但是我们现在的证券法无论是信息披露还是监管方面,都体现不出债券自身的特性。同时,我们现在债券市场的分割。一个方面,产品是分割的。同样是证券,我们分裂了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还有政府债券。这些债券到底本身上有多大差异,谁也没说清楚。这种产品本身的分割是人为的市场分割导致的。我们原来都在一个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后来基于各方面原因,拉出去了。这样就形成了交易商协会管一套,交易所再一部分。这样它的发行是不同的市场。不同的市场导致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又设置不同的规则。由此形成了弊端,现在市场分割几乎越来越严重。证券的登记结算从效率上来讲,应该是集中更有利于防范风险。而我们现在,光一个债券就分几个交易中心,而且这样的细分越来越明显。这是不利于市场的发展的。证券法的现代化至少应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扩大证券法的涵摄力,使之成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其次,改变管制方式;第三,实现民事、商事特别立法的现代化,构成和民法典相对应的现代的私法体系。
梁上上:公共利益原则的独立性及其适用
发言要点:
我认为将公共利益解释为公共秩序,并删除民法总则中的公共利益原则是不妥当的。首先,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其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其次,从立法史看,以往关于民法典的建议稿都有公共利益的原则,将其删除似显唐突。第三,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都有公共利益的原则。第四,从审判实践看,确立公共利益原则有助于利益衡量,公平公正地处理疑难案件。因此,公共利益在法律适用中有自己的独立空间,应将公共利益原则与公共秩序相并列。
李有星:互联网金融法治化研究
发言要点:
我就互联网金融法治化主题进行发言。第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传统法治体系和法治观念受到了挑战,如《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的传统认定方式已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制度和观念重构。第二,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精确化定性,区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避免用对待正规金融的方式监管互联网金融。第三,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备案制和负面清单制不能兼容,不能像民事法律制度一样在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中确立“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要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设置相应门槛。第四,要重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作用,在民间融资方面,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不宜介入具体的监管工作,地方要承担风险处置与机构监管的职责。第五,不能仅仅把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或者是《合同法》上的居间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第六,要对中央金融立法与地方金融立法进行更好的衔接,实现金融法律体系内部的系统化和层次化,此外在立法时慎用“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等表述方式。
周林彬:民法与现代市场经济的适应性问题
发言要点:
从市民社会的角度出发,现在不具备《民法典》编纂的条件。但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中国的市场经济虽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发展是强有力的,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因此也可以说条件是具备的。民法总则编纂应更加注重它的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价值,更应当反映当代民法典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容,而不是古典罗马法学家、近代德国法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民法概念,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实现民法的现代化。同时,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充分吸收民法学以外的学科的意见,特别是商法学界的研究成果;不仅要吸收法学家的意见,也要吸收语言学家、文学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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