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电子化中股东平等原则的规范构造
上传时间:2024-12-02
作者:陈景善
来源: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关键词:电子股东会;股东平等;股东知情权;电子表决权;
文章摘要:出席股东会是股东行使自身权利、治理公司事务的基本路径。委托代理人出席或书面表决等方式系原《公司法》认可的股东现场出席股东会的合法替代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均存在不足。鉴于实践效果上电子化表决在提升参与度和确保表决真实性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电子股东会,进一步提高了股东参与度并克服了传统的两类替代方式的弊端。该规定是对实践中已广泛采用的股东会组织方式合法性的确认。然而,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充分考虑到电子股东会制度可能引发的股东知情权行权差异和潜在的股东不平等问题,也并未对上述问题以及电子股东会可能发生的程序瑕疵、系统障碍作出针对性的预防和救济规制。实施电子股东会的公司应当保障不同参与方式的股东均可以充分行使权利,制定电子股东会决策程序瑕疵、出现系统故障时的预防和救济措施,以全面有效发挥股东会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