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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股东失权规则的谦抑适用

  • 上传时间:2026-09-02
  • 作者:吴飞飞
  •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6年第4期
  • 关键词:股东失权;逾期出资;资本信用;社团罚;合同解除;

    文章摘要:股东失权规则作为现行《公司法》的重要制度亮点,被公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寄予厚望。然而,由于该规则适用场景受限以及实践中股权处置困难,该规则的适用应秉持一定程度的谦抑性,避免因泛化适用而过度损害失权股东权利或使公司陷入困境。从体系定位而言,宣告失权是治理逾期出资行为诸种方案中“最后必要之手段”。从理论争论而言,应更多从契约法的“特殊合同解除”而非组织法的“社团罚”视角挖掘其法理基础和释法逻辑。在规则的具体适用中,股东失权规则在适用范围上应作明确限定,在适用程序上宜弹性优化。在失权股权处置方案选择上,应遵循减资处置优先原则。至于责任后果分配,应在确保失权不损害债权的前提下,适度弱化公司资本充实需求以减轻失权股东及相关主体的责任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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