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上市公司 治理目标
尽管企业在经营之际需对全社会负责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但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仍频频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侵害消费者、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行为,与此同时这些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也受到了或多或少的影响,严重者破产倒闭。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完善而可靠的治理机制,以保证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轨道内运行,其中上市公司治理目标的确定是一个关键环节。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还是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这是一个争论许久却未有定论的话题。本文将在剖析公司治理各种理论的基础上,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实践出发,以重构上市公司治理目标。
一、传统上市公司治理目标遭遇的可持续发展难题
一般认为,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谁从公司决策的行动中受益?谁应该从公司决策中受益?当“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治理问题就会出现{1}。公司治理产生于现代公司的两权分离,在现代公司实践中,尤其是大型的上市公司,股东往往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将公司经营交给专门的经营者负责,不是所有者的经营者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为解决两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问题,确立公司经营者之间以及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权利分配,才产生了公司治理结构,所以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即在于监控控制公司的经营者,控制公司经营者以激励约束他们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这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由于上市公司两权分离最为突出,所以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最为典型和重要。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制度安排是:作为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东如何通过一定的机制促使公司的经营者忠诚勤勉地工作,努力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保证其在股东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2}公司经营者唯一负责任的对象是其股东,因此,公司经营者自应严格遵守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法则,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和促进公司的营利,为股东赚取更多的利润。几百年来,在世界上几种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安排中,尽管治理模式有所差异,但公司治理的目标却均是保障公司经营者的行为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这对于保障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公司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曾经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然而随着上市公司规模的不断壮大,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在传统企业理论看来,公司治理追求营利最大化对公司、对社会都有好处。“亚当•斯密认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协调的秩序,能够把个人天然的、几乎是与生俱来的追逐私利的欲望转化为社会的利益。”公司追求利润等于社会财富最大化,因而其具有正当性,但“企业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促使社会财富最大化”这个假设的实现,需要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牵引。“最完美地实现这一转化过程必须通过竞争的力量而不是社会的法律或法令。”{3}由于近代以来市场机制的失灵,人们发现上市公司追求利润不等于社会财富最大化,相反由于上市公司仅仅以追逐利润为目标,带来了环境污染、坑害债权人、产品造假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许多公司经营者认为,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增加公司运营的成本,导致公司竞争力的下降和利润的减少。上市公司为了营利超越竞争对手而对高科技的采用,带来了技术排挤工人的现象,使大量的劳动者失业;上市公司为了赚取暴利不惜造假卖假,现代产品的复杂性及产品缺陷的隐蔽性,使广大的消费者越来越沦为毫无防范能力的弱者;上市公司为了节约成本、维持高耗能的生产不惜一再污染环境。随着“苏丹红”事件、“注水肉”事件等企业失德现象在我国的频频发生,上市公司治理目标和模式问题也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如果公司只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它就可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择手段,侵害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为牟取暴利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无视对劳动力资源的保护,以不正当手段侵害竞争对手,污染破坏环境。”{4}当今时代如果上市公司只追求利润而不顾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会越来越为社会所不容,安达信倒闭、世通公司财务丑闻案说明,无视社会伦理准则,违反法律法规,不仅损害了广大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权益,上市公司本身也失去了公众的信任,无法获得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上市公司治理目标的纠正及其反思
随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上市公司治理目标不断受到怀疑,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近年来越来越成为学界和实务界所津津乐道的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灵丹妙药。埃德温•M.爱泼斯坦指出:“公司社会责任就是要努力使企业决策结果产生对利益相关者有利的而不是有害的影响。”{5}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是各种要素投入的组合,股东仅仅是资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债权人、经营者特别是公司雇员都对公司做出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如雇员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这就要求公司管理者为各种要素投入者负责,在不同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实现包括股东在内的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这也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学者布莱尔就指出:长期雇员很可能具备了专业化的技能,这种专业化技能就是一种人力资本,这种技能对特定的公司具有特定的价值。供应商们可能在一个特殊的位置建立起一家工厂,仅为了满足这家公司的需要。这意味着进行该投资的个人或者团体承担了一旦企业倒闭投资尽失的风险。由此得出结论:雇员、贷款人、供应商或者其他人都可以(并且经常是如此)作出专业投资,这些投资与股东们的投资一样面临完全的风险。所有在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中作出投资的各方,他们之所以作出投资,都事先假定并期望他们能从企业内部这些资产的联合运用所创造的利润中获得相应份额的收益{6}。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而且必须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1999年5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通过的《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包括5条原则和22条细则,突出和强调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这五条原则包括:治理结构框架应当包括维护股东的权利;应当确保小股东和国外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得到平等的待遇;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应当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7}。
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正好迎合了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顺应了现实社会主流话语的需要。2005年中国《公司法》修改时,在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赢得较好的声誉,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使企业得以保持生命力,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只有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企业,才能使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形成一种良性互动,从而真正实现企业自身与社会共同的可持续发展。” {8}为落实《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6年9月25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8年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倡导各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公司在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
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主导下,传统的上市公司治理目标被重新构建,“为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董事仅仅对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负责的传统立法应作必要调整。公司董事不仅仅是股东的代理人、受托人,而且是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受托人”{9}董事等经营者不能仅仅考虑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在经营中应主动考虑并主动维护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但是要求公司董事等经营者对股东、消费者、债权人、公司员工等诸多利益冲突的主体一体负责,经营者以什么标准来处理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呢?由于利益相关者范围的不清晰,最后很可能的结果是要求董事对谁都负责,其实将导致董事对谁都不负责。“一个职业经理人逃避责任的最好办法,就是宣布对所有人都负责。这样其实他可以不对任何人负责:如果企业亏损了,他可以说,这是为了照顾消费者的利益;反过来,商品提价的时候,他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裁员的时候,他也有借口,因为他要照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种对所有人负责的方式,其实是对任何人都不负责。”{10}即使要求公司经营者在经营中考虑利害相关者利益,若其没有这么做,也无法赋予利益相关者以诉权,否则公司将陷入无休止的诉讼。而且社会责任理论还要求公司承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在决策谋求企业利益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所承担的义务”{11}。如果要求上市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从事公益事业,由于公益概念的模糊性,很可能导致董事等经营者的滥权。公共利益是一个开放性概念,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在界定公益事业时,在列举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事项后,又用了“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来概括公益事业,而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本身就是一个更加不确定和模糊的概念。各种各样的事情都会与公共利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董事如果有权追求公共利益,董事获得的权利将是一个不受控制的为所欲为的权利,他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将与自己相关的利益都冠以公共利益之名,来摆脱公司治理制度对其的束缚。最后,如果上市公司真的在经营中以公益事业为目标,还有投资者敢向公司投资吗?当公司丧失追求利润的动机,停滞不前难以发展时,难以想象公司拿什么承担社会责任。所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出现是为了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在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来修正上市公司的治理目标时,不能矫枉过正。
三、上市公司治理目标的重构—基于可持续发展视角
上市公司如果唯利是图,会导致其在经营过程中鼠目寸光,以牺牲可持续发展为代价来谋求自己的发展。而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本身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正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是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大提升。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理念提出的对诸多利害关系人甚至社会公益负责的治理目标却难以付诸实践。笔者认为,反思传统上市公司治理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出发点也在于追求公司、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重构上市公司治理目标应基于可持续发展视角。而可持续发展并不否认公司营利,只是应负社会责任的营利,所以重构上市公司治理目标关键是处理好上市公司营利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处理好维护股东利益与维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之间的关系。
确立上市公司治理目标如何协调营利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学界曾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坚持传统的公司营利性本质,认为公司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最大化地为股东营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为了公司更好地营利;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的首位目的,公司的营利行为不得违背公司社会责任目标;第三种观点认为营利和承担社会责任都是公司要考虑的目标,公司是营利性主体,但社会责任也有存在的独立价值,公司要将营利与社会责任目的同时兼顾。笔者认为,实现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不能否认其营利的必要性,如果上市公司不以营利为经营目标,短期内就难以维持其运行,一个自身都难以存在、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无法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董事等经营者追求营利,也是一个明晰的可以控制的目标。但是,上市公司追求可持续发展,又要求不能仅仅以最大化营利为唯一行动逻辑,上市公司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健康的社会,上市公司也有责任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上市公司的营利目标要受到社会利益目标的约束,上市公司应将社会责任感融入其经营决策之中。所以,在不否认上市公司治理营利目标的同时,要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修正上市公司治理营利目标,公司社会责任和营利性可以并应该同时作为上市公司治理政策要考虑的因素。
正如公司治理要受法律、文化、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治理中营利目标与社会责任目标的协调也要依靠法律、市场、上市公司本身的共同作用:第一,在保障上市公司营利的同时,对于公司必须遵守的社会责任治理规则,要通过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来实现,这些规则可以确保公司的行为底线。第二,对于超过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目标,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一个想在市场立足的上市公司不可能不考虑消费者利益,想要获取更高公司声誉的公司就要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在汶川地震发生后,万科上市公司正是基于舆论与股票市场的压力(万科捐赠门事件导致其股价一度下跌),才做出了积极捐赠的行动。其实许多利益相关者要想在公司治理中实现对自己的利益维护,并不一定通过直接控制公司决策来决定公司的活动,其可以通过市场来间接影响公司的行为,比如经理人市场的竞争会迫使公司提高待遇以吸引人才。完善市场机制之后,市场机制会促使公司主动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当然这种社会责任目标究竟可以实现到何种程度,取决于经济技术、社会文化和竞争等市场环境。第三,上市公司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其自身要在治理中将营利与社会责任相融合。上市公司要转变社会责任行动与功利目标泾渭分明的观念。以慈善捐赠为例,与国内公司纯粹履行道德义务的捐赠理念不同,西方现代公司已将捐赠视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塑造公司品牌形象的手段。西方经济学界首先提出,由于“企业的捐赠行为陷入了一个尖锐而且难以化解的矛盾之中:社会公众强烈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企业投资者要求管理者提供最大的短期利润回报。在此背景之下,战略性慈善捐赠模式应运而生,其核心特征是强调企业慈善捐赠行为与企业经营行为之间的联系,即行善可获回报,企业可以‘通过行善而做得更好’。上世纪80年代以后,‘战略性慈善捐赠’已经成为欧美国家企业主要的慈善行为模式”{12}。竞争学和管理学大师波特认为,传统主流经济理论将公司慈善捐赠与经济目标看成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两个方面是错误的,战略性慈善行为能够改善企业的竞争环境,进而有效提升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13}。传统履行社会责任的慈善捐赠,如果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战略性行为,经过专门的策划和谋划,能够为公司带来树立公司的品牌、获得消费者的支持等额外收益和发展动力。这样的情况下,捐赠将是公司积极主动地获取公司利益和社会公益双赢的举措。
如果上市公司治理目标的确定要依靠法律、市场、上市公司本身的共同来协调营利目标与社会责任目标,因为各国法律制度、各地市场、各个公司情况的不同,这势必导致公司治理模式不再固定化。比如,上市公司要根据自身状况、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市场竞争的变化、法律的修改等,调整公司的治理目标与模式,在不同时期营利与社会责任可能应有不同的侧重。正如一些经济学界的研究所指出的:“公司治理模式没有标准的最佳的治理模式,只有适合企业的最好的治理模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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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参见郭东阳.对公司治理目标模式的重新审视[J].知识经济,2008,(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