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金融社会化 社会金融化 社会变迁 时代特征 时代品格
变者,天下之公理也。变化是永恒的主题,唯一不变的只有变化本身。人类社会变化发展的洪流浩浩荡荡,裹挟着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不断进化。社会变迁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作为法学研究的理论难题,长期以来吸引着众多学者的目光,在这个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学派林立。[1]其中,社会变迁与法制进化双向互动是一个堪可赞同的认识,一方面社会变迁推动着法制的进化,另一方面法制进化可以诱致社会的变迁,两者相互作用,彼此促进。作为与经济社会联系尤为紧密的金融法,其自身的产生与发展更是深深地植根于金融市场的勃兴,并且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在社会变迁的宏大背景下,金融市场在新的时代特征中面临着全新的挑战,这需要金融法制通过适时进化来予以及时回应,在适应金融市场全新变革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金融市场。毋庸置疑,在社会变迁视野下探讨金融法理论的重构,具有重要的时代使命和现实意义。本文也正是围绕这一主线而展开新时代背景下金融法理论与实践的进化路径。
一、金融与社会的融合: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
金融与社会须臾不曾分离,金融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发展密切相连。保险随着大航海时代地中海扬起的船帆而诞生,证券交易从咖啡馆的叫卖声抽象成屏幕上跳动的数字,银行由金匠铺的小柜台发展到营业网点和终端遍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不论时移世易,也不管盛衰浮沉,金融始终伴随着社会发展的脚步,金融发展也深深地烙着社会变迁的印记。金融也随着社会发展而飞人寻常百姓家,并且愈发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社会生活。金融成为了一张网,将各类社会主体和各种社会关系有机地联系在了一起。与此同时,人们也不再仅仅满足于金融的工具层面的功能,而是将视野拓展到其社会功能上,思考和探索金融发展对社会进步的作用和路径,而金融也实实在在地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且也开始承担优化社会结构的时代使命。金融与社会交错与融合的现状与趋势,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命题,即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
在已有的对这一命题的阐释中,社会金融化和金融社会化一般被认为是两个过程:前者是社会行为遵循金融方式和规则的过程;后者是金融机构和社会成员共同形成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环境和金融行为的过程。[2]这种阐释比较准确地界定了金融与社会之间双向互动的关系,但是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的内涵并非只是过程便可概括,它既描述了金融与社会在双向互动共同发展的基本趋势,又体现了金融与社会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内在要求,更揭示了金融与社会彼此融合共生共荣的终极目标。因此,对于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的解读不能只是金融与社会发展过程的客观描述,还应体现时代变迁背景下金融与社会彼此互动共同发展的内在需求和价值目标。
可以说,社会金融化和金融社会化反映的是金融与社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呈现出来的基本趋势、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一方面金融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各种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通过金融手段实现了分配与调整,金融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并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和助力;另一方面金融活动不再只是少数富人之间的游戏而是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需求,金融活动的意义和目标不再仅仅局限于交易活动而是拓展到社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金融也成为了社会转型和进步的内生动力。
在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的进程中,传统金融将面临结构性的变革,旧的理念和秩序将被金融发展的潮流淹没在茫茫大海之中,而新的理念和秩序将应运而生并支撑和推动金融进入一个全新发展的阶段,作为调整金融市场各类关系的金融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进化以因应金融市场的结构性变革。从整体而言,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这一命题与传统金融发展阶段相比较,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在主体上更具包容性。与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的进程相伴相随的是各类社会主体与金融市场更加深入地交融互动的进程。社会金融化反映着各类主体对金融的现实需求,金融日益成为了各类主体获取资源的管道与途径,更为广泛的社会主体需要得到相应的金融服务,金融市场在这种需求日益扩大的基础之上,会基于市场规律自发地形成对各种社会主体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供给。而金融社会化则反映着金融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即金融不能够也不应该继续是所谓精英的专属,而应该是面向更为广泛的普通大众提供易于获取的金融服务,这既是金融市场自我扩张的发展规律使然,亦是金融市场在社会变迁不可阻挡的潮流中及时自我调整的必然选择。因此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要求传统金融在主体上更具有包容性。所谓主体上更具包容性,指的是各类主体进入金融市场、参与金融活动门槛更低,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易得性进一步加强,其实质在于“金融排斥”的现象得到进一步的遏制。
第二,在福利上更具普惠性。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揭示了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背负的社会使命。社会金融化使得金融不再只是少数人融通资金获取收益的经济工具,而是成为一种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的常态的社会生活。金融社会化则将金融从传统的效率至上的思维转变到整个社会协调发展的全景视域中,在促进经济增长之外赋予了金融更多的社会责任。在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进程中,社会逐渐渗透到金融的血液之中,随着金融发展对包括收入分配、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日渐被发现和重视,金融也将超越纯粹的工具主义走向对社会发展的价值追求。在这层意义上,金融不能只是富人的游戏和经济增长的引擎,还应当是穷人脱贫的助力和收入分配的调节器;金融不能再机械地将效率视为唯一之准则,还应当追求基本的社会公平。也就是说,金融发展成果不能只由少数人独享,而应当惠及整个社会,由所有社会成员共享金融发展之福利。[3]
第三,在发展上更具时代性。金融发展始终是在时代变迁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是金融与社会交织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全新的时代命题,既体现了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代特征,又反映着社会变迁对金融发展提出的时代要求。当前社会变迁显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金融不可避免地被时代发展的洪流所裹挟,一方面要顺应时代节奏,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金融自身的发展,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反映当前社会变迁和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改变,使金融始终把握时代的脉搏随时实现自我更新;另一方面需要把握社会现实,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客观阶段和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对金融系统进行适当的调适,以确保金融发展与社会现状相协调,既充分依托现有历史条件促进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又通过金融解决当前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
二、社会变迁中的金融市场与金融法
前文所提到的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这一命题,正是产生于社会变迁的过程之中,其深刻地反映了社会变迁对于金融发展的影响,也将奠定金融法制的结构性变革的基点。从逻辑上看,社会变迁使得金融市场呈现出一种全新样态,继而对金融法制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追根溯源,要厘清金融法制变革的未来走向,我们需要从社会变迁中寻找理路。
所谓社会变迁,指的是随着时间的流逝,社会实体的构成以及实体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变动,即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变动。[4]社会变迁来源于许多不同因素,包括技术、意识形态、竞争、冲突、政治与经济因素、全球化以及结构性压力。[5]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发生相应的改变,即引发了社会变迁。
技术显然是推动社会变迁最重要的动力之一。例如马蹬传入西欧极大地提高了骑兵作战能力,这种技术上的进步造就了11世纪后期的诺曼征服,直接加速了旧的社会秩序的毁灭。[6]再如几次工业革命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进而对劳动力结构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意识形态则是作为一种观念,影响着社会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与技术进步一样推动着社会变迁。如马克斯·韦伯将资本主义的发展归因于他所称的“新教伦理”。[7]在资源稀缺的背景下,资源配置过程中的竞争难以避免,在竞争过程中各类主体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也会相应发生变动即形成社会变迁。[8]政治也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政治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来实现对于社会的分配、调控和再分配,继而引发社会变迁。[9]而经济因素对于社会变迁的作用更是受到重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将经济视为社会变迁的基础,全球化则将竞争与冲突扩展到整个国际社会中,社会在全球化这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因素下也超越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边界悄然发生变化。[10]除此之外,结构性压力亦被视为引发社会变迁的重要因素,当系统的均衡被打破时,包括人口结构失衡、道德失范、贫富差距扩大等结构性不均衡将会形成社会压力,这种压力也将推动社会变迁。笔者无意就社会变迁的问题作过多的社会学文献上的罗列,以上对于社会变迁如何发生的介绍的目的在于探索社会变迁的根源,进而厘清金融市场发展与金融法进化过程中的变量因素。易言之,我们可以尝试通过社会学的视角来把握金融与金融法发展变迁的基本脉络。
金融市场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迁。我们可以将金融市场变迁的过程看作是金融发展的过程,戈德史密斯认为金融发展即金融结构的变迁,[11]这个过程无疑是与社会变迁同步的。社会越进步,金融越繁荣,金融结构即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规模就越大,金融活动越频繁。基于此,我们可以断言金融发展显然是与社会变迁无法分离的,而社会变迁也必然会促进金融发展。各种触发社会变迁的因素也会直接或间接地推动金融市场的变迁,金融市场也需要顺应社会变迁的潮流实现相应的更新与进化。
社会变迁发展到当代愈益呈指数级特征,变迁的速度和规模都远远超越以往。当今中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而社会矛盾日益积聚的特殊时期,这种社会状态也投射到了金融市场之中。面对日益分化的利益和多样的制度需求,金融市场及金融法制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金融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所谓的中国“奇迹”;另一方面,快速发展的金融及资本市场却越来越呈现出富贵化的倾向,从金融中受益的仅仅是一小部分群体,越来越多的人群远离于金融,出现了相当严重的金融排斥,由此人们产生了“金融发展的目的为何”的困惑。除此之外,全球金融危机还未完全消退,西方国家债务危机又卷土重来,中国根本无法置身其外,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愈加强烈的金融全球化趋势,预防金融危机的任务丝毫没有减轻,而且必将更为艰巨和严峻,为此中国的金融市场是否做出了足够的准备,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应对?科技创新的步伐永远不会停止,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和互联网的爆炸式发展,颠覆了传统金融市场的理念与规则,也使我们的金融规则和监管制度捉襟见肘,疲于应付。在剧烈的社会变迁面前,中国金融市场正处于十字路口,需要通过对社会变迁的精准把握以找寻出路。
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与完善的金融法制须臾不可分离。金融法制一方面是构成金融市场环境的一种资源禀赋,另一方面是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一种制度结构,金融法制与金融市场由此而不断循环往复地进行着互动。[12]完善的金融法制可以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制度助力,促进和优化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根据金融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特定时代背景,审时度势地对当前金融法制进行有效的变革,立足我国转型时期的具体问题,明确金融法制变革的使命与任务,对于发挥金融法制对金融市场的良性影响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在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法制亟需通过变革以为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首先,我国金融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动对金融法制提出了新的挑战。社会变迁过程中经济持续增长,金融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各类金融机构数量激增,新型金融工具不断涌现,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交错发展,金融创新和规模扩张所带来的安全与效率的悖论越发凸显,传统金融法理论与制度实践面临着全新的且更为复杂的难题。其次,我国金融市场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要求金融法制适时变革。社会发展到达一定阶段,科技实现了对金融市场的完全渗透,推动了金融活动的革命性变化。经济全球化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活动的范围也超越国界,跨境金融活动给金融法制提出了新的课题。还有就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已从起初的片面注重增长转变到强调均衡,金融市场也开始重视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这一目标更是寄望于金融法的变革来实现。从整体上看,社会变迁将金融市场带至新的时期,传统金融法制已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金融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金融法制变革也成为了社会变迁中的必然。
三、时代特征与金融法面临的新挑战
社会变迁的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金融法的变革需要准确把握社会变迁特定阶段的时代特征,有针对性地实现制度的更新与进化。墨守陈规因循守旧的金融法制将会被时代所淘汰,妨碍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过度超前也会使法律制度成为空中楼阁而无益于金融市场的现实需求。所以,准确界定社会变迁的现实阶段,把握当前金融市场的时代特征,是推动金融法制变革的前提条件,也是金融法制变革的基础和起点。笔者认为,当前金融发展阶段的时代特征主要是信息化、全球化、社会转型和市场深化,这些时代特征对传统金融法理论与制度实践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一)信息化
信息化是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高速发展并扩散渗透到社会经济各部门,进而改造传统经济社会结构的过程。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海量数据有效处理成为可能,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让人们足不出户轻点鼠标便能拥抱世界。信息化浪潮深刻地改变了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金融市场在信息化背景下也产生了深刻的变革。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在金融领域得到全面的发展和应用,包括货币、证券在内的一系列金融工具开始从传统的纸面形式向无纸化转变,金融机构也开始实现虚拟化,即金融机构日益通过网络化的虚拟方式在线开展业务,其客户直接在办公室、家里甚至旅行途中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服务,金融活动的结构框架重心从物理性空间向信息性空间转变。[13]
金融信息化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是双面的。一方面信息化为金融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信息技术的应用显著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扩大了金融活动的时空范围,信息的高速传播极大地节约了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正如硬币之两面,金融市场在信息化过程中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信息技术的强力渗透所带来的数字化虚拟化使得传统的金融活动规则日渐显现出不适性,并且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大的考验,与此同时操作风险频发以及信息泄密等问题也将金融信息安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法制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变革以引导金融市场趋利避害,既充分回应信息化的时代要求,又有效防范信息化所带来的风险。一方面要进行制度更新,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对信息化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调整与规制。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构建信息化时代的金融风险防控制度。
(二)全球化
当前人类社会另一个显著的时代特征便是全球化。所谓全球化,是指全球联系日益加强,随着全球统一市场的形成,世界政治经济联系更为紧密,加之科技进步使得各国距离进一步缩小并成为“地球村”。各个国家不再只是偏居地球的一隅,而是主动或被动地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国际社会。金融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也无可避免地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呈现出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态势。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金融业跨国发展,金融活动按全球同一规则运行,同质的金融资产的价格趋于等同,巨额国际资本通过金融中心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运转,从而形成全球一体化的趋势。[14]就我国而言,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化,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也正在稳步推进,并终将融入到全球化的浪潮之中。
金融全球化就给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制度提出了国际性的全新考验,并形成了金融法制变革的现实需求。首先,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同性与各国金融法制的差异性构成了一组基本的矛盾,在我国金融市场广泛吸取成熟资本市场先进经验的进程中,我国金融法制需要跟上市场变迁的节奏,妥善处理好借鉴境外成果进行法律移植和立足本土实际完成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并且跨境金融活动作为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常见样态,必然会在交易过程中由于跨境因素产生法律冲突,这就需要金融法通过制定统一实体法规范或完善相关冲突法规则以对法律冲突进行协调。其次,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新型的风险威胁我国金融安全与投资者的利益。金融市场开放后境外金融机构和资本的进入将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新的冲突和挑战,我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在参与跨境金融活动过程中的权益保护也成为金融全球化时代的重要课题。我国金融法制需要充分考虑到金融全球化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和制度风险,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以妥善应对。
(三)社会转型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在转轨时期,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过程中社会转型也在同步发生,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长期以来过度强调经济快速增长,导致了经济社会结构的失衡,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根深蒂固,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亟需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社会转型的顺利完成,并避免落入表现为经济停滞、民主乱象、贫富分化、腐败多发、过度城市化、社会公共服务短缺、就业困难、社会动荡、信仰缺失、金融体系脆弱等现象的“中等收入陷阱”。金融市场在社会转型背景下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状态。一方面,金融市场呈现出“双重二元金融结构”的对立,即城市金融体系与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立,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对立[15];另一方面,现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主要是大银行加上股票市场,而这基本上只能为大企业和富人拥有的企业进行融资,穷人参与金融活动分享金融福利的路径出现了断裂,学者们惊呼金融得了“富贵病”。[16]这些现状既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所致,也反过来加剧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失衡。
社会转型需要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助力,而这就对当前金融法制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法不能只片面注重纯粹经济意义上的金融活动,还应当关注金融与社会的互动,追求社会公平,[17]确保金融市场在有益于社会转型和进步的基础上实现持续发展。具体而言,金融法需要向着发挥金融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方向进行变革。调节收入分配并非只是财税法的专利,结构合理的金融和金融法也能够起到缩小贫富差距和消除贫困的效果。这就要求金融法制实现完善与进化,引导各类主体公平参与金融活动、进行金融交易、分享金融福利,构建民生金融的法律体系。同时,金融法制需要构建金融市场诚信体系。缺失诚信的金融市场注定会成为吸血鬼,将穷人本就不多的财富剥削到富人手中,会加剧社会的不公,这就需要金融法制进一步加强对市场诚信的规范。
(四)市场深化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随着改革开放步入深水区,市场深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市场机制的完善和政府行为的边界日益为人们所重视。金融市场也在这一时代特征中逐步深化,“金融抑制”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方诟病,对于金融市场的过度管控既不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也阻碍了金融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金融深化”成为了金融市场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开始尝试减少对金融活动的管制,例如推动和深化证券发行体制改革,逐步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弱化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推动市场化的退市制度改革,探索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等。另一方面加强和推动了金融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包括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大力发展新三板市场,积极发展债券、期货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并积极引导和保障民间金融的有序发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金融市场有序运行的保障,金融法制也需要进一步地深化和完善,以回应金融市场深化的要求。首先,金融法既要合理界定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在“赋权”与“限权”中实现有机平衡,既要确保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又要划定监管权力的边界,防止行政权力过度干预金融市场,阻碍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其次,金融法需要及时构建新型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填补法律漏洞,为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将发育并不完全的市场以及非正规金融纳入到法律规制的框架内,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全面有序发展。
四、金融法应当具有的时代品格
法律必须符合客观社会现实,否则将形同虚设。从发展的眼光看,法律也应当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调整。金融市场的发展日新月异变动不居,金融与社会的相互渗透也日益深入,金融法也应紧密联系社会变迁与时代发展而不断进化,以符合时代特征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认清金融法应当具有的时代品格,以便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充分发挥金融法应当具备的功能和效果。
(一)与时俱进与制度创新
金融法需要及时回应金融市场的新变化,包括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市场结构和交易方式的变化,也包括金融工程创新形成的新型金融工具的出现。传统的金融法在处理上述变化上难免捉襟见肘,这就需要金融法与时俱进地进行制度创新。一方面,金融法需要结合信息化进程及时构建符合技术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体系。除去讨论已久的证券无纸化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包括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开始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移动支付逐渐替代传统支付业务,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借贷(人人贷)逐渐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通过互联网为投资项目募集股本金(众筹融资)逐渐替代传统证券业务。[18]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的金融模式的变革需要金融法及时予以回应,对新兴金融模式进行有效的调整和规制。另一方面,金融工程技术的发展使得包括新型金融衍生产品在内的金融工具呈多样化局面,这些金融工具在对冲风险的背后隐藏着对现行法律的规避,或者是利用法律空白造成的套利机会。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层出不穷,包括白酒、红酒、艺术品等在内的资产都被证券化,气候、自然灾害等都通过眼花缭乱的手法包装成金融衍生产品,这些都超越了传统金融法的理解和适用的范围而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法制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变革以引导金融市场趋利避害,既充分回应信息化的时代要求,又有效防范信息化所带来的风险。因此,金融法需要充分回应信息化时代金融工具无纸化、金融交易网络化和金融机构虚拟化等新特征和新问题,及时对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型金融模式进行有效规制。
(二)全球观念与国际视野
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法不能只是目光狭隘地关注境内金融市场,亦不能只着眼于本土资源,而应该具有全球观念与国际视野的时代品格,才能有效应对全球金融市场持续融合和一体化所带来的变动。首先,跨境金融活动常态化要求金融法具有全球观念与国际视野。在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活动开始走出国门,跨国金融交易成为金融市场的常态[19。]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成为公司融资的一大重要途径,吸引境外企业到境内上市成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发展目标,吸引合格境外投资者并逐步降低门槛直至开放资本账户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境内金融机构海外扩张浪潮风起云涌,这都需要我国金融法放眼全球,在立足境内金融市场的同时也对跨境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的规制。其次,借鉴吸收境外金融法制先进经验,合理进行金融法律移植也要求金融法具有全球观念和国际视野。境外成熟金融市场国家的金融法制经历了时间考验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经验,能给为我国尚不成熟完善的金融法提供学习的样本。我国金融法制在进化的过程中,应该积极考察域外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再次,在金融市场全球化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国际监管合作也要求金融法具有全球观念和国际视野。由于管辖权冲突以及金融监管的地域限制,对跨境金融活动实施全面有效监管乃一国监管部门力所不逮,需要通过监管协作、设立国际性监管组织、建立国际监管协调机制等从本国金融法层面予以确认和保障。伴随着金融活动的国际化、金融市场规则趋同化以及国际监管协作常态化,金融全球化趋势在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对传统金融法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金融法需要通过不断完善和进化,以确认金融开放实现金融发展,维护我国金融安全,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发展使命与社会担当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在一定时期之后才能得窥全貌,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的关系也是在金融市场不断成长过程中才被人们所关注。金融发展既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收入分配。比较理想的情况是通过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转,在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财富的显著增加的同时,确保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易言之,金融除了促进增长的经济功能之外,还应担负着调节财富分配和收入差距的社会功能。作为规范和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金融法制必须立足于充分且全面地发挥金融市场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因此金融法也就相应地承担了经济使命和社会任务。因此,金融法应该超越传统的确认金融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明确金融监管职能和目标等纯经济性的考量,而将目标范围拓展至调节和控制金融市场的社会效果、规范和促进金融发展对于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等社会任务上去。[20]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收入分配失衡和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现实问题日趋严重,在金融市场上尤其突出。创业板成为造富机器而大量中小投资者赔得血本无归,银行大量吸收社会存款但信贷资源向贫困地区和人群投放极其有限,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引发的金融交易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导致了社会收入分配的持续恶化。金融市场亟需及时进行调整以发挥其社会功能,使得金融与社会协调发展。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公共利益应当纳入到金融法的考量之中,[21]一方面金融法制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持续推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合理调整金融市场结构、公平分配权利义务、公平配置金融资源,通过金融公平实现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转型的顺利完成。肩负发展使命和社会担当,是金融法有效调整金融市场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变迁背景下金融法应当具备的时代品格。当前的金融法制需要确立民生导向,克服金融体系过度逐利的倾向,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追求社会整体福利提升,确保金融发展成果惠及民生。
(四)市场意识与适度干预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市场上相生相伴的一对恒久的矛盾,金融法对此通过在加强监管和放松监管之间寻求平衡以适时调和。加强监管是基于对市场失灵的假设而通过金融法强化对金融市场的干预,而放松监管则是出于对市场机制的肯定而通过金融法肯定市场对资源的自发配置。但是从金融市场治乱循环的历史轨迹来看,不论是强化监管还是放松监管,都容易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进而出现加强监管追求安全时压抑了金融创新阻碍金融效率,或者放松监管追求效率时累积了金融风险而危害金融安全。[22]金融法需要在安全与效率两个价值之间寻求共生与平衡,而不应顾此失彼。金融法也亟需通过“从管制到监管”的进化路径来适应“金融深化”的进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减少行政审批,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是时代发展大势所趋,因此树立市场意识,放开金融管制,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相对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是金融法的必然选择。但是强调市场意识并不是意味着完全放松金融监管,以合理监管为表征的适度干预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前提,也是金融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既然两者都不可偏废,那么在金融市场风险形成与释放的过程中,就需要金融法的合理规制,以确保安全与效率的平衡。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金融市场规律;另一方面要通过对金融市场的适度干预来维持市场秩序,克服市场障碍、逐利性和滞后性等市场固有缺陷,合理引导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这既需要金融法确定恰当的整体理念和长效机制,又需要金融法适时调整具体制度规范以应对金融市场的经常性变动。这就要求金融法应当具备市场意识和适度干预的时代品格,以确保上述效果的顺利实现。
五、结语
社会变迁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伴随着社会变迁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金融社会化和社会金融化的背景下,金融与社会之间的相互联系更为紧密,金融发展的水平建立在社会变迁程度之上,而社会变迁也需要金融发展提供助益。规范和调整金融市场活动的金融法在时代变迁的背景下也是变动不居,法律制度既要根植于当前的社会现实,也需要反映时代发展的趋势。落后于时代的金融法制,注定无法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调整,只有审时度势完成金融法制进化,才能避免法律制度与当前金融市场不相容而形成的制度缺陷。在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法制和金融法学研究需要结合信息化、全球化、社会转型和市场深化等时代特征,树立与时俱进与制度创新、全球观念与国际视野、发展使命与社会担当、市场意识与适度干预的时代品格,准确把握时代脉搏与未来走向完成其变革与进化。惟其如此,金融法制和金融法学研究才具有不竭的生命力和现实有效性。
【注释】
[1]相关文献可参见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2-270页;[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36页;[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30页。
[2]邹立行:《金融社会化和社会金融化》,《科学决策》2011年第3期,第13-23页。
[3]焦瑾璞、陈瑾:《建设中国普惠金融体系:提供全民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途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34-36页。
[4]Ronald Edari, Social Change, William C. Brown, 1976, p. 2.
[5][美]史蒂文·戈瓦:《社会变迁》,王晓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31页。
[6]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6-302页。
[7]Max Webber, 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Scribner’s, 1958,pp. 23-25.
[8]Peter M. Blau, 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 Wiley, 1967,p. 301.
[9]Theodore J. Lowi, American Business, Public Policy, Case Studies, and Political Theory, World Politics, Vol. 16, 1964, pp. 677-715.
[10]Robert K. Schaeffer,Understanding Globalization: The Social Consequences of Political,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 Change, 2nd ed, Rowman&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3,pp. 210-215.
[11]Raymond W. Goldsmith,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pp. 4-5.
[12]对于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主流观点认为法律通过保护产权促进经济增长,故将法律制度视为一种资源禀赋,而有学者则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结构直接影响着主体间的行为及其策略性反应,法律与市场是通过行为主体和制度机制而相互作用的,这一关系是动态而非静态的关系。不论如何,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总是进行着互动的,法律制度与金融市场亦是如此。参见[美]柯提斯·J·米尔霍普、[德]卡塔琳娜·皮斯托:《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52页。
[13]张立洲:《论金融信息化对金融业的影响》,《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3期,第29-32页。
[14]张亦春、许文彬:《金融全球化、金融安全与金融演进—一个基于新兴古典范式的理论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8期,第4页。
[15]王曙光:《金融发展理论》,中国发展出版社2010年版,第165页。
[16]邢会强:《金融法的二元结构》,《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第84-90页。
[17]冯果、袁康:《反垄断视域下的金融资源配置与社会公平》,《法学杂志》2011年第8期,第35-39页。
[18]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机遇和挑战》,《21世纪经济报道》2012年9月3日,第016版。
[19]Takatoshi Ito, Anne O. Krueger, Financial Deregulation and Integration in East Asia,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6,pp. 1-6.
[20]冯果:《金融法的三足定理与金融法制的变革》,《法学》2011年第8期,第93页。
[21]石英、王勇:《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当代法学》2012年第4期,第25-31页。
[22]邢会强:《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第46-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