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思维下股东失权制度的执行适用
上传时间:2026-09-02
作者:王常阳
来源:财经法学2026年第4期
关键词:股东失权;股权执行;公司程序法;
文章摘要: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2条新增了股东失权制度,此权利在股权被查封后能否行使,成为执行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以系统思维为指引,片面适用股东失权或股权执行均不可取,应从两者协同实施角度构建体系性的法律适用规则。在实体效力方面,股权查封并不排除失权通知在私法上发挥效力,但其私法效力不能对抗执行法上的优先秩序。失权私法效力不应理解为将股权转为公司所有,进而不属于失权股东的责任财产,而应参照民法、执行法上的收取权原理,仅赋予公司有利于处分变价的股权权能,并相应启动私力变价程序。在程序规则方面,为维护失权私法效力安定和执行推进秩序,应参照《股权执行规定》第8条,要求公司就失权情况作书面报告、接受执行审查,并配套设置执行程序救济措施。系统思维下,股东失权制度的执行适用需兼顾申请执行人、失权股东与公司的多方利益,追求公司法与执行法目的的共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