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自治为本源的认缴资本制的发展
上传时间:2024-12-09
作者:邹海林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
关键词:公司自治;公司资本;认缴资本制;出资义务;股权转让;
文章摘要:新《公司法》是我国《民法典》后民商事单行法的重大制度革新。新《公司法》基于认缴资本制的公司自治本源,经由体系化的制度结构完善,如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股东权利因出资不实所受限制、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股东出资义务的变动等制度的结构和适用条件的改善,不仅巩固了认缴资本制已经产生的积极成果,而且为认缴资本制未来的进一步发展打开了空间。但是,新《公司法》在完善体系化的认缴资本制的具体规则时,因为观念和公司资本制度规范表达的局限性,规定了数量不多但超越公司资本制度自治属性的规则,如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实缴出资、股东未届缴资期限出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移转的制度,值得理论和实务界继续讨论并找到合理的解释路径。