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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证券信息自愿披露及免责事由

  • 上传时间:2020-10-18
  • 作者:李有星 康琼梅
  • 来源:社会科学2020年第9期
  • 关键词:证券法 自愿披露 预测性信息 免责事由

    文章摘要:在证券市场中,自愿披露是信息披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模式相结合才能构建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我国新《证券法》第84条规定了自愿披露制度、自愿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标准。该规定与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构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信息自愿披露规则体系。我国自愿披露制度对披露者的义务规定过于严格,这虽有利于防范披露者违法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很可能忽视披露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出现自愿披露违法事件频发和披露者自愿披露积极性不高的矛盾。我国应该通过免责事由规则的制定解决该矛盾。首先,应当将警示性声明确定为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免责事由。其次,应当具体化"重大性"信息标准,将非重大性信息确定为所有自愿披露者的免责事由。恰当的信息自愿披露免责事由才能保证投资者和披露者权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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