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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侵权之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 上传时间:2016-02-21
  • 作者:张光宏 徐力英
  •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21期
  • 关键词:公司侵权 归责原则 责任承担

    文章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涉及法人的各类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但现行法律并未对法人侵权与自然人侵权加以区分,对于公司侵权更未涉及。实践中公司侵权行为类型众多且十分复杂,对于公司侵权行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以怎样的方式、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等争议较大,有必要对公司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整合,并进一步明确相应的责任及承担方式,以完善我国侵权法律中的公司侵权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涉及法人的各类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但现行法律并未对法人侵权与自然人侵权加以区分,对于公司侵权更未涉及。实践中公司侵权行为类型众多且十分复杂,对于公司侵权行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以怎样的方式、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等争议较大,有必要对公司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整合,并进一步明确相应的责任及承担方式,以完善我国侵权法律中的公司侵权制度。

      一、公司侵权责任之内涵

      法人侵权责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代表法人执行职务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后果由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司是我国目前最为主要的企业法人,公司侵权责任则是指公司的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在实施组织行为中,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交易相对方等的合法权益以至社会公共利益所产生的后果依法由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虽然传统民法未将自然人侵权与法人侵权作区分,但法人毕竟是无生命的组织体,与自然人有所区别,因此,公司作为主要的企业法人,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也有其特殊性。

      1.主体的特殊性。在一般的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且应对自己所为的行为承担责任,即责任人与行为人具有同一性。但在公司侵权行为中,由于公司法人的意思表达能力与自然人的意思表达能力不同,公司法人的侵权行为具体是由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间接表现出来的,因此,在公司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主体与承担责任的主体往往是分离的,即侵权行为是由代表公司的机关或个人作出,但责任由公司承担。侵权行为的主体有其相对的特定性,主要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股东、董事、监事、清算义务人、员工以及与公司存在挂靠、承包、租赁等关系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挂靠者、承包者、租赁者等。

      2.加害行为性质的特殊性。公司侵权行为中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中的相关主体,但并不是所有主体的行为均被视为公司侵权行为而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侵权行为的行为具有特殊性,即某些特定行为才能归责于公司。虽然对于如何界定公司主体的哪些行为的判断标准有执行职务说、经营活动说、名义说等多种观点,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不能正确界定和涵盖所有的公司侵权行为,如法人机关的行为本来就直接代表公司,不存在执行职务一说;对于董事、高管等并非执行职务,但被侵害方有理由相信侵权人的行为是公司行为的,董事、高管等人非执行职务的行为也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与公司存在挂靠、承包、租赁等关系的挂靠者、承包者、租赁者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存在执行职务的说法。笔者同意组织行为说。上述争议表明公司侵权行为性质的特殊性。

      3.行为主体的过错性及责任主体的无过错性。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过错是主要的构成要件,但在公司侵权责任中,由于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分离,行为主体的过错性与责任主体的无过错性共同构成公司侵权责任的要件,即行为主体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而责任主体在侵权行为中即使无过错也仍须承担责任。

      4.因果关系的推定性。在公司侵权责任中,加害行为与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必要的构成要件之一,但由于商事侵权案件中的主体多为公司企业,当事人要进入在信息上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内部取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十分困难。因此,在大量的公司类侵权案件中,都需要借助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利益。{1}

      分类

      侵权责任种类很多,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笔者选取以下相对比较典型的几种分类作为研究对象。

      1.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根据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形态不同,可以将侵权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直接承担责任。任何有行为能力的人均应直接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学理上称为自己责任原则;在公司侵权行为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机关代表公司所为的侵权行为属于公司自己的行为,因此,由公司对上述行为直接承担责任。间接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与其有特定联系的他人之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公司侵权行为中,间接责任体现为公司对其一般的工作人员(没有代表权)或与公司存在承包、挂靠等关系的相关主体在公司授权或以公司名义从事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承担责任,但对于行为人的越权或非履行职务的行为,除构成表见代理外,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在公司侵权行为中,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行为主体因其过错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行为主体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民事责任和商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所涉及的领域,可以将公司侵权责任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商事侵权责任。在公司侵权行为中,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公司相关主体在传统的民事领域实施加害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相应责任,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等。商事侵权责任是指公司的相关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商事侵权责任的类型有以下几类:①商业诽谤责任。商业诽谤责任是指公司相关主体在从事商行为中因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等受损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既包括对商主体的诽谤,也包括对商行为的诽谤,所应承担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②商业欺诈责任。商业欺诈责任是指公司相关主体在从事商行为中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欺骗单位和个人,骗取钱财和各种物质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③盗用商业信息交易责任。盗用商业信息交易责任是指公司相关主体在从事商行为中因盗用他人的名称、账号、密码、执照或商业秘密进行交易,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④强制交易责任。强制交易责任是指公司相关主体在从事商行为中因未经交易相对方的同意,强制其接受交易,造成他人财产受损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⑤妨害经营责任。妨害经营责任是指公司相关主体在从事商行为中因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其经营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⑥诱使违约责任。诱使违约责任是指公司相关主体在从事商行为中因故意诱使合同相对方违约,致使他人权益受损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⑦阻止债务履行责任。阻止债务履行责任是指公司相关主体在从事商行为中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止或防碍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⑧不正当竞争责任。不正当竞争责任是指公司相关主体在从事商行为中因通过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手段进行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二、公司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法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变迁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免责事由等,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侵权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危险责任、雇主责任、替代责任、用人者责任到企业组织责任的演变过程,归责体系也从一元说发展到四元说。

      1.从一元归责体系到四元归责体系。从19世纪以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元说发展到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四元说。王利明教授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2}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用人者责任——企业组织责任。传统私法责任制度在构建其体系时,从归责原则到具体行为类型,都是以单个的自然人为基础来调整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过错责任原则是唯一的归责原则。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成为普遍的商事主体,自然人成为特定企业的各种雇员。各类企业在经营中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主体发生了从自然人到企业的变化。危险责任(也称无过错责任)逐渐与过错责任构成二元归责原则体系。后危险责任逐渐细化为两类:一类是基于从事的活动或持有的物具有内在危险的责任,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民用核设施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等,另一类是基于特定关系的替代责任,最为主要的是有监护人责任和雇主责任,后又将替代责任细化为雇主替代责任、监护替代责任、用人者责任等责任形态。侵权法中的用人者责任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用人者责任仅指被雇佣人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既包括民法上的用人者责任,也包括国家赔偿责任。广义的用人者责任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其中对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的用人者责任又称为企业责任。至此,雇主责任、企业组织责任和危险责任为中心的企业责任成为现代商事法律责任制度的核心要素。

      企业组织责任原则之确定

      传统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以自然人为基础,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企业逐渐成为主要的社会主体,雇主责任逐渐向企业责任转化,企业责任成为侵权责任中的核心内容。我国自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确立了企业法人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后,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组织责任。所谓企业组织责任,是指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员工等相关主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鉴于公司是企业组织法人,因此,笔者将其归责原则统称为企业组织原则。企业组织责任的含义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企业组织责任是由企业作为一个责任主体承担组织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损害后果,{3}这与传统的侵权法中仅以自然人作为侵权责任主体不同。2.企业仅就其内部或相关的主体进行组织行为时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且承担责任是源于内部或相关的主体对组织义务的违反或因组织管理控制失灵。3.企业组织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责任范围包含了雇主责任、产品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等,即由企业承担责任的所有形式,而狭义的企业组织责任不包括雇主责任。4.因公司侵权行为中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分离,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也应一分为二,即对行为主体而言,其实施加害行为除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外,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责任主体而言,公司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责任承担方式

      在公司侵权责任中,根据其承担责任的主要功能是救济性的还是预防性的,可以分为防御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和补救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有学者称之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与非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救济型责任承担方式

      救济型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责任主体因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4}在公司侵权责任中,赔偿损失是最主要、最普遍及最有效的责任承担方式。因为在商业领域,商事主体更注重对实际利益的获得及保护,即对物的使用价值利益的保护远不如对物的交换价值利益的保护,因此,赔偿损失能最大限度地弥补受损当事人方的利益。{5}2.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犯前的原有状态,{6}包括财产权益的恢复原状,也包括人身等其他权益的恢复原状。在公司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恢复原状应指广义的恢复原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多种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如要求公司撤销原股东会决议、撤销变更登记等。3.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财产受到侵权人的不法侵占后,被侵权人要求归还其财产的责任形式。{7}如在公司的商事侵权行为中,强制交易行为所承担的主要责任方式即是返还财产。4.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道歉,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8}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况。在公司侵权责任中,主要是针对侵犯他人的商誉、损害商业形象等的商业诽谤行为适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5.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而应承担的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责任形式。{9}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而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的一种形式。{10}在公司侵权责任中,因商业诽谤、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侵犯他人商号、商誉、商业形象,可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承担方式。

      预防型责任承担方式

      预防型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侵权人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仍在继续进行中,受害人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其侵害行为。只要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均可要求停止侵害。在公司侵权责任中,商业诽谤、妨碍经营、阻止债务履行、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均可以要求承担停止侵害这一责任方式。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11}在公司法上,如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股东向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即属于要求公司承担排除妨碍这一责任方式。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侵权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着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已经形成的危险。{12}在公司侵权行为中,对于造成危险的后果应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但在公司侵权行为中这类侵权行为较少。

      


    【注释】 

        {1}宋晓明、高燕竹:“商事侵权法律规制若干问题研究”,载2011年3月2日《人民法院报》。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0—201页。

      {3}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9页。

      {4}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45页。

      {5}刘道远:《商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于2012年3月1日访问。

      {6}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39页。

      {7}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37页.

      {8}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47页。

      {9}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49页。

      {10}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49页。

      {11}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6—67页。

      {12}王利明:《债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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