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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资义务债法适用的局限与突破

  • 上传时间:2026-07-14
  • 作者:钱玉林
  • 来源:法治研究2026年第4期
  • 关键词: 股东出资义务;法律适用;民法典;公司法;

    文章摘要:股东出资义务是一种给付义务,具有债的属性,民法上债的规定对股东出资义务有适用的余地。在实践中,民法上债的规定适用于股东出资义务方面,主要是债的适当履行原则和债的不履行的违约责任两种情况。在未尽出资义务股权转让中出资义务的承担、出资义务的免除和抵销等场合,债法的适用存在局限。股东出资义务不同于一般债务。公司财产和股东有限责任创设了公司独立人格。股东出资是有限责任的本质要求,而资本充实是有限责任的前提。公司法在某种意义上是财产法。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以债权形态而享有的公司财产,可以成为强制执行标的的公司责任财产。只有完成资产分割,股东和公司各自的债权人才能分别仅向股东和公司的财产主张权利。在股东未出资的场合,公司债权人有权对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这一公司责任财产主张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规定既可能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也可能发生规范竞合,甚至《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补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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