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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院副院长黎江虹:刍议万宝之争

  • 发表时间:2016-03-22
  • 作者:黎江虹
  • 来源:《 法商久二九》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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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黎江虹,法学博士,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导师组副组长,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等。黎江虹教授曾为众多企业家及企业管理人员讲授经济法、财税法相关课题,长期担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课堂、研究生课堂以及EMBA经济法、财税法的教学工作。科研成果方面出版了专著《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在《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外法学》、《法商研究》、《经济法论丛》、《税务研究》、《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等刊物上发表三十余篇文章,其中获省级奖一项;主持中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省部级项目一项,参与四项省部级课题的研究,2012年被评为湖北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



      刍议万宝之争

      文|黎江虹

      去年十二月份我就万宝之争写了一篇小文,发表在《法治周末》。本以为自己不会再有写作的欲望,大不了就是万科找到战略伙伴狙击宝能,而后复牌,让中小股东狂欢一场而已。孰不知,生活远比我们的想象更为精彩,万科、深圳地铁,华润、宝能上演的大戏让人目不暇接,又勾起了我写作的兴趣。

      这次大戏的核心直指公司治理中最为复杂的领域: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边界在哪里?据报道,3月17日万科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只到会60%,这个数据很精确地说明了上市公司股东“理性的冷漠和疏离”,这也预示着股东会中心主义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没落。那么公司治理中最具张力的一对关系就剩下了董事会和管理层。

      在资合性公司中,管理层以其专业、务实及熟知公司运行规则已地位日隆,但董事会因其是各大股东的代表而坚守各自根本利益。两者擦枪走火之事时有发生。管理层要突破董事会重围,只能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否则就只能效仿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在董事任免上占得先机。除此别无路径。

      就万科而言,它寻找战略合作伙伴的迫切之心固然可以理解,但公司不是婚约,仅仅是甲乙两人之事,而是利益相关者甚多。万科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行为、公告的行为以及公司的辩解,值得我们法律人思考:

      一、董事会的公告是不是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众所周知,董事会是“会”的形式运作,而不是代表个人或者管理层。这次华润呛声万科,称不知晓引进投资者。万科辩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签署无法律约束力的备忘录,并不是必需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后华润又宣称,以董事会的名义发布公告,理应含有决策的成分。相比较万科的说辞,华润的辩驳更为铿锵。以“会”的名义的公告理应让各方董事知晓并讨论。

      二、什么是经营层的权限的边界?就万科发布的消息,万科公司与深圳地铁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除了拟议交易的初步意向,费用、保密、终止、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都一一涉及。该项合作势必会引发华润、宝能的股权稀释,这样的合作以属于管理层应有的权限不需要董事会批准是否合法?我个人是持反对意见的。如果这样的合作都能够避开董事会的监督,这会极大损害公司法的核心价值--保证出资者控制公司的权利。久而久之,出资人的积极性将会受到践踏。

      三、程序思维和证据思维在公司治理中一定要受到重视。这次万科金牌董秘谭华杰辞去董秘职务,虽然会有一些难言之隐,但摆在台面上的错误估计是程序和证据做得不扎实,就深圳地铁之事,他至少有几个错误:一是就深圳地铁之事估计和股东沟通过,文本证据呢?二是发布公告时欠斟酌;三是对于董事会职权还是有些想当然。这里特别要提醒那些工兵式的职员,职场上程序和证据是铁律,否则你就是铁骑驶过的累累白骨,代价惨重!

      最后还是要援用谭华杰先生那首沧桑之极的卸任诗作为结尾,和公司治理领域的耕耘者共勉:“岭外寒晴接地迟,飑云又到贝风时。无关负鼎沾余沥,止合雕虫宿老枝。镜里凝霜初似客,阶前坠叶半非诗。平明饮水沧凉味,十数年来岂自知。”

      原文章网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g3ODY1MA==&mid=437599351&idx=1&sn=0dae59c3f9f1a96a0327d886d76e3216&scene=23&srcid=0322D52ePYkI1k9xRJk1SNWd#rd

      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法商久二九,微信ID:legalsun ,转载已获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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