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破产法 理论研究 现实状况 未来路向
一、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的历史回顾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破产法理论研究
我国是一个缺乏破产法传统的国家。在清末以前,由于商品经济长期不发达,加之“父债子还”的“习惯法”传统及伦理观念的统治,始终未建立破产制度,破产法理论研究自然也无从谈起。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1906年,清政府颁布了《破产律》,但实施两年后即被明令废止。民国时期,当局也着手进行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至1935年,终于公布了“中华民国破产法。”[1]在清末及民国破产立法的带动下,破产法理论研究艰难起步,一些学术著作陆续出版,[2]但总体来看,由于缺乏破产法研究的历史传统,旧中国破产法研究的理论积淀并不深厚。
(二)1978—1994年破产法理论研究:奠基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破产法在我国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理论研究也出现了断层。直至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促使人们思考如何处理企业倒闭的问题,理论界开始积极倡导制定破产法并着手研究有中国特色破产制度的应有内容,破产法理论研究再度起步。1980年,主要由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者组成的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提出了在《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三稿中增添破产程序的建议。1983年初,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在《关于争取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建议》中,建议有关部门立即起草破产法。同年9月,该中心又起草了《关于“企业破产整顿法”的方案设想》,并于次年在《瞭望》周刊第9期摘要发表,这是我国第一篇公开发表的关于创建破产制度的文章。1986年9月,曹思源出版了《谈谈企业破产法》,这是我国1949年以后第一部关于企业破产问题的专著。这些理论研究为破产法的出台做了必要的舆论和理论准备。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后,研究成果渐趋丰富。[3]尽管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构建我国破产法理论体系起到了奠基的作用,然而,在视“破产”若畏途,谈“破产”色变的社会观念和政治意识支配下,理论研究是难以取得巨大成绩的。现在看来,这些研究成果还带有比较浓厚的政治色彩,很多理论认识还存在偏颇甚至错误。《企业破产法(试行)》“在艰难中诞生,在困难中生存,在被搁置中‘破产’”{1}的窘境,即折射出理论研究的巨大不足。
(三)1994年以后的破产法理论研究:真正发展阶段
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的真正发展始于新破产法立法工作的启动。1994年,由于《企业破产法(试行)》在实施过程中缺陷日渐显现,有关部门着手起草一部新的破产法。借助新破产法立法的契机,破产法研究逐步升温,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其中。
然而,破产立法的进程并不顺利,草案数易其稿,却迟迟未能付诸审议。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相对于我国推行改革政策所造就的日新月异的社会情势变迁,破产法理论准备得不充分及现有理论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不敷于立法的需求”{2}。进入21世纪以来,这一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台新破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破产法研究更趋活跃,大量著作、论文得以出版、发表,一些境外相关法典、著作也不断被翻译出版,破产法的理论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另一方面,理论研究也在客观上为制定一部“良法”打下了较为深厚的理论基础,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颁布。随着新《破产法》的颁布,中国的破产法理论研究正迎来新的历史时期。
综观破产法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破产法的理论研究与破产法立法之间存在着一种明显的互动和相互影响的关系。如果说一部法律的制定及发展不能够从其内在理论上说服人,这无疑会对这部法律的理论生长及其实践运作造成致命缺陷。因此,破产立法总是可以推动或引导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与拓展,并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空间。正是在与破产立法的良性互动之中,通过汲取发达国家的破产法理论的有机养分,中国破产法理论才得以快速发展。
二、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的现实状况
总体来看,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已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从研究队伍与成果数量上看,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已具备了相当的规模。一是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学术素养的研究队伍。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到破产法研究的行列,一些专门的研究机构得以建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等,后者已被国际破产协会吸纳为会员。二是出版了一大批有较高水准的学术著作。据中国国家图书馆网上检索结果,截止2008年4月,共出版破产法方面的著作279部。在有代表性的学术著作中,系统研究破产法理论的有30余部,涉及破产法某一专题的近20部,注释立法、研究实务的40余部,翻译介绍国外破产立法、著作以及进行比较研究的则有10余部。学术论文则更为丰富。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结果,破产法方面的学术论文有3200余篇,其中有代表性的则有数百篇。
第二,从研究内容上看,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并重,且都紧紧围绕为立法服务这一中心。具体可归纳为3大类:(1)破产法基础理论研究。学界主要讨论了破产及破产法的涵义、破产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破产法的性质或地位、破产法的价值与功能、破产法的立法主义与体系结构等等。近年来,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开始转向破产法的内在机理,试图从破产法的理念、政策目标等方面解读破产法的一般准则,特别是注重从利益平衡视角解读破产法的内在根据、运作机制以及制度构成,试图寻求破产法理论的创新与突破。(2)破产立法问题研究。新《破产法》的立法问题,特别是新《破产法》具体制度的构建问题,是中国破产法学界研究的中心问题。可以说,绝大多数的研究成果都集中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围绕着破产立法的理论问题展开了持续、热烈的讨论,对破产立法中涉及到的几乎所有重大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和论证。其中,研究的重心集中于破产法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管理人制度、债权人自治制度、重整制度、跨境破产等重大争议问题上。(3)破产法实施问题研究。新《破产法》出台后,学者们积极投身于破产法内容的解析与评判当中,并开始思考破产法实施的目标、成本与收益、破产法的配套制度建设,试图解决破产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从研究方法上看,在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指导下,大胆尝试多元的研究方法。除了继续运用法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形式逻辑的方法外,开始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利益衡量的方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引入到破产法研究中来,使破产法研究更加丰满生动。
第四,从研究效果上看,大量研究成果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破产法的理论体系也得以建立并丰富起来。
瑕瑜互见,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目前的破产法理论研究尚存不足,繁华背后亦有隐忧。首先,由于研究大多将侧重点放在具体规则的制定上,揪住立法中的问题不放,其固然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很强、能够解决立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系列具体问题、推动立法一步一步走向深入的长处;然而,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学者们对立法关注的局限,形成一种“浮萍”现象,要么扎堆以至重复研究,要么漂浮显得不够深入,缺乏一种宏大的视界,从而不愿顾及或者无暇兼顾破产法的制度机理、整体结构以及其独特品位。其结果便是,破产法的科学独立性不强,批判精神与理论深度欠缺。其次,现有破产法研究还主要是一种“集合”式的研究路径,分别研究破产制度的各个部分,而后集合成破产制度的研究,较少对破产制度理论进行一种基础性、整体性的研究。即便是这些基本理论部分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在各种“立法主义”间进行选择,缺少一种超越这些“立法主义”之上的对破产制度根本基础和根本精神的整合研究。最后,在研究方法上,当前的研究虽然已开始尝试一些新的研究方法,但仍然以制度研究为主,研究方法较为单一,具体表现在对相关社会科学,如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缺乏了解,更少有借鉴。
三、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的未来路向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破产法的不断发展,我国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在为破产法研究开辟广阔天地的同时,也为破产法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进一步深入的要求。
(一)未来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应当追求的目标及其实现路径
学科(Discipline)是科学研究发展成熟的产物。科学研究发展成熟而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标志是:它必须有独立的研究内容、成熟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式和规范的学科体制{3}。未来的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应当以建立成熟的开放式的破产法学科体系为目标。为达致这一目标,破产法理论研究应在以下3个方面继续努力:
1.既要重视具体制度更要重视基础理论 一方面,破产法学乃致用之学,破产法理论研究应紧紧围绕破产立法,为破产法的施行与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当前,这方面的研究主要应关注3个方面的课题:第一,新《破产法》的理解与适用;第二,新《破产法》的发展与完善;第三,新《破产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另一方面,破产法研究应更加重视基础理论。基础理论研究的水平是衡量一个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破产法,理应有相应的理论体系。但由于我国破产法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加上学界重实务、轻理论的研究态势较为突出,破产法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要想使破产法学的独立地位在我国得以完全确立并获得坚实的基础与广泛的支持,学术界应当倾注更多的精力潜心研究破产法的基础理论,重新审视破产法的性质、理念、目标、价值、功能、体系与基本范畴,创建和完善具有时代特征、真正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破产法理论体系。
2.注重多视角的考察与审视 正如上文指出的那样,中国破产法的研究方法较为单一,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应重视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在继续运用解释、比较等基本方法的基础上,重视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以及实证分析等方法的运用,对破产法的理论与制度进行多视角的考察与审视。同时,重视方法论的探讨,开展对破产法的基本分析方法与分析工具的研究,最终形成成熟的研究范式。
3.注意坚持破产法学开放式的学科品格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破产法必须反映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但从世界范围来看,破产法仍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目前,整个世界普遍对破产程序不满意。英、法、美都在积极考虑对破产程序进行改革;东欧国家必须为其新经济制定破产法,在法律选择伊始就费尽脑汁,眼下又对最初某些选择甚感不满,正在进行变动”{4}。因此,在破产法的研究层面,不存在“以不变应万变”的破产法学。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使得破产法规范不断发生变化,致使破产法学成为不断变动的应用法学。为此,破产法理论研究应敏锐捕捉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以及国际的诸多因素对破产法的影响,以维护破产法开放的品格。
(二)近几年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在最近的几年内,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应重视以下几大方面的问题:
1.破产法实施的成本与收益问题 新《破产法》实现了破产立法由非市场经济立法向市场经济立法的转型,但毫无疑问的是,新《破产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更在于其能否顺利实施。即使假定破产法制度科学合理,实际操作中的成本与成效也是需进行研究的。因此,对破产法实施的成本、收益以及影响我国破产法实施的因素加以分析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寻求更多的有利于当事人整体效用最优的破产方法,是理论研究义不容辞的责任之一。
2.金融机构、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等特殊主体破产的疑难问题 新《破产法》与相关法律已确认了金融机构、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一定程度上也确认了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但这些主体的破产制度具有特殊性,新《破产法》对此并未明文规定。这些都需要破产法学界加以深入研究。此外,消费者、事业单位等尚未纳入新《破产法》的调整范围,未来要不要承认这些主体的破产能力;如承认,其具体制度如何构建,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3.破产重整制度的细化与优化问题 作为现代破产法律制度发展的主要制度特征和重要制度成果之一的重整程序,是一项复杂而精巧的制度安排。在世界范围内,基于各国不同的历史传统、经济状况,不同国家的重整制度也千差万别。对于我国来说,重整制度还是个新生事物。新《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主要参考和移植了《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内容。且不论是否存在“南桔北枳”的问题,单就美国的重整制度本身也存在利用率低的问题,并已遭到很多学者的非议,更何况我国的重整制度还存在线条过粗的问题。因此,重整制度的细化与优化,是未来研究需要着力解决的课题。
4.破产管理人市场的培育及公正执业问题 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但破产事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业务,不仅大量的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交织在一起,而且可能面临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康复的双重任务。这对破产管理人的能力、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是否能够培育这样一支带有综合素质的专业队伍,怎样保证这些机构和人员公正地处理破产这一带有极度敏感性,融社会、经济、法律问题于一体的社会事件,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2}41。
5.破产法的国际化问题 近年来,破产法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股潮流,即在全球竞争激烈,经济一体化,世界日益变成“地球村”的趋势下,各国的破产法正在加速其磨合到大一统的过程,破产法有可能最早成为全球普遍适用的基本法{5}。对这一趋势予以关注,应当是破产法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注释】
[1]该法经多次修订,现仍适用于我国台湾地区。
[2]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屠景山:《破产法原论》(1929年)、王去非:《破产法概论》(1930年)、张知本:《破产法论》(1931年)、宁柏青:《破产法论》(1935年)、陶亚东:《破产法》(1936年)等。
[3]突出体现为一批破产法著作相继问世。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谢邦宇主编:《破产法通论》(1987年);顾培东等:《企业破产法论》(1988年);柴发邦主编:《破产法教程》(1990年);张卫平:《破产程序导论》(1993年);沈达明、郑淑君编著:《比较破产法初论》(1993年)。
【参考文献】
{1}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0.
{2}韩长印.中国破产法的发展状况及法学论题(J).法学杂志,2004(5):39.
{3}蔡曙山.谈谈科学与学科的关系及我国的学科制度建设——在“学科制度建设”研讨会上的发言(J).中国社会科学,2002(3):80.
{4}P·阿洪,O·哈特,J·穆尔.论破产程序之改进(C)//吴敬琏,周小川,等.公司治理结构、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185.
{5}李曙光.转型法律学——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