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金融交易税 托宾税 证券交易税 证券印花税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资本市场的全球化,金融危机冲击着全球每一国家的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游资伺机在一国存在套利空间时迅速而大量涌入,冲击该国的货币与金融体系,而在危机发生时又迅速抽离,加剧危机的破坏性。
据统计,国际金融市场中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交易仅占5%,而大量的交易都是依靠汇率波动和利差套利。目前我国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存在套利空间,吸引了大量异常资本进入我国,给我国的货币政策实施和宏观经济稳定带来巨大挑战。而避免国际游资肆意冲击我国金融体系的方法是采取资本管制与外汇管制。我国汇率的稳定有利于形成市场稳定预期,最终有利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发展。目前我国的资本项目并未放开兑换,所以这也是历次金融危机发生时我国所受影响较小的原因。但是随着我国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资本项目将会逐渐开放,国际资本的流动也将给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带来潜在的风险,这就需要在资本项目自由化过程中相机决策进行资本管制[1],以避免资本过度流动诱发我国金融体系动荡。因此,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这一潜在风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具有抑制投机行为和防范金融风险功能的金融交易税是一个较好的措施。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4年2月25日发布了《2013年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报告》,在该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专栏介绍了“金融交易税”,指出该税能够增加投机交易成本,达到防范系统性风险、逆周期监管的作用,并作为监管政策工具被纳入我国未来金融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之中。{1}
金融交易税是一种资本转让税,是指为了特殊目的、针对特定的金融交易类型的税赋,是资本间接管制的形式。但是目前我国的金融交易税收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其在抑制投机行为和风险防范作用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无法纳入构筑我国未来金融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我国金融交易税收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我国金融交易税收体系不健全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金融市场不完善,我国金融交易税制度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没有全面开征金融交易税,仅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Securities Transaction Stamp Tax)[2]。1990年6月28日,为了抑制在深圳股市运行初期出现的股价暴涨现象,深圳市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对卖方开征6‰印花税,同年11月23日买方也要缴纳6‰的印花税。该项措施实行后,股市过热价格得到有效抑制,后将税率下降为3‰。后来上海市借鉴了深圳市的做法,于1991年按照3‰的比例对于交易双方征收证券印花税。1992年6月12日,由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布《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3]。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经过多次调整已历经20多年。一个完整的金融交易税体系,应该涵盖所有的金融交易行为,包括证券、金融衍生品、货币交易,而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仅指证券交易,没有涵盖外汇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这显然是不够健全的。随着我国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进,资本项目会逐渐开放,由高频投机性交易引起的风险将广泛存在于我国金融市场中,而目前缺乏相应监管或者存在监管不足。因此,建立一个健全的金融交易税制度,将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存在不足
作为金融交易税中唯一开征的税收类型,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证券交易印花税设置不够完善。第一,税基不够广泛。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基过于狭窄,仅仅针对 A 股和 B 股交易卖方,单向按照1‰征收,而基金和债券等其他金融交易不征收。第二,税率没有级差。由于税基较为狭窄,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将债券和基金等其他金融交易行为作为税基,同时其也没有区分持有期限和金额大小而设置不同税率。第三,对于证券交易本身也没有区分投机交易和正常交易,对于纳税主体同样没有区分金融机构和个人,而且缺乏详细的免税清单。第四,反避税规定不足。由于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广泛的税基,没有详细的税收权归属原则和完善的配套措施,因而存在避税空间。
2.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不健全,调控效果不容乐观。第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功能不健全。证券交易税的主要功能在抑制过热证券交易,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但是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本质上是用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使得“证券交易印花税”本身承载了过多的功能,证券交易印花税与财政收入功能竞合,影响了证券交易税本身功能的实现。因为我国印花税的主要功能定位于增加财政收入,印花税是政府财政收入手段,财政部门基于部门利益,偏重财政收入目标而忽视市场调节功能。这也引发了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到底是市场调控工具还是财政收入财源的思考。{2}第二,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控效果不容乐观。证券交易印花税创设的初衷就是为了调节过热的股市,至今已经历经多次调整,但是目前其调控效果不容乐观[4]。“印花税调节在增加财政收入、维持市场稳定、公平赋税等方面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作用被明显高估。”{3}
3.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律不完善。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本质是证券交易税,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第11项“产权转移书据”,包括了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转移书据,即是法律解释学上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律渊源。用印花税的法律规范来作为证券交易税的法律依据,在法律适用上使用了扩大解释的方法,即将证券交易行为解释为订立“产权转移书据”的行为。这种做法体现了强烈的计划经济特色和行政干预的色彩,在当时有特殊的历史背景,但是在目前来看并不妥当甚至有些牵强。
总之,我国现有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未来的投机性交易将会以几何级数增长,严重威胁我国金融体系安全。
二、欧盟拟征金融交易税的借鉴
(一)欧盟开征金融交易税的内容
2011年9月28日,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正式提交了一项计划,以创建一个金融交易税(Financial Transaction Tax, FTT)体系,范围涵盖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2012年6月,在欧盟经济财政部长会议上,尽管各国财政部长没能就欧盟范围内的金融交易税提议达成一致。然而,一些成员国依然表达了继续推进金融交易税的强烈愿望,希望通过“强化合作(enhanced cooperation)”程序,在部分成员国之间建立相互协调的金融交易税体系。2012年9月底,欧盟委员会接到了来自德国、法国和奥地利等11个成员国[5]的正式申请,要求获准许可引进该委员会之前提议的共同金融交易税体系。欧盟委员会在分析了这项请求的合法性,并充分考虑了非参与此程序的其他成员国利益后,于2012年10月23日,建议理事会对该项“强化合作”程序请求授权。{4}欧盟议会于2012年12月12日同意了该提议,{5}而欧盟理事会也于2013年1月22日通过了该项请求。{6}欧盟金融交易税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征税对象和税率。征税对象的基本规则是,至少一方交易当事人在金融交易税管辖区的境内成立,并且至少涉及到一家在该管辖区成立的金融机构[6]。纳税主体为所涉及的金融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双方交易当事人/金融机构都在金融交易税司法管辖区内成立;(2)仅有一方交易当事人/金融机构在金融交易税司法管辖区内成立;(3)双方交易当事人/金融机构都不是在金融交易税司法管辖区内成立,但是交易产品已经在金融交易税司法管辖区发行。
该金融交易税的适用范围采取了“三全(triple A)”原则,即该税适用于:(1)全部金融市场(包括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2)全部金融交易工具(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等);(3)包括出售或者购买、贷款和借款、所有权转让、订立或者修改衍生工具合约等。
欧盟金融交易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金融工具而有所差异:(1)股票和债券交易的税率暂定0.1%。为了避免交易对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和交易发生同一集团下实体之间时通常没有对价,而不能用“买和卖”概念所涵盖时,应纳税额按照金融交易税可适用时以正常交易关系进行所决定的市场价格计算。
(2)其他金融衍生品,例如期权、期货、差价合约与利率掉期为0.01%。对于买卖、出让、订立或实质性变更金融衍生合同,应纳税额应当是上述交易行为发生时的名义价格。这种方法将使金融交易税能被简单而又容易适用,同时也让通过创造金融衍生工具合约从而人为降低税赋变得更难。{7}
2.征税权归属。征税权归属实行由注册地所在国为主,而以发行地为辅的原则:(1)征税权一般由交易一方金融机构注册地所在成员国享有,无论该交易方使用自己的账户或者他人账户,亦或以他人名义从事交易。如果双方分别属于不同金融交易税管辖区的成员国,则不同成员国都有权征税。(2)如果只有交易一方注册地在金融交易税管辖区成员国境内,则另一交易方将被视为在同一成员国内成立,并由该国享有征税权。(3)如果交易双方都非在成员国境内注册,但是如各方所交易的金融工具是在成员国境内发行的,将被视为在该发行国内注册成立,并由该成员国享有征税权。(4)如果交易方证明该交易的经济实质和任何金融交易税成员国都没有联系(注册与发行),则该金融机构和第三人不被视为在成员国境内成立,也免于征税。{8}
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总部设在别国(包括成员国和非会员国),而其本身以“护照”(即授权或许可)[7]的形式在运营。两种情形都将被征收金融交易税,未来以“护照”形式将在欧盟中立法规定。{9}欧盟金融交易税实行以“注册原则”为主,而“发行原则”为辅的原则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反避税,防止逃税行为。
3.豁免的范围。该税旨在针对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故在以下情形可以豁免:(1)市民和中小企业免征税,例如房屋抵押贷款,消费信贷,保险合同、银行储蓄计划、支付交易、信用卡交易、企业间借贷及其他由个人或小企业所开展的正常金融活动,都在该提案适用范围之外;(2)国际业务、公共借款和保守型养老金免征税。例如股票和企业债券的发行与购买,公共债券和其他公共债务工具的发行,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事业和另类投资基金的发行,与外汇现货交易,传统投资银行业业务;(3)货币政策、中央结算公司免税。{7}
(二)欧盟开征金融交易税对我国的借鉴
1.对欧盟开征金融交易税的评价
(1)欧盟开征金融交易税的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准确。欧盟开征金融交易税的目标明确,主要目的是抑制高风险交易行为,防范未来危机:第一,防止由多国不协调地对金融交易征税,而导致单一市场的碎片化。第二,确保金融行业对公共财政做出实质和公平的贡献。第三,抑制那些对金融市场或者实体经济而言无效的金融交易。
总而言之,欧盟通过统一现存各国不同的金融交易税并引进新的最低税率,将有助于减少单一市场的竞争扭曲,抑制高风险交易行为并完善监管措施旨在防范未来危机。{10}1-2
(2)欧盟开征金融交易税有着深刻的经济和政治原因。欧盟委员会建议开征金融交易税的理由是:第一,确保金融业部门在成员国财政整顿时期做出公平的贡献。金融业部门是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而政府和普通民众最终承担了由纳税人资助的危机救助成本。第二,在欧盟层面的协调框架将有助于强化欧盟的统一市场。
其实,欧盟开征金融交易税有着深刻的经济和政治原因。欧盟开征金融交易税背后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在于经济因素,由于欧洲国家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庞大的救市支出普遍导致财政赤字,甚至出现了欧债危机。欧盟经济增长实际上处于停滞状态,而欧债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欧盟成员国内货币与财政制度不统一。所以,金融交易税的实施,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欧盟成员国内不同的财政政策。而且,金融交易税还可以预期带来客观的税收收入,以弥补在危机救助时政府的支出。另一方面也是金融行业收入高于普通行业的收入,而该行业对经济和社会贡献的不足已经引起强烈的不满,对于金融业采取措施的呼声日益高涨,所以征税措施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对被金融行业发展而激怒的劳动者的一种安抚”。{11}德国开始支持金融活动税,后来因为其选民有强烈的金融交易税选择偏好,所以政府不得不做出让步转而支持金融交易税。{12}因此,金融交易税的动因还具有政治因素。
(3)欧盟征收金融交易税还应在立法上进行完善。欧盟的金融交易税虽然经过了正当、透明的法律程序,但还存在法律上的争议。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没有相应法律前提,国家不得征税,而公民也没有纳税义务。故任何税赋的存在,都应当有合法依据支持。欧盟交易税的提案在法律上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欧盟金融交易税的提案的争议之一就是,一些学者质疑该提案违反了《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第113条[8],即只有在欧盟层面或者全球层面或者部分国家实施才是合法的。{13}换言之,学者们对金融交易税的法律基础提出质疑,即《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13条所涉及的间接税不能涵盖“金融交易税”,而委员会无权创造一种新的税种并在欧盟推行。{14}但值得肯定的是,欧盟金融交易税,从提出后经过委员会、理事会、议会等权力机关的充分讨论,当无法在欧盟层面达成一致时启动了加强合作程序,充分体现了该金融交易税的产生经过了正当、透明的法律程序。
2.欧盟开征金融交易税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1)欧盟金融交易税的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准确。欧盟开征金融交易税的目标很明确,主要是通过统一现存各国不同的金融交易税并引进新的最低税率,有助于减少单一市场的竞争扭曲,抑制高风险交易行为,防范风险。(2)欧盟金融交易税制度的设置较为合理。该税收适用范围采取了“三全(triple A)”原则,涵盖了全部金融市场和全部金融交易工具,具有全面性;税率设计也较合理,根据不同的金融工具而有所差异,股票和债券交易的税率为0.1%,其他金融衍生品例如期权、期货、差价合约与利率掉期,因为是新金融工具,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要小,规定为0.01%。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反避税的规定。(3)欧盟金融交易税经过了正当、透明的法律程序。欧盟对金融交易税的态度是较为审慎的,从金融交易税提出后经过委员会、理事会、议会等权力机关的充分讨论,当无法在欧盟层面达成一致时,先在11国进行试行,启动了加强合作程序,充分体现了该金融交易税的产生经过了正当、透明的法律程序。而依据我国法律,创设税种是法律保留事项,需要经过全国人大批准才可。
三、我国构建金融交易税收制度的必要性
(一)金融交易税的缘起
金融交易税(Financial Transaction Tax, FTT)是一种资本转让税(Capital Transfer Tax),是指为了特殊目的针对特定的金融交易类型的税赋。该概念通常和金融业联系在一起,但是一般认为不包括由消费者支付的消费税[9]。该税是一种针对所有场内和场外的金融交易,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金融衍生工具和货币交易,其范围包括金融市场中所有的交易行为。金融交易税思想来源于托宾税(Tobin Tax),于1971年由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首次提出。托宾认为针对全球货币交易征收轻微的税收,可以起到减少市场短期投机行为最终抑制市场波动的效果。托宾税被形象地比喻成“投向过快前进的金融列车轮子下的沙子”。{15}但是,由于该理论在固定汇率布雷森顿森林体系刚刚瓦解之后提出,主流思想认为“国际资本自由化和浮动汇率制是对症良药”,而且当时国际游资并未有像现在如此规模和冲击力。{16}故当时国际主流思想推崇金融自由主义,这种带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的学说并未得到重视。
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托宾税在20世纪90年代又一次兴起,当时的一些学者已经认识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下,金融风险会在全球范围内传播,逐利资本的跨国流动容易对他国脆弱的金融体系造成毁灭性冲击,故而一个崭新的全球金融监管框架应当建立。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金融危机频频发生导致托宾税重新受到关注,一些国家希望通过征收托宾税可以起到防止金融危机爆发和增加财政收入。托宾税也从仅仅针对外汇交易而发展到针对所有金融交易行为的金融交易税及特殊类型的证券交易税等。同时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实施金融交易税,相当一部分欧盟国家征收了证券交易税。但是出于对本国金融市场竞争力的考虑,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曾经实行了金融交易税的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美国纷纷选择废除该制度,但是目前它们也在讨论重新实施[10]。
(二)金融交易税潜在的经济影响
关于金融交易税的潜在经济影响,争辩从托宾税的提出伊始就存在。众多学者对于金融交易税实施后的主要效果,褒贬不一。争议主要存在以下方面:
1.对于市场波动性的效果方面。支持者认为金融交易税可以降低市场波动性,并防范系统性风险。而反对者认为金融交易税对于市场波动性,流动性会产生负面作用,并导致降低市场效率的后果。{17}167
2.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方面。反对者认为,实施金融交易税将无可争议地增加交易费用,并将导致交易额和交易量的减少。总体上看,这将导致金融市场的资本供给减少,从而将导致市场流动性下降。并且,这种降低流动性的作用,在越是流动性强的金融交易工具上效果越明显。{18}20
支持者认为,流动性高的金融市场能够自身弥补由于征税而减少的流动性。理由在于,该市场本身的流动性就已经很高,如果下降不会低于一个特定的水平,稍微降低一些几乎是无害的。{19}而对于那些流动性本来就低的金融市场,由于交易费用本身就比较高,所以通过征税而增加的交易费用占其全部交易费用的比重非常小,对其流动性影响非常小。{20}5-6
3.对市场效率影响方面。反对者认为,金融交易税降低了市场的运行效率,即应对市场基本情况的变化的运行机制变得缓慢了。所以 K. Habermeier 和 A. Kirilenko 认为,金融交易税并不是在金融列车的轮子下撒沙子,而是在其引擎里撒了沙子。在大多数情况下,征税对于价格发行、波动性和流动性都有负面效果,并最终导致了市场效率降低。{17}177同时 Christopher L. Culp 的研究也表明,金融交易税的实施对于市场将资源分配到最优价值的用途上的机制是有反作用的。{21}但是支持者认为,由于金融交易税降低交易量的同时减少了噪声交易,所以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效率。众多学者对于金融交易税实施后的主要效果,褒贬不一,但是总体而言,支持者要多于反对者。
(二)我国构建金融交易税收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对于金融业征税,学界观点不一,莫衷一是。反对者如徐为人指出,我国并没有欧洲国家开征金融交易税的政治、财政要求,而外资进入我国主要流向房地产市场而不是资本市场,使用该税调控效果不明显。李娜认为征收金融交易税,将会导致资本外流到其他金融市场;支持者如黄志龙认为金融交易税不仅与我国当前资本管制政策取向一致,而且有利于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行伟波、刘章娣建议我国对外汇交易适时开征交易税,并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还有中立者如马飞认为我国应当审慎对待金融交易税。罗秦认为金融交易税的前景不明朗,成功与否取决与世界各国能否在该税上实现步调一致[11]。权衡利弊,我们认为,我国应构建金融交易税收制度。
1.抑制金融投机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
(1)规范境内金融交易秩序
金融交易税能够对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起到规范作用。金融投机行为制造了金融市场繁荣的假象,其本质是利用投机交易获取投机利润,其本身对于实体经济的增长毫无益处,反而产生了大量的经济泡沫。规范的金融市场,应当尽量避免发生投机交易。而市场交易行为追逐经济利润最大化的内在驱动,完全符合市场规则对于经济人的假设,所以也决定了市场无法通过自身规律淘汰投机交易。故必须通过外部法律约束规范投机交易行为,而通过法律强制约束金融交易行为,存在着对投机交易行为难以界定与归责的困境,而且金融交易行为类型衍生迅速,简单粗暴的法律禁止将同时误伤正常的金融交易行为。金融交易税是一种以国家意志为代表的行为选择偏好在市场中的强制应用。该税所设置的极轻微税率挤占了投机高频交易行为的盈利空间,对投机行为是一种软性约束,促使其盈利目的落空从而抑制投机交易,从法律的角度也实现了对不当金融交易行为的规范。
(2)抑制境外热钱涌入风险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明显,特别是随着我国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步伐加大,建立一个开放的、国际化的金融市场势在必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必然会导致投机行为的增多。特别是随着我国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前行,资本项目会逐渐开放,国际游资将会迅速大量涌入,给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稳健带来潜在风险,而当危机发生时又迅速抽离,导致我国金融体系更加动荡不安。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防范各种金融投机行为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的危害。金融交易税,作为间接管制的一种手段,能够抑制高风险交易行为,防范未来危机。尽管对于金融交易税的效果和功能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多数学者认为金融交易税本身没有问题,实际效果取决于具体制度设计。{18}28-29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实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控效果并不理想,但是其主要原因正是在于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我国证券印花税长期由财政部门而不是金融市场监管部门调节,同时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我国外汇管理局在《2013年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报告》中已经充分肯定了金融交易税的“增加资金成本,减少投机交易,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作用,并提出了要尽快“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1}的目标,所以开征金融交易税也是符合我国当前政策导向的。
2.有效金融监管的需要历史证明
金融体系本身具有脆弱性,在危机爆发时不堪一击,当局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一个自由市场经济中,需要某种程度的政府干预,过度的政府干预和法律约束会阻碍创新,但过轻的政府干预和法律约束则会使私人产权受到损害”。{22}
故效率与安全一直是金融监管所追求的两大终极目标,但是二者存在一定程度上此消彼长的关系,单纯强调任何一方面都将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后危机时代各国政府及理论界对于金融监管理念进行反思并提出——“有效性金融监管”,既不偏重政府干预也不偏重金融自由,而是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有效金融监管的核心含义是适度监管,提高市场对于金融机构的约束力量,仅在市场失灵时介入发挥作用,而且监管应当最低限度的影响金融自由和创新,保证监管动态、持续和适度。
金融交易税作为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之一,能够最大化地在安全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金融交易税广泛的税基,将现有及将来的金融交易类型都囊括其中,具有广泛性和前瞻性,能够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同时由于其包括了几乎所有的金融交易行为,从而使得监管真空和避税难以发生,保证监管效果得以持续实现;金融交易税主要针对的是短期投机交易,而不是长期正常交易,同时对于个人豁免,其税率较为低廉,抑制的是市场非理性的投机交易,对长期正常交易影响较小,保证金融交易中市场规律始终起基础性作用,而仅对该规律作用失灵下的投机行为进行规制。所以,实施金融交易税能够保证市场自律起基础作用,而政府干预仅约束投机交易行为部分,起补充作用,最大程度的平衡效率于安全。
3.实现税赋公平的需要
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对于金融业征收的税赋共有14种之多,主要以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中营业税税率为5%,加上其他营业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5.5%,而金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证券印花税税率从2008年开始为1‰,欧盟金融交易税中证券交易税率为1‰,衍生品交易税率为0.1‰,故相比我国现有的金融业税种而言,金融交易税的税率较低。一方面税率轻微,另一方面也设置免税、优惠规定,比如两级托宾税中对正常交易免税或者少征,故只要金融交易税制度设计合理,其对于正常的金融交易影响微乎其微,开征后对于经济的负面影响较小,但是会严重增加投机交易的成本。故金融交易税的税负主要由投机交易者承担。金融交易税因此也称“罗宾汉税”,即该税对高收入的金融行业征税,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具有调节收入的作用。依据“获益原则”,分配税收负担的方式是依据个人从国家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比例来划分。而依据“量能课税原则”,要求个人的税捐负担,应按照税捐义务人可以给付税捐的能力,加以衡量。{23}而金融行业属于富人阶层,其比普通公民享受更多的国家公共福利,同时也更有支付能力,据此,对金融行业征税符合税收公平的理念。
除此以外,从欧盟的经验来看,2008年金融危机给金融业带来了惨痛的损失,而政府的救市措施往往导致债台高柱。欧盟27个成员国政府债务总共投入4.6万亿欧元,从往年低于 GDP 的60%飙升到2007年占本年 GDP 的80%。{10}1-2而这些支出最后都是由纳税人买单,鉴于“利益行业独享,风险社会分担”的现象,各国在后危机时代纷纷提出要采取对金融业征税的措施,{20}8以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局面。{24}我国也应当汲取经验和教训,对金融行业征收金融交易税,一方面能够平衡不同行业之间收入的差距,另一方面可以筹集资金充当未来风险救助的准备金,以此实现税负公平。
4.小结
金融交易税以抑制投机行为并最终减少市场波动性为最终目的。故设计合理的金融税的功能应当包括:(1)减少投机行为;(2)增加财政收入;(3)对正常行为影响最小化;(4)符合公平原则。{25}而我国目前的金融税收体系不完善,功能不健全。如前所述,完整的金融交易税体系应该涵盖所有的金融交易行为,包括证券、金融衍生品、货币交易等,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全面开征金融交易税,仅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涵盖大多数金融产品。同时,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证券交易印花税设置不够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与财政收入功能竞合,功能不健全,调控效果不容乐观,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律不完善。因此,如何完善该项制度以防范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而最合理的做法就是重新构建我国的金融交易税收制度。
总之,随着资本的全球化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为抑制金融投机行为、防范风险,应当重新构建我国金融交易税收制度,即适时开征部分金融交易税,尽快建立健全的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同时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印花税。
四、我国金融交易税收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构建金融交易税收制度的路径分析
金融交易税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税种,其复杂性表现在:第一,金融交易税既涉及到金融市场又涉及到税收体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同时金融交易税的设置,包括金融交易税的税率、税基等问题,技术性较强;第二,金融交易税的实施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与具体的制度设置紧密相关;第三,金融交易税往往涉及到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如前所述,欧盟开征金融交易税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原因和经济原因。由于金融交易税的复杂性和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设置金融交易税时应结合一国的经济发展程度、资本市场、政治因素和税收体系等因素,合理设计具体制度。我国已经在证券交易领域实施了证券印花税,实践也证明对于过热市场交易能够起到一定调控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设计失当而没有发挥理想作用,即便如此也说明我国已经初步具备实施金融交易税的条件。在构建我国金融交易税收制度的步骤上,不宜立即全面开放,应分阶段进行,循序渐进。笔者认为我国金融交易税收制度的构建应分两个阶段:过渡阶段和全面开征两个阶段。
1.过渡阶段。在过渡阶段,因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一些金融行业还不成熟,需要扶植,而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境外热钱涌入,所以金融交易税的方向是尝试先开征金融交易税中的托宾税,即货币交易税,尽快建立健全的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同时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特别是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将其完善成独立的证券交易税,共同构成我国目前的金融交易税收制度,并为最终建立我国统一的金融交易税收制度做准备。
2.全面开征阶段。当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到比较发达和完善的程度,同时货币交易税和证券交易税实施了一段时间,实施效果较好,具有确定性,同时具备其他条件时,则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规范所有金融产品交易的金融交易税收制度。
(二)我国未来金融交易税收制度的构建
我国目前正处于过渡阶段。在过渡阶段,我国金融交易税收制度的构建可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考虑先开征“两级托宾税”
所有的资本管制都是临时措施,“完善的商业银行风险自控与监管体系是我国目前资本项目管理核心目标”,所以托宾税也只能作为过渡性工具。{26}但是在现阶段,开征托宾税能够遏制资本异常进出、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同时作为资本项目开放的替代管制措施,保障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也为我国银行体系完善自身风险防范体系赢得了时间。“发展中国家借金融交易税形成对本国金融体系的缓冲地带”。{27}建议我国考虑开征1995年由 Spahn 提出的“两级托宾税”:(1)对外汇交易进行征收。外汇交易区分正常交易和投机交易,对正常交易免税或征收较低税率,借鉴欧盟的做法,对正常交易可征收0.01%的税,衍生品的税率可以更低。而对投机交易征收较高税率,可以征收0.1%的税。高税率适用于对投机性交易的惩罚,以避免误伤正常交易。{28}(2)征收主体。由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交易的管理机构,对于外汇交易行为的业务情况比较熟悉,因此,建议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征收托宾税。
托宾税,即货币交易税收,其制度设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正常交易与投机交易,及税率的确定。对于如何区分正常交易和投资交易则根据交易主体、交易数量、交易频率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改革和完善已有的证券交易印花税
(1)完善证券交易税的立法,依法创设独立的税种。证券交易税是一种独立的税种,法律性质与印花税不同,应当依法创设独立的税种。证券交易税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享有,但是目前我国真正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通过的法律只有《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大量税法由国务院创设。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用印花税的法律规范作为证券交易税的法律依据,在法律适用上使用了扩大解释的方法,因此,较为恰当的方法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参与,由国务院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证券交易税条例》,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2)完善证券交易税的设置。第一,扩大证券交易税的税基。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基过于狭窄,这是因为创立之初我国证券市场不够发达,证券产品不够丰富,应建议参考欧盟的经验将所有证券交易纳入税基。第二,降低税赋。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降低证券交易税,2012年8月2日证监会发布消息下调 A 股交易费用20%。{29}第三,设置级差税率。应当区分衍生品和证券交易税,应当区分正常交易与噪音投机交易,对于正常交易免税或少征税。同时对于股票、债券、场内场外交易应当制定不同税率,以优化资源配置与引导投资。对于免税的规定,应该借鉴欧盟经验设置免税清单。第四,增加反避税规定。欧盟金融交易税的“广泛税基、由居住地所在国征税原则、无豁免”{30}保障避税难以发生,建议我国赋予税收征管部门必要的审查权,并增设逃税的法律责任。“建立金融活动跟踪和分析系统,防止逃税避税。”{31}第五,明确征收主体。建议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的税收由证券交易所代收。
(3)完善我国证券业税制,健全证券交易税功能。第一,明确证券交易税的功能。创设独立的证券交易税税种,将其从印花税中剥离出来。证券交易印花税承载了过多的政策功能,导致其本身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受影响,应当明确其抑制高频投机交易的目标,区分与其他增加财政收入与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税收的区别。第二,完善资本利得税种。完善我国的资本利得税税种,建议在适当条件下开征个人证券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4)完善证券交易税的调整机制。第一,将调整主体规定为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从2001年开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主体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但是此两个主体都不适合作为证券交易税的调整主体。财政部负责制定财政政策,其有较强的动机提高税率以增加财政收入,而国家税务总局并不具备调控证券市场的专业知识,其职能应定位于证券交易税的执行,而调整权应当授予证券市场中立监管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2}建议在立法中明确证监会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能,前者负责决策后者负责执行。第二,调整程序公开。证券监管部门调整交易税率,应当公开其行政行为,政府的调整行为,从决策的行程过程就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让公众参与其中。调整机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接受各界监督,保障政策合理性,同时维护政府公信力。
五、结束语
金融交易税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增加投机成本,抑制投机交易,从而解决调节金融市场失灵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难题。虽然其面临巨大的争议,但是我们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其能够在我国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面临巨大的热钱涌入压力,而我国的证券市场相对欠发达,所以当前我国主要应当解决资金跨境流动监管问题,应当尽快开征托宾税,与此同时完善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并最终建立完整的金融交易税体系,纳入我国金融宏观审慎监管{33}工具体系。然而,开征金融交易税应当避免其风险防范功能和其他增加财政支出功能与金融部门合理分担救市成本等功能相冲突,避免由于政府部门增加财政收入的利益驱动抬高税率,肆意调整税率,而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交易税收法律制度。在法律授权之下,公开透明的程序之下征收、调节金融交易税,以保证其充分发挥风险防范功能,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稳健安全。
【注释】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1AFX004)“商法一般条款与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研究”及司法部项目(09sfb3032)“商事严格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杨峰(1970—),男,江西宁都人,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先良(1987—),男,江西于都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经济学方向博士研究生。
[1]资本管制又分为直接管制和间接管制,直接管制主要采用行政手段,政府垄断外汇买卖,并对外汇进行数量上调节,而间接管制主要是财政金融手段,如无息准备金,对资本流入间接征税。
[2]1990年至1994年的文件中将此税目称为“印花税”,从199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开始称为“证券交易印花税”,其本质是证券交易税,由于历史原因该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3]该暂行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到2008年税率下降到1‰。
[4]理论界多数人认为,印花税抑制了市场流动性和有效性,即印花税上调后,股市流动性降低,市场波动性增加,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延迟,市场整体质量下降;印花税下调后,市场流动性增加,市场定价效率提升,市场波动性却依旧增加,市场整体质量上升。参见郭彦峰,黄登仕,魏宇:《证券交易印花税与市场质量——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数理统计与管理》2012年第5期。
[5]11个成员国分别为:德国、法国、奥地利、比利时、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希腊、意大利、西班牙及斯洛伐克。
[6]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的定义 See EUROPEAN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enhanced cooperation in the area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 tax, COM(2013)71 final, Proposal for a COUNCIL DIRECTIVE, 2013,p.30.;非金融机构行业残余类别:(i)金融交易行为的年平均值占总体平均年度净营业额50%以上;(ii)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a)接收存款或其他应付公众资金(例如零余额现金池),(b)贷款业务(例如公司间融资),(c)融资租赁,(d)担保及托付,(e)交易涉及任何金融工具,(f)收购控股企业(例如控股公司),(g)参与或发行与其有关的金融工具或服务。See Bombeke G, Bleus E. Financial Transaction Tax, Intertax, 2013,(41),p.554.
[7]护照是一种比喻的说法,实际是指来自非欧盟地区的金融机构,需要为从事金融交易获取授权。See 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PAPER IMPACT ASSESSMENT, SWD (2013)28 final, Accompanying the document Proposal for a Council Directive implementing enhanced cooperation in the area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 tax, 2013,pp.41-42.
[8]该条意为:委员会应当,在咨询欧洲议会和经济及社会委员会之后,按照一个特殊的立法程序采取一致行动,采纳关于流转税、消费税和其他形式间接课税同一立法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确保内部市场的建立和运作并且避免竞争扭曲。
[9]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学说:“如金融交易税是指政府为了某一特定目的而以某一特定类型金融资产的交易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税”,参见行伟波,刘章娣:《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交易税:从理论到实践》,《上海经济研究》2012年第4期;“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金融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可参见何自强:《后金融危机下的金融交易税:争论、实践与借鉴》,《上海金融》2011年第10期。本文定义参见 Wikipedia, Financial transaction tax, http://en.wikipedia.org/wiki/Financial_transaction_tax#cite_note-economonitor -120,最后浏览时间为2014年4月13日。
[10]国家及废止金融交易税时间:美国(1965),西班牙(1988),荷兰(1990),德国、瑞典(1991),丹麦、日本(1999),澳大利亚(2001),法国、意大利(2008)。See Cortez B, Vogel T., A Financial Transaction Tax for Europe?,EC Tax Review, 2011,20(1),pp.16-29.
[11]参见徐为人:《“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交易税探析》,《涉外税务》2011年第8期;李娜:《步履维艰的欧盟金融交易税》,《国际税收》2013年第7期;黄志龙:《我国可支持全球金融交易税改革方案》,《中国金融》2011年第21期;行伟波、刘章娣:《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交易税:从理论到实践》,《上海经济研究》2012年第4期;马飞:《欧盟征收金融交易税的最新进展与启示》,《浙江金融》2013年第5期;罗秦:《抗风险减赤字金融交易税再引全球热议》,《涉外税务》201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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