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的数字化改革:来自AI董事的新挑战
上传时间:2025-03-03
作者:刘俊海
来源:江淮论坛2025年第1期
关键词:AI董事;法人董事;人工智能;公司法;股东中心主义;
文章摘要:公司法改革的数字化方向不可逆转。我国《公司法》未明文禁止非自然人主体担任董事,AI董事走向公司治理舞台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制度障碍。为降低AI董事的设置与运行成本,建议允许法人担任董事,赋予适格AI董事法律人格,AI既可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亦可在机构投资者担任基金经理。公司是否聘用、如何聘用AI董事,均属公司自治范围。鉴于AI董事履职时会滋生技术、伦理与法律的风险,股东会的权力机构地位不应被AI取代,一旦AI董事失灵或异化,股东会有权启动紧急备灾系统。AI董事肩负着与自然人董事相同的信托义务,也应弘扬企业家精神。建议统一法人化AI董事的市场准入门槛,夯实技术与信用根基,建立法人化AI董事登记制度,增强信息公示公信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