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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下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研究

  • 上传时间:2024-12-28
  • 作者:薛虹
  • 来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
  • 关键词:2023年《公司法》;股权让与担保;股权变动;区分原则;

    文章摘要: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86条首次明确了股权变动时点,以变更股东名册作为股权变动的公示要件,明确承认了区分原则。股权让与担保的设立因涉及股权变动,亦应在遵循区分原则基础上展开,使该制度在民法和公司法的体系逻辑中更有融贯性。当事人设定股权让与担保,对于已经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股权确定发生变动,债权人作为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其担保效果及优先受偿性自不待言。在买回、红利分配、债权人处分股权等问题上,依照合同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尚未完成股东名册变更、股权未发生移转的情形,属于债务人以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物权未设立;债权人获得的担保在实现阶段仅有债权效力,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及排他性等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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