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证券欺诈机制的检视与完善
上传时间:2018-10-03
作者:万国华
来源:金融与经济2018年第8期
关键词:《证券法》修改 法律原则 反欺诈 明示诉权 域外管辖
文章摘要:反欺诈机制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同被视为现代证券法的基石。本文通过检视我国的反欺诈机制,发现存在内涵阙如、外延不周、概念混乱以及体系畸形等问题。反思证券监管的法理逻辑,借鉴美国反欺诈机制的历史经验,我国反欺诈机制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重构证券的学理概念,将任何与证券有关的欺诈行为都纳入调整范围;二是厘清证券欺诈的内涵和性质,采用"二元利益观"将侵害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行为界定为证券欺诈行为,明确证券欺诈特殊侵权之属性;三是引入反欺诈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反欺诈机制进行结构性改革;四是规定反欺诈机制的域外管辖效力,明确"行为加效果"的认定标准。赋予反欺诈原则"明示诉权"效力,使其成为证券欺诈诉讼的纲领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