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失权制度的解释及其展开
上传时间:2025-04-07
作者:邹海林
来源:法律适用2025年第4期
关键词:公司资本;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失权;库存股;失权通知权;
文章摘要:股东失权制度是《公司法》第52条专门规定的、停止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以确保或者维护公司资本充实或公司资本真实性为目的,公司法以公司的失权通知权的创设为基础,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条件,以失权通知权的行使为中心,以股东对库存股的持有权、处分权及其他财产性股东权益的丧失为内容,并辅之于失权股东的异议之诉救济,构造了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失权制度与在我国司法实务上已有探索并正在发展的股东资格解除或限制股东行使权利等类似制度,具有相同的制度基础,前者不具有取代后者的制度属性。在法定的股东失权制度之外,基于公司章程自治而得以存在和发展的股东除名、限制股东权利行使的类似制度的逐步完善,仍旧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