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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法体系一致性”——追问各法域董事责任“差异化配置”之法理

  • 上传时间:2025-05-30
  • 作者:蒋大兴
  • 来源:财经法学2025年第3期
  • 关键词:董事;外部责任;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

    文章摘要:对《民法典》等关联法律的检视表明,我国现行法关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之安排存在法体系上的不一致。《民法典》坚持法人人格独立性理论,一体化地采取“间接担责”方式解决法定代表人、董事等履职时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一方面继受《民法典》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规则,另一方面又扩张了董事对外直接担责之情形。从而形成了《公司法》与《民法典》关于董事外部责任之安排,以及《公司法》内法定代表人董事与普通董事外部责任安排之不协调。《证券法》则进一步偏离《民法典》,扩张了董事的外部直接责任范围,让对公承诺或虚假陈述之董事对外直接担责,或令其对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安排虽可能意在维护资本市场的吸引力,但相关理论假设缺乏足够说服力。《企业破产法》对董事外部责任的规定不仅是模糊的,而且,若直接扩张董事的外部责任,可能未能很好地平衡商业判断原则与债权人交易风险自担原则的关系。以上关于董事外部责任立法的差异化安排,凸显了我国立法缺乏融通性,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过重的董事责任潮。关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之立法安排,应回归民法传统,统一以间接外部责任的方式保护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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