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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原则对公司退出制度的刚性约束

  • 上传时间:2025-05-09
  • 作者:刘俊海
  • 来源:江西社会科学2025年第4期
  • 关键词:公司法;破产法;公司设立无效;公司僵局;公司重整;

    文章摘要:公司退出与增强活力相辅相成。为预防公司退出的风险外溢,应坚持当退则退、有序退出、透明退出与理性退出。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对公司退出制度具有指引与约束功能。法院要践行公司生存与发展友好型裁判思维,要慎重确认公司设立无效,鼓励补救瑕疵;少破产,多和解;少清算,多重整;少解散,多兼并。公司设立无效事由要从严认定。为维持公司合法存续,应允许当事人协力启动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的申请程序。公司设立无效判决并不溯及既往交易,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官在考虑解散公司之前,应穷尽查账、损害赔偿、强制分红、转股、退股和公司分立等优选措施。破产法也要致力于拯救公司生命。为激活重整制度,法院可推定债务人公司具有重整资格,但允许债权人或债务人举反证予以推翻。与管理人重整模式相比,公司自治模式具有四大优势。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建议明确自治重整期间的特殊股权结构与治理规则。公司重整阶段也要弘扬企业家精神,尊重商事习惯。为提高公司重整胜算,应导入商业判断规则。既要增设中小微公司友好型破产规则,也要固本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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