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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利滥用一般条款的动态判断体系

  • 上传时间:2025-12-11
  • 作者:潘子怡
  •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6期
  • 关键词: 股东权利滥用;一般条款;动态体系论;类型化;诚信义务;

    文章摘要:《公司法》第21条具有股东权利滥用一般条款的性质,但适用中存在主体范围狭窄、判断标准混乱等问题,其根源在于采用了固定构成要件模式,与一般条款的开放结构并不契合。该条款并非民法原则的具体化,而是公司法体系内在生成的一般条款,用以调节公司内部的特别结合关系,其内涵包括狭义权利滥用与诚信义务违反。类型化可区分出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导向的共益权滥用与以股东个人利益为核心的自益权滥用,为动态判断提供原则性示例;动态体系则以要素联动与基础评价生成新类型,填补既有类型间的缝隙。经由本土与域外资料的比较,可提取出四项核心要素:权利行使内容或程序不公平、目的或手段不合理、获益与侵害他人利益不合比例以及以违反诚信义务为主要基准之主观恶意。《公司法》第21条的动态判断体系具有开放性与可扩张性:横向上,可依信任关系与制度功能的相似性,类推适用于实际控制人等行权主体;纵向上,可经由整体类推出公司法自生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从而实现由条文到体系的动态生成,体现公司法一般条款体系的自生逻辑与开放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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