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中介机构的功能解释与立法规制
上传时间:2019-04-16
作者: 杨 硕
来源:政法论丛2019年第2期
关键词:证券法 JOBS法案 股权众筹 中介机构
文章摘要:自Coffee教授《看门人机制:市场中介与公司治理》一书出版发行以来,对证券市场"看门人"失败的反思,尤其是"声誉资本"悖论之现象得到详细描述。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在本质上属于证券发行行为,亦是基于传统证券发行制度的创新,其过程中必然无法避免"看门人"的参与。尽管二者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时具有相同的内在需求,但也因各自面临的核心困境不同,衍生出两套相似但有区别的规则体系。因而需从新型中介(顾问、信息整合者、精明的读者)角度,对应对信息不对称工具(信息披露、群体智慧、信用中介)的功能重新进行解释。在构建我国股权众筹"看门人"制度时,应厘清二者规则设计的逻辑基础,不可将其作为通用制度概而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