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制逻辑与规范重构
上传时间:2020-10-27
作者:刘 斌
来源:法学杂志2020年第10期
关键词:出资形式 商事判断 信息公示 股份留存
文章摘要:经过2005年修改,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制强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削减,但仍然与公司出资行为的契约性质抵牾,并且与公司运营实践相背离。从价值一端而言,现行法所采取的可以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标准限制了人力资源等形态的出资,造成了公司资源配置上的供给不足,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从技术一端而言,现行出资形式限制的规避门槛极低,制度价值落空。有基于此,妥当的规制思路应当是从出资形式规制转向出资行为的对价合理性规制,实则系将资本规制的重心从财产形态规制转向交易过程规制,从事前规制转向事后规制。与之相适应,应当将非货币出资的标准重设为对公司有益的一元化标准,并且将出资交易的商事判断机制、出资形式的信息公示以及股份留存制度的设置,作为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