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证券化法律结构的脆弱性
上传时间:2017-12-09
作者:沈朝晖
来源:清华法学2017年第6期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专项计划 信托 破产隔离
文章摘要:资产证券化一方面能实现商业银行的资产出表,另一方面以资产信用的方式将资本市场的资金输入给实体企业,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功能,因此成为影子银行的概念起源地、主要表现形式与代名词。不同于美国影子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在于借短贷长的挤兑风险,中国资产证券化的首要风险是法律结构的脆弱性。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财产权信托的法律结构,信托制度得到了充分的运用。除此之外,以企业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其他系统内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结构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专项计划委托人直接对基础资产行使权利,尽管能实现真实出售的功能,但不能做到破产隔离,法律结构具有脆弱性。制度根源在于中国将信托制度作为金融牌照业务。信托是一种资本组织方式,具有功能上的可替代性。解决之道是建立开放的信托制度,让信托工具服务于中国未来广阔的资产证券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