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设立破产监管机构的思考
上传时间:2017-11-20
作者:黄贤华
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关键词:IAIR成员 政府破产监管机构 破产管理人 破产法
文章摘要:设立专门的政府破产监管机构是IAIR成员国或地区的通行做法,其主要职能是跟踪破产法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破产从业者、作为公共管理人管理个人破产案件。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政府破产监管机构,而是由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指导,但这种做法与法院本身的审判职能并不符合。我国可以借鉴IAIR成员的经验,设立专门的政府破产监管机构,通过跟踪破产法实施,提供政府公共服务,追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高管责任等,保障破产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