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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研究——以《公司法》第191条为实体法依据

  • 上传时间:2025-12-11
  • 作者:刘海伟
  • 来源:法律适用2025年第6期
  • 关键词: 濒临破产;董事对债权人责任;资本充实;破产诈害;破产申请;破产清算;

    文章摘要: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理论和信托基金理论为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提供了理论支撑,《公司法》第191条为其提供了实体法依据。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包括董事对非自愿债权人的职务侵权责任和对自愿债权人的违信责任。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属于违信责任,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系间接损害,归责原则为过错规则,责任形态应为补充赔偿责任。进入破产程序前,应赋予债权人直接诉权,所获赔偿归该债权人所有;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提起诉讼或债权人提起代表诉讼,所获赔偿由所有债权人依法受偿。企业破产法修订应做好与《公司法》第191条及相关条款的协同,构建包括违反公司资本充实义务的责任、破产诈害行为责任、破产申请迟延责任、违反协助破产清算义务的责任在内的董事对债权人责任体系。不当交易限制责任因与破产申请迟延责任存在重叠且缺乏本土化土壤而不宜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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