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概念的继受与商主体的二元结构
上传时间:2018-05-21
作者:施天涛
来源:政法论坛2018年第3期
关键词:商事主体 商人 非商人 三性标准
文章摘要:现代商事关系实际上存在两类参与者: 商人与非商人。他们都是商事法律关系的 主体,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因此,我国商事主体的构成不仅应保留商人概念, 而且应承认实际参与商事关系的非商人的商事主体地位。这类非商人商事主体在金融商事关 系中的作用尤为突出。商人识别标准的三要素: 实施商行为、以实施商行为为职业,以自己名 义实施商行为。非商人不具备商人“三性标准”的完全性: 有的情形缺乏独立性; 有的情形缺 乏职业性; 但实施商行为则是他们的共性。缺少这个共性,非商人不能成为商事主体。但在特 殊情况下,商行为的实施并非其主要目的,仅是其附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