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治理的公司法回应
上传时间:2025-01-18
作者:陈洪磊
来源:法学评论2025年第1期
关键词:数据治理;公司法;治理机构;信义义务;
文章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公司依然是数据搜集者、控制者和利用者的主要表现形式与组织载体,然而我国数据治理模式存在外部法律要求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脱节。公司法回应数据治理可以修补数据风险规制链条的断裂,主动填补数据治理的规范漏洞,形成数据治理的合力与数字经济的全球竞争力。数据公司具有智力资本明显化、公司合规必然化以及公司目的多元化特征,但我国现行公司法未能较好地回应此类公司的新特质与新要求。对此,在数据公司治理结构设置方面,公司法应当全面性地改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治理机构,配置多元选项,允许公司在立法者设定的基本要求之上进行自治改造,架构起公司法回应数据治理的“骨架”。在数据公司治理机制配置方面,公司法应当更新信息披露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营造公开透明、智力资本受尊重、主体义务与责任机制夯实和数据社会责任践行积极的公司内部治理氛围,填充公司法回应数据治理的“血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