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实现路径
上传时间:2018-06-17
作者:冉克平
来源:东方法学2018年第2期
关键词:让与担保 别除权 撤销权 过度担保 秘密担保
文章摘要: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灵活、弹性 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破产法中的 让与担保权的处理,重点在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根据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明确让与担保 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规制模式。根据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构成理论,在破产程序中应赋予让与 担保权人别除权而非取回权。二是根据破产别除权特性,平衡担保权人和担保提供人之间的 利益以及担保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让与担保权人在担保设定人破产时应当享有 优先受偿权,并能就物上代位权行使代偿别除权,以期更好地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降低担保 权人的风险。但对于让与担保容易滋生的过度担保和秘密担保行为也应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