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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探析

  • 上传时间:2016-02-21
  • 作者:薛智胜
  •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1期
  • 关键词:金融创新 创新风险 风险监管

    文章摘要:随着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和近期欧美主权信用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和实体经济低迷徘徊,促使人们对金融创新进行反思。论文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的传导路径分析,金融创新其实质是金融衍生品不断推出、风险不断转移、无限延长的过程,进而剖析了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及其成因,提出建立对金融创新风险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理的一体化全程风险监管机制,以期达到对金融创新风险的可测、可防和可控的目的。

      2011年欧美主权信用危机是全球金融危机又一次集中的表现,较之2008年发轫于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直至今天还没有完全消退,且有愈演愈烈的升级趋势。尽管次贷危机与目前欧美主权信用危机表现形式不同,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相继破产,而后者表现为政府(美国、希腊等国政府)财政“破产”(虽然美国两党在债务上限逼近的最后时限达成提高国债上限,避免了政府破产),但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从一定意义说,今天欧美主权信用危机是次贷危机的延续,二者一脉相承。奥巴马政府为处理次贷危机向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大量注资和为使美国经济走出次贷危机的阴影采取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使美国政府进一步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直接触发了危机的爆发。而次贷危机中饱受诟病的信用评级机构,为重振信誉,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公司于2011年8月分别下调美国和日本主权信用评级,在全球金融市场引发了巨大波澜动荡。痛定思痛,追本溯源,人们还在反思引发本次金融危机的原因是什么?如何看待金融创新?改革开放30年后的中国是否还需要进行金融创新?有人将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归咎于美国过度的金融创新,认为金融衍生品放大了风险,最终引发了这场百年不遇的危机。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认为,金融创新过度是导致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而金融监管缺失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也是导致危机的重要诱因。“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创新本身没有什么不好,不创新会使金融体系失去动力和灵魂,不创新就难以推动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创新过了头就走向反面,甚至带来严重的破坏性的灾难。”[1]相比而言,我国的金融并没有发生危机,这并不表明我国金融体制更为先进合理,相反恰恰是体制滞后的表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原动力,如何寻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是建立现代金融体制的重要问题,而强化金融监管无疑是防范与化解金融创新风险重要途径。

      一、从金融危机的传导路径透视金融创新的本质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有着深刻的宏观经济背景,但在次贷危机的升级和扩散过程中,金融创新无疑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下面将通过对金融危机的传导路径进行分析,透视金融创新的本质。

      (一)金融危机的传导路径分析

      在美国抵押贷款市场上,放贷机构根据信用的高低,对借款人区别对待,从而形成“优惠级”“中级”和“次级”三个层次贷款,三类贷款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中的份额大致分别为75%, 11%和14%[2]。信用低的人申请不到优惠贷款,只能在次级市场寻求贷款,但次级市场的贷款利率通常比优惠级抵押贷款高2%-3%。次级抵押贷款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与传统意义上的标准抵押贷款的区别在于,次级抵押贷款对贷款者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要求不高,贷款利率相应地比一般抵押贷款高很多。那些因信用记录不好或偿还能力较弱而被银行拒绝提供优质抵押贷款的人,会申请次级抵押贷款购买住房。在房价不断走高时,次级抵押贷款生意兴隆。即使贷款人现金流并不足以偿还贷款,他们也可以通过房产增值获得再贷款来填补缺口。但当房价持平或下跌时,就会出现资金缺口而形成坏账。

      银行发放次级贷款之后,风险全部集中在贷款发放行。如果以这样的的抵押贷款作基础发行债券,是很难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于是金融创新便启动了:贷款机构把住房按揭贷款打包成MBS (住房抵押按揭债券)向投资银行进行出售以回笼资金;投资银行购买MBS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重组,设计出风险和收益不同级别的新债券,也就是担保债务凭证CDO (Collaterd Debt Obligatiaon),然后向保险公司或对冲基金等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机构出售;并推出能够对冲低级别CDO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信用违约互换CDS ( Credit Default Swap),以及二者的结构化产品:合成CDO。这些结构化的组合产品形成了所谓的次贷价值链“SB-MBS-CDO-CDS-合成CDO”。但是经过这层层创新,原来这些次级贷款便改头换面,并被美国信用三大评级机构冠以A级B级了。实质上其风险被没有消灭,而是被转移了。如果说次贷的证券化是将次贷风险由发起人(住房金融机构)转移到投资者(其他金融机构),那么MBS和CDO的投资者购买CDS则是将风险转移到CDS的投资者。

      以信用违约互换CDS为例,其作用是将某种风险资产的违约风险从合同买方(投资者)转移到合同卖方(金融保险机构),信用合同买方应向合同卖方支付保费(权利金),当约定主体发生破产或无力还债等信用事件,合同卖方必须赔偿买方在参考债券上的损失,其本质是掉期合约,实际上相当于信用保险。由于当时房地产市场处于上升期,CDS成为金融创新风险对冲工具,受到一片赞扬,当时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认为,这“是重大的金融创新,在全球范围分散了美国的信用风险,并增加了整个金融系统的抗风险韧性。”但正是这一创新工具使美国国际集团(AIG)致以毁灭的地步,使美国政府不得不出手救援。AIG是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出售的金融工具称为信贷违约互换,作用是为债券保险。假如有人购买了MBS, CDO债券,但同时又担心价格会下降。所以就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购买CDS。之后如其违约率果债券价格下跌,则差额就由保险公司弥补;如果出现违约,违约金就由保险公司赔付。因为AIG认为MBS、 CDO不会出事,或者违约概率较低,就大量出卖CDS。因此,CDS逐渐沦为投机工具,从2001年不到1万亿美元发展到2008年3月的62万亿美元。当房价下跌,违约率上升,CDS的主要卖方AIG不堪重负,沦为破产的边缘,不得由美国政府出手相救,否则还引起更多持有MBS、 CDO的金融机构破产,引发更大的系统风险。[3]

      由于具有金融衍生品CDS作为风险对冲工具,CDO被评级公司冠为AAA级债券,获得了全球对冲基金和各大金融机构的追捧。在房价不断上升背景下,还款现金流稳定,从而保障了以住房按揭贷款为基础的CDO的高回报率。在丰厚利润刺激下,持有CDO的基金组织和金融机构进一步通过杠杆融资,反复向银行抵押CDO,并将获得的资金再度投入 CDO市场,如凯雷基金破产时杠杆倍数高达32倍。这一系列创新产品的活跃,进一步刺激了贷款公司继续发放次贷,从而使房地产泡沫越吹越大。

      2004年上半年开始,由于原油和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为抑制通货膨胀,美联储连续17次提高利率,美元进入加息周期,大幅提高了抵押贷款成本,次贷的债务人无力偿付本息,被抵押的房产由贷款公司大量作价变现,美国房地产市场也由盛转衰,引起连锁反应。贷款公司背负巨额不良资产,MBS和CDO的回报失去保障,信用评级被迅速降低,基金、其他金融机构资产严重缩水,发放杠杆贷款的银行损失惨重,次贷危机在上述价值链的传导下迅速蔓延并扩散开来。“如果说次贷是导火索,债务抵押证券是毒药,信用违约互换则是隐藏在阴影里波涛暗涌中包毒素散布于世的鬼手。”[4]过度的金融创新非但没有消灭风险,反而成为掩盖风险并且制造风险的工具。

      (二)金融创新的本质

      从上面对金融危机的传导路径分析可以看出,通过资产证券化操作,房地产金融机构将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由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购买者来承担相应违约风险。但是风险并未真正消除,而且由金融创新产品把风险分散到了全球各地,致使次贷触角延伸到世界每一个角落,像看不见的瘟疫一样悄悄地向全球机构和投资者传染。

      美国次贷危机中的次级按揭贷款、次级债券,包括MBS(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CDO(债务抵押债券)、CDS(信用违约互换)等,均是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创新,顾名思义即金融领域内的创新,也就是金融领域内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的变革或引进新的事物。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创新涵盖了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各种革新,包括新制度、新市场、新工具、新业务、新机构乃至新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5]而狭义的金融创新则就是本文讨论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本文仅限以狭义的金融创新作为研究对象,并以金融衍生品为例。金融创新一般具有以下最基本的特征:

      1.金融创新的衍生性

      衍生性指金融衍生品是基于金融基础产品(货币、汇率、利率、股票指数等)而衍生出的新型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9号中定义为:“一项价值由名义规定的衍生于所依据的资产或指数的业务或合约”。在我国按照银监会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根据这种基础资产的不同,金融衍生产品可以分为股票衍生物、利率衍生物、货币衍生物、商品衍生物和信用衍生物等。根据合约和交易的性质,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更多的表现形态,常见的有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合约以及由这些合约加以复合或变化而形成的金融衍生产品。尽管金融衍生产品的具体形态经过金融工程师的复杂组合和创新变得难以计数,但其基本的种类有四种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合约。

      2.金融创新的结构性

      “结构性”特征简言之,是以“现货+期权”为本质,将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交易(如远期、期权、掉期等)合二为一,增强产品收益的稳定性或将投资者对未来市场走势的预期产品化。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结构性产品形式日趋多样,结构模型日趋灵活,甚至经常出现结构性产品多次叠套而形成极端复杂的交易产品,这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丰富金融市场交易产品类型、提供投资供给需求和深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配置功能,但客观上,结构性产品大多在场外交易,其交易规模难以统计,对金融监管机制的构建与创新提出了极为严峻的考验。

      3.金融创新的杠杆化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基础产品所有权的实际转移。合约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极即在合约满期日其实物交割方式多以现金交割方式进行。因此,金融衍生品交易比一般商品期货具有很强的杠杆效应,获利将非常迅速,但也同时带来了很高的风险。

      4.金融创新风险的内生化

      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为提高其资产流动性、分散风险或规避监管而创造出来的金融产品,因此,金融创新不但不会消灭金融风险,或者从另一层面讲只是消灭了“原来的”风险,但是其会引发新的风险,并且使这种风险更加隐蔽,更加集中。实际上,一旦银行能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次级抵押贷款的风险转移出去而减少自身的风险,不仅从事次级抵押贷款的银行会将打包出售次级抵押贷款的相关证券所获得的资金继续用于扩大次级抵押贷款业务,而且以前因为风险较高而不涉足次级抵押贷款的银行也会介入这一业务。这就使得与资产证券化之前相比,次级抵押贷款占银行贷款的比重大大增加。即便单笔等额的次级抵押贷款的银行风险较以前降低了,这种规模的扩大所带来的风险的增加也足以抵消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出去的风险。因而银行的总体风险并没有减少,而转移出去的风险仍存在于金融市场中。这就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正是由于金融创新具有衍生性、结构性,使得其成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中最伟大的发明和创造,它在给金融机构带来传统业务之外巨额利益的同时,也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然,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样,它的潜在风险、杠杆化效应也给全球金融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损害。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1998年美国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ong Term Capital Management)的巨额亏损等几乎都是它的“杰作”。我国在1995年发生的327国债期货事件亦是如此,不仅给多家公司造成巨额亏损,面临倒闭或被兼并的结果,也使得监管部门发布了暂停国债期货交易的通知,极大地延缓了中国金融创新的进程。因此,在发展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对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

      二、金融创新风险表现及其成因分析

      (一)金融创新风险的表现

      尽管金融创新产品具有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但是金融创新却无法消除整体风险,因此它只是在微观上降低了风险,在宏观上却是将风险以新的方式重新组合并且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的风险也日趋复杂。

      金融创新的风险体系,是一个由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彼此制约的复杂链条,各种金融创新风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金融衍生品风险作如下分类:[6]第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为价格风险,它通常指由于基础资产价格的变动所导致的金融衍生品价格或价值发生逆向变动而给交易带来的风险。导致金融衍生交易的市场风险因素一般包括自然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政治法律因素、技术因素和心理因素等。第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履约而造成的风险。在现代金融衍生交易中,尽管交易所有一套独立的结算体系,信用风险的概率十分微小,但也应引起重视,如果交易所对风险控制不利,或在场外进行交易,交易者也将面临严重的信用风险。第三,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第四,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因信息系统或内控机制系统不完善所造成的意外风险,这种风险一般由人为因素所导致。如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第五,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税制、破产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致的风险。

      尽管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因素是复杂多样的,但是其总体原因不外乎是客观或者是主观因素造成的,认识金融创新风险,有必要探讨其背后发生的深刻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建立风险控制制度。

      (二)金融创新风险产生的原因

      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为提高其资产流动性、分散风险或逃避监管而创造出来的金融产品,[7]因此,对现金流具有很高的依赖性。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中的情况正是如此,由于次级贷款人违约事件的发生,致使现金流中断,将信用风险衍生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各个环节,致使持有相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机构沦入破产境地。

      同时,金融创新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金融风险,因此在产品的设计上具有很高的风险隐蔽性。在正常情况下,金融机构出于流动性和分散风险的需要把其部分资产按一定条件打包出售。但是此次危机中,金融创新赖以派生的原生按揭资产就存在严重的问题。金融创新的风险隐蔽性为这些金融机构隐瞒次级按揭资产的高风险提供了天然的保护。总体来说,理论上,通过金融创新创造各种债券和债券的债券,风险转移的链条几乎可以无限地延长,以至于投资者会误认为风险已经消失。但是,尽管通过金融创新、证券化可以转移风险,却不能减少风险,更不能消灭风险。[8]金融创新只是转移了风险,并没有消除风险。在此次次贷危机中,链条式的金融创新产品也是如此,由于其高杠杆性,金融创新不仅派生出了新的风险,还放大了原有的风险。美国资产证券化过度创新,延长了金融交易链条,金融衍生品越变越复杂,通过打包、分割、组合,虚拟经济泡沫呈几何数字增长,起初1元钱的贷款可以逐级放大为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的金融衍生品,金融风险随之不断聚集、急剧扩大,在金融市场出现变化时,风险集中爆发,造成叠加效应。

      此外,市场参与者对金融创新的风险意识淡薄,作为金融创新主体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对金融创新的风险认识不到位,埋下了引发危机的祸根。一方面可能会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判断不准确,导致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出现盲目乐观的判断,另一方面,对基础资产的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不足,以及对金融创新产品的评估不到位,容易致使对金融创新风险的管理措施不当。对于监管机构而言,面对金融机构不断推出越来越复杂的、具有互生作用的金融创新,监管机构在技术和人力资源制约下倾向于相信金融机构有足够的风险管理手段和能力,监管机构往往在复杂金融创新面前显得无所作为。因此,金融创新带来的更多的监管困境。[9]

      从某种角度来讲,金融创新风险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美国证券结算公司总裁厄丹尼斯先生认为:“只有不进行交易的市场才不产生风险”,[10]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交易,市场就有风险,或者说市场本身就酝酿着风险。而且金融创新本来就是突破原有常规而产生的,金融创新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说,金融创新风险又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具有其主观性。由于金融创新的复杂性,致使金融创新的参与者对其不甚了解,却参与其中,使风险不断累积,没有进行任何控制。因此,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必须把握一定的度与量。

      (三)准确把握金融创新的度与量

      凡事皆应有度,金融创新概莫能外。目前,我国金融业正处在发展创新阶段,在国际金融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我们不但不能停下创新发展的步伐,还要变教训为经验,变挑战为机遇,积极稳妥、适度适量地推进金融创新。安全是一切金融活动的基础,金融创新一定要确保安全和可控。[11]在当前我国“金融脱媒”趋势加剧、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背景下,对各项创新活动,尤其是对信用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衍生品的设计、推广,要进行风险收益比较分析,既要科学评估其积极作用,又要对可能带来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处置预案。金融创新只有适度适量,才能在安全的轨道上发展金融,繁荣经济,反之,创新过度或不足,都将束缚、阻碍经济金融向前发展。我国的金融创新一定要符合中国国情,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特点和发展水平,有计划、有步骤、量力而行,做到风险可测、可控与承受。此外,金融创新必须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序推进。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坚持风险控制能力与运营能力相匹配,规范自身行为,养成自律风气。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强金融创新的监管,“既要为金融创新预留空间,要有防范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确保金融创新中监管能够跟得上、管得住”[12]保证金融创新朝着正确、安全的方向发展,从而确保金融创新为金融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

      三、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在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构建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从金融危机得到启示:建立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是进行金融创新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金融创新,金融就会失去活力和动力,没有风险控制机制,金融创新将最终在疯狂中得以毁灭。因此,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的关系。根据金融工程系统控制论原理,金融创新风险的系统防范可从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处理三个环节入手并建立相应的制度。这三个环节是前后相继、相辅相成的,是一项系统工程。

      (一)完善事前风险防范制度

      事前风险防范是金融创新风险系统控制的第一个环节。即通过建立各种有关制度,形成风险的预防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风险的萌发,这是控制金融创新风险的第一道防火墙。金融创新的发展有其特定的环境包括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一方面从市场环境来看,金融创新是衍生业务,以债券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原生市场为基础,如果原生市场发展不足,就进行金融创新,二者不够匹配就可能会产生风险。同时,基础市场的风险也能传染至金融衍生市场。另一方面,基于金融创新风险比较大,并不适宜所有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因此建立完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是规范创新和防范创新风险的关键。创新不是放任不管,应从市场准入角度:一是对创新主体作出规定,明确其资质和核准程序。目前我国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就是在这方面进行有益创新。通过分类监管监管,将创新业务赋予资本实力雄厚、运作规范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可最大程度的降低创新风险。二是对创新客体即金融产品推出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作出界定,合理设计各种金融工具。三是统一监管标准,加强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全面监管引导参与机构有序推进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四是建立和完善创新金融工具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建立授权和报告制度和约束机制,避免出现像巴林银行、里昂银行由于对交易员内部机制失控导致的巨额亏损事件的出现。五是建立适当投资者制度。金融衍生品风险较大,因此适宜有一定经济基础、风险承受力较强的投资者参与,因此,要针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衍生品,建立投资者进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门槛,只要符合市场准入条件、通过一定风险测试的投资者才可进入金融衍生品市场,尽可能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所造成的的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建立事中风险监控制度

      建立事中风险监控制度是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第二道防火墙。金融创新的风险是通过这些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的运行过程中表现出来,如何及时识别发现风险,及时控制风险的蔓延,是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又一关键所在,因此,要制定风险预案,将其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中,尽可能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事中风险监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金融创新风险识别与预警体系。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种投机性很强、风险性极高的市场,各种风险头寸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停地变动,即使衍生交易经营机构本身经营良好,衍生市场上的偶发事件所引起的连锁信用风险也可能危及金融机构的生存。在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金融创新风险防范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金融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金融创新风险预警系统应由国家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地方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和政府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共同构成,并应加强其相互之间的沟通和协调。[13]第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是保证金融体系稳定运行,防止系统性风险,降低监管成本最有效的途径。衍生品交易一般属于表外业务,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获得充分的信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也无法得到准确的信息,实施有效的宏观监管。为确保投资者获得充分的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所造成的漏洞,要强化金融衍生品交易商披露信息的义务,统一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规则,明确信息披露范围、标准和时间,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第三,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和征信制度。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暴露了美国信用评级制度存在问题:由于金融创新的复杂性,投资者多依赖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衍生证券的评级,一些被信用评级的机构冠以A级金融衍生品也难逃破产境地,信用评级机构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如何保证信用评级机构客观、中立、公正地评价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金融产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和征信制度,重建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是后金融危机时代面临的重要任务。要结合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的特点,强化对评级机构本身的监管,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建立企业和个人的征信制度,完善相关立法,为金融衍生品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事后风险处理制度

      从一定意义上任何创新意味着风险,金融创新也不例外。金融创新的风险是客观的,金融创新是以规避、分散风险的面貌出现的,但并没有消灭风险,只是实现了风险转移。因此,尽管我们可在事前预防、事中监测,但是风险最终还是或多或少会发生,因此,必须建立事后风险处理制度,将金融创新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使风险控制处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就要求,第一,参与金融衍生交易商要建立风险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形成风险基金完善制度,以应不测事件;第二,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当金融衍生交易商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给投资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第三,完善金融破产制度,对于一些出现重大风险金融机构,采用兼并、整顿和解措施直至破产,给人以警示。第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玩忽职守造成风险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应予严惩。第五,建立国家金融机构风险救济制度。当关系金融体系稳定的金融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国家应及时施以援手,帮助金融机构渡过难关,防止金融风险传染引起连锁反映,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在处理次贷危机过程,美国奥巴马政府向AIG、房利美和房地美等金融机构等注资救市,使这些大型金融免于倒闭,对于防止金融危机的进一步蔓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美国政府对于大型金融机构的救助更证明了许多金融机构已经“太大而不能倒闭”(too big to fail),这是需要认真反思的。

      总之,金融创新一把双刃剑,没有创新,金融市场必然死水一滩,失去前进的动力;但金融创新也是有风险的,需要通过加强金融监管,改进监管方式,由过去注重合规监管转向风险监管,由外部监管转向内部控制,防控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体系如果抱残守缺,不进行创新可能面临着更大的风险,但如何推进我国金融创新的步伐,可以从次贷危机和欧美主权信用危机中汲取相应的教训,我国金融创新应先规范,后发展;先立法,后试点,以制度创新化解金融创新风险,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注释】 

    [1]魏曙光:《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载《证券时报》2009年5月25日。

    [2]余永定:《美国次贷危机:背景、原因与发展》,载《中国信用卡》2009年第1期。

    [3]余永定:《美国次贷危机:背景、原因与发展》,载《中国信用卡》2009年第1期。

    [4]李溦黄小军等:《别了,雷曼兄弟》,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页。

    [5]李勇志:《金融产品创新及其金融风险的控制》,载河海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第6页。

    [6]约翰•赫尔:《期权、期货和其它衍生产品》,张陶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7]彭雪峰:《从美国次贷危机看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载《中国货币市场》2008年第12期。

    [8]余永定:《美国次贷危机:背景、原因与发展》,载《中国信用卡》2009年第1期。

    [9]李立新:《金融创新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载《中国商法年刊一金融法制的现代化》,王保树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77页。

    [10]鲍建平:《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运作与投资策略》,深圳:海天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11]雷鸣:《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启示》,载《武汉金融》2009年第2期。

    [12]周正庆:《认清形势探索规律加快期货市场法制建设》,载《期货与金融衍生品》2009年第6期。

    [13]朱坤林:《我国金融创新风险及其防范》,载《商业时代》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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