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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与矫正

  • 上传时间:2023-02-17
  • 作者:刘斌
  •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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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摘要:面对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契机,公司治理中心的探讨应该从抽象的公司治理范式转向具体的权力配置。当前公司法修订思路承继了《民法典》对董事会的执行机构定位,并通过剩余权力概括归属于董事会的方式重新定义了董事会权力,是十分重要的制度创新。但是,在我国复杂的公司治理语境下,这种权力配置方式会导致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使其难以真正负担公司经营管理的职责。为矫正董事会权力配置的失焦,首先应当重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避免将其简单定性为公司执行机构,更不应定性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其次,剩余权力概括归属于董事会的立法模式仅提供了一个公司权力分配的单向流动管道,并未改变股东会和董事会权力的实质调整空间。为实现对董事会权力失焦的实质矫正,应删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发行债券等条款。最后,与董事会权力失焦的矫正相配套,应当减少法定代表人对董事会权力的抑制,将公司代表人选任的权力归于董事会,与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强化相匹配,实现权责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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