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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旭东会长出席中国公司治理高峰论坛

  • 发表时间: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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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专访: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或年内出台 公司法现代化应与市场发展同步 

           “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到目前为止,已经出台了三个了,现在正在进行的是第四个,按照计划,不出意外的话,今年可能就要出台。”10月29日,在中国公司治理高峰论坛暨第五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主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如是说。
      赵旭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公司治理伴随公司的存在,公司治理的永恒有如公司的永恒,永远没有止境,市场发展、社会发展会改变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环境,会对公司治理效果有不同评价,因而也会不断提出新的目标和要求。公司法的现代化就是通过不断地改革,保持其与市场、社会发展的同步和协调。


    好的公司治理应盈利公平合法

      赵旭东指出,公司治理的第一个永恒话题是公司固有的矛盾和冲突,在法律上其实是三大矛盾。第一个是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尤其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矛盾冲突。第二个是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冲突。第三个是股东、公司和外部当事人的冲突特别是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二个永恒的话题是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和评价。从上市公司来看,问题近年来出得少一点了,前些年经常发生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以及市场的丑闻,暴露了很多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问题。从有限公司来看,大量的公司暴露出的公司治理问题可能比上市公司要严重得多。很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着矛盾,股东之间打斗,甚至打起官司。很多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投资往往打水漂,就是因为公司治理的问题。
      第三个永恒的话题是关于公司治理的目标。什么叫好的公司治理?赵旭东认为,应该至少有三个很具体的要求。第一个是效率,通俗地说就是赚钱,盈利、投资收益最大化,好的公司治理应对股东带来最好的投资回报。第二个是公平,好的公司治理应当是公平的,投资者关系应该和谐。第三个是合法,即使一个公司赚钱,盈利很好,即使股东之间很抱团,内部很团结,但是合起来违法违规赚非法的利益,这也不能叫好的公司治理。
      赵旭东告诉记者,好的公司治理应当是集中目标,集中价值取向的兼顾与协调,既要带来生意,又要有股东之间的和谐,还要依法依规来经营。实现公司的法人治理应该坚持的治理原则包括股东权力原则、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


    司法解释可防控公司治理风险

      在赵旭东看来,公司固有的矛盾和冲突最终可能会形成激烈的争议和纠纷,可能会到法院打官司,诉讼有时就成为化解和处理公司治理问题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尤其是对这样一些争议,虽然有所规定但是规定得不够。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更多是要司法实践不断地总结经验,并且最终形成一些统一的指导性的裁判规则,这就是司法解释。所以打官司的时候,好多时候,一个是要对应公司法,另一个方面,能输还是能赢,看司法解释有什么具体的规定。”赵旭东说。
      赵旭东认为,司法解释的问题,应该说不仅是一个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则,对于公司及其法务人员来说,其实也是公司治理时处理内部关系的行为指导。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预知各种公司治理行为的法律效力,最终可能会发生的法律后果,因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因为公司治理而产生的公司治理的风险。
      记者注意到,最新的司法解释(四)主要内容是指向公司治理的,其涉及的问题包括公司决议的效力与诉讼、股东知情权保护、股东红利分配权保护、股东代表诉讼等方面。


    股东表决权要正当行使不滥用

      赵旭东谈到,最新的司法解释(四)关于裁判决议无效的法定事由也是现实发生比较多的,包括股东滥用权利,通过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过度分配利润,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赵旭东认为,股东表决权要正当行使,不可以滥用,通过表决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时,表决无效;过度分配利润,是违反公司法利润分配的原则,有盈利分配,没有利润也分配,实际上是在逃避责任。
      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诉讼,赵旭东称,司法解释(四)明确了行使知情权的主体,退出的股东如果权益受到了侵犯,还是可以行使知情权的;明确了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查账权包括查阅原来的凭证,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在特别情况下,为了公司的利益,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相关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当事人起诉。
      “比如说公司不起诉,因为他本身就是大股东,管理公司,这时候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行使代表诉讼权利,不需要公司盖章,不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就可以直接起诉股东要求还账,司法解释在这方面做了很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怎么提起,怎么保护,什么条件等等。”赵旭东举例说。


    司法解释明确查账正当目的情形

      赵旭东说,之前的公司法规定,查账有前提条件,必须基于正当目的。但是没有明确如何区分什么是正当目的。为此,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目的的具体情形。
      “不是这种情况,你就不能说是不正当目的,现在为这个东西就提供一个操作的依据。比如你以前查账,你把信息告诉别人了,查了账以后,你利用这个信息来跟公司进行竞争,那么我就认为你这个查账目的不良。”赵旭东说。
      赵旭东指出,关于知情权,很多公司股东要查账,按照之前的法律,如果这个公司没有账,不管是账不见了查不着,还是藏匿起来了,好像就没有办法了。对此,司法解释(四)规定一个无法查询的赔偿责任。如果股东要行使知情权,由于公司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义务,把公司的账都弄没了,找不到需要查的文件,就要赔偿。
      股东能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公司分配利润?据赵旭东介绍,司法解释(四)规定,没有决议的一般不支持,有决议的,必须分。但是没有决议的,如果确有正当理由是大股东滥用权利,故意隐瞒利润不分,法院还是可以强制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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