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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隆重召开

  • 发表时间:2016-11-06
  • 作者:赵精武
  • 来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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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5日至6日,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与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精诚携手、联合举办的第六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如心会议中心隆重召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院长林国全教授做了开幕致辞,刘保玉教授和王文杰教授主持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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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论坛主题为“民商法的国际性与地域性”,旨在讨论如何融合全球战略,打造一部世界先进、并能体现中国文化传统与地域特殊性的民法典。自2015年1月起,中国大陆民法典编纂工程开始发力,时至2016年6月“民法总则”一审稿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程,民法典分则编纂研究也已经布局展开,这标志着中国大陆民法典编纂工程在各方先进的努力下,正在走向最后一英里,此为中国大陆民商法和法治发展之幸事,也是两岸民商法共同之幸事。民法典编纂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存在许多的重要面相。就当今国际民商事交往如此深广而论,不可不讨论其国际性和地域性的面相问题。此部民法典面世,能否将中国民商法水平推向一个世界的高度,彰显出中国民商法对于世界的杰出贡献,能否面对当代潮流,与全世界已有之民商法秩序与环境接轨,特别是发挥出对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积极调整功能,是这部民法典首先要回答的问题。这是民法典的国际性问题。同时,也要注意到,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着自身的地域性,这种地域性与自身历史与现实紧密相关,体现一种自身合理指向的关切性和适应性,因此在制定或编纂自己的民法典之际,必须对于地域性加以详细考察并予以吸收借鉴。特别是大陆当下制度理念和转型发展的特殊时期,此次民法典编纂的地域性问题尤显突出,势必成为无法回避的复杂课题。

            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主任姚红女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全国妇联副主席宋鱼水法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前副主任、巡视员扈纪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尹田教授,台湾地区司法院前副院长及大法官苏永钦教授,台湾政治大学原院长黄立教授、现任院长林国全教授、王文杰教授、王千维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王文宇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陈忠五教授,台湾东吴大学学务长郑冠宇教授出席了此次盛会。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山大学、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台湾政治大学、台湾大学、台湾台北大学、台湾东吴大学、台湾高雄大学等两岸知名学府以及来自法院、政府监管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一百九十余位代表出席了本次论坛。此外,91金融CEO、京东法律政策中心负责人、国政金服信息(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北京艾森博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浙江聚诚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还有许多来自律师事务所、互联网企业、大型公司法务部门的业务专家以及新华社、凤凰网、中国新闻网、财新杂志、法制日报等媒体机构新闻界、出版社派员参加会议。 

           此次两岸学术界、实务界的空前盛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位专家学者围绕法典编纂思路,民法典编纂有关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重点探讨,特别是针对中国民法典编纂中涉及的国际接轨、发展、创制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

           台湾地区前司法院副院长及大法官苏永钦教授围绕民法典的编纂问题,结合两岸现有法律规定,主要就民法法典化和体系化的重要作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如民法典形式问题),国家转型时期编纂民法典的模式选择,民法总则的普通法定位等,谈及了他对民法典编撰的一些看法和意见建议。苏永钦教授还强调了私法自治在民法中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可避免的法律漏洞是否允许司法造法,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民法中法律行为的重要性,公私法关系等方面发表了讲话,最后苏永钦教授指出民法典的伟大在于其朴实无华,表达了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美好期望。

           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满怀深情地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两岸民法交流的起源和历程。江平老师指出,两岸的交流来之不易,两岸法学家应当超越政治上和意识形态的隔阂,承担起民法典编纂的历史重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与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为两岸的沟通搭建的学术交流桥梁来之不易,这份友谊更是弥足珍贵,江老师期望年轻一代担负重任并延续这样一份友谊,推进两岸法学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肯定并感谢了两岸老一辈民法学者为交流作出的贡献,并针对于合同法修订提供了具体化的建议,他认为,应当进一步协调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王利明教授认为当前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编与合同法重复部分太多,需要实现两者的协调,代理部分的规则应纳入民法总则。同时,若立法者决定不再制定债法总则,那么,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合同法编应当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并实现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制度衔接问题,同时更应当完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解释制度。合同法应当关注网络交易,研究电子合同和电子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

           中国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孙宪忠教授指出,民法典编纂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仍有若干重点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孙宪忠教授回顾了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进程及编纂历史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并针对目前的民法典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回应。孙教授指出,当前民法典体系存在很多问题,当前合同法中有些核心条款设计存在缺陷。物权法中,尤其是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需要改进,未来的大陆设计法律应更加注意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结合问题,且法律行为的框架设计应当很好地体现社会现实的需要。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在简要介绍我国民法典编纂背景的基础上,提出了合同法分则部分的修改完善建议。他建议,应当删除滞后规则,确立新的合同类型,建立相应的规则,整合吸收相关单行法的立法任务。并就合同法编立法应重点协调处理的民事与商事立法的协调和统合关系,合同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合同法与债法总则的关系做了详述,然后从社会实践出发提出了合同法分则立法的一些立法思路,这些都是对我国编纂的民法典提供重要的立法技术建议。

           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提出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修订思路。她认为当前立法思路有三个:第一,在坚持婚姻家庭法身份法特点的同时,实现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的衔接与融合;第二,完善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名称,实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科学化与体系化;第三,回应社会关切,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路径,具体来说,应当改总则为通则,增加有关亲属的一般规定;类婚姻关系应否受法律保护;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亲子关系独立成章并需完善内容;离婚程序及条件;完善监护制度等内容。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围绕民法典继承编修订思路和重点谈了自己的看法。首先,总体的继承制度要和社会发展相一致,结合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继承法应当做出调整。其次,关于具体制度方面,继承法应当作出相应的完善。杨教授结合之前80年代继承法的立法背景以及该法衍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强调新的继承法应当保证遗嘱人支配遗产的意愿实现。再次,继承法的修订应当与民法的各个制度相衔接。最后,继承法的改革必须要和市场经济相协调,更新观念,研究父母的继承顺序等问题。杨立新教授还介绍了正在进行的立法工作进展情况。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就民法典物权编修订思路和重点,物权基本制度与我国经理基本制度、我国基本社会政策紧密挂钩的现实情况,以及当今的物权规则存在的重大缺陷,无法解决一些根本现实性问题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尹田教授还就物权法修订的物权设定提出了现实存在的三个问题。第一,关于技术问题。根据民法理论和社会生活,要不要规定典权等,对具体规则的完善和科学谈到了自己的思考。第二,关于政策问题。尹教授强调很多物权法领域的问题争端并不是基于法律,而是政策制定如何考量,政策的改变也严重影响物权制度。第三,关于观念问题。尹教授结合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情况,点出民法的私法属性,提出国家不是民事主体,物权法并不应当作出相应规定,法学家都应当正面面对这一问题。最后,尹田教授表达了对物权法及时合理修订的美好祝愿。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陈忠五教授,细致地介绍了台湾地区的不当得利制度,他认为,在民法典的编纂之中,从理论的架构过渡到个案的真正落实,这个过程非常不易,并表达了对大陆民法典的编纂和落实的期望。陈忠五教授讲解了台湾地区在民法典编修、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期为大陆民法典编纂提供一定的借鉴价值。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王文宇教授围绕台湾、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法人制度的建设提出自己见解,用举例的方式对法人的特征问题作出总结。王文宇教授还就合伙是否是法人的问题,结合台湾、德国、大陆的现行法律进行探讨。同时表达了对大陆地区民法典编纂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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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论坛会期持续两天。一年一度的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规格高、论题时政强、论坛影响大,为两岸民商法的交流提供了重要的交流平台,在两岸法学界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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