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以我国《民法总则》第70条的适用为分析视角
上传时间:2018-11-23
作者:王长华
来源:法学杂志2018年第8期
关键词:清算 清算义务人 股东 董事
文章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9号指导案例,并不因《民法总则》第70条的实施而被废止。在解释论上,《民法总则》实施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规则没有变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仍然是全体股东。然而,将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存在诸多问题。从立法论的角度而言,我国公司法应将董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解散后,董事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以便启动清算程序,促使公司顺利进入清算阶段,进而科学妥善的解决市场退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